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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供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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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供销合同

卖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买方)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责任及义务,经买卖双方充公协商 工程使用卖方 牌水泥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供货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供货数量:

三、供货价格:P.C32.5袋装水泥按供给赣州市场同等级袋装水泥随行就市优惠供应,目前包到价为 元/吨(含卸车费)。P.O42.5袋装水泥包到价(含卸车费)在P.C32.5袋水泥的基础上加40元/吨。卖方提供水泥厂开具的税票。运输和卸车力资卖方不提供税票。

当水泥价格发生浮动时卖方应提供厂家调节调价证明。

四、交货形式:

1.交货计划:

买方需按月工程进度实际需求以书面形式提供月供货计划,且应按日工程进度实际需求量提前两天电话通知卖方,买方工地仓库最小储备能为80吨,以便卖方安排供货。

2.提供方式:

卖方负责将水泥运至该工地指字的堆放地点,买方应保证该工地堆放地点的道路畅通,因道路不通增加的额外卸车费用邮买方负责;搬运距离超出正常搬运距离(即10米)时,增加的额外卸车费用由买方负责。随车提供水泥出厂价合格证等资料。

3.水泥验收:

在水泥验收过程中对数量有异议,买方应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试提出,否则视卖方所供水泥数量符合合同规定,如无异议买方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

五、结算及货款支付方式:

当卖方供应的货款达到贰万元以上时,买方需支付完已供应到工地的货款。如买方不能按时付款,卖方有权停止供货,导致工程停工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负。

六、卖方责任:

卖方应确保合同期内的水泥供应(不可搞拒因素除外)。所供水泥符合现行国家水泥标准GB175-2007。如因卖方所供水泥出现质量问题,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四小时内赶到现场,经勘查后确属卖方责任(以国家质检部门的鉴定为准),由卖方承担相应的

经济损失。

7、买方责任:

买方的建军筑工程必须全部使用 国兴 牌水泥,不得与其它品牌混合使用,以免产生质量纠纷。如买方在施工配料过程中不按行业规定操作或水泥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身份证: 身份证:

电话: 电话:

开户名:

开启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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