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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起算时效

来源:东饰资讯网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劳办发〔1994〕257号

江苏省劳动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 何理解的请示\"(苏劳仲〔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 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 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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