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标的额五十万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如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收取 0.25%;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收取0.2%;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部分,收取0.15%;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部分,收取0.1%;五千万元至一亿元部分,收取0.05%;一亿元以上部分,收取 0.01%。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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