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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东饰资讯网


儋 州 司 法 局

儋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制

儋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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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促进我局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儋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布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局机关各科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条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文件汇编、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文件汇编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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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等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条 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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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各科室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予以公开作出的审查结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涉密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除外。

第五条 局内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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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

第六条 未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样式附后),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复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本科室负责人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应明确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本办法要求的时限内提出复审意见,报送局相关主管领导。

(三)审定。经由相关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局主要负责人最终作出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决定。对不能确定的,批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载入目录。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根据局领导的决定将确定公开的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予以公开。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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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须写清属于何种密级和保密期限)、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结论的依据和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果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应定期对本单位已定密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应自行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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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及时公开。

对属于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解密条件,按法定程序提请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科室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保密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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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司法局

信息公开审核和备案制度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把关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第五条 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第六条 建立公开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并将每期政务公开内容目录上报市政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公开信息的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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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机构;

(二)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等;

(五)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

(六)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七)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办事服务场所建设和便民情况;

(九)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 违反信息公开审核备案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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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司法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确保司法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市司法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市司法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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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儋州市司法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加强儋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的信息管理,促进司法系统信息采集、发布、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我市司法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及时性、权威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儋州市司法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及司法局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管理。

第一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 司法局在各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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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时间向司法门户网站提供。

第三条 司法局各科室(所)报送的信息,要保证数量和质量。各部门报送信息的篇数,原则上不得少于司法局绩效考核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被国家级、省级、市级采用的,信息中心负责对各部门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登记,年终将统计情况报送司法局办公室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信息发布审核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司法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责人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报司法局办公室备案后,通过中心网站后台进行报送。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市司法局办公室对拟发的信息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主任审核,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司法企业信息员拟发的信息,由信息中心负责人审核登记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司法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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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必须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司法局各部门发布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严肃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各司法企业网上报送的信息审核资料由信息中心存档备查。

第九条 信息发布前,司法局办公室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信息报送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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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司法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说明。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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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司法局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提供主动公开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我局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我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四、应及时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凡是列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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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

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给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七、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对外公开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做好签收。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儋州市司法局

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海南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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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市司法局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2、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依法保存的现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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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向我局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进行申请。

4、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提供,我局可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我局应当至少每日2次查阅公开的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我局应当至少每日2次接收信函,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我局收到信函的时间为准;收到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电报、传真形式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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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实质内容审查。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制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我局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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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问我局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并答复受理情况。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我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得到同意后,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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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书面答复或提供给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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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网站、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我局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费用收取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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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凭所在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等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取规定的专用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我局应当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八、监督保障机制

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申请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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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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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司法局

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是指我局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二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我局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我局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人事任免、考核和任用;

第三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儋州市人民政府网、儋州市司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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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书面征求意见;

(四)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条 预公开由本单位政务公开组织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五条 预公开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我局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六条 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儋州市司法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为了规范我局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局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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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我局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我局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须报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须经过专家论证。

第五条 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听证机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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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七条 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八条 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九条 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 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我局要及时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听证报告作为我局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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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儋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实施

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按照《儋州市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数据统计报表》中各项统计指标,于每季的次月10日之前报送上季的统计报表。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年度报表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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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则空格。

三、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报表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年度计划、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三)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一条信息可以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同时以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和公共查阅点、商业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布,只记为“政府网站公开数”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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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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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司法局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对本单位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形成书面报告,并于每年3月2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涵盖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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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相关费用减免数额;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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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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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单位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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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司法局

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由本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二、社会评议的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市级经济开发区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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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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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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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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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五)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由市监察局负责受理。

第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的办理和回复。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经市监察局同意,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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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市监察局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儋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登记表》。

(二)转办。市监察局填写《儋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转办单》,于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本单位收到《儋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市监察局。转本部门下属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对本单位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在落实本单位牵头人及负责科室的同时,将需要协助办理的单位和理由报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办理,由首接单位负责向市监察局回复;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察局申请退信。

(四)反馈。市监察局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

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监察局。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

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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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五)归档。市监察局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对于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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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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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五)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由市监察局负责受理。

第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的办理和回复。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经市监察局同意,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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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市监察局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儋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登记表》。

(二)转办。市监察局填写《儋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转办单》,于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本单位收到《儋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市监察局。转本部门下属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对本单位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在落实本单位牵头人及负责科室的同时,将需要协助办理的单位和理由报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办理,由首接单位负责向市监察局回复;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察局申请退信。

(四)反馈。市监察局收到各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

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监察局。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

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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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五)归档。市监察局落实专人将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对于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儋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严肃纪律,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司法局各科室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我局各科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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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我局各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期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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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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