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和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实事及重点项目、信息化环境建设等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开展的信息化试点项目提供资金配套;为本市信息化实事项目、重点应用项目提供资金配套。
(二)落实国家信息安全工作部署,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提高城域网络信息安全监测、响应、恢复的应急能力,支持网络信任体系和信息安全服务体系的完善。
(三)引导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应用的建设和发展,支持信用、支付、物流、认证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四)引导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等电子政务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支持本市跨部门、跨领域或投资较大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标准制订和应用试点推进等。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
二、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为信息化重点应用项目、实事项目等提供配套资金,按照市政府规定予以安排。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市信息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情况和信息化发展重点,于每年上半年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指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息委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表);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方案; (三)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四)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必需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信息委在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从立项依据、建设目标、可行性、预算编制等方面对项目统一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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