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整理一个购买保险常见问题集的话,那么有一个问题被问的频率肯定是相当高的,就是“保险公司会破产吗?如果破产了我的保单,特别是长期型保单会怎么处理?”今天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分以下三点来讲:
1、破产的情况
2、保监会的监管
3、破产发生的处理
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可以确定的是,保险公司在大类上属于公司,也是企业的一种形式,无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客户的保单就是保险公司最大的负债,占据负债比例的90%左右。一旦保险公司因高风险投资比例过高造成大幅亏损,无法实现对客户的到期利益集中兑付,比如上世纪90年代的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原先大规模投资的地产和股票价值下跌,加上美元资产的缩水,巨额的投资亏损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者一些无法预料的索赔和灾难事件也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除此之外,业务增长过快、欺诈等也会引起保险公司的破产。当出现以上的原因造成保险公司资不抵债时,破产便在所难免。
有一些保险业同行,用保险法的一些条文,宣传人寿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是非常不专业的说法。他们经常引用的《保险法》的第八十九条的部分内容: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依此判断保险公司不会破产,是以偏概全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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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全文是这样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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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结合前述的九十条,保险公司是只是需要保监会批准。这点规定与银行破产需要银监会批准一样。
好,是否可以破产的问题解决了,那就再来讨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如何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非常严格严格,包括不同产品的高风险投资渠道的限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控。比如对于普通型保险、分红型保险90%以上的资产限定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进入股票市场的总资金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
注意:目前在市场上大行其道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多可80%投资股票;并不在此限定之内。
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通过以上的监管措施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100%到30%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被保监会接管甚至破产更不必担心。
保险公司破产了怎么办?
假设最极端的情况发生,保险公司资不抵债,破产了。三大资金出场。
1、保险公司保证金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责任准备金
对于长期型人寿保单,由于其采用均衡保费的缴费方式,因而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缴付的均衡纯保费大于自然保费(或支出),此后所缴付的均衡纯保费又小于自然保费(或支出)。对于投保人早期缴付的均衡纯保费中多于自然保费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司的业务盈余来处理,只能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须逐年提存并妥善运用,以保证履行将来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这种逐年提存的负债就是寿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当保险公司破产时,关于责任准备金的处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如下: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本办法所称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如何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按照规定,即使保险公司破产,救助的金额最多可达保单利益的90%,同时明确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为原则。而银行存款保险的赔付最多以50万为计。
看到这里,最多给付保单利益的90%,也许您不禁心头一紧,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对于保险公司破产而言,除了遇到大规模灾难事件的集中赔付,最大的可能是经济崩溃造成的金融危机,而那个时候,其它金融机构的破产必然在前,保险公司反而是最安全的。
总结
保险产品,特别一年期以上长期型保单,是对客户长期利益的偿付承诺,保险公司需采用更为谨慎的投资原则,以保证资金的安全为基础,之后才追求资金的增值。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往往认为短期产品的风险一定低于长期产品,因为随时可以赎回。实际上,在风险触发时资金受损的程度并非因是选择长期型产品或短期产品而有所不同,即使是短期项目谁又能预判在风险发生时资金刚好是赎回状态;并且如果是长期投资产品,更不容易发生"挤兑",可给予保险公司以喘息之机,在金融风险发生之后逐步进行业务恢复,就像在08年金融危机发生时美国政府注资的AIG集团。
我们在选择购买长期型保单时,注意选择稳健、长期经营的公司,尽量避开或少部分配置一些初创公司,另外不要选择“融资”类保险公司,保证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