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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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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各类人才落户条件和办理手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人才,可以向落户地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一)1、在宁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户口在原就读高校的,提交以下材料,可在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落毕业生集体户:

(1)居民身份证;

(2)《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

(4)集体户管理单位相关证明。

2、毕业后一年内来宁求职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提交以下材料,由鼓楼区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可在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落毕业生集体户: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门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3)集体户管理单位相关证明。

3、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职业中专应届毕业生(含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3)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交《就业报到证》,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交《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介绍信》(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职业中专毕业生提交《毕业生推荐就业登记表》(教育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

(4)《户口迁移证》(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专用章);

(5)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4、毕业后一年内在本市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由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办理落户: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省、市门签发的《留学回国人员录用审批表》或《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3)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二)往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职业中专毕业生(含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实行按不同条件,分层次落户。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含、省属在宁单位)合法聘用,并按规定在本市(含在省级)缴纳社会保险;本科学历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工作满一年,并按规定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大专学历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工作满二年,并按规定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二年;中专学历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工作满三年,并按规定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且办理暂(居)住证,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由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办理落户: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留学回国人员提交市门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3、社保缴纳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暂(居)住证或《南京人才居住证》A证;

6、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三)符合本市大学生创业计划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含持有《南京人才居住证》A证人员),在本市自主创办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纳税凭证、且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的,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由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办理落户: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留学回国人员提交市门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3、《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留学回国人员提交市门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纳税证明;

6、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7、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人员和持有《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和非华侨身份)在本市落户。

1、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其未成年子女未申报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落户: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旅行证

等出入境证件);

(2)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

(3)结婚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2、夫妻一方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其具有国内户口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报户口迁移的,提交以下材料由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办理落户:

(1)《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持有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没有国内户口的提交本次入境的护照、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2)迁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夫妻一方持有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

(4)家庭关系证明;

(5)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3、本人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人员和持有《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申报户口迁移的,提交以下材料,由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办理落户: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

(3)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五)博士后进站人员,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出站人员在本市就业,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

1、博士后进站人员,提交以下材料,由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办理落户: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省人社厅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2、博士后出站人员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由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办理落户: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家庭关系证明;

(3)省人社厅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5)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六)其他符合相关的具有专业技能的特殊人才,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提交以下材料,由分局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办理落户: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家庭关系证明;

3、市级以上门审批签发的准予调入通知;

4、拟落户地相关证明。

上述各种情形落户地为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落户地为本人直系亲属处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产权或使用权人同意迁入证明;落户地为单位集体户、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省、市职业介绍中心)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相关证明。

二、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管理,增设“区(园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省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接受在省工商局、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接受在市工商局、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区(园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接受在区(园区)工商局、区(园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公单位和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托管和户口落户。本细则实施之前建立代理关系的单位,户籍挂靠机构不再进行调整。省、市、区(园区)三级人才服务中心(省、市职业介绍中心)集体户属本市户口,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三、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公民、单位因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等享有所有权的住所,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所。农村地区的“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农村自建房,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准建证、建设许可证或者房屋主管部门(或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凭证证明,以及经街道(镇)证明有建房申请表的住所。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其他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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