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结式“V累”的句法语义分析及其理论蕴涵
施春宏
北京语言大学对外汉语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3
提要
*
文章通过特定个案的分析来探讨句法构造过程中原则和规则、规则和例外、理论和事实之间的关系等
相关理论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学界对动结式“追累”的语义理解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指出“追累”如果出现“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这种释义则是动结式论元结构的整合原则及其规则所不允许的,并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如果认同这种释义的存在,则至多只能将它看作句法规则的特例而不能视为通例,因而对它所提出的各种句法规则都是特设的,而特设性规则是不能经受数据完备性和可靠性检验的。句法构造是在原则支配下的系统而精细的规则化过程,规则系统中的例外应该是极为有限而又可以通过附加某个条件得到解释的。文章还借此探讨对句子理解的语感差异问题,认为输出型语感比输入型语感在建立规则时有更高的参考价值。关键词
动结式 论元结构 概念结构 例外 通例 输出型语感
中图分类号 H14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9484(2008)03-0242-17
1引言
动结式“V累”中的述语动词V可以是一价的,如“走累”、“站累”;可以是二价的,如“骑累”、“洗累”;也可以是三价的,如“教累”、“送累”。对V是一价和三价的情况,不见学界有什么讨论;而对V是二价的动结式,则有不少分歧。当V为二价时,可以形成这样的三种句法结构形式(暂不考虑“把”字句和“被”字句):
(1)a.张三追累了 (1)b.张三追李四追累了 (1)c.张三追累了李四
其中,(1)b属于动词拷贝句(verb-copyingconstruction),如果其中的拷贝内容“追李四”不出现,就变成了(1)a,两者语义结构相同。因此(1)a可以看作(1)b的省略形式。对这两句的释义,学界没有争议,都是指“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可是对(1)c的释义,则有很大的争议。
Li(1990,1995)、Cheng&Huang(1994)、Gao(1997)、Huang&Lin(1992)、王玲玲和何元建(2002:49-50)、李亚非(2004)、熊仲儒(2004:114、184、248)等为代表的生成语法文献中都认为(1)c这句话虽
〔1〕
然在逻辑上有四种释义可能,但只有其中的三种释义可以成立,即:
(2)张三追累了李四
(2)a.张三追李四,李四累(有致使义) (2)b.张三追李四,张三累(无致使义)
[收稿日期]2007年10月6日 [定稿日期]2008年3月31日*
本项研究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5BYY044)和北京语言大学科研项目(项目批准号:07YB03)的资助,谨此致谢。同时感谢《语言科学》匿名审稿专家的修改意见。
〔1〕不同文献中的具体用例不同,有的用“陶陶追累了友友了”,有的用“我追累了(那头)野猪”,有的用“宝玉骑累了(那匹)马”等。在不引述文献的具体内容时,这里统一用“张三追累了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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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李四追张三,张三累 (2)d.李四追张三,李四累(有致使义)
排除的是(2)c这样的释义。而且(2)a和(2)d有致使义,而(2)b没有致使义。至于作为致使结构的“追累”为什么可以不表达致使义,一般都语焉不详。
非生成语法的学者如Her(1997:140-142)和宋文辉(2003:11)、沈家煊(2004)等也认同这三种理解。他们分别从词汇功能语法(Lexical-FunctionalGrammar)和认知语义学(CognitiveSemantics)的角度对这三种释义做出了不同的解释。
然而,有的学者认为(2)b的释义并不存在。当然,这些文献中基本上没有明确讨论过这个句子,但根据他们所作的陈述或所建立的规则来推断,应该如此。如马真和陆俭明(1997)在讨论“形容词作结果补语所形成的述补结构带宾语的情况”时指出:“形容词充任的结果补语如果在语义上指向述语动词所表示的行为动作的施事,由此形成的述补结构一般不能带宾语。”下面是该文中的几个相关用例:
* (3)说冲话了 *干累活儿了 *说糊涂了许多话
*
其中“干累”的语义结构是“某人干活儿,某人累”,这跟“追累”做(2)b理解时的语义结构是一致的,但该文认为不能作此理解。李讷和石毓智(1997)、石毓智(2000,2003)也持这种看法。
对(2)b释义的理论否定更多地来自于对动结式论元结构及其配价的分析。凡是从论元结构理论来分析动结式配价的文献,如郭锐(1995,2002)、王红旗(1995)、袁毓林(2001)、施春宏(2003,2005,2006b)等,都可以从中推断出(2)b的释义并不存在。不考虑技术层面的差异,他们的基本看法是,在无标记结构中,动结式(VR)之前的论元只能来自于V所支配的底层论元,VR之后的论元只能来自于R的论元;如果V和R有同指的底层论元,那就需要其他的提升策略来规范操作过程。虽然他们提出的处理方案并不一致,甚至有很大争议,但不影响他们之间对“追累”语义理解的一致性,即如果存在“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这样的语义结构,那么其中的“李四”便不能出现在“追累”之后进而形成“张三追累了李四”这样的句法形式。
既然对(2)尤其是(2)b的理解存在着如此差异,就有必要在规则乃至原则的层面进一步揭示和解释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说来就是,在原则层面上讨论语义结构(或者说概念结构)对动结式整合过程的制约作用,在规则层面讨论动结式所支配的相关论元(或者说事件角色)的句法配置方式和过程,在原则和规则的互动关系中,实现原则的规则化过程。同时,我们还需要检验各个理论所赖以建立的语言事实,考察理论和事实的契合情况。如果一个理论是建立在局部的、不甚可靠的事实数据基础之上,那么这个理论的效度就值得怀疑。
为了说明的方便,这里先对动结式所表示的事件结构及其语义结构作个简单的说明。大凡研究动结式的句法结构和语义关系的文献,都将它看成一个复合结构,代表的是一个复合事件,即致使事件(causativeevent,又称使役事件),它由使因事件(causingevent)和使果事件(causedevent)这两个子事件整合而成,分别由构成动结式的述语动词和补语动词来代表;两个子事件之间存在着一种致使关系。在致使结构中,一般将致使关系的引发者即致使者称作致事(causer),将致使关系的承受者即受使者称作役事(causee),以区别于底层动词(述语动词和补语动词)所支配的施事和受事。在现代汉语中,由于述语动词和补语动词是紧邻的,其间没有句法位置,因此这种语义关系和结构方式会影响到述语动词和补语动词所支配的论元的句法配置。各种理论背景对动结式的语义结构或概念结构及其句法配置的分析都是或隐或显地建立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
下面我们先分别讨论在不同理论背景下赞成(2)有三种释义的分析过程,然后提出我们的看法:(2)b这种释义是动结式论元结构的整合原则及其规则所不允许的;并从理论和事实两个方面来论证: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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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2)b这种释义的存在,至多只能将它看作句法规则的例外(例外的存在也是有明确的条件的)而不能视为通例,因此对它所提出的各种句法规则都是有局限的。由于对与(2)相关的很多用例,学界的语感差异很大,我们还通过规则和例外的关系的分析来探讨这种语感差异的原因,并就语言学中的语感调查提出一些想法。本文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对“V累”这个特定个案的分析来探讨句法构造过程中原则和规则、规则和例外乃至理论和事实之间的关系。
2生成语法理论的分析
关于生成语法理论对(2)的三种释义的解释,宋文辉(2003:112-117)、沈家煊(2004)已经做了很深入的分析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赞同他们的精辟分析,只是觉得还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一是因为我们的分析角度有差别,二是我们将通过对更多生成语法文献的解读来分析生成语法文献中提出的种种解释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行文简洁,我们尽可能少地与上述两篇文献的相关分析重复,并将分析重点放在动结式论元结构的构造过程上。
为简明起见,这里先以“宝玉骑累了马”来说明(2)a和(2)b的释义问题,因为生成语法文献中虽然
〔2〕用例不同,但基本上都认为“宝玉骑累了马”及其相关的句式是个歧义句,可以有两种理解:
(4)宝玉骑累了马
(4)a.宝玉骑马,马累了 (4)b.宝玉骑马,宝玉累了
在考察动结式VR的文献中,长期存在着一种争论,即V和R谁是动结式的中心问题。这里撇开语义重心的说明,即便只考虑句法中心,主要有两种认识:述语动词V中心说和补语动词R中心说。一般而言,大凡主张V中心说的都认为有这两种释义,如Cheng&Huang(1994)。而(4)b的释义一般不为R中心说的人接受,但也不完全如此。如Huang&Lin(1992)认为动结式的结构中心不确定,但具体到(4),“骑累”的结构中心是补语动词“累”,该文也认为(4)可表(4)b义。
然而,本文认为(4)b的释义并不存在,相关文献中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理解,是由于非句法因素干扰的结果。我们来简单地看一下具有代表性的Li(1990)、Cheng&Huang(1994)和Gao(1997)的分析,其中涉及很多理论问题。
关于(4)或(2)的释义问题,Li(1990)考察得比较早。该文是在核心特征渗透(head-featureperco-〔3〕建立在生成语法理论基础上的核心特征渗透分析模型在分析句式的lation)的理论前提下分析的。
构造过程中具有方法论的价值,而且其操作性很强。所谓核心特征渗透,简单地说,就是指核心成分的句法和语义关系投射到句法结构中来,这里的句法和语义关系主要指的是动词的论旨角色及其因凸显程度差异而形成的层级关系(hierarchy)。同样,对一个具有句法核心的复合结构而言,核心成分的论旨角色及其凸显关系向复合结构渗透时一定被复合结构在论旨网格(theta-grid)中得到严格遵守。生成语法文献一般将动结式看作由两个动词构成的动结复合词(resultativeverbcompound),在这个复合词中,既然V是核心词,V的论旨关系就应该在复合词VR的论旨网格中体现出来,V的语类特征(categorialfeature)决定了VR的语类特征。Li(1990)采取的是R的论元跟V的哪个论元具有等同
〔2〕我们之所以这样处理,除了说明的方便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认为(2)d这样的理解在句法生成过程中别有来源,后文将对此作出说明。至于“宝玉骑累了马”中没有出现类似(2)d的理解,是受到词汇的语义选择限制(selectionalrestriction),而非句法规则制约,一般不会将“宝玉骑累了马”理解成“马骑宝玉,马累了”。也就是说,这是规则提供的可能性和交际表达的现实性的关系问题。
〔3〕施春宏(2007)论证了核心特征渗透理论在动结式致事提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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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ntification)关系及相关论旨角色在层级关系中凸显程度的差异这一思路来说明(4)产生歧解的原因的。假设“骑”的论元及其关系是〈1,2〉,其中〈1〉比〈2〉凸显;“累”的论元是〈1'〉。在构成动结复合词时,“骑”的核心特征向复合词渗透,即〈1〉在复合词中仍处于凸显的地位;而“累”的论元可以跟“骑”的任何一个论元有等同关系。这样,就可以得到两种解释:当〈1'〉跟〈1〉等同时,得到〈1-1',2〉的结果,即“宝玉骑马,宝玉累了”;当〈1'〉跟〈2〉等同时,得到〈1,2-1'〉的结果,即“宝玉骑马,马累了”。这种思路在Li(1995,1999)以至李亚非(2004)中得到进一步深化,但理论侧面和技术手段有很大调整。
然而,这种结果跟致使关系是不完全协调的,因为在(4)b这种释义中,“马”并不充当整个致使结构的受使者,却占据了动结式的役事的句法位置。虽然我们可以假设(4)b并不具有致使关系,正如认为(2)有三种释义的文献认为(2)b的读解没有致使义一样,但这种说明多少让人产生特设(adhoc)的怀疑,因为在语义结构“宝玉骑马,宝玉累了”之中,明显地存在“(宝玉骑马)致使(宝玉累了)”这样的致使性语义关系。认为(4)b或(2)b没有致使义的原因恐怕是这样的:由于我们已经认定表达“宝玉骑马,宝玉累了”这种语义结构的句法形式应该是“宝玉骑累了马”,而这个句法结构中“骑累”所支配的两个论元“宝玉”和“马”之间不存在致使关系,所以这种语义结构中就不存在致使关系。然而,一个具有致使关系的语义结构在形成句法结构后却不再具有致使关系了,而这里又没有什么特殊的动因,这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显然,最大的可能就是我们所“构造”的句法结构的形成过程及其结果是不合式的(illformed)。也就是说,按照Li(1990)的推演,“骑”〈1,2〉与“累”〈1'〉的论元等同关系在组合上只有上述两种方式,但这两种组合方式是否都通过“宝玉骑累了马”这种句法结构来表达,便存在着疑问。(4)b的这种释义还有一个问题不好回答,即“宝玉骑马骑累了”这种动词拷贝句恰恰表示的就是“宝玉骑马,宝玉累了”这个意思,为什么(4)b的语义结构应该形成“宝玉骑累了马”而不选择“宝玉骑马骑累了”这种语义关系更明确、更适应动结式整合过程系统性的结构形式呢?除非有特殊的动因,否则就不好说明。其实,更大的问题还是来自于本文第5部分对“宝玉骑累了马”所作的平行性变换后与语言事实所发生的冲突。
Cheng&Huang(1994)的处理方式跟Li(1990)基本相同,但讨论了V的具体功能类型对动结式的具体功能类型的制约作用。他们认为,(4)在表达(4)a义时,“马”被当作动结复合词表示的合成事件的一个论元,而在表达(4)b义时,“马”只是V所表示的活动的一部分,而不参与VR的事件结构的合成。这种理解显然跟他们的理论基础不协调,因为他们认为整个动结式的事件结构类型是依赖于V的结构类型的,此时又说V的某个论元不参与VR的事件结构的合成,这便是一种硬性规定。而且它无法说明“这匹烈马把宝玉骑累了”(宝玉骑这匹烈马,宝玉累了)中的致事“这匹烈马”的语义来源及其地位。因此,(4)b的释义如果存在的话,也只能看作VR事件结构类型的例外,然而他们并不将之作为例外来处理,而是作为其中的一个类型来特别说明。
Gao(1997)在处理方式上与Li(1990)、Cheng&Huang(1994)有差异,主要从结构类型分化的角度来分析,但其带来的理论后果却是相同的。他根据Hashimoto(1964)的理解,将动结式看成两个小句的整合,V代表的是主要小句,R所代表的则是内嵌的结果小句。在此基础上,作者用核心词移位方式来解释动结式的复合过程,即通过R移向V而使两个动词相邻接。为了解释(4)的两种释义的差异,他设立了两个不同的结构。在类同(4)a理解的结构“张三吃完了饭(张三吃饭,饭完了)”中,内嵌小句跟述语动词的一阶投射V'是姐妹节点,这能解释像“他们修好了汽车”、“她哭湿手帕”这样的绝大多数动结式的各个论元之间的语义关系;在类同(4)b理解的结构“张三吃饱了饭(张三吃饭,张三饱了)”中,内嵌小句跟V的最大投射VP是姐妹节点,这种结构的设立是为了解释“张三吃饱了饭”中各个论元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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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关系。Gao(1997)认为这样就解释了(4)中的两种理解。显而易见,这里也是将(4)b义作为特殊情况来解释的,这种结构的存在跟整个动结式的结构类型不协调,而且对设立这两种结构的根本动因也没有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只是让人感到,因为有了某种理解,为了解释这种理解的存在,必须在结构树上通过增加某个节点或提升某个节点来解决问题。而且它最大的问题是解释不了为什么“他骑累了三匹马”不成立,(Gao1997:123)因为根据“张三吃饱了饭”的生成规则,它应该是完全合法的结构。
由此可见,凡是主张“宝玉骑累了马”能够表示(4)b义的,都在常规或自己的基本理论之外另寻一条辅助性解释途径。虽然这种特设的解决办法有时是在尚未找到更为合适的解决策略之前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但它毕竟反映了现有分析模式的不足,其中可能就是由于对句法语义关系的误解造成的。无论如何,特设的规则总是不经济的,而且往往与大的原则相违背,同时这也是在原则的规则化过程中对例外的性质和特征没有充分认识的结果。
Cheng&Huang(1994)和Gao(1997)等都发现一个不能解释的有趣的现象。如果在宾语前加上限定语,(4)原有的歧义就不存在了,此时只能作(4)a释义。以Cheng&Huang(1994:205)为例:
(5)他骑累了五匹马。
*
(5)a.他骑五匹马,他累了 (5)b.他骑五匹马,五匹马累了
(6)你骑累了几匹马?
*(6)a.你骑几匹马骑累了? (6)b.你把几匹马骑累了?
(7)你骑累了谁的马?
*(7)a.你骑谁的马骑累了? (7)b.你把谁的马骑累了?
为什么加上限定语后就带来了释义的巨大差异,这是无法通过句法结构规则所能说明的。既然(5)-(7)中的句(a)与(2)b的语义结构是一致的,如果对此不能刻画出有效的句法规则,那么前面为解释(2)b所设立的规则就必然是特设的。这种解释的困境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对“宝玉骑累了马”的语义结构理解的偏颇造成的,也许它从根本上违背了动结式论元结构整合的基本原则。Li(1990,1995)没有观察这种现象,但根据他的论元等同性的理论基础和所选用例“宝玉骑累了马”来推断,这三句似乎也可以有两种理解。Li最近的文章(李亚非2004)将“我追累了那头野猪了”作为立论的基本例句,认为它也跟(2)那样有三种释义,即也可表达“我追那头野猪,我累了”的语义结构;熊仲儒和刘丽萍(2006)也认为“宝玉骑累了那匹马”可以理解成“宝玉骑那匹马,结果宝玉累了”。然而这跟Cheng&Huang(1994)、Gao(1997)和宋文辉(2003)、沈家煊(2004)以及我们的语感差异甚大。这似乎并非语感的程度差异问题,而是对相关结构构造过程的基本规则的认识差异。
3非生成语法理论的分析
上文已经指出,试图对(2)存在的三种释义所做的解释主要来自生成语法学界,非生成语法理论的讨论并不多见,主要见于Her(1997)和宋文辉(2003)、沈家煊(2004)等。
Her(1997)运用词汇功能语法的理论来解释(2)的三种释义问题,然而宋文辉(2003)、沈家煊(2004)指出Her文中存在着循环论证,笔者赞同他们的分析,这里不再重复。需要指出的,Her文为协调内在的理论矛盾,实际上也采取了增加特设规则的方式来说明。
宋文辉(2003)、沈家煊(2004)是以Talmy(2000)的认知语义学理论框架为基础来分析(2)的句法结构和语义解释的。由于两者观点基本一致,下面主要以沈家煊(2004)的分析为例。
为了理解的方便,先根据沈家煊(2004)的说明来介绍一下相关的理论背景。Talmy(2000)提出的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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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结构模式指出,表层句子的底层是概念结构(conceptualstructure),特定句子是由相关概念要素向句法结构投射而来的。对一个表示运动事件(motionevent)的概念结构而言,它由四个概念要素构成(以“油桶滚进了仓库”为例):
凸体(Figure):指一个运动物体(“油桶”),它相对于另一个物体(衬体)而运动。衬体(Ground):指一个参照物体(“仓库”),另一个物体(凸体)相对它而运动。运动(Motion):指凸体的空间移动(用MOVE表示)。路径(Path):指凸体相对衬体而运动的路径(“进”)。
至于“滚”,它是运动的方式。像“滚进”这样的动趋式表达的是一个复杂事件,它由一个主事件和一个副事件复合而成。“油桶滚进了仓库”的概念结构为:
(8)[油桶FMOVE进P仓库G]主事件+方式[油桶滚]副事件
主事件是构架事件,代表运动事件的基本结构。副事件依附于主事件,通过与主事件的相关要素合并而形成复杂事件的概念结构,如这里的方式概念“滚”与运动概念MOVE合并,显现为动词“滚”;路径概念“进”显现为趋向补语“进”。(8)表示的是运动事件中的自动事件(标为“MOVE”)。运动事件的概念结构还可以有一个致使者,文中称作使事(agent),如“我把油桶滚进了仓库”中的“我”。含有使事的运动事件是致动事件(标为“AMOVE”)。“我把油桶滚进了仓库”这句的概念结构是:
(9)[我AAMOVE油桶F进P仓库G]主事件+原因[我滚油桶]副事件
动趋式表达的是较具体的运动事件,而动结式表达的是通过隐喻关系而形成的较抽象的运动事件,它们的概念结构也都既可表达自动事件,又可表达致动事件。
在此理论框架下,作者对“张三追累了李四了”的几种释义用概念结构做了说明:
(10)张三追累了李四了
(10)a.[张三AAMOVE李四FINTO累G]主事件+[张三F追李四G]副事件(10)b.[张三FMOVEINTO累G]主事件+[张三F追李四G]副事件
(10)c.[李四AAMOVE张三FINTO累G]主事件+[李四F追张三G]副事件(10)d.[张三AAMOVE李四FINTO累G]主事件+[李四F追张三G]副事件
作者认为(10)a和(10)d中主事件级别较高的角色“张三”指派给主语,级别较低的角色“李四”指派给宾语,都符合作者给出的角色指派规则,因此都成立。而(10)c违背了这种角色指派规则,出现了角色层级指派颠倒,所以不成立。(10)b的指派过程稍微复杂一些。它的主事件中的角色G“累”要显现为补词,能指派给论元的角色只有F“张三”,根据规则,它不能同时指派给两个不同论元,而每个论元又必须被指派角色,所以主事件只负责将F“张三”指派给主语,宾语只能由副事件中的角色G“李四”来指派。不过,副事件的角色指派要受额外的限制,具体说(10)b的成立是有条件的,或者句末必须有“了”,没有“了”则必须有后继小句。
由此可见,建立在认知语义学基础上的用概念结构来分析相关句式的语义问题,具有很强的解释能力,而且能够对某些现象是否出现做出一定程度预测。这是从新的理论范式作出的探索,具有方法论的价值。同时,由于这种分析是建立在事件角色凸显等级对角色指派的影响方面,因而跟核心特征渗透理论一样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然而,对(10)的角色指派,似乎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其一,将(10)b成立的条件归结为两个非句法的因素,而作者并没有说明这种条件得以出现的动因。例如,“张三追公共汽车,张三累了”的语义结构跟(10)b是平行的,可是,我们似乎不能构造出“张三追累了公共汽车了”这样的表达,“张三追累了公共汽车,停下来歇一歇”似乎也不能为人接受。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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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公共汽车”的语义信息比较凸显,所以不能出现在宾语位置,对此,下文还要进一步分析。
其二,当我们表达(10)b的意思时,完全可以选择“张三追李四追累了”这样的没有歧解的句法形式,为什么要采取“张三追累了李四了”这样的句法形式?从语义凸显等角度似乎看不出其中的原因。其实,作者在进一步考察(10)的几种句式变体时,其中的动词拷贝句只有一种释义的可能:
(11)张三追李四追累了 [张三FMOVEINTO累G]主事件+[张三F追李四G]副事件
我们注意到,(11)这种释义就是(10)b。这就出现了问题:为什么同一个概念结构在没有特别标记或凸显的情况下会形成两种不同的句法结构?其动因是什么?这似乎跟构式语法的基本认识(即形式和意义之间具有相平行或相对应的关系)不大协调。而且(10)b中“李四”不是主事件中的角色,为什么不直接占取拷贝动词宾语的句法位置(这是作者设定的宾语凸显等级中最低的句法位置),而占取凸显等级较高的应该由动结式役事所占据的宾语这一句法位置?
其三,(10)a和(10)d的概念结构并不相同,然而为什么用同一个句法形式来表达?作者对其中的原因似乎也没有充分揭示出来。
其实,对前两点,沈文对此是有所涉及的,只不过在说明时似乎前后并不一致。沈文中已经指出了下列句子是不合格的:
*
(12)老王喝醉了那瓶酒 [老王FMOVEINTO醉G]主事件+[老王F喝那瓶酒G]副事件
(13)孩子听乐了故事 [孩子FMOVEINTO乐G]主事件+[孩子F听故事G]副事件
作者认为(12)中定指的“那瓶酒”是个较凸显的G角色,因此不能像“老王喝醉了酒”中的光杆名词“酒”那样可以做宾语,只能构成动词拷贝句“老王喝那瓶酒喝醉了”。由于该文中没有具体给出事件角色凸现与否的认定方式,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文章的相关用例来推断。可是,我们恐怕难以说明(10)b中作为专名的“李四”的角色就没有“那瓶酒”尤其是(13)中的“故事”凸显。另外,宋文辉(2003)在利用这种理论背景研究时发现了下面的例子:
(14)a.他喝醉了啤酒(例引13页) (14)b.他洗累了衣服(例引76页)(14)c.他走累了山路(例引81页) (15)他走累了路(例引76页)
同样,我们恐怕也很难说(14)中的“啤酒、衣服、山路”在事件角色上比(10)b中作为专名的“李四”更加凸显,因而不能出现在宾语位置上。更不好解释的是(15)中的“路”,它的语义甚至是“走”所能蕴涵的,应该没有“李四”凸显,但宋文辉(2003)认为它仍然不能出现在宾语位置上。
其实还有一个跟生成语法理论相同的问题,即(2)b和(10)b为什么就不存在致使义?如果我们认为“张三跑累了”有致使义,即“(张三跑了)致使(张三累了)”,那么“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这个语义结构具有致使关系也是没有什么疑问的。
由此可见,上面的解释还有一些问题不好说明,而且内部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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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于论元结构理论及配价理论的派生分析
前文说过,学界有不少人并不认同“张三追累了李四”有(2)b那样的释义。其中以动结式的配价分析最有系统性。虽然他们的配价计算原则和方案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他们在(2)的理解上有一致性,即根据分析都可推断出“张三追累了李四”只能理解成(2)a“张三追李四,李四累了”。至于(2)d的理解“李四追张三,李四累了”,施春宏(2003,2005,2007)等认为是由别的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在“追累”所表达的事件结构中,无论谁追谁,“累”的只是“李四”,而不能是“张三”。
对“追累”的句法语义结构的认识跟动结式论元结构的整合过程有关。根据施春宏(2003、2005)的248
施春宏 动结式“V累”的句法语义分析及其理论蕴涵
〔4〕分析,动结式的语义结构类型虽然很多,但是它们论元结构的整合过程遵循着下面这个基本原则:
(16)界限原则(BoundaryPrinciple)
由于受动结式语义关系的制约,述语动词和补语动词之间似乎存在着一个句法界限,限制着动结式整合过程中底层论元的提升方式和提升上来后的论元性质、结构位置及同指论元的叠合方向。也就是说,述语动词和补语动词之间似乎存在着一个隐性的句法界限,影响着底层论元向高层论元结构投射的过程。在没有特殊标记的情况下,动结式之前的句法位置提供给使因事件的参与者,动结式之后的句法位置提供给使果事件的参与者。但是,由于表层的句法位置的数量及其性质的限制,这条原则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就需要转化为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从而体现原则的规则化过程。大体说来,在界限原则支配下的底层论元提升过程可以归纳为三条下位层次的规则:
(17)动结式论元结构整合规则
规则一当底层动词没有同指论元时,V的论元向界限之前提升,R的论元向界限之后提升;规则二如果底层动词有同指论元,则需要叠合,主体论元叠合后提升到界限之前,成为动结式的致事;其他论元叠合后提升到界限之后,成为动结式的役事或与事;
规则三当V的客体论元跟R的所有论元都不同指时,需要在拷贝动词的帮助下提升到动结式之前。
就“追累”而言,(2)a和(2)b的语义结构不同,其整合过程便有所不同,整合结果也不一致。当“追累”表示“张三追李四,李四累了”的语义结构时,根据规则一,“追”的主体论元“张三”提升为动结式的致事;根据规则二,由于“追”的客体论元跟“累”的主体论元同指,叠合提升为动结式的役事,从而形成了下面的句法结构:
(18)张三追累了李四(张三追李四,李四累了)
当“追累”表示“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的语义结构时,根据规则二,“追”的主体论元“张三”跟“累”的论元同指,叠合提升为动结式的致事;根据规则三,由于“追”的客体论元“李四”跟“累”的论元没有同指关系,便不能出现在动结式之后,因此只能借助拷贝动词来帮助提升,从而形成下面的动词拷贝句:
(19)张三追李四追累了(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
这也说明,动词拷贝句只是为了在有限的句法位置上安排必有论元,从而在主宾句的基础上所作的句法扩展,没有特殊的语用动因,因此并非像目前学界大多数文献所认为的那样,将动词拷贝句看作跟“把/被”字句、话题句等相类似的特殊句式,或者看作一般主宾句的句式变体。实际上,它跟一般主宾句一样,是汉语句法系统中的基础句式之一,并非由其他句式派生而来。(参见施春宏2006b)当然,在实际交际中,由于语境的作用,“追李四”是可以不出现的,因此形成“张三追累了”这样的句法表达形式。
那么,“追累”表示“李四追张三,李四累了”的语义结构时,其句法结构又是如何呢?根据上面的“界限原则”及其下位规则,只能形成下面这样的句法结构:
(20)李四追张三追累了(李四追张三,李四累了)
既然如此,那为什么在表达“李四追张三,李四累了”这个语义结构时又可以像(2)d那样形成“张三追累了李四”这样的表达呢?其实,这里面存在着基础句式和派生句式之间在构造过程中的差异,而其
〔4〕其实,无论这两个紧邻的动词之间是否存在致使关系,只要它采取“V1V2”这种结构形式,便合乎这个整合原则。而且,不仅现代汉语,近代汉语中也是如此,除非采取“V1OV2”这种隔开式形式。关于隔开式(分用式)和非隔开式
(合用式)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参见施春宏(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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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科学 2008年5月
中的关键在于致事提升过程的语义基础及其提升过程。
前文已经指出,动结式实际代表着一个由使因事件和使果事件整合而成的复合事件,两个子事件之间存在着致使性语义关系。既然如此,那么从理论上说,只要是使因事件中的语义成分都有可能因语义凸显而提升为动结式的致事(当然,也只有使因事件中的语义成分才能提升为动结式的致事),从而成为
〔5〕就“李四追张三追累了”而言,这致使关系的引发者。这便是致事多样性来源的共同的语义基础。
里“追”的客体论元“张三”因跟“累”的论元没有同指关系,因此可以因语义凸显而提升为动结式的致事,这时“追”的主体论元受到抑制,“累”的主体论元仍然提升为动结式的役事,这便形成下面的表达形式:
(21)张三(,)追累了李四(李四追张三,李四累了)
为了与(18)相区别,我们在致事后加了一个标记“(,)”。实际上,根据一般人的语感,(21)中致事“张三”后的语音停顿一般比(18)中致事“张三”后的语音停顿要长得多。由此可见,这两句的“张三”来源有别,(21)中的“张三”实际上话题性更强,主语性更弱。因此,(21)实际可以看作是由“李四追张三追累了”派生而来的。结果,“张三(,)追累了李四”在线性序列上(实际是书面上而非口语中)便跟“张三追累了李四(张三追李四,李四累了)”一样了。可是,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21)和(18)是性质根本不同的句法结构。其实,(20)中的“追张三”也可以凸现为致事(活动致事):
(22)追张三(,)追累了李四(李四追张三,李四累了)
其中的拷贝动词省略后就变成(21)了。由此可见,(21)实际上是跟(22)乃至(19)有句法和语义上的联系,而跟(18)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们之间的派生过程可以简单概括为:
(23)李四追张三追累了※追张三(,)追累了李四※张三(,)追累了李四
也就是说,(2)中的两种释义(2)a和(2)d实际上有不同的构造过程,而(2)b的理解只能来源于“张三追李四追累了”。(2)可以表示(2)a和(2)d两义也只是(书面上的)线性序列上的偶然相似,两者实际体现了不同的句法语义结构。(2)中的“张三”在表达两种意思时,其句法地位和语义地位并不相同,一个是由述语动词的施事提升上来的致事,一个是由述语动词的受事提升上来的致事。这就符合构式语法的基本理念:任何一个特定的构式都是一个形式和意义的配对体(form-meaningpair)。
上面的分析过程告诉我们,无论哪种句式,“追累”的结果只能是“累”的主体累了,至于“追”的主体是否累,那不是句法规则所需要说明的。这就能够回答这样的问题了:既然“宝玉骑累了马(宝玉骑马,宝玉累了)”这种释义成立,那为什么“宝玉骑累了五匹马(宝玉骑五匹马,宝玉累了)”这种释义就不合适了呢?其实,从根本上说,“宝玉骑累了马(宝玉骑马,宝玉累了)”这种释义存在的可能性本身就是有疑问的,即便接受这种释义也至多看作句法规则的例外,而“宝玉骑累了五匹马(宝玉骑五匹马,宝玉累了)”这种释义不成立正是由整合原则和规则所排除的。
这也能说明(2)变换成“把”字句和“被”字句后的语义理解问题。对(18)而言,它可以变成“把”字句和“被”字句:
(24)张三追累了李四(张三追李四,李四累了)(24)a.张三把李四追累了 (24)b.李四被张三追累了
〔5〕不仅述语动词所支配的施事和受事可以提升为致事,即便是述语动词所支配的与事、结果、材料、方式、目的、角色、处所、范围等,也可以提升为动结式的致事,当然,这需要满足一定的语义条件和句法条件。另外,“追张三”这样的动词性成分,也可以提升为致事(一般称作活动致事)。具体分析参见施春宏(2007)的相关说明。
250
施春宏 动结式“V累”的句法语义分析及其理论蕴涵
对来源于(20)的(21)和(22)而言,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变成“把”字句和“被”字句,只不过由于派生的过程比较深,其可接受度要大大降低:
(25)张三(,)追累了李四/追张三(,)追累了李四(李四追张三,李四累了)(25)a.张三(,)把李四追累了/追张三(,)把李四追累了(25)b.李四被张三(,)追累了/
?
*
李四被追张三(,)追累了
可见,“李四追张三追累了”不能直接变成“把”字句和“被”字句,只有先派生出“(追)张三(,)追累了李四”,才能作进一步派生。(25)a的可接受度不高,带上拷贝动词后可接受度要提高不少;而(25)b的可接受度更低,并且“被”后不能跟动词性成分。(施春宏2006a)(24)和(25)中的两个“把”字句和两
〔6〕个“被”字句,其性质也是根本不同的。
总之,(2)“张三追累了李四”中,“累”的主体只能是“李四”,而不能是“张三”。
既然如此,那么“老王喝醉了酒(老王喝酒,老王醉了)”和“小李吃饱了饭(小李吃饭,小李饱了)”又该如何解释呢?其实,根据施春宏(2003,2005)的分析,这只是动结式整合原则的例外,其作为例外有特殊的语义条件的制约,根本原因就是处于宾语位置的“酒”和“饭”只能是动结式的影子论元(shadowar-gument,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同源宾语),在“喝醉”和“吃饱”这个致使事件中没有提供什么实质性的信息量,因此省略它们后的“老王喝醉了”、“小李吃饱了”,在语义上没有什么衰减;删减后的还原也是唯一的。它们的构造过程在句法上是不能类推的,即不能类推出下面这样的表达:
*
(26)a.老王喝醉了二两酒/*(26)b.小李吃饱了半斤饭/
**
张三喝醉了葡萄酒小李吃饱了红米饭
其实,“老王喝醉了”、“小李吃饱了”完全可以说成“老王喝酒喝醉了”、“小李吃饭吃饱了”(当然,不用拷贝式更为自然)。尤其是(26),更是只能通过动词拷贝句来表达。
然而,如果将“张三追累了李四”理解成有“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那么,它们最多只能看作跟“老王喝醉了酒”、“小李吃饱了饭”一样是动结式整合过程的一个例外(而且是更为特殊的例外),而不能据此建立一个可以类推的句法规则。这也就是前面提到过的Cheng&Huang(1994)和Gao(1997)等认为“他骑累了五匹马”等不能理解成“他骑五匹马,他累了”等的根本原因。
将(2)b“张三追累了李四(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至多看作例外现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它跟真正的例外在相关句法结构中的表现一致,而跟通例则有根本的差异。在所有赞同(2)b释义的文献中,都认为这个句子不能变成“把”字句和“被”字句:
(27)张三追累了李四(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27)a.张三把李四追累了
*(27)b.李四被张三追累
*
这种句法表现跟作为真正的例外的“老王喝醉了酒”的变化结果完全一样:
(28)老王喝醉了酒(老王喝酒,老王醉了)
*(28)a.老王把酒喝醉了 *(28)b.酒被老王喝醉了
〔6〕由前面可知,Cheng&Huang(1994)及其他学者都看到了“宝玉骑累了那匹马”变换成“把”字句后只有一种
意思这种现象,但都没有作出解释。其实,它们只能表达(23)所具有的语义结构关系。而下文(27)的语义结构关系类似于“宝玉骑那匹马骑累了”,“(骑)那匹马”凸显为致事后形成“(骑)那匹马骑累了宝玉”,从而形成“(骑)那匹马把宝玉骑累了”这样的表达。
251
语言科学 2008年5月
而通例中宾语位置上的成分,只要词汇的选择限制允许,都可以用于“把”字句和“被”字句中。如前面(24)对“张三追累了李四(张三追李四,李四累了)”所作的变换。
然而,由生成语法理论和上文所分析的非生成语法理论的一些文献的分析来看,它们并不将(2)b“张三追累了李四(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这样的句法结构看作例外,并为此建立各种规则来解
〔7〕可是由于此时“李四”的信息是凸显的,并不能看作类似“酒”、释。“饭”这样的影子论元,这样,“张
三追累了李四”就不能理解成“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这种理论和事实的冲突必然会造成内部难以解释的现象,以致在分析过程中出现矛盾的情况也就在所难免了。至于李亚非(2004)认为“他追累了那头野猪”可以理解成“他追那头野猪,他累了”,那就跟一般人的语感和规则相去甚远了。
其实,人们之所以认为“宝玉骑累了马了”中“累”的主体既可以是“宝玉”,也可以是“马”,主要的原因还是“累”的语义特征影响了人们对“追累”的语义结构的理解。“累”含有[+有生性]的语义特征,而“宝玉”和“马”都具有[+有生性]的语义特征,所以在语义选择时两者都可以匹配,“宝玉累”和“马累”都是合格的。这就让人们感觉到“宝玉骑累了马了”中,骑马的只是“宝玉”,而自己骑累的自然是“宝玉”,被人骑累的自然是“马”,这就自然得出了歧义的理解。这实际是非句法因素对句法结构读解的干扰。
另外,相比较而言,表达“宝玉累”的语义时,“宝玉骑累了马”似乎比“宝玉追累了公共汽车”在语感上要可接受一些。其实这正与“马”和“公共汽车”在相关事件结构中的信息量大小有关。在“骑累”中,“马”由于为“骑”的语义所蕴涵,从而使它在“骑累”事件结构中语义信息量比较小,因此其句法表现可以向“喝醉”靠拢,受其类推影响而形成“宝玉骑累了马(宝玉骑马,宝玉累了)”的表达,而这正是“喝醉”类例外的句法表现。而“公共汽车”并不能为“追”的语义所蕴涵,这就使得它在“追累”事件结构中的信息量比较大,因此就不能作为例外来处理,而只能根据一般规则来派生。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将“宝玉骑累了马(宝玉骑马,宝玉累了)”看作某些人临时的使用,而这种临时使用虽有考察的价值,但并不能借此构造出动结式论元结构整合的规则。正如结果补语表偏离义的动结式“买贵”按规则不能带宾语一样,(陆俭明1990,李小荣1994,马真和陆俭明1997)有的人却在临时使用中带上了宾语,形成“买贵了衣服”这样的表达,(施春宏2005)但我们也不能借此建立一条通用的整合规则。这种表达的存在也许跟带宾语的动结式的类推泛化有关。
由此可见,句法结构的整合过程是遵循大的结构原则的。大的原则在句法化过程中,由于受到句法位置及其性质的制约,同样会遵循具有内部一致性的规则。语言研究不但要从大的方面考察句法的结构原则,更需要从一致性角度对原则的规则化过程作出清晰而系统的精细刻画。违背这种原则及其下位规则的,除了个人违背规则的临时使用外,只能看作例外。既然是例外,必然不能类推;如果不能类推,就有可能是例外;如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例外,那就需要重新审视我们曾经确立的原则或规则的有效性。
在确认原则和规则的有效性的前提下,我们不能将例外或特例看作通例,否则会出现反直觉(counter-intuitive)的判断和分析,以致带来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更多的困惑。而在实际研究过程中,由于容易将某些例外或特例看作通例,我们便常常需要在规则系统之外再构造一些特设的条件。也就是说,在总的原则和规则之外引入另外的特设规则时需要慎重,不要将非句法规则的条件、例外现象等也看作句法规则应该处理的问题。当然,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我们对所确立的特设规则有时并不知
〔7〕同样,凡是认为“张三骑累了马”可以理解成“张三骑马,张三累了”的生成语法文献,基本上都同时将“老王喝醉了酒”看作一种结构类型,而不是作为例外来处理。这也是不合适的。
252
施春宏 动结式“V累”的句法语义分析及其理论蕴涵
觉,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运用系统的、可验证的事实数据来证实以至证伪。
5对“V累”句法和语义的变换分析及相关用例的可接受度问题
上文的分析主要是理论推演,下面展开事实分析。在科学研究中,分析事实数据时首先面对的两个问题就是数据的完备性问题和数据的可靠性问题。
一个假说,不但要接受证实的验证,更需要接受证伪的批判。数据的完备性问题便与理论的可证伪性相关。完备性的较高要求是数据类型的多样性,最低要求是同一类型数据的充分性。倘若一个假说连最低要求都没有满足,就更不用说更高的要求了。对句法分析而言,最基本的证伪手段就是看建立于某些语言数据基础上的假说是否同样适合跟该数据有平行性关系的其他数据,即是否满足完备性的最低要求。而特设性的假说往往在这方面就不能经受证伪的检验。下面我们便通过跟“张三追累了李四”“宝玉骑累了马”有平行性关系的替换形式来分析“V累”的句法和语义问题,以进一步论证上面分析的合理性。为了避免(2)d理解的干扰,这里还是以“宝玉骑累了马”为例来说明。上文已经指出,人们之所以认为“宝玉骑累了马”有两种释义,主要是受到补语动词“累”的语义特征干扰,而且跟“马”在“骑累”的语义结构中语义信息量较小有关。这样,如果对述语动词、补语动词和动结式的宾语作一些平行替换,以屏蔽这种干扰,那么我们也许就能发现这种理解的局限性。从逻辑上看,如果认为(4)b“宝玉骑马,宝玉累了”义能够存在,似乎应该认同下列各句的合格性:
(29)a.宝玉骑累了自行车(宝玉骑自行车,宝玉累了)(29)b.宝玉砌累了院子(宝玉砌院子,宝玉累了)(29)c.宝玉赶跑了马(宝玉赶马,宝玉跑了)
上面三例分别跟“宝玉骑累了马”在某个方面有平行性。(29)a替换了“宝玉骑累了马”中的宾语,因为根据(4)b的释义,“累”的主体跟宾语无关,所以,这种替换应该是合理的。(29)b替换了述语动词并相应地替换了跟它语义相匹配的宾语,根据(4)b的释义,这种替换也是合适的。然而,根据笔者的语感和问卷调查,(29)a和(29)b都不能说。(29)c是可以说的,但不能得到后面所提供的释义,而只能得到跟(4)a相关的语义理解:
(30)宝玉赶跑了马(宝玉赶马,马跑了)
也就是说,“宝玉赶跑了马”并没有歧解。为什么(30)就不会被人认为有歧义呢?合适的理由似乎是:马是被赶的对象,跑开的当然是马。其实这样单纯从词义关系来推演句法构造并不是真正的句法分析。我们认为(29)与(4)有完全平行的关系。也就是说,“宝玉骑累了马”中的“骑累”跟“宝玉赶跑了马”、“爸爸点亮了煤油灯”中的“赶跑”、“点亮”是具有同一语义结构关系的动结式。
当然,“宝玉骑累了马(宝玉骑马,宝玉累了)”的可接受度似乎比上面的替换式(29)a和(29)b要高。但如果不能说明(29)a和(29)b的不可接受的句法原因,那就同样不能说明“宝玉骑累了马(宝玉骑马,宝玉累了)”的可接受性是由句法因素造成的。如果承认它的合用性,也只能放在特殊用例这个层面来处理。而这个特殊用例的可接受度较高的条件跟“张三喝醉了酒”相近,是比较明确的。我们可以通过替换宾语在整个动结式所代表的事件结构中的信息量大小来检测它们的可接受度。如果V和/或R的语义蕴涵了宾语的语义,我们就可以认为宾语在整个动结式的语义结构中信息量小,对整个结构的语义贡献很小。像“喝醉(酒)”、“吃饱(饭)”,不但V在语义上蕴涵了其宾语,R在语义上也蕴涵了宾语。这种V和R的语义同时蕴涵了宾语语义的结构比只有V或R的语义蕴涵宾语语义的结构,可接受度将更高。郭锐(2002)对“开累了车”、“洗累了衣服”、“跑累了买卖”的可接受度作过调查,认为能说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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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科学 2008年5月
比分别是:58%、47%、40%。可见,可接受度也并不是很高。按郭锐先生提出的规则,这些句子应该也是不可接受的。通过用例比较就能看出,这些结构中可接受度的高低正是跟处于宾语位置上的“车”、“衣服”、“买卖”的语义信息量在相关事件中的大小有关。相对于述语动词“开”、“洗”、“跑”而言,在一般的语义场景中,它们对宾语语义内容的预测程度或者说激活程度是逐渐降低的。由此可见,它们是否被接受不是句法规则使然,而是非句法因素的影响。宾语的信息量越小,越有可能构成接近“张三喝醉了酒”这样的表达。如果给相关用例的可接受度作个等级区分的话,大体是这样的(以下各例中V的结果均指“宝玉累了”或“爷爷累了”):
(31)宝玉喝醉了酒>宝玉骑累了马/爷爷开累了车
>宝玉骑累了那匹马/爷爷开累了桑塔纳>宝玉卖累了那匹马/爷爷洗累了桑塔纳
最后一组用例几乎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另外,王玲玲和何元建(2002:50)认为“累”是个很特殊的词,“V+累”能带宾语,如“写累了书、干累了活儿、看累了电影、听累了歌剧、玩累了计算机、打累了字、和累了面、讲累了故事、翻累了书稿、唱累了歌儿、糊累了窗户、擀累了皮儿”。而笔者认为这些表达都很难接受。而且,既然“累”很特殊,那仍然不是句法结构规则的问题,而是受规则之外因素的干扰。
6对“V累”的语用调查
我们接着考察假说所依赖的数据的可靠性问题。由于学界对“V累”释义的不同理解,一定程度上是由对语料的可靠性程度认识存在差异造成的。因此,如果要回答有关“V累”释义的理论问题,必须对数据的可靠性问题做出说明。下面我们便根据实际语料的使用情况和语感调查的结果再来看“V累”的句法和语义问题,并进一步讨论人们的语感性质差异对动结式语义结构理解的影响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下实际交际中“V累”的情况。我们调查的“V累”中的V包括“拔、搬、抱、背、擦、查、唱、抄、吵、吹、打、盯、读、蹲、翻、干、逛、划、讲、教、揪、举、看、扛、哭、拉、卖、拿、念、爬、跑、骑、揉、扫、送、抬、踢、提、拖、玩、洗、写、游、站、招、找、追、坐、走”等。其中“哭、爬、跑、站、坐、走”一般是一价动词,但也有“哭女儿、爬山、跑百米、站岗、坐沙发、走路”这样的表达,我们便放在一起作了调查。调查的语料包括: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现代汉语语料库的1680万字、《人民日报》1993-1996年共9800万字、《读者》自创刊以来的200期合订本共1240万字、1994年《中国百家报刊精选》共5900万字、1994年《市场报》共800万字,合计1.942亿字。
在这种大规模的语料调查中,没有一例“S+V累+O”作“SVO,S累了”这样的理解。当表示V的施事累了的时候,只有“S+(V+NP)+VR”或“(S)+NP+VR”的结构形式;当“累”的主体与V的主体不同的时候,只有“S+VR+O”或“S+把O+VR”、“O+VR”的形式,无一例外。
当然,语料的有无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因为语料中的“有”至多说明的是某种用法存在,而语料中的“无”却不能说某种用法就不存在,更不能说就不能存在。语料的检测还必须结合规则制约才能有效说明现象的可能性和现实性问题。然而,在这么大的语料中,“V累”的出现频率又相当高,这种情况下体现出来的用法特点也许不能仅仅看作使用倾向,而应该看作是体现出某种规则的语用行为。
为此笔者还通过语感调查的方式来检验数据的可靠性问题。笔者在北京广播电视大学2002级学生(基本上是北京籍)中先后作了两次问卷调查。第一次调查是就某些句子判断正误,第二次再让另一部分人造句。从语感类型来看,前者反映的是输入型语感,后者反映的是输出型语感。上面的语料调查,基本上反映的也是输出型语感。254
施春宏 动结式“V累”的句法语义分析及其理论蕴涵
下面是三个例句的正误调查情况:
例句[有效问卷数]我骑累了马[53]小张看累了小说[49]赵文打累了字[50]
表1
能说不能说拿不准
31(58.5%)16(30.2%)6(11.3%)16(32.7%)28(57.1%)5(10.2%)11(22.0%)32(64.0%)7(14.0%)
“V累”可接受度的输入型语感调查
其中,“我骑累了马”超过一半的人认为能说,其他两句大多数认为不能说。认为后两句能说的学生,基本上认为这两句话可以理解,而且只能理解成“小张”和“赵文”累了。当问他们自己说不说时,只有个别同学认为说,基本上认为自己不说,但可以理解接受。
显然,这种输入型语感调查所得的结果的可信度不高,在让他们判断正误的时候,受到非句法因素的影响不小。于是笔者改用造句的方式,设计了需要回答的四个问题,要求学生如果能用其他句子表达的,就尽可能不要使用“把”字句和“被”字句。
四个问题是:1)小张看小说,由于看得时间太长而比较累。如果要用一句话表达“小张看小说+小张累了”的意思,你怎么说?其中要包含“看累”这个结构。2)你骑马骑得马都累了。如果要用一句话表达“我骑马+马累了”的意思,怎么说?其中要包含“骑累”这个结构。3)王明由于长时间打字而累了。如果要用一句话表达“王明打字+王明累了”的意思,你怎么说?其中要包含“打累”这个结构。4)你骑马骑得自己感到累了。如果要用一句话表达“我骑马+我累了”的意思,怎么说?其中要包含“骑累”这个结构。
下面是调查的结果:
序号[有效问卷数]
1)[41]2)[43]
3)[31]4)[43]
表2
动词拷贝式
401
2641
带宾式1251
其 他1742
“V累”可接受度的输出型语感调查
这种输出型语感调查的倾向性就特别明显了。1)、3)、4)基本上都用动词拷贝式。而2)带宾式也比较明显,但由于带宾式的可接受度不是特别高,有相当多的人则选择了其他表达方式,如有人认为只能用“把/被”字句。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上面认为“宝玉骑累了马”只能表示“宝玉骑马,马累了”这个意思的分析是合乎一般人的使用习惯的。
另外,这两次语感调查揭示了一个颇有语言学意义的现象,不同的调查方式产生了反差很大的结果,而正误调查的可信度相对较低,必须参照其他方式来排除句法规则之外的因素。
这两次语感调查的不同结果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在进行语感调查时,输出型语感(或称产生式语感)似乎比输入型语感(或称理解式语感)的参考价值要大得多,因为输出型语感更能体现母语者的语言能力,更容易折射出人们使用语言过程中自然而然就存在的元语言学意识(metalinguisticawareness)。如果我们认为“张三追累了李四”可以理解成“张三追李四,张三累了”,而又不将这种理解看作例外,这或许是我们的语感受到欺骗后的反应,而输入型语感是比较容易受到外显知识(explicitknowledge)的欺骗的。当然,语言学家所构造的某些句子有时在现实的语言交际中并不存在,但又是基于现实语言现象的规则所允许的,这就牵涉到语言现象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之间的关系。这种情况更使我们对输入型语感和输出型语感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增加了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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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科学 2008年5月
7结语
本文重新讨论了动结式“V累”的句法结构及其语义解释,基本结论是:在补语为一价动词的动结式(包括“V累”)的论元结构中,处于动结式宾语位置上的成分只能是补语动词的主体论元;如果它只能成为述语动词的客体论元(如“老张喝醉了酒”,“小李吃饱了饭”的“酒”、“饭”),那就只能把这个动结式看作句法和语义的结构规则的例外,而不能看作通例。这种例外不但数量有限(当前文献中公认的只是“喝醉、吃饱、睡醒”这么几个),而且其语义条件十分明确(述语动词的客体论元在整个动结式的语义结构中没有或极少提供新的信息)。如果我们没有很好地区分相关结构的不同来源及性质差异,进而将例外看作通例,那就必然会为了解释这种“通例”而特设一些句法规则。特设的规则往往忽视非句法规则的条件对句法表现的影响,从而使规则自身不但显得庞杂,而且容易产生循环论证或自相矛盾。例外现象往往通不过相关的平行性替换分析,更不易通过输出型语感的检验。也就是说,建立于例外之上的特设规则是不能经受数据完备性和可靠性检验的。
我们之所以详细分析这种特定的个案,根本目的就是试图重新审视构造句法理论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原则和规则、规则和例外、理论和事实之间的关系。语言研究在建立理论模型时,必须坚持原则和规则的互动,不但从大的方面考察句法的结构原则,更需要对原则进行系统的规则化操作,并用原则和规则来预测例外的存在,解释例外得以出现的条件。其实,例外也可以在很小的范围内类推。当我们说“老张喝醉了酒”是动结式整合原则的例外并指出它的存在条件是“酒”对整个动结式的语义信息贡献很小时,实际就意味着,如果某个结构中述语动词的客体论元对整个动结式的语义信息贡献很小,那它就相对容易出现在动结式宾语的位置,如“孩子睡醒了觉”就可以看作例外。由此可见,“爷爷走累了路”的可接受度要高于“爷爷走累了山路”,并大大高于“爷爷走累了十里山路”,也就不难理解了。这种基于原则和规则的互动关系的研究会使我们对理论和事实关系的认识更为辩证。一个好的理论应该建立在充分而可靠的事实基础上,同时还能够预见新颖的事实,这样才能同时经受住证实和证伪的双重检验。
这种研究还使我们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如果注重现实交际中的语言现象的话,输出型语感比输入型语感似乎更加可靠,更能揭示语言交际的本质。我们在语感调查时,必须慎重对待语感层次。总体而言,研究者不能过多地依赖输入型语感,尤其是研究者自己基于“理解”的输入型语感,而应该倚重输出型语感的调查结果(当然不是唯此是瞻),否则就有可能受到既有知识或认识的欺骗。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本文虽然只是对“追累”类黏合式述补结构的语义结构所作的理论探讨,其实,这种理论模型对解释“这孩子追得我直喘气”这样的组合式述补结构的语义结构也同样有效。朱德熙(1982:137)认为,“这孩子追得我直喘气”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a)我追孩子,我喘气;(b)孩子追我,我喘气;(c)孩子追我,孩子喘气。其后有不少文献对此类结构做了进一步阐释。然而,我们认为,“这孩子追得我直喘气”同样只有(a)和(b)两种理解,也就是说,无论谁追谁,“直喘气”的只能是“我”。具体理由跟上文对“V累”的分析一样。施春宏(2003:58-60)对此已经做了初步说明,此不赘述。这进一步说明,上文提到的从动结式的论元结构整合过程中概括出来的“界限原则”能够拓展到组合式动补结构中。这既是一个具有一致化表现的句法构造性原则,也是一个具有结构化特征的语义解释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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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施春宏,男,1967年生,安徽青阳人。北京大学文学博士,北京语言大学对外汉语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兴趣在汉语语法、词汇语义和语言应用方面。已发表相关论文四十余篇,出版专著《语言在交际中规范》,合著《应用语言学理论纲要》(于根元主编)等。
TheSyntacticandSemanticAnalysisoftheVRCV-lei(累)
anditsTheoreticImplication
ShiChunhong
CenterforStudyofChineseasaSecondLanguage,BeijingLanguageandCulture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
Abstract Thearticleexplorestherelationshipbetweenprinciplesandrules,rulesandtheirex-ceptions,aswellas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oriesandfactsintheprocessofsyntacticconstruc-tion.Firstly,itanalyzestheexistingproblemsconcerningsemanticinterpretationofverb-resultativeconstruction(VRC)V-lei(累).Secondly,itpointsoutthatitwouldbeamisinterpretationofV-lei(累)accordingtotheprinciplesofintegrationandrulesofVRC'sargumentstructure,ifV-lei(累)hasappearedinthecaseslike“ZhangSan(张三)chasedLiSi(李四),ZhangSan(张三)gottired”.Itisanexceptionatthemost,ratherageneralrule.Rulesproposedforsuchexceptionisadhocinnatureandcannotsatisfytherequirementsofcomplicityandreliabityofdata.Itfurtherstatesthatsyntacticconstructionisthesystematicandspecificprocessofregularizationdominatedbycertainprinciples,sotheexceptionsshouldbelimitedwhichitcouldneverthelessbeinterpretedundercertainconditions.Finally,thearticletacklestheproblemofindividual'sdiversifiedcomprehensionandinterpretationofsentencesbyconcludingthattheoutputsenseoflanguagewouldhaveahigherreferentialvaluecom-paringwiththeinputsenseoflanguageinprocessofconstructingrules.
Keywords verb-resultativeconstruction(VRC) argumentstructure conceptualstructure ex-ception generalrule outputsenseof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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