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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回访及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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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回访及保修制度

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应定期组织回访。 (一)各项目经理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及 合同的质量条款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该项目经理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经理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项目经理接到需保修工程的通知书后10天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返修日期,否则公司有权另调人员组织返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施工的项目经理负责。 (三)工程回访是质量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质量信息反馈和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途径,公司工程部必须积极配合各项目经理做好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对上一年交工的工程要组织回访,并做好回访保修记录,将工程回访保修工作形成制度化。

(四)回访情况或存在质量问题须记载在回访卡上,返修时应有工

程返修记录单,并有处理结果、建设单位及用户的认可签证。 (五)回访保修过程中,坚持“施工中为用户着想,施工后对用户负责,保修期让用户满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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