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 个月。2021 年4 月,其销项税额为20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166万元。2021 年5 月,其销项税额为20
万元,购买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进项税额为20 万元。企业欲在2021年4 月或5 月购买一台价值为20
万元(不含)的设备来扩大生产,购买当月即可投入使用,预计生产出的产品自购进设备当月起3 个月后即可对外销售并实现效益。其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2021年5月购进设备;
方案二,2021年4月购进设备。
分析:从两个方案各交纳的情况看,哪个方案节税? 【分析】
某集团公司建筑工程设备公司,每年机械设备销售收入约为4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20万元。该公司还设有机械设备设计院,每年设计费收入为1 5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3个全资子公司,2个联营公司:建安公司和运输公司。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每年进项税额为500万元。每年应缴销项税额:
(4800+l500)×1 7=1071(万元);应缴税金为:1071-500=571(万元)。作为税务筹划师,请根据该公司情况制定筹划方案,并分析方案的可行性。
【分析】
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6000万元,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中方120万元,占40%,外方18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2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20万元投入,投入方案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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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机器设备作价12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请结合税收筹划相关知识分析这两种方式下内资企业的税负情况并帮助其进行决策。
【分析】
一、以机器设备作价12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2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120万元作为其他
投入。
上述两种方案看似字面上的交换,但事实上蕴含着丰富的税收内涵,最终结果也大相径庭。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120×5=6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4)=6.6(万元) 契税=12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方案二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规定可以不征。其最终的税收负担:契税=120×3=36(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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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66.6万元。这只是投资筹划链条中的小小一环,对企业来说,投资是一项有计划、有目的的行动,纳税又是投资过程中必尽的义务,企业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就越容易综合考虑税收负担,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某企业厂区外有一块30000平米的空地没有利用,由于该地在厂区后面远离街道、位置不好,目前的商业开发价值不大,所以一直闲置,现在主要是职工及家属以及周边的居民将其作为休闲娱乐之用。
据了解该地区的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为5元/平米,企业需为该地块一年负担的城镇十地使用
税为30000×5=150000元,有没有办法免缴该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析】
某装饰装修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各种装饰装修材料,义有自己的装修队,提供装修劳务,装修材料的销售和装修劳务的提供彼此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业务。该公司2021年12月销售装修装饰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同时又为客户装饰餐厅,取得劳务收入50万元,本月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共计12万元。请税务筹划师按照未分别核算和分别核算两个角度分析该企业则应纳税款:
【分析】
某作家获得200元的稿酬,欲拿出其中的5000元进行捐赠。捐赠方案如下: 方案一,将4000元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将1000元直接捐给受灾者个人
方案二,若5000元捐赠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或红十字事业。 分析:哪种捐赠方式可以节税? 稿酬的适用税率14。 【分析】
某企业属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同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 000元,已提折旧80 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20 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对下面的方案,从所得税前净收益角度看,哪个方案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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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企业拟以301000元出售。
方案二,企业拟以299000元出售。 【分析】据财税[2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为此就出现了是售价超过原值比较有利,还是低于原值比较有利的税收筹划,以及对缴的相关账务如何处理,作为价外税,与企业所得税前利润是否有关等问题。
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 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 银行存款 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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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固定资产清理 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 则需按4减半纳税。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 5800 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406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74 (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 45220
贷: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
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 银行存款 299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299000
篇二:企业纳税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解析 2021年度企业纳税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解析 主讲人:肖太寿博士 博客地址:u/105020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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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新理念 一、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 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一:三证统一
三证统一的内涵: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
法律凭证是:企业经常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协议 和企业内部的各种文件制度规定。
会计凭证是:企业正常账务处理中涉及的会计报表、会计记账凭证和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
税务凭证是、各类合法凭证。 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张某欲长期租赁某单位一栋房屋,计划通过改造装修后(装修费用在10万元),将所租赁的房屋用于经营性转租,从中获取差额收益。经双方协商,张某年定额支付房主租赁费145万元,剩余的租赁收益归张某所有。张某通过市场测算,转租可以取得收入在180万元,差额收益为35万元。张某应当如何与房主签订合同以节约税收成本?
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方案一:张某与房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税负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ˉ税目中??租赁业?ˉ项目征收营业税。?±在计税依据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将租用房屋再转租出去,应全额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
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基于以上规定,张某应承担以下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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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业营业税:1800000×5%=9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0000×7%=6300(元);教育费附加:90000×3%=2700(元)。
(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承租合同和转租合同,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1800元。
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3)房产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应当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所以,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但在实践中,部分省(市)将房屋转租看作是房屋出租行为的延续,规定实际取得收益人即转租人应当就转租的差额缴纳房产税。以湖北省为例,张某应缴纳房产税:(1800000-1450000)×12%=420(元)
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4)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再转租所得应当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凭证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从租金收入中扣除,但不再重复扣除基本费用标准。
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同时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在转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同时,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l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计算年个人所得税:(1800000-90000-6300-2700-1800-420-1450000-800×12)×(1-20%)×10%=15808(元)。
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以上合计张某应缴纳地方各税:
90000+6300+2700+1800+420+15808=158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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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为25520元。其中:营业税:1450000×5%=72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500×7%=5075(元);教育费附加:72500×3%=2175(元);房产税:1450000×12%=174000(元);印花税:1450000×1??=1450(元)。
张某与房主共同应缴纳地方各税费:158608+25520=413808(元)。 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方案二:张某与房主签订委托租赁合同的税负分析。
张某年定额支付房主租赁费仍然是145万元,但合同约定:装修费10万元由张某负担,超过租赁费的收益归张某所有。那么,张某以房主名义租赁房屋,张某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营业税规定,张某提供的是属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务,对其受托办理的事项应当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张某代理取得的劳务收入为35万元,由此计算应缴纳营业税:350000×5%=17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00×7%=1225(元);教育费附加:17500×3%=525(元)。
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张某提供的代办服务属?°劳务报酬所得?±范畴。另外,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取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但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张某月所得处于200元到50000元之间,由此计算应缴纳年个人所得税:[(350000/12-17500/12-1225/12-525/12)×(1-20%)×30%-20]×12=55380(元)。
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以上合计张某应缴纳地方各税(费):17500+1225+525+55380=74630(元)。加上张某负担的装修费10万元,张某共负担的税费总额为84630元,比方案一节省158608元-84630元=73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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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巧签房屋转租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房主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为25520元。其中:营业税:1450000×5%=72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500×7%=5075(元);教育费附加:72500×3%=2175(元);房产税:1450000×12%=174000(元);印花税:
1450000×1??=1450(元)。 张某与房主共同应缴纳地方各税(费):74630+ 25520
=329830(元)。
二、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二
纳税筹划的新理念二:纳税筹划必须考虑到公司发展战略。
纳税筹划是公司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公司在做筹划时必须于公司的发展战略不相悖!
第二讲、企业所得税的新节税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 (一)设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案例分析2 【案例】
维思集团202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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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若按发生额150万的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40万元(8000万元×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250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两者取其低故只能扣除12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50万元)。企业应纳所得税65万元(260万元×25%)。 案例分析2
【筹划方案】
把维思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维思集团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维思集团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2 【筹划后分析】
维思集团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7.5万元(7500万元×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维思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92.5万元(40万元+90万元—37.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125万元(92.5万元×25%)。
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2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 。 案例分析2
因此,则整个利益集团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4.125万元(23.125万元+21万元),相较与纳税筹划前节省所得税20.875万元(65万元一44.125万元)。
【风险提示】
设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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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 (二)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
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逃避缴纳税款。
案例分析3 【案例】
A企业2021年度发生会务费、差旅费共计18万元,业务招待费6万元,其中,部分会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导致5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21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3 【筹划前分析】
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8万元的会务费、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而该企业2021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400万元×5‰)。超过的9万元(6万元+5万元一2万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9万元×25%)。 案例分析3
【筹划后分析】
如果在2021年度,企业加强了财务管理,准确把握相关的同时进行事先纳税筹划。严格将业务招待费尽量控制在2万元以内,各种会务费、差旅费都按税法规定保留了完整合法的凭证,同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将部分类似会务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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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业务招待费并入会务费项目核算,使得当年可扣除费用达8万元。由此可节约企业所得税2万元(8万元×25%)。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 (三)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4 【案例】
A企业计划2021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21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前分析]
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21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40万元(8000万元×5‰)。该企业2021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90万元,故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10万元(150万元一40万元)。该企业2021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20万元(8000万元×15%),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120万元+48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案例分析4 【分析】
如果该企业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低为65万元,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到205万元。此时,该企业2021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的60%为39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总发生额为685万元,亦可全额扣除。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5万元,由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1万元[(110万元一25万元)×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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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 1、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②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③)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④)电子设备,为3年。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 1、法律依据
(2)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 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81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知道,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固定资产:
①一是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 ②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 ③是企业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 ④确实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 (2)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81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12号)第九十的规定,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以下原因之一: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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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 (2)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2021]8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上所述两条原因之一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国税发[2021]81号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 1、法律依据
(2)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②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国税发[2021]81号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③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 2、筹划分析
(1)根据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企业只要折旧年限大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就不要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的企业可以把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可以在以后少缴纳税。
(2)由于折旧具有抵税的作用,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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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 2、筹划分析
(3)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案例分析5
某企业201年6月取得一台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企业按规定办理了加速折旧备案,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选用缩短年限法。按照规定,企业可选用最低折旧年限为10×60=6(年),缩短年限前,企业年折旧额为(100-10)÷10=9(万元),月折旧额为9÷12=0.75(万元);缩短年限后,企业年折旧额为(100-10)÷6=15(万元),月折旧额为15÷12=1.25(万元),月折旧额提高1.25-0.75=0.5(万元),可以少缴纳所得税0.5万元×25=1250元。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 3、税务风险提示
(1)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采取加速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企业发生亏损只能向以后结转弥补5个年度,因此,不排除由于加速折旧产生的亏损在以后得不到弥补。相反,如果不使用加速折旧,企业的折旧额反而可以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6
某企业各年适用税率均为25,2021年不采取加速折旧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万元,采取加速折旧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2021年以后连续5个年度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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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8万元,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则企业共有10万元亏损得不到弥补。如果企业不采取加速折旧,即使在2021年~20年发生亏损,也能在20年得到税前弥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于使用加速折旧最终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
案例分析6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25=75(万元)。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临界点和加速折旧法进行筹划 3、税务风险提示
(2)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案例分析7 [案例]
某公司2021年—20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21年、2021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分析]
( 1)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20×3-400×3)×25=120(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20/5=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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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20×3-288-216-216)×25=1310(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310/5=262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262-240=22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310-120=110万元。
三、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可归结为两个方面: (一)是内资企业的税收筹划。
内资企业是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还是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对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征税。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这显然会产生税收筹划利益;
三、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可归结为两个方面: (二)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的筹划
外资若在中国境内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会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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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境外所得全部在中国纳税;若设立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就会不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资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也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三、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可以免税,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自身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不是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案例分析8 [案例]
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21年1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甲公司分配利润2万元;
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筹划分析]
1、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3×20=0.6万元;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25=25.13万元;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13=25.万元。 篇三:税务筹划案例 第5章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思考、练习与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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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 略。 二、案例分析
1.甲公司是设在沿海经济特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甲公司一部分产品生产是由其设在内陆的乙公司完成,乙公司适用25%的税率。甲公司每年从乙公司购进产品80万件对外销售,进价每件5.5元,售价每件8元。若该产品生产成本每件3.5元,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则:
甲公司年利润额=(8-5.5)×80=20(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0×15%=30(万元) 乙公司年利润额=(5.5-3.5)×80=160(万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160×25%=40(万元) 甲、乙两公司共纳所得税=30+40=70(万元)
要求:假定乙企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5%即为合理,对甲、乙两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
【解析】乙公司合理的售价=3.5×(1+15%)=4.025(万元) 乙公司年利润额=(4.025-3.5)×80=42(万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42×25%=10.5(万元) 甲公司年利润额=(8-4.025)×80=318(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18×15%=47.7(万元) 甲、乙两公司共纳所得税=10.5+47.7=58.2(万元) 筹划后可少纳企业所得税11.8万元(70-58.2)。
2.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其自身不具备相应的研发力量,现了解到某高校正准备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发成功后以2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委托其开发技术,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在技术开发成功后支付开发费20万元给该高校,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所有权。这两种方案孰优孰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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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按我国税法规定,甲公司购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必须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在该法律保护期限或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期扣除。如果甲公司将购入技术分十年扣除,则每年税前扣除金额为20万元。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甲公司则可将其支付的20万元作为技术开发费。按税法规定,“三新”经费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如果这20万元构成这种技术的开发成本,则甲公司可以另外获得100万元抵减应税所得的指标。
3.长江企业集团下属甲、乙两个全资子公司。甲企业今年产销两旺,预计实现销售收入78 350万元,比上年增长43%,利润8 520万元,比上年增长51%;而乙企业今年却遇到了非常情况,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3 050万元,比上年下降27%,发生亏损340万元。该企业集团的甲乙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都是25%,两个企业之间产品生产工艺大致相同,两个企业之间没有购销关系。要求:有哪些税收筹划方法可以达到企业集团整体降低税收负
担的目的?如果采用内部租赁的方法,请设计一个税收筹划方案。
【解析】(1)可采取甲、乙两公司合并的方法,使双方盈亏互补,可弥补亏损340万元,少纳企业所得税85万元(340×25);也可以采用内部租赁的方法,合理的规定租赁价格,以减少集团公司总体的所得额,减少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2)采用内部租赁的方法,可将乙公司的生产设备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给甲公司,在签定租赁协议时适当抬高租赁价格但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使本企业无亏损,以减少集团公司应税所得,从而当年少纳企业所得税85万元(340×25)。
4.北京新华实业公司为了增强自己在竞争中的凝聚力与生命力,准备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增强内部员工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但在如何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即采取何种方式提高工人工资水平上,领导者之间出现了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采取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增加工资的方式不可取,因为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中缴纳额也就相应增大,所以,现金增加的方式不一定有利于工人生活消费水平的有效提高,他们认为可以采取实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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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如给工资达到一定基数的职工购买小汽车,这样对个人、企业双方都有好处,是一个“双赢”的方式。那么,北京新华实业公司究竟该应选择哪种方式呢?
【解析】两种情况下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超过一定的数额是要纳税的;另根据国税发【1995】115号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此,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才是“双赢”的办法,还需要做详细的计算和比较。但一般来说,既能增加员工福利,企业又能作税前扣除的办法是不发放各种补贴,而是提供福利,比如企业为职工提供住所、提供假期旅游机会、提供福利设施、提供教育培训机会等,购买小汽车的所有权为单位,但是为职工无偿使用,或者当住房、汽车达到一定的使用期限后,单位定期收回,然后通过更换新房、新车或采用其他变通的方式,来实现少纳税。
由此可见,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而不是给员工发放补贴和实物既能增加员工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强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可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
5.丙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36万元,预计净残值为1.8万元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如表5-3所示。
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解析】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为:
(1)采用直线法,年折旧额=(36-1.8)÷5=6.84(万元)。 (2)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计算如表5-10所示。
企业收益中扣除,对利润的影响也是均衡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同样比较均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在折旧期间折旧费用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年减少,对企业收益的抵减也是逐年递减的,企业所得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年上升。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之间比较,年数总和法折旧额递减的幅度比双倍余额递减法的递减幅度要小,不同年度之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差异相对要小一些。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为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应尽量采用加速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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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在年数总和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两种加速折旧法之间,尽量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
6.丁企业是一家拥有500多名职工、3000多万元资产的国有工业企业。2021年1月8日,企业开始对办公楼进行维修,在3月31日以前全部完工,支付全部维修费用为120万元。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这笔维修费用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到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翻开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台账,发现该办公楼原始价值为38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目前已使用8年。于是告诉该企业负责人,该笔维修费不能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只能增加房屋的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提取折旧费的方式逐年扣除。要求:为什么这笔维修费
不能在税前一次扣除?请根据该企业这一维修业务做出税收筹划。
【解析】(该题已经过时,税法上已没有了改良的概念,以前的改良基本就是现在的大修理)
税法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第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第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根据此规定,本题中修理费用为120万元,固定资产的原值为380万元,120/380=31.58,小于50,不属于税法上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某企业计划20 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 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 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 万元。该企业2021 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 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解析】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21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40万元(8000万元×5‰)。该企业20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90万元,故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10万元(150万元一40万元)。该企业2021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20万元(8000万元×15%),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120万元+48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该企业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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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的总额降低为65万元,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到205万元。此时,该企业20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的60%为39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总发生额为685万元,亦可全额扣除。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6(65-39)万元,由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21万元[(110万元一26万元)×25%]。
8.A工业企业20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 000万元,“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1 000万元,业务宣传费40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按税法扣除比例规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2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700万元,应纳所得税175万元。由于这两项费用每年超过了列支限额,企业感到税收负担太重。请为该企业做出税收筹划。
【解析】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上限的。这些费用通常与企业市场开拓的需要相关,在竞争越激烈、销售收入越是上升不太理想的时候。这些费用往往上升得越快,很多企业经常会出现超出列支比例的现象。因此,对这些费用列支的筹划是众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广告费及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8 000×15%=1 20(万元) 广告费及业务招待费超支金额=(1 000+400)-1 20=20(万元) 应税所得额=500+20=7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元)(删掉,与题干重复,带着也行) 纳税分析:若该公司将自己的销售部门出去成立一个销售公司,将产品以7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 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他条件不变,则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为: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7 000+8 000)×15%=2 250(万元)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可据实扣除,不必纳税调整。 应税所得额=5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当年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75-12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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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一个销售公司虽然增加了工商注册等费用,但是由于这些费用是一次性投入长期发挥效益的,在税收筹划时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虽然可以向以后年度
结转扣除,但经过上述筹划,该公司实现税收筹划的税款的时间价值。企业可利用这一笔无息税款进行运营以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
9.甲公司20年度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1000元。甲公司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其财务核算健全,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301000×25=75250(元),甲公司20年度税后利润=301000-75250=225750(元)。试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
【解析】假设甲公司在20年12月底前,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元,或者增加其他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20元,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降为299000元(301000-20),那么甲公司就完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适用20的优惠税率。
筹划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99000×20=59800(元) 筹划后甲公司税后利润为:299000-59800=23920(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甲公司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20元,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13450元(23920-225750)。
(也可以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将一部分在20年12月实现的收入推延至20年,从而使20年的情况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10.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7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在职人员50人,其中符合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员15人,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每年支付给每位残疾人员工资为1.2万元。假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21年申报缴纳10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利润总额60万元。除此之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不存在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问题,那么该公司安置的15名残疾人员是否对自己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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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该汽车零部件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对2021年的税收作一番筹划。
方案一:不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 2021年应纳的=100(万元)。
2021年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 2021年应纳的所得税=(60-10)×25=12.5(万元)。 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60-10-12.5=37.5(万元)。 方案二:向国税部门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
该公司2021年安置残疾人员15人,己超过10人的法定标准,并且残疾员工占总员工的比例为30,超过了25,安置残疾人员15人全部依法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2021年应纳的=100-15×3.5=47.5(万元)。
2021年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7.5×(7+3)=4.75(万元)。 2021年应纳的所得税=(60-4.75-15×1.2)×25=9.3125(万元)。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60-4.75-9.3125=45.9375(万元)。
[(100-47.5) ×(1+7+3)]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1875 (12.5-9.3125) 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多实现净利润8.4375 (45.9375-37.5) 万元。据此,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各种税收60.9375(57.75+3.1875)万元。这与该公司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18(1.2×15)万元相比,公司净赚42.9375万元。所以,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但能为社会做贡献,积善行德,而且自己还能得实惠,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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