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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挖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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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挖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1.1.1 一般规定

4.1.1.1.1 基坑开挖前应按地质、水文资料和环境、文物保护要求,结合现场情况,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开挖范围、开挖坡度、支护方案、弃土位置和防、排水等措施。

4.1.1.1.2 基坑土方施工应对围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1.1.1.3 当基础底面处于软硬不匀地层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4.1.1.1.4 基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清洗干净,应将倾斜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

2 碎石类土及砂类土层基底承重面应修理平整,粘性土层基底整修时,应在天然状态下铲平,不得用回填土夯平;

3 砌筑基础时,应在基础底面先铺一层5-10cm水泥砂浆。

4.1.1.1.5 基础浇、砌筑应在无水情况下施工,混凝土和砌体砂浆终凝前不得浸水。 4.1.1.1.6 地基处理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夯或试桩,以确定施工参数及验证地基处理效果,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现场确认。试夯、试桩资料应完整。

4.1.1.1.7 换填地基施工中填料比例应准确、搅拌均匀,分层填筑、分层压实。 4.1.1.1.8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1.1.1.9 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

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分析情况,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4.1.1.1.10 模板及支架、钢筋、混凝土和砌体的施工应符合本标准第6.1.1条~第6.1.3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3.1条~第6.3.5条和第6.6.1条~第6.6.的规定。

4.1.1.2 基 坑

主 控 项 目

4.1.1.2.1 基坑平面位置、坑底尺寸必须满足设计和施工工艺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4.1.1.2.2 基坑开挖方式和支护形式必须符合施工工艺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

4.1.1.2.3 基底地质条件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桥梁和涵洞地基全数检验;勘察设计单位对桥梁地基全部进行现场确认。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观察或进行标准贯入、触探仪检测;监理单位观察和见证检测。 4.1.1.2.4 基坑回填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夯实应符合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

一 般 项 目

4.1.1.2.5 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1.2.5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每个基坑检查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不少于3处。

表4.1.1.2.5 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地质类别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土 ±50 测量检查 2 石 +50,-200

4.1.1.3 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包括换填地基、重锤夯实地基、强夯地基,挤密桩、砂桩、碎石桩、粉喷桩、旋喷桩等,北京地区常用的地基处理有换填、重锤夯实和强夯。

(Ⅰ)换填地基

主 控 项 目

4.1.1.3.1 换填地基所用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换填用砂应为中、粗砂,有机质和含泥量均不得大于5%; 2 碎石粒径不得大于100mm,含泥量不得大于5%;

3 石灰等级不得小于Ⅲ级。

检验数量:砂和碎石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以连续进场数量每400m3为一批,不足400m3也按一批计;石灰同产地、同品种、同规格每200t为一批,不足200t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批均检验。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对砂、碎石进行筛分试验、含泥量和有机质含量试验,对石灰进行末消解残渣含量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 4.1.1.3.2 换填范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测量。

4.1.1.3.3 填料比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和计量检查。

4.1.1.3.4 填筑和压实工艺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4.1.1.3.5 压实密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层每100m 2检查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见证检测每层检查不少于1处。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采用核子密度仪、注水法、灌砂法或环刀法检测;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一 般 项 目

4.1.1.3.6 换填地基底部和顶部高程允许偏差为±5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每个换填基坑底部和顶部检查各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测量。

(Ⅱ)重锤夯实 主 控 项 目

4.1.1.3.7 重锤夯实处理范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测量。

4.1.1.3.8 重锤夯实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4.1.1.3.9 重锤夯实地基密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个基坑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不少于3处。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标准贯入或环刀取土试验;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一 般 项 目

4.1.1.3.10 重锤夯实最终总下沉量应大于试夯时总下沉量的90%。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个基坑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不少于3处。 检验方法:测量。

4.1.1.3.11 重锤夯实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1.3.11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个基坑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不少于3处。

表4.1.1.3.11 重锤夯实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顶面平整度 50 2m靠尺检查 2 夯点间距 ±0.1d 尺量 注:d为夯锤直径,单位为mm。

(Ⅲ) 强 夯

主 控 项 目

4.1.1.3.12 强夯处理范围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测量。

4.1.1.3.13 夯击点布置必须符合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

4.1.1.3.14 强夯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孔隙水压测量及夯击遍数记录。

4.1.1.3.15 强夯加固地基的承载力和有效加固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个基坑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见证检测不少于1处。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动)力触探检测;监理单位见证检测。

一 般 项 目

4.1.1.3.16 强夯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1.3.16的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个基坑不少于5处;监理单位不少于3处。

表4.1.1.3.16 强夯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1 顶面平整度 50 2m靠尺检查 2 夯点间距 ±500 尺量

4.1.1.4 砌筑基础及混凝土基础

主 控 项 目

4.1.1.4.1 砌筑基础及混凝土基础的材料种类、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同一产地的石材至少抽验1组(每组试件不少于5个);混凝土砌块每工作班同一配合比、同规格至少抽验1次(每次试件不少于5个);砂浆砌块每工作班同一类型、同强度等级、每台搅拌机抽验1次(每次试件不少于5个)。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4.1.1.4.2 砌筑基础灰缝整齐均匀,缝宽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基础必须分层错缝砌筑,交接

处咬茬紧密。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4.1.1.4.3 砌筑砂浆及混凝土基础抗压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设计或规范规定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试验报告。

一 般 项 目

4.1.1.4.4 砌筑基础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1.4.4的规定。

表4.1.1.4.4 砌筑基础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序项 目 号 础 基础 浆砌块石基浆砌料石、砌块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用钢尺量,长、1 断面尺寸 +40,0 +15,0 6 宽、厚各2点 每个基用水准仪测础 2 顶面高程 ±20 ±10 4 量,两端各2点 用经纬仪测3 轴线移位 ≤20 ≤15 4 量,纵横各2点

4.1.1.4.5 混凝土基础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1.4.5的规定。

表4.1.1.4.5 现浇混凝土基础允许偏差

序项 目 号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mm) 范围 点数 用钢尺量,长、1 断面尺寸 长、宽 ±20 4 宽各2点 用钢尺量,长、2 基础厚度 0,+10 2 宽各1点 每个基础 3 顶面高程 ±10 4 用水准仪测量 用经纬仪测4 轴线移位 ≤15 4 量,纵、横各2点

4.1.1.4.6 混凝土基础不得有蜂窝、露筋、掉边、掉角等现象。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1.4.7 勾缝坚固,无脱落。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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