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 2008年8月26日,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召开时间:2008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 (三)召开地点:包头市包钢宾馆二楼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孟志泉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名,共代表公司股份395,493,3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9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题: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 包钢稀土 编号:(临)2008—018
(一)《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股份总数
同意(股)
反对(股)
0
弃权(股)
0
赞成比例 100%
395,493,304 395,493,304
(二)《关于建设包头稀土精矿储备库项目的议案》 表决股份总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0
0
赞成比例 100%
395,493,304 395,493,304
(三)《关于投资组建内蒙古包钢稀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股份总数 395,493,304
同意(股) 395,493,304
反对(股)
0
弃权(股)
0
赞成比例 100%
(四)《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其中非董事与董事分别选举,全部董事得票数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
1、选举崔臣、孟志泉、汪辉文、张忠、李学舜、邢斌、赵增祺、翟文华、甘韶球为公司非董事。
姓 名 崔 臣 孟志泉 汪辉文 张 忠 李学舜 邢 斌 赵增祺 翟文华 甘韶球
获得票数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2、选举胡玉林、李含善、吴振平、赵文小为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 包钢稀土 编号:(临)2008—018
姓 名 胡玉林 李含善 吴振平 赵文小
获得票数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五)《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五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五名监事得票数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五名监事与两名职工代表监事赵治华、黄立东共同组成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姓 名 张志坚 张君强 王 欣 郭成龙 白宝生
获得票数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395,493,304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对公司《章程》三条修正案进行了逐条表决。 1、表决修正案一: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734.8万元”
表决股份总数
同意(股)
反对(股)
0
弃权(股)
0
赞成比例 100%
395,493,304 395,493,304
2、表决修正案二: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稀土精矿、稀土深加工产品、稀土新材料生产与销售、稀土高科技应用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出口本企业生产的稀土产品、充电电池、五金化工
证券代码:600111 证券简称: 包钢稀土 编号:(临)2008—018
产品(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除外);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生产、销售冶金、化工产品(专营除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建筑安装、修理、洗理项目。” 表决股份总数395,493,304
同意(股) 395,493,304
反对(股)
0
弃权(股) 赞成比例
0
100%
3、表决修正案三: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80,734.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0,734.8万股。” 表决股份总数395,493,304
同意(股) 395,493,304
反对(股)
0
弃权(股)
0
赞成比例 100%
(七)《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股份总数395,493,304
同意(股) 395,493,304
反对(股)
0
弃权(股)
0
赞成比例 100%
四、律师法律意见证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宋建中律师和王勇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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