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日起,“营改增”将覆盖所有行业,餐饮业是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的生活服务业之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定义,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在“营改增”完成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税率为5%。今年5月1日实行营改增,餐饮业税率变为6%(一般纳税人)。从表面上看,企业税负增加1%。
但是,由于餐饮业是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其特点在于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例如食材、饮料等。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餐饮业与其他主要借助人力资源完成的服务业不同,反而与制造业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即购入直接材料时实际负担了材料的增值税,但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问题。由此则餐饮企业的税负将显著降低。
那么,餐饮业可以取得哪个进项发票来抵扣呢? 一、 自来水水费、燃气费是增值税税率13%; 二、 电费税率是17%;
三、 酒类、饮料采购,正规公司可提供17%的商品销售发票; 四、 调味品税率17%;
五、 固定资产及餐具、厨具等采购;17%; 六、 一次性用品、洗涤用品17%;
七、 大米、面粉、食用油17%。
以一家月收入200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酒店为例,“营改增”之前每月应缴营业税为200×5%=10万元,“营改增”后,每月应缴增值税为:
200÷(1+6%)×6%=11.32(万元) 减:自来水、燃气费进项税额5×13%=0.85万元 减:电费进项税额6×17%=1.02万元 减:酒水进项税额6×17%=1.02万元 减:调味品进项税额5×17%=0.85万元
减:固定资产及餐具、厨具等采购含进项税额1×17%=0.17万元 减:一次性用品、洗涤用品1×17%=0.17万元 减:大米、面粉、食用油含进项税额5×13%=0.65
实际应缴增值税为:
11.32-0.85-1.02-1.02-0.85-0.17-.017-0.65=6.59(万元) 综合税负为:6.59÷200×100%=3.295%≈3.3% 税负下降比例为:(5%-3.3%)/5%*100%=34%
上述计算是在理想的状况下核定的,然而,营改增后,餐饮业进项税的取得将可能是一个难题,因此要及早筛选供应商,选择优秀的供应商,并建立健全完善的采购制度,把本企业的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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