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0年3月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的有关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公司的内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提供
财务资助、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报和半年报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半年度内控检查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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