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饰资讯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京造办[2004] 2号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京造办[2004] 2号

来源:东饰资讯网


通知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京造办[2004] 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74号部令、北京市《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4]7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全市造价咨询单位的动态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清除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有序竞争,保证咨询单位公正、公平、合理的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自身建设和全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经[2004]147号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京价协)负责具体实施。

1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必备条件

1.专职专业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建设部74号部令和有关脱钩改制文件要求;

2.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资本应符合工商部门和建设部74号部令,以及脱钩改制文件精神的要求;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使用权手续齐全。办公场所人均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4.技术装备能满足咨询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业绩实行网上备案和报告制度 1.咨询合同的备案,在与业主签定正式咨询合同之日起一周内,将合同内容通过市造价处网站发送到造价协会信箱内;

2.咨询业绩的报告,按合同要求完成咨询任务后15日内,将工程的完成时间、投入的咨询人力情况、工程总概况、主要材料等,通过市造价处网站发送到造价协会邮箱内;

3.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合同是否规范、是否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合同签定中是否违背法律及规章,以及有不正当竞争的条款;

4.咨询合同、业绩报告必须有造价工程师、主管领导、复核人、咨询委托人签字盖章。

第七条 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遵守执业道德情况 1.咨询单位应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及各项制度。信守合同、讲求信誉、保守秘密、实事求是、廉洁公正;

2.咨询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的服务范围执业,不得超范围经营;

3.咨询单位要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地执业。在处理经济

2

纠纷时不得分别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4.咨询单位要依靠质量和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

5.造价工程师应严格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6.造价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技术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情况

1.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如: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2.单位的技术档案有专人管理;

3.公司内部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如:项目管理,做到三审核,本项目专业人员互审,本项目负责人初审,技术负责人终审。重大工程应成立专家小组进行会审。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服务热情周到。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社会信誉

1.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各界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的投诉,组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委托方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或实地走访委托方,请业主介绍咨询单位执业和服务质量情况。并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和建议;

2.每年12月底以前,各单位通过造价处网站传送一份年终工作总结。内容应体现咨询业绩、服务质量、业主评价、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验及教训,今后发展方向及工作要点。其中咨询业绩须上报一个年度的业务收入和纳税情况。

3

第十二条 外埠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京执业的管理 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北京承揽业务,采取个体工程备案的办法。除适用本法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在北京市执业专职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证书或预算员(造价员)证书、人事存档证明(人才证明或退休证明)、两金证明、身份证、劳务合同等复印件。其中聘用北京市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0%;

4.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在北京市执业的有关文件; 5.工程概况:包括委托方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总造价,联系电话(包括总部和北京办公场所的电话)、联系人、该工程的负责人。完成该工程所需时间。与委托方签订的咨询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6.工程完工后,到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消除备案。 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

1.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和行业规则;

2.自愿加入行业协会,入会后按规定交纳会费等有关费用。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四条 定期监督检查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不定期抽调部分咨询单位的业绩档案,并进行审核,以检查其成果文件是否准确、公正、公平、合理。

第十六条 随时受理社会各界对咨询单位执业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并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组织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从业人员进行业务

4

培训和学习,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 不定期组织咨询单位进行经验交流、参观学习、业务评比和知识竞赛。对业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将定期检查结果在北京市“北京建设”和“北京造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各造价咨询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违者将依法和规章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当即作出处理决定。若问题需作进一步查证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口头警告或责令整改,并记入北京市建委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1.执业不规范,在咨询过程中存在不公平、公正行为的; 2.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

3.不按规定时间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4.办公场所不能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 5.不按规定上报咨询业绩的;

6.专职专业人员达不到建设部74号部令和脱钩改制要求的;

7.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业务的; 8.不依靠质量和信誉参与市场竞争,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恶性竞争;

9.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到北京地区执业,必须到北京市工程造价资质管理部门备案,若不按时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

5

规定予以罚款或注销资质

1.凡违反建设部74号部令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 2.在执业过程中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另外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3.凡要求整改的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凡是被检查人员作出注销或限期整改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当即交回所有资质证书的正、副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4年4月14日

抄送:国家、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6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yibo.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26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