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不可以定性嫖娼。
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认定嫖娼,是因为转账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行为。只有转账记录不可以判定为嫖娼,具体如下: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只有付款的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卖淫嫖娼行为的,是不能认定有嫖娼事实的,不能给予治安处罚;
2、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如下:
1、传唤至机关。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机关进行讯问;
2、问、查证。民警对经传唤至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3、制进行性病检查。认定为卖淫嫖娼的,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由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检查,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综上所述,转账记录不可以定性嫖娼。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认定嫖娼,是因为转账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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