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努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第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全面排查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在检查和日常工作中,所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记录,及时上报,并对其整改治理做出安排。当时可以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第四条 对较大安全隐患和责任单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下达《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条 责任单位收到《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定负责人,并在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要填写完成情况,并反馈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制订专门的整改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实施步骤、资金投入计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负责跟踪督办。
第七条 情况危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治理行动。必要时停产停工,撤离人员。
第 要加强机械设备和电气管线的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要保持安全防护装置的完整有效。
第九条 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及厂内车等特种机械设备,要按照国家法规定期报送地方主管部门检验检测。其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上岗操作证。
第十条 要加强军品弹药生产、运输、储存安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杜绝违章行为,坚持定员定量制度。
第十一条 做好危险源的识别和标识工作,对三级易燃易爆危险点实行巡回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费用,责任单位必须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不负责任而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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