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1)第084号
致: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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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O一一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3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根据股东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共代表股份397,844,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5%。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会议的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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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二○一○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7,844,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监事会二○一○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7,844,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二○一○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7,844,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二○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7,844,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二○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844,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确定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二○一○年度报酬及续聘公司二○一一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7,844,7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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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36,784,0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36,784,0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
表决结果: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36,784,0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王 辉先生,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韩星三先生,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李云贵先生,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刘景孟先生,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迟庆峰先生,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付希泉先生,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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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女士,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王全喜先生,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王汉民先生,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1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齐春雷先生,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丁红玉女士,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刘国胜先生,获得397,844,72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当选。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第7项、第8项、第9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10项、第11项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
另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二○一○年度述职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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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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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房立棠 郭芳晋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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