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段七少
以前我总是担心,万恶的封建社会如此黑暗,衙门的官老爷是不是都会草菅人命、官商勾结、官官相卫、欺凌百姓……是不是都会收人钱财后昧着良心判人死刑,是不是会在审讯的过程中故意打死犯人。因为很多电视电影都是这么演的,很多小说也是这么写的。
看了老布小克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后,才发现原来大清帝国是存在“制度”这个东西的,而且称得上很完善。大清帝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是非常完善的,一件案子要判死刑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起码有7大流程。
Ps:如果要详细说清大清帝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并不是一件那么容易的事情,因为要从中华几千年的历史开始说起。老布小克花了6章75节213页(中文版),也只是说了大概。他在书中总是推荐你去看这本书那本书,说这个概念这本书有,那个道理那本书那里有,等等诸如此类。
今天我就只想说说,一个刑事案件在大清帝国的衙门里面是如何判决的,整个流程是怎么样的。
【历史】大清帝国如何审案?【1.基层法院/州县】
虽然所有的案件最初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也就是州县法院。但是,基层法院是不能够审判死刑案件。这点很重要,也就是说基层法院是不能够判一个人死刑的。不仅不能够审判死刑案件,就连严重一点的刑事犯罪案件也不能够审判。
那么,基层法院能够审判什么案件,能够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根据《中华帝国的法律》这本书所说的,由州、县官做出终审判决并执行刑罚的,只限于处以笞、杖刑的案子。而且,州、县官还必须将这些由他们直接处理的笞、杖刑案件定期汇总上报。也就是说,基层法院只能审理一些打打屁股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按照今天的立案标准,估计也就是只能审理一些打打架擦伤皮、偷偷鸡摸摸狗的小案子。
那么,基层法院对一些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能够做些什么?
答案是侦查。
以今天的视角来看,也就是相当于公安机关干的事情,收集一下书证物证,验验尸,做做笔录等等。基层法院可以出具一个“建议性的法律意见”,但是这个意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是供上级参考,相当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州县法院呈送给中级法院的案件期限约是三个月,3个月内要将案件送到中级法院,比现在的期限约多1个月。
【历史】大清帝国如何审案?【2.中级法院/府】
是不是中级法院能够判决死刑案件呢?也不能。中级法院也就是府法院,是没有审理案件的权力的。府这一级法院只能做一些类似于“快递小哥”这样的邮递业务。无论什么案件,州县法院呈送给府法院之后,府法院只能二话不说转报上一级法院,由省一级法院审理,即按察使。
这时候案件的被告人和证人也会随着案卷一同被押解到省城。中级法院转呈给省级法院的案件期限约一个月。
【历史】大清帝国如何审案?【3.省级法院/按察使】
省级法院才是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最关键的审判机构。省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处理意见,但这个处理还不是最终判决,属于效力未定的判决。这个判决书是要送到省委书记或者省长那里审阅批示的。引用《中华帝国的法律》的话来说,即:按察使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须经总督或巡抚的批准。
这个期限大概是一个月,由省级法院到省委书记或省长。
【历史】大清帝国如何审案?【4.省委书记或省长/总督或巡抚】
省委书记或省长批示后,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判决执行了呢?是不是就说可以将这个犯人就地处死,或者发配边疆了呢?省委书记或省长有没有这个权力呢?
No,No,No……还不行。省委书记或省长对这个案子作出批示后,要将案件及处理意见呈送中央法院,由中央法院来做决定。
案件的被告人和证人又随着卷宗被一同拉到京城。案件期限大概是一个月。
【历史】大清帝国如何审案?【5.中央法院/刑部】
历经千辛万苦,案件终于来到中央法院了,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刑部。
虽然此前可能已经在基层法院和省级法院开庭审理过这个案子,但是到了这里——中央法院刑部还是要开庭审理的。(不好意思,基层法院那里不算是开庭审理……)
还是用《中华帝国的法律》的话来说,对于各省转来的案件,刑部经再次审理,作出最后判决。
除了死刑案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在这里可能判决就生效了。但死刑案件不行。
也就是说,如果刑部判处被告人发配边疆,那么这个案子就了结了,押被告人去边疆就行了(还有执行手续要办,但不是这里讨论的范围……);但是如果刑部判处被告人死刑,sorry,案件还有很长的流程要走。
有人不经要问,如果刑部的处理意见跟省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呢,当如何处理?
如果刑部认为省这一审级对于案件的判决不妥,则可以将报来的案件发还督抚,同时签署发还理由以及重审应考虑的事项(算是补充侦查提纲吧……)。督抚则必须根据刑部的意见,重新审理原案。新的判决仍须再报刑部批准。这一大段是书中原话,是我抄的……
一句话概括,也就是——发还省级法院重审。
(刑部内部审理案件还有一套复杂的流程,这个以后再说。)
【历史】大清帝国如何审案?【6.全国人大/三法司】
刑部审理死刑案件并作出处理意见后,还需要经过一个特别程序。这个特别程序叫做“三法司会审”,也就是由三个中央级别的法律部门组成一个临时审判机构,对这个案件再次审理。
这三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即三法司。刑部作为召集单位。都察院相当于现在的中纪委,职责在于监察、纠弹政府官员的失职行为和贪赃罪行(不好意思,像最高检多点)。大理寺是个什么玩意?大理寺的职责以前是跟刑部差不多的。但是在清代,大理寺慢慢被刑部所取代,只是在处理死刑案件的时候,参与一下而已。(所以暂时把大理寺叫做旧刑部吧……)
死刑案件经过三法司会审后,如果案件存在疑点,则须将案件发还省级法院重审。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要将判决书以书面形式上奏皇帝,请皇帝批示。
【历史】大清帝国如何审案?【7.皇帝】
能够走到这一步,确实是不容易。估计这个被告人真的是罪大恶极、千刀万剐……毕竟不是谁能都引起皇帝注意的,三年一度的全国高考也就只有寥寥数人能够得到天子的垂幸。经过各级审理、层层把关,最终送到皇帝桌面的审查报告,只有两种判决结果,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一种是死缓,即“立决”和“监候”。
如果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皇帝一旦签署同意的意见,那么这个犯人就要去向阎罗王报到了,基本上是没有变更的可能性了。如果是死缓案件,即使皇帝签署同意,也不意味着案件了结,还要经过秋审或朝审(这又是一套漫长而繁杂的程序)。
还是用书中原话说,比较有说服力:对于立决死刑案,即发回原审机构立即执行;而对于监候死刑案,则必须列入秋审程序,进行复审。
确实不容易啊,一个案件经过如此多的程序,经过如此多的人力物力,花费如此多的时间精力……
判你死刑总结一下:
1、所有的死刑案件都是需要经过皇帝亲自审阅的,最后意见都是由皇帝本人签署的。应了那句话,天子掌握着生杀大权。
2、基层法院对于死刑案件是没有审判权的,只有侦查权。
3、中级法院是不具备刑事案件审判权的,只有转呈权。
4、省级法院是严重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一审机构。
5、省级法院的判决书是需要经过省委书记或省长批示的。
6、案子的被告人和证人是要随着案卷走的,案卷到哪里,人犯就押到哪里(请原谅我用了人犯这个词,应该是被告人.
7、中国人是很“聪明”的,里面能不能做手脚,答案是肯定可以的。这个观点上面有提到吗?没有。书中有提到吗?没有。是我瞎猜的……
8、为什么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经过皇帝亲自签署,真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吗?当然不是,是皇帝为了保住他想保住的人。这条也是我瞎编的……
9、难道就真的没有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将被告人打死的情况?答案是有的。确实有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刑讯逼供,将被告人打死。这条不是我瞎编的,是书中说的,在109页(拷讯)。
10、有很多犯有严重罪行的人是可以就地处决,不用经过这么多繁琐程序的,如谋反、叛逆等罪犯。在书中161页。
Ps:上述观点与原书不符的,以原书为准。转述有误的,敬请谅解。
2016年7月19日
【历史】大清帝国如何审案?
阅读书籍:《中华帝国的法律Law in Imperial China》
作者:[美]卜德、克拉伦斯•莫里斯
译文:朱勇
中信出版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