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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款

来源:东饰资讯网
 颐年园一期市政工程 合同编号:广颐合同[2013]第 号

颐年园项目Ⅲ区一期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

施工合同

(样本)

工程地点:萝岗区开创大道北暹岗村对面

发 包 方: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

承 包 方: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中标通知书 第三部分 招标期间的往来文件 第四部分 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 工程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 图纸

第七部分 工程量清单(已标价) 第八部分 附录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 业主独立分包工程补充协议 3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实施细则 4 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5 工程移交清洁标准

合同协议书

鉴于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开发颐年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以下简称“乙方”)对 颐年园项目Ⅲ区一期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的投标书,为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订立合同(以下均称“本合同”)如下: 1

工程概况 1.1 1.2 1.3 2

工程名称:颐年园项目Ⅲ区一期室外道路及排水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 工程地点:萝岗区开创大道北暹岗村对面 工程规模:详见图纸。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 2.2

承包方式:总价包干。

承包范围:详见附件《工程技术要求》。

3 合同文件组成 3.1

下列文件应为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3.1.1 合同协议书; 3.1.2 中标通知书; 3.1.3 招标期间往来文件 3.1.4 合同条款; 3.1.5 技术要求; 3.1.6 图纸;

3.1.7 工程量清单(已标价); 3.1.8 附录。 3.2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类文件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4 合同价款 4.1

根据双方约定的承包范围计算的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5 甲方保证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乙方保证在各方面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并在质量保证期和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 本合同在乙方提供履约保函后,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工程质量保证期满,结清工程款时终止。

7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无正文)

甲方: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 盖章:

签约代表: 职务: 签字:

地址:

乙方: 盖章:

签约代表: 职务: 签字: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书粘贴页:

合同条款

第一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合同大包干总价形式,即包括但不限于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利润、包税金、包工期、包质量、包风险、包安全,按图纸设计要求并比照承包范围的内容及《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第二条 1.

工程造价

本工程以合同总价大包干的形式计价(其中道路工程为综合单价大包干)。该大包干总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劳动工资、机械费、物料价格、利润、管理费、工具、设备、燃料、夜间施工增加费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措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材料检测费、成品检验费、成品保护费、保险费用、工程期间之一切工资及物价浮动及一切用以完成此工程有关事物、费用和由税务部门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项的税金包括税金的变更与浮动等。乙方应及时缴纳上述之一切税费及其它费用,如因乙方怠于缴纳上述费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已视察施工现场,熟悉现场情况及须完成工程之详细资料,并取得一切可影响造价的所有资料,乙方以不

清楚现场而提出的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3. 甲方只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尽量提供场地给予乙方使用,若乙方认为场地不够使用需要向外租借(包括加工

场),其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工 期

1. 必须配合主体施工的工程进度。

2. 本工程工期30天,暂定于2013年12月18日开工。其中 U1~U4栋住宅以东部分的工程工期15天,具体开工

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

3. 当合同文件提及任何一段时期或工作日时则应作包括劳工假日、公众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和恶劣天气日子的

公历日解释。

4. 乙方须服从甲方施工管理部门的施工安排交叉作业或及加班超时等工作,并于上述日期之前竣工及交付甲方使

用。 第四条

工期延长

1. 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已受到延迟,乙方须立刻书面通知甲方延迟的原因。若乙方认为本工程的完工日被甲方

的延误所延迟至超过本工程的完工日,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延长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延长工期的申请,确定工程受阻是基于下述原因且该等因素位于施工进度控制关键线路上时及估算所拖延时间的长短后,会尽快以书面通知乙方其对工程的工期所作出之公平和合理的延长。 1.1 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

1.2 总承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由乙方自行解决的除外); 1.3 因承包范围、内容及标准修改(甲方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大量增加工程量; 1.4 因遇到不可抗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者。

2. 唯乙方须经常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甲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所需的合

理工作。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 乙方在签署合同前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之0%的履约保证金(现金、支票或履约保函)。

2. 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及违约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如在工程进度

款中无法合理扣付,或扣除工程进度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甲方将在履约保证金里扣除或向乙方所投保的银行提出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扣证金额。

3.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工程完工并且乙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的14天内。 4. 履约保证金的现金部分在完成相关验收工作且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的14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加快进度

在工程进行时,在乙方无权延长工期的情况下,甲方代表认为工程进度被延迟至令工程可能无法在完工日前完成,他可向乙方发出以下指示:

1. 甲方有权指示乙方增加人手、机械,执行指定的施工工序或建造一切临时设施以加速工程进度,乙方应收到有

关指示两天内呈交加速工程进度之施工组织设计及更改后的进度计划给甲方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工序有规律及尽力地施工。

2. 甲方可指示乙方优先完成工程的某个部分,而乙方应严格遵守该项指示。 3. 乙方在执行以上各项指示时,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如甲方认为乙方未能遵守任何上列指示时,可自行雇用额外人手、增加施工机械及建造临时设施以使工程能如期完成,一切产生的费用甲方及监理公司核实后在合同内应付与乙方的款项内扣除。 第七条

工程质量标准

1.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等级。

2.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

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 经过返工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及直至终止乙方合同,因此而造成

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 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乙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而发生的

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材料总价及须返工工程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5. 在工程施工期间,任何单项工程或工种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质量检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以甲方、监理公司鉴定为准,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返工及造成的损失也

以甲方、监理公司确定为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返工费用及赔偿费用)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时间上的由乙方负全责。

7. 甲方及乙方可委托国家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单位或人士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乙方

应予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之收费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八条

工程保修及保修期

1. 工程保修期为贰年。

2.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文件结合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翌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

为两年,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行。

3. 于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储备足够的维修材料,保证在接获甲方维修工作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足

够的维修材料及维修施工人员等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如遇紧急情况需于接到维修通知后尽快到达现场,且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若在约定的时间内,乙方未完成保修工作,甲方有权另聘他人代为完成,所涉费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连同甲方20%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4.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有防水防渗漏要求的工程项目仅接受一次维修,若在同一地点(地下室侧壁除外)经第

一次维修后仍出现第二次漏水问题,乙方必须将整个位置防水及其面上铺盖部分全部拆除并重新施工经甲方验收后修复,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含甲方及其它使用者)全由乙方负责。

5. 保修期届满时,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检查,在确认乙方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证明

保修期终止。

6. 工程保修须达到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效果及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1. 除另有说明,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建筑材料(含甲控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施工所需用设备由乙方自行

采购供应到施工现场。

2. 乙方供应之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并提供材质检验报告,

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试验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若甲方对试验检验结果有异议,应进行复检复试,其检验费用:检验合格时,由甲方承担;检验不合格时,由乙方承担。

3. 乙方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及设备,不得使用。

乙方于施工前应自费提供本工程全部样品及样品的保管。乙方应对各施工中的样品,进行存档、备案作为查找依据,为某项工作呈报样品,乙方应尽可能将该项工作所要求的所有样品一起呈报;乙方所呈报的样品必须来自工程供货的实际源地,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它要求的特征。

4. 材料代用:根据工程需要,经征得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可使用代用材。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

担发生的经济支出,节省的费用归甲方所有,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由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归甲方所有。

5. 所有材料必须按甲方提供之样板或甲方审定之样板施工,甲方提供及审定之样板将作为验收之标准。若乙方不

按甲方提供及审定之样板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乙方须按返工工程总值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其他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6.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前必须报请甲方审定同意方可采购及施工,如甲方能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和设备,乙

方需服从甲方安排,节省的费用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1. 甲方将工程款按本条款规定划入乙方的银行帐户。 2. 工程款支付方式:

2.1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乙方在每月25日前申报当月工程款,甲方收到后10天内核实并按当期已完工程产值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

2.2 工程内部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2.3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2.4 乙方办好工程竣工资料交接手续及完成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后,向甲方递交付款申请,甲方收到后十五天内向乙

方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100%。乙方在收取该笔款项的同时,向甲方提交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甲方向乙

方开具收取保修金的凭据。保修期一年届满乙方完成保修工作后,乙方向甲方递交返还保修金申请,甲方收到后15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的50%;保修期第二年届满乙方完成保修工作后,乙方向甲方递交返还保修金申请,甲方收到后15天内无息返还余下的保修金。

3. 乙方收取每一期工程款的同时必须递交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等额有效工程发票。否则甲方

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而造成工程款的延误及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涉。 第十一条 结算办法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移交甲方后,乙方按合同要求向甲方递交完善的竣工资料和结算书(一式四份),

甲方收到后9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

2. 在结算时甲方经再次检查乙方所提交的结算资料,如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尚有不完善的地方,乙方须积

极配合并办理相关不够完善的资料并提交给甲方,否则,延期结算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

1. 甲方有权发出书面指示要求工程变更,任何甲方书面指示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2. 除非另有协议,因甲方书面指示而构成的工程变更费用由甲方按下列的计算方法确定: 2.1与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性质相类似、施工环境相似的工程变更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

2.2若性质不相类或施工环境不相似的工程变更,则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为计算基础合理换算,否则以公平的价

格计算。

2.3当工程变更不能正确地计量和估价时,甲方将在有关的书面指示上允许乙方采用日工单价计算。唯乙方必须在

任何情况下在进行工程变更前通知甲方指定的代表人员进行日工点算及在不迟于工程变更后的7天内将每日在该项工程变更所用的时间、工人名单、机械型号及数量、所用材料的单据送交甲方核实。 2.4构成减少工程费用的工程变更亦以报价单内的单价计算。

3. 乙方须于甲方发出工程变更指示后五天内草拟工程变更之费用预算(包括详细的计算资料和单价分析)呈交甲

方审核及确定,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该工程变更的施工;若乙方没按本条款规定呈交费用预算审批取得甲方同意而进行施工,则该工程变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甲方后来发出要求执行上述工程变更指示并不代表乙方呈交的费用预算获得接纳。

5. 按本条款计算的工程变更费用将在双方确定后始行发放,而此等费用将在本工程完成后进行最后核算时被纳入

合同结算总价内。

6.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内容变更、工程设计、工程范围的变更。当工程变更超过30天后,乙方没有向甲方提出变

更签证,则此工程变更无效,甲方日后不予补签及由此引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三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委派现场管理代表并书面通知乙方,该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变更及签证,组织工

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2.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3份)、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及组织有关技术交底。 3. 及时审批并确定乙方提交之样板,所有样板一经确定,将作为验收之标准。 4. 审核工程进度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5. 对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2天内会同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并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实施。 6.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工程结算。 7. 甲方有权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二)乙方责任 1

委派乙方驻工地代表并书面(须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通知甲方,其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作出决定和遵照甲方指示工作;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认可,其后任必须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2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乙方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甲方现场管理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管理资料。对违抗及不服从甲方正常工作管理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撤换。 3 4 5 6

乙方必须建立现场管理办公室并指定办公室管理人员名单使信息得到及时传递。 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全责。 加强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7 8

负责一切施工测量、放线、绳盒、钢架等及提供甲方足够之测量器材作查核之用。

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有关监理工作文件要求进行工作,按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9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出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须彻实执行并承担相关责任。

10 无论何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

责任;乙方未履行合同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1 在合同有效期内购买及维持乙方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及工程一切保险。 12 负责现场临时水电的接驳及临时水电线路之铺设并承担相应的水电费。 13 自行解决现场施工用棚架、工棚等临时设施,绝对不允许在施工现场住宿。 14 文明施工维护现场清洁,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15 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是完备和切实可行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清单、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书面报

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并需提供周报表予甲方。

16 乙方进场施工后,不得无理中途停工、推脱施工内容,否则甲方不予任何结算,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7 甲方交出场地后,乙方应自行复测所有高程、尺寸是否符合要求,若不符合要求应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甲方。若甲方交场后24小时内未收到乙方通知则视为所有标高、尺寸符合要求,乙方再以标高、尺寸不符合要求而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18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七天向甲方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完成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19 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20 有责任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优化施工方案,确保优质高速完成工程,但甲方不承担由此而增加的各项费用。 21 根据施工要求、设计变更、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本地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作

好自检和工程隐蔽验收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乙

方原因而引致的责任和经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2 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

现场人员及过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 23 乙方的材料进场、堆放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的安排,不得随意堆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其他分包商的

任何物料。

24 施工过程中及时清运因本工程产生之建筑垃圾,保持现场的整洁,创文明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垃圾应清理出本

项目区域,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5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工程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竣工和交付。 26 与其它施工单位互相 配合,交叉作业竣工并交付甲方使用。

27 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避免发生损坏;若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污染,由乙方负责

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按材料总价及返工工程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从工程款中扣除。

28 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二天内派人来修理,否则

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29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的人员必须在7天内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再支付任何款项并追究乙

方因此而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30 遵守本行政区域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区从事该项工程施工的资格。

31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及时提出,并立即停止设计错误部位的施工及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

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若乙方继续设计错误部位的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 乙方与总承包的配合 1. 乙方在配合中的责任

1.1乙方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乙方有任何问题应在检查、接收时提出,乙方一经进

场,视为对已完成的工程及场地确认并接收且无任何异议。

1.2总承包负责组织和主持与独立分包有关的协调会议,乙方应派项目经理参加。总承包每周召开一次独立分包工

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每季度一次的季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

1.3乙方在施工前须与总承包联系,核对清楚工程图纸与总承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一致。让总

承包了解其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进行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因自身失误,导致施工项目遗漏,并被其他工序覆盖的,则弥补遗漏项目导致总承包或其他独立分包人返

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5未经总承包协调、未与其他独立分包人配合、抢先施工,导致总承包或其他独立分包人返工的损失,由乙方承

担。

2. 总承包负责向乙方提供的配合设施:

2.1 总承包负责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接驳点,并供应调试所需负荷。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乙方自行

解决。水电费装表计量由乙方自行承担。

2.2乙方应随总承包的进度安排施工,以便在合理的工期内使用总承包的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所有因乙方不

能与土建工程进度协调而导致无法使用现有的机械设备和脚手架等设施,其工期和经济上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乙方与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的配合

1. 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因考虑到与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的协调配合和穿插施工,及因与总承包及其他独立

分包人在同一工作面内共同施工可能导致的工效损失。

2. 在施工过程中保持与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的经常联络,对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的配合提出要求,满足

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对乙方的配合要求。

3. 在隐蔽工程覆盖以前,以隐蔽验收记录通知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进行套筒、管线、铁件、孔洞预埋预留等,

并留有足够的工作时间以便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完成该类工作。

4. 对总承包及其他独立分包人在设计图纸上的不一致或施工中的工序矛盾应及早提出,以便甲方或总承包作出合

理的安排。

第十六条 验收及竣工验收

1. 乙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合同认定的材料产品,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否则,甲方有

权要求更换,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而不能按期完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每一工程项目大面积开工前,乙方必须先做样板并经甲方确认后才能大面积铺开施工。如乙方之样板在合理时

间内仍未得到甲方接受审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 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 乙方必须为甲方等监测部门提供协调工作,包括工作方便及有关文件提交。 5. 乙方必须有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6. 工程竣工时,乙方必须先向甲方提供全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图及报告肆份,甲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组

织验收。

7. 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应24小时内到

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由双方签字后方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甲方不按时验收,乙方可自检,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施工,甲方应予承认。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若复查合格,复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费用和返修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 竣工验收:

8.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须经过下述的内部验收、质量验收和完工验收。

8.2内部验收:工程内部验收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全部项目施工完毕具备内部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七(7)天通知甲方、监理进行工程内部验收,乙方应同时提供五(5)套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应于七(7)天内组织设计、监理、乙方等在约定的时间根据政府相关要求及合同进行工程内部验收,并在工程内部验收后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甲方不认可的,乙方应在工程内部验收后七(7)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

8.3专项验收: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供水供电、煤气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工程内部验收后,乙方根据政府相关验收要求申请、组织工程专项验收,甲方负责配合协助及提供相关资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三(3)天内

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

8.4质量验收:工程内部验收合格后,甲方确定工程质量验收日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乙方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手续,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如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后七(7)天内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承担整改的费用。 8.5完工验收:完工验收时乙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8.5.1全部竣工图纸和本合同范围的项目已全部完工;

8.5.2各种竣工资料完备(属外语的需翻译成中文)并齐备政府有关部门批核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8.6乙方具备上述条件及提出竣工申请后,甲方检查确认无误,验收后确认需修补的部份已完成,乙方同时已将全部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移交甲方,甲方将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实际完工证明书”注明竣工日期。

8.7甲方认为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发出催办函后,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如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工程移交

1.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双方负责人共同洽谈交接,办理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

发生损坏或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期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并不得因有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因乙方逾期交付而出现的已完工工程损坏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 工程移交后,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于保修期内任何情况下,无偿提供技术上之指导给甲方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业务往来

乙方的业务活动和行为不能影响及干扰甲方人员的正常工作,乙方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到甲方办公室进行业务活动如结算、支付工程款洽商业务等时,每次不能超过两人(甲方允许的人员除外),乙方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在施工现场和甲方办公地点或附近进行拉横额、聚众闹事等任何对抗行为,若乙方违反本条原则,甲方有权拒绝再支付任何款项和停止对乙方的有关业务活动,且每发生一次上述对抗行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不低于壹万元~壹拾万元整(RMB¥10,000.00~100,000.00元)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若乙方上述对抗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同,终止合同违约责任按合同条款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有关条款履行。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并追究乙方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资支付

乙方应妥善处理其劳资关系,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及检查并交纳相关费用,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其员工及农民工资,严禁拖欠及克扣员工及农民工工资。乙方已充分了解甲方的本合同条款中工资条款中工程款支付方式对其员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影响,乙方因欠薪与其员工及农民工造成的纠纷、诉讼等争议由乙方自行解结,一切与甲方无涉。

若乙方欠薪问题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甲方代为垫付乙方所欠工资时,甲方可先行代为垫付,垫付的工资可在甲方应付给乙方款项中扣除,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甲方所垫付工资总额之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若乙方因欠薪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终止合同,违约责任按合同条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反腐倡廉条约

为了使本合同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顺利履行,甲方、乙方商定,凡与甲方有业务往来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

及个人,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送礼,或以其他方式行贿;不得给甲方工作人员办私事;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打听有关商业秘密或委托他人了解有关商业秘密,甲方一经发现,即依法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甲方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举报,举报电话:(020)32079096;举报信请写明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寄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北暹岗村对面颐年园小区会所处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收。举报内容一经查实,甲方将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终止合同

1. 如乙方有如下的违约事项,甲方可即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其合同。甲方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不影响他拥有的

其他权利或补偿。 1.1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 1.2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或 1.3主要工程存有重大质量问题;或 1.4令进度被拖延2天或以上时;或

1.5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甲方要求移走不合规格工作或物料之书面指示,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 2. 若乙方的合同如前所述终止,在未有恢复和继续时,甲方和乙方的个别权利和义务如下:

2.1乙方不能把任何材料、机械、工具等物品迁离工地。甲方可雇用及支付其他人士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该等人士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送至和放在工地或邻近或乙方提供的中转场地,供本工程用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并可以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

2.2甲方在终止合同后14天内作出要求,乙方须将任何为本工程供应物料及/或施工的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工地现场的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乙方未予支付,甲方便可以支付给供货人或分包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必须清还给甲方。

2.3乙方在甲方要求时(但不能在要求之前)须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若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两天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以(唯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代为迁离和出售乙方任何前述的物品,并将出售所得减除费用后,由甲方为乙方代管。

2.4乙方须依下述的方式补偿甲方因终止合同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损坏。

3. 在本条2.1款所述的工程完成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但在该工程完成及其帐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

完毕后,甲方须证明甲方正当所花的费用金额和甲方因终止雇用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损坏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终止合同前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乙方须清还给甲方的债项;如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过前述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甲方须清还给乙方的债项。 4. 若乙方的合同如前述被终止,乙方须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及赔偿一切损失外,须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

总造价之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一)甲方

1. 未能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工程款。

2. 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退场地,甲方除应付给乙方停、窝工费(数量由乙方每天申报,甲方核

实,金额由双方协商计算,其中停工及窝工的人工费按30元/日/人计算,乙方自有机械按折旧计算费用,租赁机械按租金计算费用,不计算管理费及利润),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有机械进退场的,还应付给乙方进退

违约责任

场费。

(二)乙方

1. 工程质量及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2. 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之10%的违约金,且已完成的工程

甲方将不予结算。

3. 乙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约而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 因乙方的原因,本工程不能按合同双方约定的工期竣工(含节点工期),逾期在5天(含5天)以内的,乙方

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逾期在5天以上的,乙方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6000元违约金。 5. 乙方必须以自有施工队伍施工,不得把所承包的工程进行挂靠或联营等任何形式的分包,一经发现即终止本合

同,并按所完成工程造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发现后3天内,乙方无条件撤离施工场地,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条款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与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需赔偿由此而

引起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2. 乙方不得擅改有关竣工及结算资料,一经发现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工程结算总价2%~10%的违约金,违约金将

在工程款中扣除。

3. 乙方应向本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和各行业管理部门缴纳本项工程的各项税费。

4. 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设计方及

质监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余价值按甲方占60%,乙方占40%分成。

5. 乙方须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如乙方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死亡,乙方须按国家规定负责全部费用支出,

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保证其安全性而导致他人人身、健康受损害或他物受损坏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若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甲方代为垫付或支付该等费用的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项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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