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河南省新乡市某彩印厂工程触电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2年8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某彩印厂工程施工中,由于工地的电气线路架设混乱,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该工程发生事故之前正在进行厂房通道的混凝土地面施工,通道地面按宽度分为南北两段施工,南段已施工完毕。2002年8月11日晚开始北段施工,地面作业需用滚筒进行展压抹平,但施工区域内有一活动操作台(用钢管扣件组装)影响展压作业进行,于是由3名作业人员推开操作台。但由于工地的电气线路架设混乱,再加上夜间施工只采用了局
部照明,推动中挂住电线推不动,因光线暗未发现原因,使用钢管撬动操作台,从而将电线绝缘损坏,导致操作台带电,3人当场触电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1)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规定,室内照明高度低于2.4m时,应采用36V安全电压供电。该现场采用220V的危险电压,且线路架设不按规定,从而带来触电危险。
(2)按照规范要求厂房夜间作业应设一般照明及局部照明。而该施工现场只安排局部照明,线路敷设不规范。
(3)该工地电气安装未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规定,未同时采用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
2、管理方面
(1)该工地电气混乱,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2)电工缺乏日常检查维修,现场管理人员视而不见。
(3)夜间施工既未有电工跟班,也未预先组织现场环境的检查。
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是因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临时用电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电气安装后未经验收,施工中又无人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在线路架设、电源电压等不符合要求下施工,保护接零及漏电保护装置未安装或安装不合格导致失误,再加上夜间施工照明面积不够,施工人员推操作平台误挂电线造成触电事故。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施工现场用电违章操作,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上级又管理失控,长期混乱隐患未能及时解决。
3、主要责任
(1)项目工程生产负责人不按规定编制用电方案,对电工安装电气线路不合要求又没提出整改意见,夜间施工环境混乱导致发生触电事故,负有违章指挥责任。
(2)卫辉市某城乡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不编制方案,随意安装电气和现场管理失控应负全面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案例二 浙江省杭州市某建筑工程临时活动房坍塌事故
2001年6月26日凌晨4时40分左右。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的某材料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一临时活动房,因山洪暴发,排水沟口堵塞,被排泻不畅的山洪冲垮违章建筑的围墙后压塌,造成22人死亡(其中男性16人,女性6人),7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该建筑工程为一厂房工程,建筑面积10115m2,工程造价5.94万元,建设单位为杭州某材料公司,施工单位为诸暨市某建筑公司(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为边XX(二级资质),设计单位为浙江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乙级资质),监理单位为浙江某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乙级资质)。该工程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划、立项、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许可手续。从建设前期的审批条件看,工程建设的手续基本齐全。
事故发生前,该工程尚未正式开工,但建设单位已于2000年10月违章发包给施工单
位诸暨市某建筑公司砌筑完成工地围墙以及临时活动房、门卫室和钢筋加工棚等临时设施。从2001年6月22日开始,杭州市区连续降雨,使临近的山谷内集水区域水流汇集冲向谷口,在短时间内形成山洪暴发,洪水冲垮围墙,压塌距离东围墙仅2.2m处的9间工棚,导致灾害性事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遭遇短时间内大量汇集的洪水淹没而溺水死亡,是一次山洪暴发所引发的自然灾害事故。但调查中还发现,这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
1、技术方面
建设业主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地范围,将东围墙超过规划红线向东延伸了80多米,将围墙直接建在山洪暴发口,并将围墙建了5米高(通常围墙高度为2~3m),厚度为240mm,为红砖砌筑,超高围墙的稳定性、刚度均较差,无法阻挡洪水冲击,而围墙外的泄洪沟跨过围墙时的泄水洞太小(仅Φ1.2m),致使持续的暴雨形成的洪水无法顺畅泄洪,产生冲垮围墙、压塌民工活动房。
2、管理方面
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违反施工规范,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搭设临时建筑,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擅自变更工棚位置。
某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放松了对下属工地的管理,采取以包代管的方式,使该公司承接的建设工地项目经理不到位,工地负责人没有负起责任,招用的施工现场人员缺乏安
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暴雨季节既没有值班巡查制度,也没有应急预案措施,更没有施工的组织经验和指挥经验,发现险情不引起重视,未采取措施,也不派人监视雨水状况,更不疏散工棚居住人员,致使事故发生。
设计单位和建设业主对规划意识不够重视,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对排水问题提出了要求,但设计单位和建设业主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设计单位仅在说明中进行了阐述,没有进一步设计排水方案,建设业主对排水问题也没有提出一定要认真解决的要求。
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
建设业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地范围违章建造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缺少检查和行使行政职权。
建设施工单位逃避招标,擅自承接工程,自行绘制草图,建造围墙和水渠改建工程。工地负责人工作不负责任,擅自改变工棚位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设计单位和建设业主对规划意识不够重视,排水设施设计深度不够,忽视了现场的排水问题,形成此次事故的重大隐患。
案例三 某工程物体打击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8年2月13日7时30分许,深圳市福田区某工程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2月13日上午7时10分,在某工程施工现场,钢筋班工人准备将堆放在基坑边上的钢筋原料移至钢筋加工场,钢筋工刘×等3名工人在钢筋堆旁作转运工作。由于堆放的钢筋不稳,刘×站在钢筋堆上不慎滑倒,被随后滚落的一捆钢筋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施工现场场地狭小,钢筋材料堆放困难,堆放不整齐,不稳。
(2)间接原因:
a、工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工作场所情况不了解。
b、未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吊装管理不到位。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和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2)对于场地狭小的现场,应进行科学的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场地,物料堆放必须整齐有序。
案例四 江苏省南京市某演播中心舞台工程屋盖模板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0年10月25日,南京市某演播厅舞台工程屋盖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35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演播中心工程由某建筑集团上海分公司施工,大演播厅舞台屋盖梁底标高为+27.7m,模板支架材料采用脚手架钢管及扣件,支架立杆最底部标高为-8.7m,支架高度为36.4m。2000年10月25日上午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模板支架发生倒塌,造成6人死亡,35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1)影响钢管支架的整体稳定性的主要因素有:立杆间距、步距、立杆的接长、连墙件的竖向距离以及扣件的紧固程度。立杆间距。没有完全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文字要求尺寸搭设,有的梁底三排立杆,有的梁底两排立杆,造成立杆之间受力不均。
(2)水平杆步距、舞台地下室处立杆步距达2.6m,这在一般脚手架中也是不允许的,尤其位置处在最低部立杆受力最大处,过大的细长比影响了支架整体稳定性。上部个别处立杆由于漏设水平杆,使立杆计算长度达3.9m。
(3)立杆接长。按照规定,钢管立杆的接长必须采用对接,且相邻各接头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而此支架经查,在27m高度处,立杆接长采用了从水平杆上接长的做法,使立杆成为悬空,如此严重违章做法,表明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管理人员不懂支架搭设的基本要求。
(4)连墙件的连接。支架的整体稳定性,在较大的程度上是依靠支架与建筑结构的牢固连接。
(5)扣件的紧固程度。此模板支架所用扣件,不仅材质不合格(直角扣件经抗滑试验抽测,均达不到规定标准),且无扣件紧固程度的检验资料,因此支架的整体稳定性无从保障。
(6)由于大梁底模下的方木采取了顺梁长度方向铺设,因而上部荷载不能沿大梁两侧于较大范围内分布,造成荷载只集中在2-3排立杆上,立杆超载导致模板支架整体失稳。
2、管理方面
(1)没有安全保证体系。
(2)大演播厅屋盖混凝土浇筑工程支模高度高(已达36m以上),支撑重量大(主梁与次梁交点处最大荷载值每平方米达6t以上),模板支架采用了脚手钢管及扣件(一般脚手架施工荷载仅为300千牛每平方米),如此高大模板工程竟无计算,只凭经验随意搭设,且无人过问,是造成此事的主要原因。
(3)施工队伍素质差。
(4)从施工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都没认识到模板工程施工技术的关键,从而放松管理。
(5)安全监理失职。经现场检查,无自检、互检、交接检查的原始资料,混凝土浇筑前,只有对模板、钢筋的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对模板的承力支架无任何检验。
四、事故的结论和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是管理失误造成。模板施工前不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浇筑混凝土前未对模板支撑情况进行检查,由于模板支撑稳定性不够造成坍塌事故。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严重违章施工的责任事故。施工前,模板支架未经计算,支架搭设不符合
规定立杆间距、步距不均、过大,梁下支撑不合理,导致荷载集中,使立杆承载力严重不足,再加上模板支架与周边结构联系不足,加大了顶部晃动造成整体失稳。
3、主要责任
某建筑集团上海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负违章指挥管理要求,未确认模板稳定情况便浇筑混凝土导致模板坍塌。
某建筑集团主要负责人对分公司缺乏严格管理要求,对高架支模等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不编方案、不经设计随意施工公司技术主管部门也不审查、补过问,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应负全面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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