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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什么制度

来源:东饰资讯网

法律主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 》: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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