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即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重伤。
一、构成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存在哪些行为属于自首?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如后所述,这种情形属于一般自首还是准自首,还值得研究);
5、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二、构成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宣告缓刑?
构成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构成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判刑后减刑的流程有哪些?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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