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一般意义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理论依据
商品税的消费地课税原则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理论依据。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依据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讲的税率是征税率,即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零。经过对现行的出口退税率文库进行统计,在1万3千多税号的出口商品中,仅有约1000个是“零税率”,约占7.5%左右,也就是说,绝大多数(92%以上)的出口货物“税率”不为零。按照这种逻辑推理,大多数出口
货物是要征税的,税率为法定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从这个层面上讲,税务部门对出口货物实施征税是有理论依据的,甚至说有法律依据的。这也是我们在条例中没有使用出口退税率概念的主要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国际惯例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宏观原则和零税率原则。
(五)出口退(免)税的意义和作用
从国际税收理论的角度,出口退(免)税的意义:一是体现了国家间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二是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三是提高出口货物国际竞争力的要求。
出口退(免)税作用:促进了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促进了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包括:退免税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申报期限和地点、预算级次等。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具体可分为,
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经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特准退税企业和个人。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照现行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的货物外,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必须是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此外,参照国际惯例,对一些特定货物虽不完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也准予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和消费税。
(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产业,是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出
口货物退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决定。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率一般为:17%、16%、15%、13%、9%、5%,具体出口货物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的《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确定。
从1985年至1993年间,经测算这期间出口产品的平均退税率在11.2%左右, 可以说在流转税方面实行了彻底退税。
1996年以后,平均税率降至8.29%,降到历史最低水平 1999年以后,平均退税率已达15%左右。 2004年,平均退税率降为12%左右。
经过2006年、2007年、2008年以及今年的多次反复调整后,目前的平均退税率约为13%。若除去“两高一资”产品,平均退税率已达14.5%左右。
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购进准予退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为3%。
消费税的退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税额)确定。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出口货物出口上的离岸价为计税依据。若出口不能如实反映离岸
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和地点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退(免)税地点时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一般为出口企业的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
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是指出口退税款的财政负担级次。2004年1月1日前,出口货物退还、消费税的预算级次全部为级。2004年1月1日后,退还消费税的预算级次仍为级;退还的预算级次改由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目前规定超基数部分,负担92.5%,地方负担7.5%。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出口货物退(免)的方法:一是“先征后退”(也称免、退税)方法;二是免、抵、退税方法;三是免税方法。
此外,对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交纳,货物出口后由收购出口的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目前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
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在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实行免税,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入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的特定货物(卷烟、软件等)以及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均已免税的出口货物。
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税率)×法定税率
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方法:先征后退和免税。先征后退适用于外贸企业,免税方法是指生产企业自产的应征消费税货物出口实行免税。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
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国家“金关工程”和“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三个子系统: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
第二节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
一、出口退税计算
(一)一般贸易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的,计税金额为购进出口货物专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金额×适用退税率
对库存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购进单价 应退税额=计税金额×适用退税率
例1:某外贸公司2005年5月购进服装一批,购进金额150000元,并于当月全部出口。适用退税率13%。
该企业应退税额=购进货物金额×适用退税率=150000×13%=19500元。
例2:某外贸公司2006年3月份共三批购进女士裙,数量、单价、计税金额分别是1000件、80元和80000元;2000件、50元和100000元;3000件、120元和360000元。当月出口6000件,退税率13%。
加权平均单价=(80000+100000+360000)÷(1000+2000+3000)=90元
应退税额=6000×90×13%=70200元 (二)外贸企业委托复出口货物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
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确定。即:
应退税额=购进原材料进项金额×原材料适用退税率+专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税计算
进料加工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一种经营活动。
1、作价加工的复出口货物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将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生产企业加工出口产品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同意后,再将申报表报送其主管征税机关,并据此在开具专用时,可按规定的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款,征税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应缴不计征入库,而是由退税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当期应退税额中抵扣。公式如下:
出口退税额=购进复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
购进复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专用上注明的购进金额×适用退税率
销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实征的进口料件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计算
由于进料加工贸易中,海关对进口料件采取了保税方法(实征税额为0),因此加工贸易委托加工的与一般贸易计算公式是相同的。
例3:某外贸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布料一批,到岸价100000美元,以作价方式销售给某服装厂。开具专用注明金额830000元,税额141100元,并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次月服装厂加工成衣后,外贸公司收回该成品复出口,服装厂开具专用,注明销售金额1000000元。计算其应退税额,退税率13%。
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实征税额=830000×13%-0=107900元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专用上注明的购进金额×适用退税率-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1000000×13%-107900=22100元
(四)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退税计算
应退税额=专用上注明的购进货物金额×适用退税率
(五)外贸企业消费税退税计算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以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即:
应退税额=工厂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
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以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税征收的应退税额=工厂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第三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计算公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征管法、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免税进口原材料的组成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实耗法先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待《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其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期免税进口原材料组成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3.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出现留抵税额时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二)具体计算案例:
例4: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2年3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
物销售额1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如前所述,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先计算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300=18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7%-13%)=4.4万元
应纳额(留抵税额)=100×17%-(60-18-4.4)-3=-23.6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10×13%=14.3万元
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故应退税额为14.3万元,免抵税额为0。
例2:某企业2005年4月进料加工方式免税进口料件90万美元,以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10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金50万元,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美元汇率8.27,企业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计划进口600万美元,出口1000万美元。当月单证齐全。
——购进法计算
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90×8.27×4%=29.77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抵
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8.27×4%-29.772=3.308万元
2、应纳税额(留抵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50-3.308=-12.692万元
3、计算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价格×退税率=900×8.27×13%=96.759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价格×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10.751万元 由于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10.751万元。免抵税额为0。
——采取实耗法计算
1、计划分配率=600/1000×100%=60%
免税进口料件计税价格=当期复出口货物价格×分配率=100×8.27×60%=49.6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49.62×4%=19.84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8.27×4%-19.848=13.232万元
2、应纳税额(留抵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转出=200×17%-50-13.232=-2.768万元
3、计算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价格×退税率=49.62×13%=.506万元
免抵退税额=出口价格×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43.004万元 应退税额=留抵税额=2.768=43.004-2.768=40.236万元
(三)对新办企业和小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将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对小型企业的各月累计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的规定
生产企业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出口的货物或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出口,以及暂行条例和现行管理规定免税的货物出口,实行免征出口环节,其耗用国内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免抵退税管理 (一)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万元;免抵税额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产品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有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专用。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审核、审批。
四、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有关规定 (一)免抵退税的规定
列名生产企业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现行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要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退税和调库手续。对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税收管理上要求是:
1.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并对外购产品单独申报;
2.列名试点生产企业外购的产品出口,须凭购进货物的专用及规定的其他相关凭证等办理免抵退税。
3.列名试点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列名试点生产企业从享受返还的农资生产企业、福利企业等收购的产品出口,不得享受抵退税。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于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
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办法予以退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仍实行免税。
第四节 特定企业或特准退税货物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除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一律免征、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属于退税范围的,一律凭税务机关的专用及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受其他企业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的报关、收汇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收取一定代理费用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开具专用。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代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规定期限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清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对出口企业未按期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笔货物按内销征税。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抵退税办法执行;外贸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应退税款依照购进货物专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三、出口样品、展品退税规定
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的。准予凭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等凭证办理退税。
四、出口免税卷烟
(一)范围。出口计划内免税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销售金额(含消费税)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
出口免税卷烟的企业,是国家下达计划和列名的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规定办法免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和消费税,出口后不予退税。
(二)管理。免税卷烟计划有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分季度下达。
其内容包括:出口合同号码、出口数量、生产企业名称、品牌、运地国(地区)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出口卷烟必须在指定的口岸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对指定口岸以外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卷烟出口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不得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税。
免税卷烟出口后,卷烟出口企业按月填报《出口卷烟核销情况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准予办理免税核销。
五、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一)范围。我国对利用中国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二)管理。援外企业须在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30日之内,携带有关批文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认定手续。援外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于生产企业的按免抵退税办法管理。援外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应提供以下凭证:
1.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或援外任务书)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
2.《援外优惠贷款协议》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 3.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
6.其他税务部门需要提供的凭证、资料。 六、对外承包工程的退税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承揽的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外客户、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的资质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办理有关手续。须提供的凭证是: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的专用等。
七、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投资货物退税规定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凭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列明的金额及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实行扩大抵扣范围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抵扣范围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实行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须提供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在国外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以及其他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凭证。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专用所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八、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规定
(一)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管理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被修货物出口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专用。其出口退税率按修理修配货物的退税率执行。
(二)生产企业承接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管理
生产企业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申请修理修配收入退(免)税手续时,须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凭证。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出口报关单没有注明加工费和材料费的,应以出口注明的销售收入为准。无论是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还是出口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税务机关都将与出口合同上签订的销售收入、实际收汇金额以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
九、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规定
(一)概念。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
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二)范围。按规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带出境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方式出口的非自产旧设备,凭专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三)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专用列明金额×适用退税率
出口货物若为进口设备,则上述公式中金额为海关代征完税凭证列明的完税价格。
出口旧设备。计算办法同境外投资带出的旧设备。
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业务方式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收购货物出口的则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申报境外带料加工业务退税时,还应提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凭证。
十、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退税规定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凭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外销(外销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纶船长签名)、收入凭证等申请办理退税。退税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专用列明金额。
十一、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规定
对利用外国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准退税。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含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及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
(一)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范围。准予退税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但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上列明的不予免税的商品。
(二)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管理。外贸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按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生产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税时,提供以下凭证:
1.中国招标公司或其它国内招标组织签订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3.购进货物专用(生产企业不提供);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分包合同(协议);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规定 (一)企业范围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退税。
(二)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退税。调整鼓励外资投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的,不实行退税。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专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专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申报、审核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专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到其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认证或未通过的不予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专用的开票之日起90天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1.专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2.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主管退税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后,须将《符合国家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如《符合国家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与鼓励外资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不予免税目录内容不符,主管退税机关不予办理退税。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报,须在专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其专用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真实、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监督管理
主管退税机关在外商投资企业巴黎退税认定后,应根据《符合国家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内容,尽力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十三、出境口岸免税店国产品退(免)税规定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简称中免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订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出口的商品外,对免税店允许经营的国产品实行退税。对中免公司统一采购并报关进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出境免税店
销售的商品视同实际出口,海关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同时上传电子数据,中免公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退税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出境免税店销售的上述退税商品免征。
国产品进入海关监管仓库后,中免公司可凭下列单证按月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一)加盖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报关专用章”和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中免公司购进商品的专用;
(三)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主管退税机关对上述单证与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计算办理退税。
对已经进入海关监管仓库并办理退税手续的国产品,如因退货等特殊原因需调出监管仓库的,已退税款应由中免公司补缴入库。主管中免公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税收缴款书,为其办理退运补税证明;需转国内销售的应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主管海关凭有关退运补税证明准予其调出海关监管仓库。
十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税规定
根据有关国际外交关系公约,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
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予以退还。
享受退税的物品和劳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征收范围,按规定征收的物品和劳务。其购买物品和劳务的单张金额合计不低于800元人民币。申报退税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和修理修配劳务的无最低限额要求。
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退税申报,由外国驻华使(领)馆按季度(以开具日期或《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日期为准)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填写《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表》,附送有关规定的退税凭证,于次季度的首月10日前报送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按对等原则进行审核登记签章,并统一汇总后转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税。
十五、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税收规定
目前经批准的各类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共计120个。其中:保税区15个;出口加工区60个;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8个;保税港区7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25个;综合保税区5个、天津空港综合保税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广西凭祥边境综合保税区各1个。上述区域基本税收可概括为:“进境保税,进区退税,出区征税,区内交易不征税”。
(一) 保税区
它是临近港口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由批准,目前我国共有上海、天津、深圳、青岛、大连等15个保税区。它的主要功能是: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商品展示。
进口税收方面: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即:
1.区内建设所需进口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单位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管理设备免税。
4.从保税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现行进口税收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出口税收方面:国内货物运入保税区不予退税,待从保税区实际离境后再办理退税。具体是:
1.区内企业是外贸公司的,申请退税时需提供:购进货物专用(属于应税消费品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缴款书)、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从保税区离境的备案清单和结汇水单等凭证。
2.区内企业是生产企业的,加工的产品出口,凭从保税区离境的备案清单、出口和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海关签发的“进境货物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保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其存放在保税区仓储企业的,保税区外企业可凭进入保税区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出境备案清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退税申报期限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在加工贸易企业较多的地区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内,必须设在国家级或省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目前经批准,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共设有60个出口加工区,实际封关运作的50个。设计之初它的功能单一,主要是从事出口产品加工业务。目前已有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了物流配送功能。进口税收与保税区相同。出口税收方面:
1、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从国内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享受“进区退税”;
2、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耗用的水、电、气,凭专用等办理退税。
3、区内货物流动、加工不征收、消费税;
4、出口加工区之间、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以及保税物流中心之间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消费税。
区外销往出口加工区并运入区内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
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三)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
它是在现有保税区基础上,为发挥保税区的优势和港区的地理优势,而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目前经批准,全国共有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张家港、宁波等8个保税物流园区。它功能相对单一,主要以物流仓储及简单加工为主。进口税收与保税区的相同。出口税收方面,除了没有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问题外,其他的与出口加工区的相同。
(四)保税物流中心(B型)
它是为满足加工贸易企业物流配送的需要而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与A型相比,它是多个物流公司为多家加工贸易企业服务的“公共型”物流中心。目前国家批准4个,设在苏州工业园、苏州高新区、南京龙潭、北京空港。进口税收无特别优惠。出口税收方面与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相同。
(五)保税港区。
它是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同出口加工区相同。目前经批准的7个,分别在上海、天津、大连、海南、宁波、厦门、广西钦州。
(六)其他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税收与出口加工区的相同。
第五节今后一段时期出口退税工作打算
一、简化税制,减少退税率档次
体现中性原则,减少退税率调整频率,逐步减少现有的退税率档次,将现有7挡退税率进行适当归并为3挡。即,除继续全面“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实行0退税率外,正常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初级农产品仍维持5%的退税率。同时,对一些产品进项税金不大或不好掌握,但税收管理难度又较大的出口产品,研究实行出口免税不退税,进项转入成本的办法。
难点:频繁用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手段来外贸出口,越来越多被有关部门采用,并被领导同志接受。这项工作实施起来,困难较大。
二、统一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办法,实行统一的免抵退税办法。同时,推广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全面实行免抵退税。
三、完善加工贸易税收
一是研究落实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税收。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征、免税不一,大部分没有征税,因此需要明确。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属于遗留10多年的老问题,又涉及有关地区利益和涉及相关部门利益,因此实施起来阻力、困难较大。二是为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调整目前加工贸易进口保税,对国内能够生产
且性能能够满足要求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取消进口同类产品的进口保税,恢复征收进口税,待最终产品出口后再予退税。三是逐步改变目前加工贸易的分类办法。即完成从目前的列名加工贸易商品禁止类、类和允许类,向以后只列名加工贸易鼓励(允许)类做法的转变。最终实现无论出口加工区内外,只有国家鼓励类的商品才能从事加工贸易。除此之外其他的进口商品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税。
上述的调整,由于牵头部门(商务部)与我局、财政部的意见分歧较大,因此最终能否实施难以确定。
四、推行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 目前此项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出口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
五、对劳务出口实施免征营业税。重点介绍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的认识和可能采取的
研究弃船延伸出融资租赁出口船舶以及出口其他货物的退税问题。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有所区别。最显著特点是必须有制造商、出租方、承租方三方当事人,且由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两个以上合同构成。此外,出租人必须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然后交付承租人使用,自己从中取得收益。有些融资租赁业务是以租赁物所有权最终转移为目的。因此,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
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情况较为复杂。
我国现有融资租赁公司149家,其中银监会负责管理具有金融背景的12家,有商务部外资司管理的外资公司100家,商务部、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公司37家。准入条件方面,外资最松,其次是内资,条件最高的是金融租赁公司。
对租赁出口的退税方面,由于它不属于货物出口,属于服务出口,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一般经营性出口和融资租赁出口目前均不退税,同时租赁物归还进口时也不征进口税。大家一致认为,对一般经营性租赁出口不退税是合理的。但对租赁物最终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融资租赁业务来说,并不适宜。建议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物实行出口退税。退税时间上,一种意见是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办理。即在租赁期满后办理。另一种意见是,只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收购租赁物,则租赁物出口时即可办理退税。
关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问题,我们认为,它的最终核心也是出口货物,因此原则同意区别于一般性经营租赁出口货物给予退税。准予退税的条件方面,考虑刚刚实施,为积累经验,可以同意财政部提出的以“租赁物最终所有权发生转移”为前提。但在退税时间上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方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我们判断有关部门和企业恐难以接受。因为一般融资租赁业务均属
于价值高、租赁时间较长的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租期少则5年,一般的都在10年以上。如果10年以后再办理退税,无论是对企业的资金,还是对融资租赁出口业务的开展,都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也失去出台这项的作用。
我们初步意见是:只要融资租赁出口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留购(即最终所有权发生转移),则该货物出口时即可凭有关单证申请办理退税。期间如果租赁物退租归还进口,则海关凭税务部门的补税证明放行。当然,是一次性办理退税还是按租金分期办理退税还没有确定。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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