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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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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质量的若干意见》

市各委办、规划局、区建委、县建设局、市各行业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为规范和加强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明确初步设计审查要求,提高初步设计审批质量, 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实行审批制度。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区建设委员会、县建设局和市行业主管委办局是初步设计的审批机关。

市建委对区、县、委办局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本市初步设计审批 管理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有指正、否决权。

三、建设单位在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复印件);

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的,应由总包设 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详见附录一。

4.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送审报告及初审意见;

5.由国外或港、澳、台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须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书;

6.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市建委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7.批租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影印件;

8.相关土地批准文件。

四、规划、消防、交通、环保、环卫、劳动保护、排水、卫生防疫、民防、抗震、安保的行 政管理部门行使专业管理职能,应根据专业规范针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提出专业审查 意见。

供电、煤气、自来水、电话通信等配套单位应对初步设计的配套可能性歪出建议,对技术合 理性进行审查,或由项目所在开发区的开发机构统一提出实施意见。

上述专业审查部门具体审查内容详见附录二。

五、审批机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严格把关、协调解决各专业之间的

矛盾,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2.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批租合同的内容要求;

3.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

4.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

5.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6 .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7.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选型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8.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

9.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

10.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六、初步设计审批机关,要事先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情况,做好审批准备工作。

经审批机关确定预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组织预审的单位送达有关资料并办理预审委托手 续。组织预审的单位须提交书面预审意见送审批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供审批及修改 设计时参考。

应由市建委组织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视技术复杂程度,由市建委确定是否需要委托技术 预审;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由市建委委托主管委办局负责组织专家预审;大中型 民用建筑及市政建设项目,由市建委委托市建委科技委组织专家预审。

七、各专业审查部门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汇总送初步设计审批机关,若所 有专业审查意见无矛盾,审批机关可以直接审批。

审批机关视情况,也可召集各有关部门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

八、专业审查部门之间有意见不一时,在尊重专业技术规范和结合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审批 机关可确定审批意见。

九、在对项目的技术可能性、经济合理性基本明确之后,审批机关应对项目及时给予正式批 复(不能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批文意见应尽量明确,并发送各有关审查部门。

区、县、委办局组织审查的初步设计批复,应抄送市建委备案。

十、初步设计一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任意修改。遇有特殊情况,与批复意见相违背的,须 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十一、审批机关应对初步设计批复负责。

初步设计审批机关的审批人员,以科学认真的态度,对初步设计审查负责。设计文件审批后 ,要检查所批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对于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等主观原因而发生的重大问题 ,审批人员要负应有的责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取消审查资格及其他处分。

十二、专业审查部门在接到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于答复,如逾期不答复视作 同意。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接到建设单位送交的送审资料后,应及时开展审查工作,不得无故 拖延。

十三、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意作假、蒙混过关,审批机关有权不予批 复,因其引起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十四、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责,并做好对审查意见的分析研究和依据初步设计批 复文件做好设计调整和修改工作。担任设计顾问的单位,咨询意见要对审批机关负责。咨询 意见的质量水平,作为顾问单位资质的考核依据。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审批机关除不受理其初步设计文件外,还可对设计单 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宣布其设计文件无效。

十五、专业审查部门,要根据部门主管的内容做好审查工作,对符合技术要求的设计所选用 的产品不得任意干预。

十六、本《若干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十七、本《若干意见》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解释,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录一.初步设计深度、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2.土地征用;

3.主要材料设备定货;

4.投资的控制;

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1.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

(1)设计依据;

(2)设计指导思想;

(3)建设规模;

(4)产品方案;

(5)工艺流程;

(6)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7)总图运输;

(8)主要建筑、构筑物;

(9)公用、辅助设施;

(10)新技术采用情况;

(11)主要材料用量;

(12)外部协作条件;

(13)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14)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15)生活区建设;

(16)抗震和民防措施;

(17)劳动保护及职业安全卫生;

(18)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

(19)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0)建设顺序和期限;

(21)总概算等。

在编制设计文件中需有下列专项篇章:1.环境保护,2.消防安全,3.劳动保护,4.交通安全 ,5.节能等。

2.民用建筑(包括批租地块的民用建筑项目)

(1)1:2000的建筑位置图,取得使用权土地范围内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及环境设计图(1:

500) ,含建筑物及构筑物位置、名称、出入口、停车车位安排(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组织、 环境保护、消防布局、绿化及竖向布置、拟建建筑物日照分析及对周围现状建筑的影响分析 意见等。

(2)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初步设计的平、立剖面图(主要平面1:100,其它不小于1:200) 。平面应注明轴线尺寸及总尺寸,剖面应注明分层尺寸及总高度。

(3)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含基础类别、结构体系、抗震措施、施工方法、沉柱或沉 降或施工对地块外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的影响分析及防护措施等。

(4)建筑物、构筑物的设备设计、包括水、风、暖、电、气防盗安保、通讯等的室内、外系 统及总用量。

(5)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的彩色透视及总体模型。

(6)设计方案说明及技术经济指标。

除一般说明外尚需有下列篇章:(a)环境保护;(b)消防安全;(c)劳动保护;(d)卫生防疫; (e)防盗安保;(f)交通安全等。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含基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建筑复盖率、容积率、建筑最高高度、地 下控制深度、绿化面积比率、停车数量(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本单位与外来车辆)及概算 经济分析。

3.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内容:

(1)设计依据;

(2)设计指导思想;

(3)工程建设规模或范围;

(4)技术标准;

(5)总体布局或线路走向,断面布置,管线布置;

(6)工艺流程;

(7)主要建、构筑物;

(8)采用新技术情况;

(9)占地情况;

(10)抗震措施;

(11)劳动定员;

(12)辅助设施;

(13)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4)施工方案的设想及期限;

(15)总概算等。

附录二.专业审查部门主要审查内容

1.规划

对建筑物性质、用地范围、各类规划指标予以核定:如容积率、复盖率、绿地率、道路率 、建筑总高度、日照等,并对各方建筑退界要求予以认可。对特殊环境,如重要地段、邻近 保护建筑、航空港等,提出环境设计、群体城市设计、立面要求、高度控制等是否符合规划 部门的要求。

2.消防

总体: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配套(变电、锅炉、调压站)。

对消防道路是否环通、转弯半径、登高扑救面及场地能否满足要求、消防水源落实方式(设 消防水池还是二路市政管网供水)、建筑单体中防火分区、消防前室、消防中心位置、楼梯 设置、防排烟措施、走廊环通、地下车库的单双通道、出口、消防设备、系统的选用,以 及对特种场所的消防要求进行审查。

3.交通

核定停车数量,对出入口位置、基地交通组织、地面地下停车安排或对特殊停车形式进行审 查。

4.环保

根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和总体环境功能、环境目标,核实项目的三废排放标准,对相应的三废 治理的措施、排污能力及处理方案等进行审查。

5.环卫

垃圾清运方式、垃圾间大小、位置、高度及道路是否满足环卫车辆进出等进行审查。

6.劳动保护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置、特种设备及非标设备的安全性能、操作岗位的劳动职业保护、高层 建筑的外墙清洗设施等进行审查。

7.卫生防疫

对建筑物的日照、通风采光、餐饮工艺路线设计、污水消毒处理及职业卫生防治措施等进行 审查。

8.民防

按地区要求确定本工程是否要建民防工程以及民防工程等级、平战结合的用途、连通

口位置 、民防工程设计技术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

9.供电

对供电电压等级及设计位置、性质、进线方式(架空、电缆)、总表设置、供电量等进行审查 。

10.煤气

对煤气用气方式及性质、用气量、管网的走向、煤气调压站设置与否及调压器形式的确定、 供气表房位置、煤气使用点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

11.上水

对供水来源、供水能力、水压、管径、可否形成环网、单体供水系统是否可行及用水量等方 面进行审查。

12.排水

对污水排放接管标准及出路进行审查。

13.电话、电信

对电话总量、通讯要求、机房大小、电信进线方式及位置、附近的地区站能否满足项目要求 、电讯体系是否符合规范和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

14.安保

涉外项目安保监视、防范、报警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

15.抗震

抗震烈度、结构体系及构造措施、自震周期、结构顶点位移及层间位移计算是否满足抗震规 程要求等进行审查。

来源:嘉定区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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