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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

来源:东饰资讯网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抗辩

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界定诉讼上抗辩的内涵,以及反诉与抗辩的区分标准。

反诉是指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可以成为独立诉讼标的且能够系属于本诉审理法院的诉讼请求。反诉是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对抗原告诉讼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其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反诉制度的目的:

1、防御手段说。反请求是一种防御方法,可以视为被告的请求陈述。

2、附带诉讼说。反诉是民事诉讼中附带诉讼的一种,将反诉至于本诉的前提之下,强调反诉的附属性,反映了本诉与反诉的前后承继关系。

3、独立诉讼请求说。反诉请求是被告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向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反诉的性质为独立的诉讼,如果被告不利用诉讼而独立另外起诉,则为完全独立的诉讼。

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反诉独立说,反诉相对于本诉而言,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其本身的诉讼标的,即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甚至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反诉还需要满足特殊的诉讼要件。第一,反诉必须能够系属于正在审理本诉的法院;第二,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防御方法具有关联性,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者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第三,反诉与本诉能够合并审理,即不存在禁止请求合并的情形。

关于抗辩满找大陆法系理论界的通说,是指对应于对立规范事实构成要件的事实性主

张,包括“阻却权利事实”“消灭权利事实”、“阻碍权利主张”。该三类抗辩中,前两类属于民事诉讼法的抗辩,又称为事实抗辩。第三类属于民事实体法上的抗辩,属于民事实体法上的抗辩,又称为权利抗辩。不论哪种抗辩,主要目的是排斥、延缓或者阻碍对方权利,而非事实。具体来讲,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可进一步分为事实上的抗辩和程序上的抗辩,事实上的抗辩是指诉讼当事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主张对方主张的事实缺乏真实性,没有事实根据,根本不存在。程序上的抗辩是指诉讼当事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主张诉讼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当事人根据实体法所享有的抗辩权。

关于抗辩与反诉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法律性质、目的、提出时间、诉讼地位、法律效果、处理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反诉是成立一个新的独立的诉讼法律关系,必须与本诉源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其目的是抵消或者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败诉。抗辩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事实、理由提出对己有利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否定原告的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由此可知,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而抗辩是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手段、防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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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抗辩与反诉的判断标准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是否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二是是否具有独立给付请求的内容。如果被告的主张没有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也没有请求给付内容,则认定为抗辩;否则认定为反诉。

抗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必须进行审查。而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另案处理。

抗辩和反诉都是民事诉讼中被告最普遍和有效的诉讼权利,正是因为法官对待抗辩和反诉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 被告的这一请求是作为抗辩事由还是作为反诉,目前法

律没有明确规定。

抗辩与反诉对于案件诉讼程序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影响是不同的。一方面,这种差异会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首先,如其反诉,则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如抗辩则没有此要求。其次,如其反诉,则需要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各种材料,而抗辩只需提供证明其事实主张成立的证据。最后,如其在前诉中反诉,因反诉属于判决主文判断的事项具有既判力,不可以就该事项再向法院起诉,否则构成重复诉讼;如其抗辩,因抗辩属于判决理由所判断的事项而不产生既判力,而可就抗辩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面,这种差异还会影响法官的审判行为。对于抗辩,法官只需审查当事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以证成其抗辩主张,对于反诉,法官除审查证据问题外,还需审查反诉是否符合一般诉讼要件以及反诉的特别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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