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具有以下特点:
1、“非营利”主要是指目的上的非营利,至于该类法人在日常运行中开展了某些营利性活动,甚至从中获取了营利收入,并不影响其作为非营利法人的性质;
2、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3、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4、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不得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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