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问答
1.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答: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
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2.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有那些规定?
答: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
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范畴、充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原则等、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搀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3. 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如何进行职责分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 4. 只要是食品添加剂,就能随意加到任何食品中吗?
答:不是。由于食品添加剂不是天然食品的正常成份,有些食品添加剂虽然加入的量不
会对人引起急性中毒,但长期少量摄入也有可能存在危害,所以国家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残留量)等均做了明确规定,严禁超范围、超量使用。例如,餐饮行业中,允许在标准限量范围内使用食品添加剂中的食用色素为蛋糕糕点做裱花点彩,但食用色素不能用于肉禽类食品加工。
5. 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是不是食品添加剂?
答:有些人往往总是把三聚氰胺、硼砂、双氧水和苏丹红等说成是食品添加剂,其实它
们并不是食品添加剂,属非食用物质。非食用物质决不能加到食品中。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以来,
1
一些单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都称为添加剂,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加深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违法添加“黑名单”制度,共公布了五批47种“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这47种物质都不足添加剂。
6.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参考的原则是什么?
答: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
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名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
部食品添加剂公告)和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7. 是不是天然的食品添加剂就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化学的就会产生危害? 答:不一定。食品添有天然的物质,也有人工化学合成物质,天然的不一定是安全的,
化学的也不一定不安全。安全不安全都要经过评估。 8. 餐饮业能使用香料香精吗?
答:近期,“一滴香”、“火锅飘香剂”等问题,反映了社会对香料香精在餐饮服务环节
使用的关注。经调查,“一滴香”、“火锅飘香剂”等产品系将咸味食品香精作为主要香型物质,再添加其他香辛料生产出的专供餐饮食品的复合调味料,按照《咸味食品香精》(QB/T20-2004)标准的要求使用咸味食品香精是安全的。
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要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
9. 如何加大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的查办和惩治力度?
答:为加大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健康权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卫生部会同等六
2
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关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监定暂行办法》。
3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yibo.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26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