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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之个人权利

来源:东饰资讯网

(未完待续)

古典自由主义

第三章 个人权利

一、权利的内涵与边界

让我们从人权史上最基础的文献之一《独立宣言》开始。在《独立宣言》第二段中,杰弗逊对权利及其意义有一段人所周知的阐述,他被选中起草《独立宣言》并不是因为他有新的思想,而是因为他那“极其得体的文字表述能力”。这段表述文字如下: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意志)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上述三项即权利内涵的三个要素,生命延续、自由意志与追求幸福是从权利概念的目标与功能层面阐述的,它是一种自然而生、自然关联的自然权利,是天然具备正当性的先验之理,而并非是从经验实证角度阐述的经验性、实用性划分所得到的权利类型。

从社会性实践层面来看我们有数量无限的权利,但那不过是自然权利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经验性体现。形式上有千条万条,内涵上只有一条,这个唯一的自然权利不过就是要求:按照你自己的选择来生活,同时不能干预别人同等的权利。美利坚联邦曾经在1990年代被无休止的五花八门的权利主张淹没了,任何一次政治话题争论都免不了有一方开始争论权利,生命权,财产权,福利权,女权,堕胎权,同性恋权,拥枪权,不抽烟者权等等等等,名目繁多。美国宪法的签署人之一詹姆斯·威尔逊曾经对一个权利法案提案作出回应,该提案要求把列举权利的权利法案加入宪法。他是这样说的:“列举出人的所有权利,我敢肯定,先生们,后面的会议当中没有人会希望做这样的事情”。事实上,事先穷尽列举出各种情况下我们所有的权利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只有当出现有人试图限制其中一项或若干权利的情况时,我们才常常不得不把这些权利甄别出来。从社会实践的历史与我们所面临的现实来看,已经列举出来的几种权利类型是符合自然权利属性的经验性可操作性权利,比如财产权,出版、结社之类的表达权,防范自由意志被干扰的知情权,等等。如果把经验性可操作性权利当作是列举各种利益诉求,这就把整个概念搞错了。在现代美利坚联邦的社会中的确存在着虚假的“权利”数量不断增多的问题,它们只是一些与利益、偏好有关的实际操作层面的法律主张,而并非属于先验之理的自然权利在具体情况下的体现。人的自然权利三要素之生命延续、自由意志与追求幸福的权利理应是人们在任何正常情况下所应享有,但如果试图把它具体体现为住房权、教育权、医疗权、有线电视权,或者“定期带薪休假权”这些《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所提出的权利,那就根本经不起先验的自然权利内涵的检验了。如果每一个人都按照这样的权利清单强调自己有要求住房、享受教育、医疗服务,享受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这就把对权利的主张从“告诉自己和他人,相互之间行为的尺度在哪里”变成向他人向社会索取的要求,而且是一种没有尺度的要求,这显然是一种利益诉求。权利的内涵是行为的尺度,权利的主张应该是对扩张性的行为进行限制性划界,而利益的诉求恰恰与此方向相反,所以上述那些所谓的“权利”是一种虚假的权利。权利权利之间不发生冲突是权利的根本属性,不同人之间的利益之间会发生冲突,这也是利益的根本属性。以上那些逐项逐条列举出来的所谓“权利”被美利坚联邦第32届总统罗斯福一句话概括为“免于匮乏的权利”,换个直白一些的词语来说就是“福利权”,它的实质就是需要他人为我们免费提供经济学物品,包括教育、医疗及社会保障、各型各色的政府补贴等等。还有类似“视野不受阻挡的权利”这种完全与偏好相关的主张,这些虚假权利都是要通过国家干预主义的政治程序来强加在每一个人的身上,使得虚假权利获益人的利益成为他人必须背负的义务,这就为政治冲突与社会冲突提供了来源。

那么我们如何区分真正的权利与虚假的权利呢?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总有那么一种行为尺度,使得所有人能够随心所欲而又不至于导致对他人造成侵犯,这种尺度使得行为具有了正当性。行为的正当性来源于我们维护自己生命与自由意志的正当性,同时行为正当的界限也就止于我们维护自己生命与自由意志的必要程度。换句话说,就是自由社会人们的行为所行使的都是真正的权利,所遵循的也是权利所应有的尺度,人与人之间不发生冲突的缘由正是在于权利与权利之间不会冲突,而人们的行为止步于权利的界限之内。对自然权利所作具体体现的权利主张必须是有尺度的,有界限的。什么样的权利主张,才是有尺度、有界限的呢?就是该权利主张必须有其相应的义务、责任需要承当。

比如你主张财产权,你就必须承当获取这份财产的正当性努力和其他代价的责任或义务,同时也有承诺不侵犯他人财产的义务;又比如你主张知情权,你就必须承担获取它你所应支付的代价;再比如你主张思想表达权,你必须承当他人出于自由意志对你表达的接受和拒绝。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其次我们还应该认识到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人对利益的追求也是无止境的。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当然也就意味着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和行动是不应该有人为划定的界限的。那么一定有人会问,无止境的追求利益的行为和行动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应该如何呢?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如果能够真正搞清楚了就能成为一个自由主义理论者。某甲者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某乙者也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某甲者的逐利行动与某乙者的逐利行动在利益范围上如果有交叠部分,那就要视乎以下两种情况分而论之。

第一种情况,某甲的行为踏入了某乙的自然权利范围之内,或侵犯、威胁到其生命权利,或影响、干涉其自由意志,那么某甲的行为则不具备任何正当性了,也就是失去了权利性质,成为侵权行为。某乙对某甲反之亦然

第二种情况,某甲与某乙相互之间并没有侵入到对方自然权利范围之内的行为,同时追逐利益且利益范围互相有交叠部分,只要不打算采取暴力与欺骗的行动,双方的行为仍然可以视作是“追求幸福的权利”。利益范围交叠就必然意味着利益冲突,但利益冲突未必意味着要以互相侵犯自然权利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说,你如果主张你有牟利逐利的权利,你必须承担起和平解决利益冲突的责任和或义务。能够和平解决冲突,那么追逐利益的行动就是你的权利,不能够解决的话那就不是你的权利。在自由社会中,对大家有共识的利益交叠地带往往用竞争来解决。对已经发生的利益冲突及其纷争用协商或用仲裁方式来解决,对可能存在但并没有到来的纷争用契约来解决。但自由社会的“合作─利益最大化”机制会潜移默化地引导人们在追求幸福的行动中,用交易与分工协作来分享更多、更大的利益。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人们无止境的利益追求行为意味着必须有持续不断的利益增量产生。利益增量的源泉来自于人类对自然规律不断深入的认识与掌握,来自于对人文世界规律的不断深入的认识与掌握。利益增量的来源绝不应该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自然权利领域的大踏步侵入,这是不可持续的,更是人类伦理所不能容许的。

二、权利平等的先验与平等主义的谬误

“人人平等”是先验之理

任何一种关于权利的理论,都必须有个起点,那么每一生命个体的人身所有权应该就是这样一个起点。因为每个人天然地拥有他自己,拥有他自己的身体和头脑,因此他拥有掌控自己生命的权利。不公正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对他的权利最严重的侵犯。有了这样一个起点,人的自然权利三要素──生命延续、自由意志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就是顺理成章不言自明的道理。生命是正当的就等同于他的权利是正当的。这种正当性之于每一个人,都是相同的,既不可增,亦不可减。没有高低之分谓之“平”,没有多寡可谈谓之“等”,“平等”这个概念以及这个词汇由此而生,也于此而止。

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尽管人类是社会动物。我们需要与别人进行交往并从中获益,但是我们认为自己的身体、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属于我们个人的。每个个人都对他自己拥有所有权。

那么除了自我人身所有权之外,有没有其他种的人身所有权形式呢?比如国王或酋长对其他人的所有权。几千年来,征服者和压迫者告诉人们:人们并不是生而平等的,有的人注定应该是统治者,而另一些人注定是被统治者。那么随之必然的,被统治者的人身所有权就归统治者所有了。一些类型的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理论基础就是:许多人没有能力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判断和决策,因而需要天才的领导人替他们做出决策。这种观念或许公开或许隐含地将被领导者的人身所有权交给了天才、伟大的领导人或领导阶层了。总之,那些人身所有权不属于自己,被别人占有的人,基本人格是被彻底否定了的,他们的生命是无法被保障的,自由意志更是无从谈起。

如果要反对这种人身所有权交给他人来拥有的观念和主张,这就意味着你要信奉“人的权利是平等的”这种自然主张了,显然唯有这种主张才是最符合人类天性的,符合逻辑的,最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的。这种道理是不证自明的先验之理。心智正常的人,遵从逻辑思维的人,秉性善良的人都会认同这一点,即“人的权利是平等的”。相反,认为人的权利不应该平等──必须分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压迫者与被压迫者,这样的人,从品性上至少是不善良或不诚实的,因为这其中不仅涉及双重标准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有没有对同类的同情心问题。任何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自由意志,没有人会甘愿处于被他人摆布和役使的地位。视他人生命如草芥之人一旦被他人所压迫、践踏,就是他的双重标准崩溃之时。更有信奉丛林法则者,从灵魂上就已经准备好放弃做人的资格了。

“平等主义”谬误在于认知缺陷

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平等的理念已经被全世界人民普遍接受,这是令人愉快的事情。但人性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秉性成份借用人们对平等的认同及主张而形成的一种“平等主义”的有害观念,并泛滥于各处。什么是“平等主义”?“平等主义”就是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差异而强求人为制造等同效果的主张。“平等主义”就是搞不清平等的概念,乱用“平等”一词而导致的错误观念。乱用“平等”一词就是不了解“平等”只有与“权利”融合在一起,才是一个逻辑正确的概念,才可能具有正当性。

在“平等主义”者看来,“平等”这个词可以像标签一样复制下来贴到其他地方,比如“平等的机会”、“平等的结果”也仍如“平等的权利”一样具有正当性。谬误就从这里开始,而且一开始就大错特错了。因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完全相同的任意两个人,人们没有相同的身形,没有相同的相貌,没有相同的天资禀赋,没有相同的知识和能力,不能同样善良,也不能同样优雅,更不能同样成功,离开这些先决条件,怎么会有“平等的结果”呢?“平等主义”所要求的“平等”是什么呢?“平”在何处?“等”在哪里?向谁要求?谁又能给予呢?

世界上一些国家比如在欧洲北美,流行施行一种“高税收高福利”的公共政策,其努力方向就是“均贫富”的,抱有“平等主义”谬误观念的人们对试图导致结果平等的各种主张及公共政策乐此不彼。他们在为之辩护时,常常混淆了以下三个观念及主张: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机会面前人人平等;3.结果面前人人平等。

结果面前人人平等,意思是每个人都应当拥有相同数量的……什么呢?通常,平等主义者指的就是相同数量的财富,钱。为什么不是相同的相貌呢?显然是因为办不到,即便办到也没有多少好处。那么难道人人拥有相同数量的财富就能够办到吗?或者办到了就会有好处吗?仅仅是企图达到这个目标的努力所导致的,就是一种噩梦般的结果,应该有一部分人对此还记忆犹新。结果平等要求对物品的衡量和分配进行政治抉择,这意味着一部分人的意愿必须强加给另一部分人,意味着一部分人所属的财富要被强制转移给另一部分人。显然这已经根本违背了“人的权利是平等的”这一原则。

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意思是生活当中争取获得重大利益的机会平等。人们在这个意义上要求平等的时候,表面上看似乎是合情合理没有错的。但是企图创造一种随处可得的机会平等的努力,可能会像追求结果平等一样独裁专断。因为各种各类的机会就是资源,它是人们达到各种目的的手段,手段就必然是稀缺的,不可能是无限供给的。而且一个人选择任何一种机会都是要付出代价,你要选择某一种机会就必然等同于放弃其他的机会。

一个人的一生中最原始最重要的机会就是家庭所能提供的社会地位影响与家教影响,人们在这种机会面前是根本不可能平等的。再者,无数的选择相对于人们无止境的欲望来说也总会是稀缺的。对于尚未就业的人来说,就业机会是稀缺的;对于不愁就业的人来说,令人向往的岗位是稀缺的;在人们可达的距离上,优越的医疗条件是稀缺的;在人们可选的范围中,名牌大学是稀缺的。如果这些机会是私人机构提供的,那么你凭什么要求他人“无歧视”地海选以满足你“机会平等”的愿望呢?这就像美国耶鲁大学被要求以一定数额比例招收黑人学生一样的无理无聊。完全彻底的机会平等将会导致库尔特·冯内古特的小说《哈里森伯杰隆》那样的结果:长相漂亮的人,脸上要刻上伤疤;举止优雅的人,身上要挂以沉重的障碍包袱;头脑聪明的人,则必须戴耳机被迫接受噪音以干扰思考。

简而言之,一旦搞清楚“平等概念仅仅适用于人身权利”这个道理,之后略加思考就会明白,追求“结果平等”与“机会平等”有多么荒谬,有多么无理了。

三、个人权利的社会实践

从自然权利到实践权利

人的生命现象是一系列活动过程,生命即意味着行为、行动,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生命延续需要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为此采取的行动就一定是正当的,也不意味着人的行动的目的一定是出于正当的需要。比如你不能为了生存果腹而夺取他人的食物,比如凌辱他人的目的并非符合活命的需要。自然权利提供了判断目的正当与否的原理、原则,这是属于“应该如何”(应然)的判断问题,而人的行为、行动是否与其目的恰当匹配,就属于“实际上是怎样的”(实然)层面的问题了。所以,在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们不可能仅仅通过宣称自然权利来维护可能或正在受到侵害的正当权益,必须依据自然权利的原则提出明确具体的利益主张,也就是通过从自然权利到实践权利的转换来揭示一系列行为的正当性。这个过程也等价于从自然法到实施律法的转换过程。

自然权利是产生自然法思想的原理,是伦理正义的源泉,是一切实践权利的宗旨,它是一种需要,一种天然正义的需要:生命延续的需要,自由意志的需要,追求幸福的需要,这样的需要固然是先验之理,是不证自明的,但却是笼统的,原则的,教将之付诸于人类社会活动的实践中则必然会面对具体情景与实际行为,必须要将一种正义的需要转换为一项一项的利益主张,以便在具体的情景中将生命需要、自由意志需要以及追求幸福需要的正义性体现在一种具体行为是否正当的判断要件及标准上。任何先验之理必须体现于经验之理的层面上,当然任何经验之理的正确性必然是被置于先验之理的检验之下。没有这种从先验到经验的相互转换,伦理的存在是不可能、不可行的。

实践权利有以下五个要素:①利益;②主张;③资格;④力量;⑤自主。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就是要维护某种利益,若没有人对这项利益提出要求即主张,它就不可能成为权利。比如某项行为的快感只是一种人们渴望的利益,但却极少可能成为一项权利。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表达意思或其他行为来主张它,是因为这种利益有受到侵犯的可能,或者是因为这种利益正在受到侵犯的威胁之中。实践权利的第三要素资格是指提出利益主张要有所依据,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你凭什么”的问题。一般来讲,利益主张的依据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来自伦理,即伦理资格;另一个方面来自律法,即律法资格。

比如曾经有过某孕妇夫妻强行要求一中年男子出让火车卧铺下铺的事例。这位孕妇是在提出一种他人义务为孕妇提供便利的主张,看起来这似乎是一项孕妇的权利,但这种利益主张的资格存在着不小的问题。这就自然地引出权利实施过程中的力量问题。

法定─实施权利的第四要素是力量,一种有所凭据的利益主张,必须形成一种力量才有可能落到实地。由伦理资格产生的利益主张,具有一种道义的力量,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人心所向众怒难犯”“千夫所指无病而死”“做贼心虚”和“理直气壮”等等,说的就是这种观念的力量,道义的力量。由律法资格产生的利益主张,具有权威的力量与公共暴力威慑的力量。

实践权利的第五个要素是自主。任何一项权利的属性必须包含有自主性,这是指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放弃该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和胁迫。任何个人都是天然的利益主体,而且只有个人才可以是真正的利益主体,一项利益只有当它是即可放弃、也可争取、可自由选择、可酌情处理时,才能说该利益主体的个人是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意志,换句话说,不可自主掌控的利益不能成为权利,即利益主体与权利主体等价。

实践权利的五个要素简而言之就是:权利的本质是利益,权利的形式是主张,权利的取得需要资格,权利的兑现需要力量,权利的行使与否必须自主。概括来说,实践权利是对先验之理的经验化处理与操作,首先前提条件就是不能与自然权利的根本宗旨相悖,其次就是要可辨析可操作以便进行正当性判断。由于各类人认知见解的巨大差距及分歧,各色利益主张可谓五花八门,比如有人主张人身权、财产权、出版权、知情权;也有人主张生存权、福利权、表达权、隐私权、肖像权、生育权等等等等。有些利益主张已经与自然权利的根本宗旨相悖,虽被一些人们冠以权利的名号却已失正义与正当性。

哪些权利主张是恰当必要的

人身权、财产权、出版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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