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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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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目 录

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管理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运行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检验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技术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为规范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提升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做好智能配网运维工作,确保智能配网发挥最大作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管理规定》,将本规定作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智能电网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解释。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科信部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主要涉及配电自动化终端的运行管理、检验管理和技术管理三个方面。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配电自动化终端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GDW 382—2009 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5 号令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网生〔2011〕1 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深化电网设备状态检修工作的意见》

国家电网调〔2011〕168 号 《中低压电网自动化系统安全防护补充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生配电〔2010〕226 号《配电自动化验收细则(第一版)》 国家电网生配电〔2011〕69 号 《配电自动化实用化验收细则(试行)》

3 总则

各单位应明确配电自动化终端的主管部门、运行维护部门,并配置相应的专业人员。 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结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配电自动化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相关规程、规定。配电自动化终端相关术语定义参见 Q/GDW 382—2009《配电自动化技术导则》第三章中的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职责

各单位配电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配电自动化终端的主管部门。

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应明确相应的运行维护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运行维护人员,明确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 配电自动化终端主管部门的职责:

a)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配电自动化相关标准、规程、规定等;

b) 负责本单位配电自动化终端的归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c) 负责考核本单位配电自动化终端的运行维护工作;

d) 负责编制本单位配电自动化终端的新建、技术改造、检修计划; e) 组织编制(或修订)、审定本单位配电自动化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f) 负责本单位新建和改(扩)建配电自动化项目管理工作,并负责审定相关的技术方案;

g)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配电自动化技术交流、培训等工作。 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部门的职责:

a) 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等,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负责编制(或修订)本部门负责的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的现场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b) 负责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的运行维护、运行统计分析并按期上报; c) 负责编制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的使用手册、操作说明书等;

d) 参加本部门运行维护职责范围内的新建和改(扩)建配电自动化项目的有关工作; e) 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配电自动化系统技术交流、培训等工作。

5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职责分工

5.1.1 配电自动化终端的运行维护管理原则上按一次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归属关系进行运行和检修管理,并照此原则进行职责划分。 现场管理制度和人员要求

5.2.1 配电自动化终端现场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类设备和功能停复役管理、缺陷管理、安全管理、检验管理、设备停复役管理等。

5.2.4 各单位应配置配电终端专职运行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负责配电终端的巡视检查、故障处理、运行日志记录、信息定期核对等工作。

现场管理制度和人员要求 运行维护要求

5.3.1 配电主站运行维护人员发现配电终端(子站)运行异常,应及时通知有关运行维护部门进行处理。

5.3.2 配电终端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终端设备进行巡视、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汇报。

5.3.3 配电终端应建立设备的台帐(卡)、设备缺陷、测试数据等记录。

5.3.4 配电终端进行运行维护时,如可能会影响到调度员正常工作时,应提前通知当值调度员,获得准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5.3.5 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部门应针对可能出现的故障,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和处理流程。

缺陷管理

5.4.1 缺陷分类

配电自动化终端缺陷分为三个等级——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a) 危急缺陷

是指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严重影响设备运行、使用寿命及可能造成自动化系统失效,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的缺陷。

主要包括:

1) 整个自动化终端信息失效(遥测、遥信不刷新,遥控不执行);

2) 自动化终端发生误动。

b) 严重缺陷

是指对设备功能、使用寿命及系统正常运行有一定影响或可能发展成为危急缺陷,但允许其带缺陷继续运行或动态跟踪一段时间,必须限期安排进行处理的缺陷。

主要包括:

1) 自动化终端遥控拒动等异常;

2) 开关、刀闸等重要遥信量异常,

3) 自动化终端后备蓄电池组定期检验不合格。

c) 一般缺陷

是指对人身和设备无威胁,对设备功能及系统稳定运行没有立即、明显的影响、且不至于发展成为严重缺陷,应结合检修计划尽快处理的缺陷。

主要包括:

1) 一般遥测量、遥信量异常; 2) 其它一般缺陷。 5.4.2 缺陷处理响应时间及要求

a) 危急缺陷:发生此类缺陷时运行维护部门必须在 24 小时内消除缺陷; b) 严重缺陷:发生此类缺陷时运行维护部门必须在 7 日内消除缺陷; c) 一般缺陷:发生此类缺陷时运行维护部门应酌情考虑列入检修计划尽快处理;

d) 当发生的缺陷威胁到其它系统或一次设备正常运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隔离;

e) 缺陷消除前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应对该设备加强监视防止缺陷升级。 5.4.3 缺陷的统计与分析

a) 配电终端运行维护部门应按时上报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运行月报,内容应包括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缺陷汇总、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分析;

b) 配电自动化终端管理部门每季度应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分析工作,不定期组织对遗留缺陷和固有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解决方案。

检修管理

5.5.1运行中的配电自动化终端,运行维护部门应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和 中关于缺陷分类及缺陷处理响应要求,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深化电网设备状态检修工作的意见》(国家电网生〔2011〕1 号)中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制定检修计划和检修方式。

投运和退役管理

5.6.1 新建和改造配电自动化项目应按照《配电自动化验收细则(第一版)》(生配电〔2010〕226 号)和《配电自动化实用化验收细则(试行)》(生配电〔2011〕69 号)要求,分别组织开展工程验收和实用化验收。

新建配电站、所的自动化终端设备应与配电一次设备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新研制的产品(设备),必须经过试运行和技术鉴定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试运行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新终端设备投运前配电自动化终端有关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新终端设备的运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配电终端设备永久退出运行,应事先由其运行维护部门向该设备的调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设备台帐管理

5.7.1 配电自动化终端各运行维护部门应将管辖自动化设备的台帐录入PMS生产管理系统。 5.7.2 配电自动化终端各运行维护运行部门应在设备变更后及时在PMS生产管理系统中完成台帐的更新工作。

软件管理

5.8.1 软件版本管理

a) 配电自动化终端各运行维护部门应统一发布最新配电终端设备的软件版本; b) 配电自动化终端各运行维护部门应定期核对软件版本号,并确保配电终端设备的软件版本与发布版本一致。

6 检验管理

配电自动化系统应按照相应检验规程或技术规定进行检验工作,设备检验分为两种: a) 新安装设备的交接检验; b) 运行中设备的补充检验。

新安装的配电自动化设备验收检验按《Q_GDW 639-2011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检测规程》规定进行。

运行中设备如有下列情况应补充检验: a) 设备经过改进后,或运行软件修改后;

b) 更换一次设备后;

c) 运行中发现异常并经处理后。

补充检验与交接检验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相同。

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检验前应做充分准备,如图纸资料、备品备件、测试仪器、测试记录、检修工具等均应齐备,明确检验的内容和要求,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配电自动化终端设备检验时,如影响配网调度正常的监视,应将相应的遥信信号退出运行,并通知相应设备的调度人员。设备检验完毕后,应通知相应设备的调度人员,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设备检验应采用专用仪器,相关仪器应具备相关检验合格证。

7 技术管理

资料管理

7.1.1 新安装配电自动化终端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

a) 设计单位提供已校正的设计资料(竣工原理图、竣工安装图、技术说明书、远动信息参数表、设备和电缆清册等);

b)终端备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设备和软件的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软件备份、设备合格证明、质量检测证明、软件使用许可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

c) 工程负责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合同中的技术规范书、设计联络和工程协调会议纪要、调整试验报告等)。

7.1.2 正式运行的配电自动化终端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a) 配电自动化终端关的运行维护管理规定、办法;

b)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

c) 现场安装接线图、原理图和现场调试、测试记录; d) 设备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书面批准文件;

e) 各类设备运行记录(如运行日志、巡视记录、现场检测记录、系统备份记录等); f) 设备故障和处理记录(如设备缺陷记录);

g) 软件资料(如程序框图、文本及说明书、软件介质及软件维护记录簿等)。 7.1.3 设备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对有关资料予以修改、补充,并归档保存。 7.1.4 运行资料、光和磁记录介质等应由专人管理,应保持齐全、准确,要建立技术资料目录及借阅制度。

指标管理

7.2.1 a) 配电终端月平均在线率 基本要求:≥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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