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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4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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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则中的根本,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二、仲裁原则,仲裁的,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原则。四、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 仲裁依法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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