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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该不该一律判死刑?

来源:东饰资讯网

最近看了一段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宣传片:

一开始一位警官问一名男子:去年我们州的车祸死亡人数是249人,你能接受的人数范围是多少?男子显然觉得这个问题有点为难,但最终还是给出了一个数字:大概70吧。警官通过对讲机说了这个数字,过一会画面出现了很多人,有老人,有女人有小孩,说这就是70个人。男子有点蒙了,说了句这些都是我的家人啊。警官又问:现在你能接受的是多少人?男子泪流满面的说:0。

家人的安危总能牵动每一个人的内心,当不幸降临到在乎的家人身上时,感性思维往往会占据高峰。比如拐卖人口这件事。

这张图片成功的在朋友圈刮起了一股风暴,影响力较之刘德华主演的电影《失孤》和赵薇的《亲爱的》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不禁让我想起我早年曾经反复看了很多次的电影《盲山》。

剧情是女大学生被骗到山里卖给了一户人家当老婆,三番四次想逃离但都被抓了回去。这电影有两个结局,前面几次观看的都是最后女大学生在公安的掩护下逃离梦魇的还算圆满的结局,直到最近一次重温的时候我偶然看到了另一个令人绝望的结局:即使公安部门和女大学生的爸爸都来全力营救,最终还是斗不过那片法律触及不到的穷山恶水。这片我每一次看都恨得牙痒痒,虽然还未为人父,个人对于人口贩卖深恶痛绝。

更何况那些有娃的父母们,在他们眼里,人贩子就是十恶不赦的恶魔,应该用最极端的刑罚震慑,让人口贩卖从社会彻底消失,回到朋友圈这张图片,“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这么简单的一句,干脆,利落,朴素,真实。所以纷纷转发刷爆朋友圈。

按理来说,这本无什么可争议的。可是真的这样就能完美解决问题了吗?司法部门真的都是“给破坏家庭的人贩子以改过自新机会”的软蛋吗?

呼吁“一刀切”,上来直接给无期甚至死刑,不用“情节严重”,也不用“特别严重”,伸手必爆头,最好还要给买方也来个无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嘛,我们国家的立法者为什么连这么简单的逻辑都不懂呢?

数据:2000-2013年之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犯罪案例里发现有69个(52%)儿童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的。2015年1月,山东破获一桩贩婴大案,37名儿童被救,然而警方披露大部分儿童都是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假设我们的朋友圈法律生效了,这些父母是不是也应该斩立决?

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及时打击和从快惩处对于犯罪者内心的震慑力是极其强大的。直白点说,如果强奸被抓住的概率是99%,但是只判5年,震慑力要远远超过强奸被抓住概率是1%,哪怕死刑立即执行的。

重刑还会带来一个恶果,如果轻罪重罪一样被判极刑,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陈胜、吴广。如果一律判死,那么可能人贩为了逃避追捕而把儿童抛尸。

为什么自首普遍轻判?因为有很多穷人家没有钱拿出来悬赏寻找凶手,公安只好用不判死的幌子劝凶手自首,而且还不能破了这规矩,要不然就不能一直使用了。

再者市场经济原理告诉我们,物以稀为贵,需求一直存在,市场却供不应求,势必就会有人为高额回报铤而走险,所以其实人贩子抓住必死刑这条法律并没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最后,想一想为什么一些亲生父母要卖孩子,而另一些父母要买孩子?双方为什么要选择人贩子作为交易渠道,而不是通过福利院或其他正规机构收养?

买卖并不是罪恶根源所在,买卖双方难以通过合法渠道交易,只好去找人贩子,而人贩子作为“中介”为获取利益选择铤而走险。这中间需要怎样的力量去改变现状不言而喻。

我们都衷心希望人口贩卖能被根绝,但同时也要理性思考,明白问题根源所在,并尽个人之力协助国家推动解决问题进程,而不是参与到所谓朋友圈“民意”运动里,成为一只任舆论随意摆弄的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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