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买方同意按下述条件向卖方购买下列汽车
2、卖方提供的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标准,是全新汽车。(含配备:备胎一只、千斤顶及顶杆、灭火器、随车工具一套、警示牌、随车资料袋)。
3、因新车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东莞市商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符合新车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买方承担:反之由卖方承担鉴定费。
4、上牌时间:自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递交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5、如因行为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卖方交车延误,则不构成卖方违约。
6、违约责任。买方在接到卖方电话通知后一周内付款提车,逾期付款提车则每日按合同总额3‰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如买方以支票或转帐方式付款需等所付款项到卖方帐户上方可提车。卖方违约不按时交车的,按合同总额3‰向买方偿付违约金。
7、买方未付清全部车款前,上述车辆所有权仍属卖方所有。
8、买方须自办:该车入户为非营运,如买方需入户营运,则需自行办理营运证。
9、该车出牌号码:(按东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规定执行)□选号□不选号
1、维修事宜:按照金杯汽车保修手册执行。
11、交车地点:卖方汽车展销场。
12、本合同签定后,买卖双方需单方终止本合同,应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13、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签订合同所在地人民起诉。
14、买方需签定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付定金1元,上牌前付至总价9%(含定金)交车时付总价剩余1%。
15、卖方、买方补充事宜:
补充事宜:
1)、上户为:非营运,商业险保基本六项第三者1万。
2)、至合同签订三日起x个工作日内付定金1元。
3)、工厂订车时间自签订合同付定金后35天到车。
4)、转帐至以下帐户:
1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车完毕合同自动作废。
卖方:(公章)买方法人代表:
卖方经办人: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方经办人: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销售经理审核: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单位):
身份证号(机构代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机构代码):
电话: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甲方自愿以 分期付款 方式向 申请贷款额为 元(人民币)的汽车分期消费贷款,并遵守与之相关的所有规定、(分期付款的申请、借款合同以及担保手续另行办理)。若消费贷款未获批准,本合同终止,乙方退回甲方所交的订金。(若甲方故意不配合提供担保人担保、贷款资料、或中途要求停止办理贷款,使得乙方无法向银行办理申请贷款手续的,则视为甲方违约,订金不予退回)。
二、销售车价 申请贷款金额 元、首付 元、押金 元(可退)、抵押费 元、手续费 元、工本考察费 _元
预收税款 元、预收保费 元、利息 元、乙方估算预收甲方 元,甲方申请分期期、月供 元、甲方实际应缴首付款、利息、分期期数、以银行批复为准,按揭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以按揭购车结算单(参照银行批复、预收部分参照)为准多退少补。
三、交车日期以银行批复放款日期为准,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车通知后三天内前来付款提车,若甲方不能按期前来付款,应及时通知乙方,付款期限可再顺 延三天,到期仍不能付款甲方需以所欠车款3%向乙方交纳滞纳金,超过二 十天仍不付清车款时,订金不予退回,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首付款与银行贷款到账 工作日内开出并将预定车辆交付给甲方。
四、甲方提供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 驾驶证 户口本 结婚证 未婚证 工作证 房产证 土地证 购房合同 收入证明 近半年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承包合同以上资料不做抵押
五、保险预算:交强险 元、车船税 元、三责险( 万) 元、 盗抢险 元、车上人员(司 万) 元、车上人员(乘 万) 元、 不计免赔 元、玻璃 元、保费估算合计 元、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七、以上内容与收费项目甲方均已了解,并同意授权乙方代理甲方向银 行办理贷款手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电话: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电话: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借用甲方名义购买汽车,达成如下内容:
一、车辆权属
1.年月日,乙方以全款人民币元向第三人购买了汽车一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车牌:。)(以下称“车辆”),因乙方购买前述车辆时暂未取得居住证,不符合汽车上牌/过户条件,因此乙方借用甲方名义完成了机动车过户登记。
2.办理车辆登记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税费、文本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因车辆等产生的任何费用。
3.上述车辆由乙方出资购买,暂时登记在甲方名下,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甲方不享有所有权等其他物权。
4.与车辆相关的全部证件乙方已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取得并由乙方保存。
二、车辆保险
乙方应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适当的商业保险,如甲方要求查看保险单等相关投保材料,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出示保单等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如乙方决绝或迟延购买相应保险,则甲方可选择代为缴纳并由乙方偿还相关投保费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其他风险承担
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产生的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及其他第三人在使用车辆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或其他相关责任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其他权利义务
1.车辆自购买之日起即由乙方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车辆运行及支配之利益均归乙方享有,甲方无前述权利。
2.乙方应保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合法使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乙方应保证其自身取得驾驶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使用车辆时符合驾驶条件,持证上路,不得随意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或者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
(2)乙方应保证车辆运行时状况良好,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及日常维护。
3.乙方应在其自身符合深圳地区车辆过户条件之日起壹个月内及时通知并配合甲方,将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两年,乙方应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
1.若乙方在满足过户条件时拒绝、迟延将车辆从甲方过户到乙方名下,或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取得过户资格,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购车款的%作为违约金。
2.本协议首部的联系地址即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诉讼文件等送达地址。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七、协议效力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
合计金额:大写: 。以上车价包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甲方应在上述材料上盖章确认),符合国家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五)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定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 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的20%。
(二)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计人民币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月前,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大写: ;
(2) 余款计人民币年付。
乙方可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余款。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非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除外);
B.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非由于乙方原因除外),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年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年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年日前,支付剩余车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日前。
(二)交车地点:
(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四)交车时,汽车里程表数不得超过公里。
(五)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经双方验收,签订车辆交接书。
第五条 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三)自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售后服务
(一)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二)当汽车生产厂家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履行相应义务。
(三)当汽车出现故障时,如甲方、生产厂家或二者委托的承担维修义务的第三方距发生故障地点超过 公里时,乙方有权就近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维修方修理,事后,乙方可凭要求甲方报销。
第七条 无效条款
甲方或生产厂家提供给乙方的说明书及其他材料中,排除或乙方权利、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无论该条款是否通知乙方。
第 关于修理、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二)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但发生第六、(三)条事项时除外。
(三)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四)在车辆使用 1 年或行驶 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五)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六)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七)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八)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十五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本合同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二)在日前,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也可以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行使上述约定权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三)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甲方可依据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要求赔偿,也可向甲方要求赔偿。如乙方选择向汽车制造商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该车有特殊的使用要求时,甲方应该明示告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甲方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赔偿乙方为维修汽车而花费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购买汽车配件费、交通费等。
(五)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六)甲方有其他违约情形时,每有一次,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
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手机
短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 双方特别约定
经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
(一)代办保险□ (二)代办按揭□ (三)代办上牌服务□
代办上述服务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
第十三条其他
(一)双方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四)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进行仲裁/诉讼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
(五)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所需 (货物名称)经采购代理机构以 (项目编号)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经谈判小组谈判确定 (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一)本项目采购文件
(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
(三)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
(四)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
(五)成交通知书
(六)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货物、数量以及规格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数量以及规格详见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明细表,下同)。
四、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项价格详见合同货物清单)。
乙方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五、付款方式:车辆交付安装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交货日期、地点:
1、交货日期: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
七、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货物交付验收合格 1 月无质量问题后,填写《XX市采购项目验收单》和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经XX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以简体中文书写,甲方、乙方、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市采购管理办公室、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 话:电 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
品牌:奔驰,型号:GL550,数量:2台,单价:160万/台。产地:美国。
合计金额:大写:三百二十万元整。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1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即7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其余尾款即260万元人民币在提车日(20xx年8月15日)前2日一次性付清。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20xx年8月15日。
(二)交车地点:公司温岭仓库(温岭市经济开发区汽车城)
(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四)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
2、车辆检测合格证。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第五条 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第六条 售后服务
(一)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保修卡所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服务。
(二)当汽车生产厂家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履行相应义务。
(三)当汽车出现故障时,如甲方、生产厂家或二者委托的承担维修义务的第三方距发生故障地点超过50公里时,乙方有权就近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维修方修理,事后,乙方可凭要求甲方报销。
第七条 关于修理、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二)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但发生第六、(三)条事项时除外。
(三)在车辆使用2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甲方应为乙方换车。
(四)在车辆使用2年或行驶 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9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6次以上(不含6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
(五)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六)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七)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1‰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所涉及费用按本合同付款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甲方可依据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要求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该车有特殊的使用要求时,甲方应该明示告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相关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双方特别约定
甲乙双反无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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