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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饰资讯网
           合肥工业大学文件

         合工大政发〔2009〕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等12个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系、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学建设,实现创建一流本科教学的目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制定了《合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与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名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法》、《合肥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合肥工业大学教学项目与教学获奖奖励办法》、《合肥工业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及工作量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

二○○九年三月五日 合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以《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立项条件 1.连续培养了三届毕业生。

2.申报专业应有较强的学科支撑、良好的教学基础设施条件,富有特色的专业建设成果。

3.申报专业的建设方案能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明确的建设

目标和科学合理的专业发展规划。

4.申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社会发展需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注重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

5.专业教师队伍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合理,专业建设负责人水平高,具有教授职称。

6.按照学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切实提高教学各环节的质量,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7.培养的学生质量较高,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就业率高,用人单位的综合评价好。

第四条 申报立项步骤

1.学院(系、部)申请。由专业建设负责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书》,报教务处。

2.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系、部)推荐的专业进行评审,经学校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五条 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特色专业的申报立项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 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进一步充实专业方向内涵。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建立厚基础、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使“工程基础厚,工作作风实,创业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特色更加凸显。

第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坚持引才与引智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多渠道、多模式引进一批高层次的人才;

2.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以各种形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积极开展教学与科研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

3.制定和落实中青年教师的培养规划,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重视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以精品课程建设为载体,

进行课程体系的改革,建立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坚持基础理论和实践能力培养相结合,坚持教学内容贴近社会需求,坚持实践教学贴近就业岗位需求,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宗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

第九条 加强教材建设:建立科学的教材选用制度;组织教师、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共同编写实用的教材,突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在生产中的应用,建立合理、适用的教材体系。

第四章 特色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特色专业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由教务处负责特色专业建设的中期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专业建设期间,各学院(系、部)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专业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将进行定期检查,对未能达到阶段建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学校将取消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停止划拨特色专业建设经费和取消专业所在学院下一轮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特色专业完成建设任务后可申请验收,提交《特色专业总结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未达到验收要求的要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消其校级特色专业。

第十三条 由于特色专业负责人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所在学院(系)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特色专业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中期检查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即项目终止。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特色专业负责人负责。各学院(系)应保证特色专业建设的基本条件,落实相应的配套建设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省级、国家级特色专业按相关文件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批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合理、教学水平高的

双语教学师资,建设双语示范课程,提高我校双语教学水平和本科教学质量,确保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为指导,以《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内容 第二条 课程建设目标

通过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建设,旨在形成与国际先进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接轨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具有一定示范性和借鉴意义的双语课程教学模式,为培养学生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意识与能力,落实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发挥作用。 第三条 课程建设内容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建设内容包括双语师资的培训与培养、聘请国外教师、专家来校讲学、先进双语教材的引进与建设、双语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优秀双语教学课件的制作、双语教学经验的总结等。同时,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共享相关教学资源,以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审批 第四条 课程基本要求

申报建设的双语示范课程应具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至少已面向三届学生开设,修习该课程的学生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双语教学效果良好。鼓励有关学科专业以系列课程形式申报。 第五条 师资队伍要求

申报课程的负责人原则上要有出国留学、进修学习的经历,具有讲师以上职称。课程组成员结构合理、外语水平较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好。鼓励聘请国外教师、专家来校进行双语教学工作。课程师资队伍中有外籍教师参与任教的,优先立项建设。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课程除了按要求填报《合肥工业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书》外,还需提供该课程授课教案、英文教学大纲、教材介绍、习题、实践(实验、实训、实习)指导、试卷及参考答案、参考文献目录、课件及其他课程资源等课程档案材料;课堂教学有关作业、教研活动记录、同行听课记录、学生评教、教师评学材料及有关教学过程材料;课程负责人不少于45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

第七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教材、学习资料和网络资源等,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引用和参考第三方的资料与成果,须注明。

第八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的评选程序

1.学院(系)初审。课程负责人向学院(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书》,写出课程建设报告。

2.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双语课程进行评审,确定拟建项目名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学院(系、部)负责,教务处对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的进展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课程负责人负责。在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阶段检查和评估中,对建设迟缓、无明显起色的课程将停止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经费的资助。

第十一条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结项后,提交《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总结报告》,学校组织评估验收,实现建设目标并符合标准的,学校将授予本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省级、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内涵和建设目标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先进的实

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和显明的特色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现有的实验室(中心)为基础,优先选择教学覆盖面广,学生受益面大的实验室(中心)进行建设。通过对现有的实验室(中心)进行调整、重组和优化,形成学科特色鲜明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三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其主要内容为: 1.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

学校教育理念和教学指导思想先进,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2.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

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3.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

学校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

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4.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

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5.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

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6.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

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7.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

实验教学效果显著,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辐射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创新成果丰富。 8.显明的特色

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特色显明。

第四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原则和申报要求

第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遵循先建设、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学校将根据各实验室的不同性质和建设水平创造条件,在现有实验室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设一定数量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积极向上级申报建设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全校各实验室的前期建设和利用对照《合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一)达到申报要求后,可申请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

项,制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规划。 第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要求

⑴具有高水平教授负责、组合优化的实验教学团队,教学效果突出。

⑵教学覆盖面广,具有规模化的实验教学环境。 ⑶具备网上开放教学、开放管理的条件。

⑷具备申报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基本条件。

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制订科学合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注重实验教学观念的更新、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创造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和安全环境配置条件、运用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实验教学效果和质 量,建设特色显明的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的程序和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二),教学单位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评审标准和各申报实验室(中心)的建设与利用情况组织评审,确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名单,由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负责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三)。该任务书作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过程评价和成果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申报建设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必须是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六章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为学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申报、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对已立项建设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不同级别,并根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见附件四)分期拨付。经费主要用于完成建设任务所需软件与教学资源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行日常监督与年度评估,评估工作由教务处组织有关校内外专家进行。对评估不合格的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取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停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对评估不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

心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合格的,停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肥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决定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以《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学校构建“三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即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开展改革与创新,促进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教学运行、管理机制和教学组织形式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构建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的培养体系,形成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满足国家对社会紧缺的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和应用人才的需要。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组织开展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和实践,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的教学创新成果;

第四条 推进教育教学理念、人才培养模式及管理机制创新,为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新思路、新经验和新方法;

第五条 鼓励跨学院(系、部)、跨学科联合建设人才培养改革创新实验区,倡导和支持各学院共享师资资源、互相开放教学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联合组织开展教学观摩活动等,逐步构建院际教学协作平台; 第六条 支持各学院积极引进和吸收优质教学资源,注重开展教学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教学创新水平。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立项申请

1.申请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综合性配套改革,突破旧有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培养目标明确;对本领域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或应用型人才培养具有较为

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具备较为完整和独特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点突出;人才培养预期效果好,对本领域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申请项目时需填写《合肥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书》,学院(系、部)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核算等内容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项目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评选办法

1.申报项目由教务处组织评审,评审方式采取材料审查、答辩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人才培养模式则新实验区的学院(系、部),应认真总结经验和成果,从基本条件、指导思想、培养方案、保障体系、创新性等方面进行答辩。

2.经答辩、评审、考察通过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由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批准,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中期检查

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期为三年。建设期内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学校将从基本条件建设、指导思想、培养方案、保障体系建设、培养效果及创新等方面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成效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项目需整改,整改不彻底的项目将取消经费支持。 第十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建设期满后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每个项目须提交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总结报告》。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三个月之内,经整改完毕后,可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在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基本要求,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评选。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1. 批准立项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中期检查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即项目终止。

2. 建设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实验区负责人负责,学院、教务处监督管理。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的更新培训、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省级、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按相关文件执

行。

    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课程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精品课程建设及课程重组,实现课程内容和课程结构的整合和优化,形成开放的、多元的、动态的、课程间有机衔接的现代课程体系。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通过精品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和学术梯队,并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

第四条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新颖、信息量丰富,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形成理论授课、实践教学为一体的完整的课程体系,体现新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正确处理好单门课程建设与系列课程改革的关系。 第五条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建设。合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传统的教学思想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管理。精品课程要使用网络进行教学与管理,相关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网并免费开放,鼓励将网络课件、授课录像等上网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带动其他课程建设。

第六条 教材建设。精品课程教材应是系列化的优秀教材;可以由主讲教师自行编写、制作相关教材,也可以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第七条实验教学。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并重,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环节,通过实验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精品课程主讲教师要亲自主持和设计实验教学,要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鼓励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和研究型课程,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对本科生已连续开设三年以上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部分专业课程。

2.具有符合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发展要求的,具有良好建设基础的课程。 3.课程负责人应具有教授职称(个别学科可适当放宽)。

4.有关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有电子文档(材料齐全,能实现上网共享)。

5.精品课程应优先从省级重点建设课程、校优课程、教学建设专项课程中遴选。

第九条 申报、立项

1.课程负责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申报书》,交所在学院。

2.各学院在本单位组织初选,确定推荐课程,提出推荐意见后交教务处。

3.教务处对申请课程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提交校精品课程评审专家组。

4.各申报课程负责人向校精品课程评审专家组进行报告及答辩,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报学校审批。

5.凡由各级教学名师负责的课程,在申报校级精品课程时将予以优先考虑。

6.我校向上级部门推荐的精品课程从校级精品课程中遴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建设周期。校级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 课程建设管理。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课程建设小组、制定建设计划,把握好项目的总体水平和研究、实践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经费。精品课程负责人在课程建设期间应认真负责,参照《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建设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精品课程建设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学校上报课程建设进展情况,保证精品课程上网资源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对其维护和更新。课程所在学院要加强对精品课程建设的领导与检查督促。教务处负责对精品课程建设的领导以及项目的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年度检查。校级精品课程应每年接受学校组织的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校级精品课程,学校将停拨精品课程建设经费,但保留其一年内申请复查资格。复查合格,继续按照精品课程建设指标体系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期满,由课程负责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检查(验收)表》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体系》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学校将创造条件向省、国家推荐高一层次精品课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按相关文件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施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更好地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二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能对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 2.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的改革力度。

3.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4.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的研究方案设计、明确的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校根据总体改革与发展目标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教育教学研究立项工作,先公布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指南,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评审确定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对国家、安徽省及学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较大的作用;

3.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预期能取得较好的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应用和推广的价值; 5.项目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6.省级立项项目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推荐申报。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通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认定书》,并根据项目认定书提交的成果内容,形成立项和研究经费分配方案,报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 第十条 立项结果及研究经费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一般分二次下拨,项目认定书签订后,下达第一期资助经费(50%);项目负责人在研究中期应按时提交《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并附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经检查审核后下拨第二期经费,不按规定报送的,将停拨第二期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统一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按研究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截留。严禁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经费转往校内外其它账户。

第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使用实行审核制度。在项目中期检查前,项目组必须将经费使用情况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对项目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凡未经审核的项目,将暂停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各类项目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做出项目经费总决算,由教务处、财务处认定。中止、撤销的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并对已使用的经费进行财务审核。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研究的正常支出,但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允许项目组提取项目总经费的15%作为特殊支出费用(合工大政发[2003]105号),由项目组长掌握,用于教师的加班,学生的“三助”津贴以及专家咨询费用。 在项目结束后,剩余经费不能提取现金,结余部分转为再研究的经费补充。 第十六条 对于经费管理不善的,学校将酌情采用通报、撤销项目、取消项目资格等措施予以惩处。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

(系)负责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负责教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鉴定及成果评奖等工作,同时制订促进项目顺利开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控制在2~3年内完成。项目负责人每年按时将《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表》报送教务处;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并附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研究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项目的组织落实、经费使用、项目进度等情况。对组织不力、管理混乱、研究进度缓慢等不合格的项目,减拨或停拨后续经费,直至撤消立项,收回经费,项目主持人三年内取消申报课题立项资格。对少数取得阶段性优异成果的项目将根据情况予以追加投入。

第二十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七章 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凡接受学校教学研究经费资助的教学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二条 结题验收会由教务处主持。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工作:

1.完成《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认定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或《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一式四份)。

3.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内容包括:

(1)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

(2)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3)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 (4)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

4.对拟结题项目,除有实践性内容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 对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文章;

(2) 省级教学研究一般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文章;

(3) 对省级教学研究重点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文章;

(4) 对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时必须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文章,其中至少有1篇核心期刊论文。 (5) 研究论文必须注明受到项目基金资助

5.项目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中填写单位意见。

6.验收会召开前一周内,以学院为单位向教务处提交拟结项项目的《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项报告书》或《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项

报告书》及《×××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由教务处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经费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成果鉴定。鉴定会由学校主持,鉴定程序与验收程序基本相同。填写的表格为《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或鉴定由校内外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验收或鉴定会专家组由校内外同行组成,一般不少于5 人。专家组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项目申请书和认定书应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验收或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凡验收或鉴定不合格或未完成认定书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鉴定的,将依据追究项目主持人的责任,同时取消其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报教研项目资格。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激励

第二十六条 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改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

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一般每2 年举行一次优秀教学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将在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推荐。

第三十条 激励政策

1. 教师参与教学研究课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量认定。

项目研究的工作量计算公式:

式中:项目研究期间的总工作量,单位,学时; 25教时/千元;

项目总经费,单位,千元;

项目类型系数(按社会科学类项目计3);项目层次级别系数; 值表国家级项目

3.0

省部重点项目

2.0

省部一般项目

1.5

校级项目1.0

对项目按期完成并已结项或鉴定的予以工作量认定,对无故拖延的项目,均不计算和分配教研工作量。

2.在学校进行的岗位考核和职称评审中,教研项目与科研项目同等对待。 2.在学校进行的岗位考核和职称评审中,教研项目与科研项目同等对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含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立项的教育研究项目,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经费和项目管理。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相关的文件若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提高我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团队是指以教授(个别学科可为副教授)为带头人,以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及教辅人员为主体,以院(系、部)、研究所、教研室、实验室、教学基地和实训基地等为建设单位,以课程(群)或专业为建设平台,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老中青搭配、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的教学业务组合。

第三条 教学团队作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重要组织,其目的在于落实“质量工程”,开发教学资源,推进教育创新,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推进教学工作的老中青相结合,发扬传、帮、带的作用,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

第四条 学校构建“三级”教学团队,即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团队。教学团队将重点围绕通识教育课程(群)、专业主干课程(群)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学科竞赛等)进行建设。

第二章 建设原则、目标与职责

第五条 教学团队的建设要以规范化、标准化为准绳,以创新性和特色化建设为追求,大力推进相关方面的建设工作。

1. 教学团队要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任务需要,做好课程或课程群建设、学术带头人与学科梯队建设、师德师风和团队精神建设,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并对教学研究成果加以应用。

2. 教学团队要有长远的发展规划、中短期的建设目标,必须保持团队的相对稳定性,要通过各种渠道吸引人才,不断充实团队的实力,确保教学团队的可持续性发展。教学团队要求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和高标准的建设目标,瞄准国家级教学团队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有限度地分期建设,宁缺毋滥。

第六条 通过创建教学团队,形成新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教学

改革与教学建设任务并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进一步激发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有效指导,进一步提升教师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促进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为提升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贡献,并在国家级精品课

程、教学名师、特色专业和教学团队中具有某一方面的突破。 第七条 教学团队应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1.更新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模式; 2.推进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

3.组织规划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4.加强科学研究与教学的结合,探讨研究性教学; 5.加强课程的教材、实验室及相关实训基地的建设;

6.组织指导学生参加科研实践、自主创新活动和各类学科竞赛; 7.落实教师的培养和梯队建设,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8.组织申报精品课程、教学名师、特色专业、教学团队、规划教材、教改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等。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教学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职称,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坚持为本科生授课,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3.熟悉所在团队各个教学环节,特别是系列课程的教育改革趋势,能指导课程体系、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第九条 教学团队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原则要求:以单一课程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2名;以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或正高职称教师不少于1名;以课程群和系列课程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3名,以专业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教授不少于5名。教学团队具有较好的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团队主要成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十条 教学团队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梯队建设等方面应有一定的基础和明确的思路与规划。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部)根据发展实际申报组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跨院(系、部)组建。

第十二条 申报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校级教学团队申报表》,经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了解学科(专业)、行业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验/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积极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多媒体课件建设和网络课程建设等。组织申报各级精品课程、规划教材等。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以专业建设为基础的教学团队要明确专业理念,做出完整的建设发展规划、实践教学计划、课程群设置规划与核心课程建设规划、专业教师队伍的培养计划及方案等,要健全和落实专业建设中的有关制度,制定专业学术活动的规划,并不断提高专业建设的目标。

第十七条 师资队伍。建立合理的教学梯队人员,特别要重视团队内青年教师的传、帮、带,提高整体教学水平,培育各级教学名师。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并把相应成果运用到教学活动中,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总结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成果,组织申报各级教学研究项目和各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团队设置团队带头人1名,实行带头人负责制。 第二十条 校级教学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团队申报书》的要求,立项第二年进行中期检查,第三年进行结题验收。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由教务处负责,教学团队建设由所在学院(系、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教学团队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中期检查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即项目终止。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由团队带头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期满后,教学团队需提交《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团队建设总结报告》,学校组织评估验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创造条件向省、国家推荐高一层次教学团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按相关文件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名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一流本科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学效果突出、教改成绩显著的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学校决定启动教学名师队伍建设计划,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名师队伍建设分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层次。校级分为“校级教学名师”和“最受欢迎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承担本科基础课(含公共课、技术基础课和实验课)和专业主干课教学任务的一线在岗教师。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学工作,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本科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教学任务;自申报之日起三年内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00教时。

第四条“最受欢迎教师”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教学方法先进,过程规范,要求严格,效果优良,课堂教学受到学生的广泛欢迎与好评。

(2)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教学能力强,教学水平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取得较好的成果。

第五条“校级教学名师”除具有“最受欢迎教师”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帮助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在课程内容体系、教学方法及手段改革、教材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性的工作。教学思想先进,教学效果优秀。

(2)参与国家级教改项目并取得公认的成果;主持省级教学改革项目;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在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改论文。

第六条 凡获得国家、省部级有关教学工作奖励的教师和被评为各级“精品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在申报校级教学名师时,将予以优先考虑。“省级教学名师”从“校级教学名师”中遴选。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教师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名师申请表》; (2)院(部)进行学生测评、筛选、推荐; (3)校专家组评议,教务处审核;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激励政策

(1)被评为“最受欢迎教师” 的教师,由学校颁发“年度最受欢迎教师”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3000元。当年可资助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一项,经费不超过3000元,所申请的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2)被评为“校级教学名师”的教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4000元。当年可资助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一项,经费不超过5000元,所申请的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3)被评为“省级教学名师”的教师,学校按《合肥工业大学教学项目与教学获奖奖励办法》执行奖励政策。当年可资助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一项,经费不超过10000元,所申请的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4)被评为“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教师,学校按《合肥工业大学教学项目与教学获奖奖励办法》执行奖励政策。当年可资助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一项,经费不超过20000元,所申请的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5)获得校级、省级或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时的待遇等同于同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获得校级、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牵头申报校级“精品课程”及“特色(教改示范)专业”等质量工程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旨在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学习、自主实践和勇于创新能力。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注重过程、兴趣驱动、

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立项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基本素质和潜能的学生。具备上述条件的本科生均可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跨专业、跨年级、跨院系联合申报。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五条 立项项目应以创新性实验为手段,以提高创新实践的能力为目的,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企业研发、自然界或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

第六条 立项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器材的选购、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分校级项目和国家级项目两类,校级项目完成期限为1年,国家级项目为1~2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查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初步评审。

第九条 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次指导项目一般为1项。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第十条 学校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名单并上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1.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四方签订项目合同书。

2.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实施需要核定项目经费。

3.学院(系)负责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并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上报说明是否进一步支持;负责校级项目的结题验收。学校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4.学院(系)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国家级项目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填写经费报销单→指导教师审核→教务处审批→财务处报销。校级项目报销程序:项目负责人填写经费报销单→指导教师审核→院(系)“创新计工委”相关负责人审批→财务处报销。 2.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国家级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审批。校级项目经费由学院(系)“创新计工委”相关负责人进行管理审批。

3.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进行相关调研、学术交流等。

4.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十三条 项目一旦立项,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1.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经审查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2.研究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报学校批准。

3.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学校将终止该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学院(系)负责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定,评定时,一般要进行现场测试和结题答辩,给出项目评审结题意见。

3.学校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抽查,对结题合格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各院(系)为各项目组提供场地、设备方面的支持,全校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均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营造创新教育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相关活动,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

源的机会。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1.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创新性实验项目,向项目组成员提供各种层次的科研和教学条件。

2.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生提交项目成果,可申请创新学分。

3.完成项目优秀或完成项目且产生重要知识产权的学生,在申请参加国内外竞赛、推荐为免试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等方面将享受一定优惠。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教务处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校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2.各学院(系)成立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牵头,负责本学院(系)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其成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合肥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校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专门人才,依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励目的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质量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

量,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优秀的创新人

才。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指:

1.在我校高等教育教学中,在转换教育思想和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有关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及上款规定,通过立项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1.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成果。

2.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成果。

3.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省或本校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学认真,有连续三年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 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办法,由各学院(部、处)按学校下达限额范围,从各级已结项的教学研究项目中和已完成的质量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推荐的教学成果奖,须提交《合肥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纸质一式四份,电子版材料一份)。教学成果为教材的,须提交样书(一式二本或二套)。

第十条 学校成立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其职责为: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2.研究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并提出意见; 3.审核推荐的成果材料; 4.审定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若干(视学科而定) 其职责为:

1.确定参评成果;

2.负责各自有关学科范围内教学成果的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须有参加投票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二等奖从三等奖中产生,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

第十三条 评审的教学成果奖,向全校公布。若有异议,须在公布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评审办公室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若在2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数额为:特等奖每项奖励6000元,一等奖每项奖励4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奖金的所得税由获奖者承担。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

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一经查出,取消已评成果,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批准后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合肥工业大学教学项目与教学获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全校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教学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项目奖励

1.本办法中的教学项目是指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和质量工程项目。

2.国家级项目按当年实际到帐经费的3%发放奖励;省部级计划项目按当年实际到帐经费的2%发放奖励。 第三条 教学获奖奖励

1.本办法中的教学奖励是指各级各类教学研究成果奖、教学名师奖、教坛新秀奖和多媒体课件奖等。

2.获国家级教学奖励,每项按国家实发奖金额的1:3给予配套奖励。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奖项,每项按国家实发奖金额的1:1.5给予配套奖励。学校排

名第三及其以后的奖项,其配套奖励金额按前一排名的20%计发。 3.获省级教学奖励,每项按省实发奖金额标准的1:1发放配套奖励。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奖项,按以上标准的50%发放奖励;我校为第三获奖单位的奖

项,按以上标准的10%发放奖励。 我校为第四及以后获奖单位的不发配套奖励。

4.国家级、省级教学获奖不发奖金的,学校按以下标准发放奖励。

国家级特等奖20000元,省级特等奖8000元,一等及以下奖按前一等级奖的50%执行,优秀奖不发配套奖励。不分等级的奖项按二等奖执行。集体获奖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个人获奖项目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5.仅有个人获奖,无我校作为获奖单位的奖项,学校不发配套奖励。

第四条 其他

1.申报各级各类教学项目及其奖励,须在申报前征得学校同意。

2.奖励津贴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3.本标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及工作量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质量工程立项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上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文件并结合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或停止拨付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四条 立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1.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2.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在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3.项目负责人收到经费后,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提交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超过总经费的15%);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 4.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出版书籍、发表论文版面费,相关教材建设费等;

5.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的支出的费用;

6.实验材料费:用于项目研究、实验等必备设备的材料费用;

7.其它费用(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工作量认定

第六条 教师承担质量工程项目,完成相关工作,获得相应工作量。学校按项目进行工作量核定,项目组成员的工作量比例有项目负责人按工作分配。

第七条 对项目按期完成并已结项或鉴定的予以工作量认定,对无故拖延的项目,或因项目组原因被取消的项目,均不计算和分配工作量。

1.项目(不含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总工作量计算公式:

式中:完成项目的总工作量,单位:学时;

25学时/千元;

项目总经费,单位:千元;

项目类型系数(按社会科学类项目计3);项目层次级别系数;

值表

国家级项目

3.0

省级项目2.0

校级项目1.0

2.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工作量核定:

国家级项目150学时

省级项目80学时

校级项目50学时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在学校进行的岗位考核和职称评审中,教研项目与科研项目同等对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务处网站下载):

附件1.合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2.合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3.合肥工业大学特色专业检查(验收)表附件4. 合肥工业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申报书

附件5. 合肥工业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评审指标体系附件6. 合肥工业大学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检查(验收)表附件7. 合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附件8. 合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9. 合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附件10.合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及工作进展情况表

附件11.合肥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附件12.合肥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申报书

附件13.合肥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4.合肥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检查(验收)表附件15.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申报书

附件16.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7.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检查(验收)表附件18.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附件19.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认定书附件20.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附件21.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度表附件22.合肥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结项书

附件23.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表附件24.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附件25.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结项书附件26.合肥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量分配认定表附件27.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团队申报书

附件28.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团队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9.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团队检查(验收)表附件30.合肥工业大学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

附件31.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32.合肥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33.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附件34.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工作记录本附件35.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展报告附件36.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附件37.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中止申请表附件38.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附件39.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40.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方案附件41.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细则附件42.合肥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附件43.合肥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填报说明附件44.合肥工业大学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 主题词:印发 本科教学 质量工程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 教务处 2009年03月05日 印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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