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3.04.07
• 【文 号】国食药监办[2003]1号
• 【施行日期】2003.04.0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直属机构,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根据《关于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通知》(国办印函〔2003〕5号)精神,从2003年4月7日起正式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和套印,其规格为直径4.5厘米,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见附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和套印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启用印章和套印式样及废止印章和套印式样(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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