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文丨崔利民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崇尚和弘扬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必然措施,是实现政治生态山清水秀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审查调查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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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陕北首富高乃则被立案调查,向
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坚定法治信仰,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就要对包括行贿在内的一切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做到查处受贿行贿一起查,两手都要硬,特别是补齐对行贿者查处力度不够这个“短板”,把行贿和受贿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一起来查,双管齐下,以捍卫法律尊严,彰显法治力量。
企图“围猎”干部的行为敲响了警钟。这是陕西省立案调查的第一起商人行贿“围猎”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陕西省纪委监委官方网站“秦风网”,2020年3月1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把这一要求作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更是进一步明确强调,“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彰显了党中央从严治吏、正风肃纪,锲而不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坚定决心,必将对反腐败斗争的策略、重点、路径、措施等多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夺取反腐败
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必然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的雷霆之力和凌厉态势举世瞩目,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重查受贿、轻查行贿不利于长效反腐,是当前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就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决不给腐败留有任何生存空间,这是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有效控制腐败增量、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关键一招,也是“全面从严”的具体体现。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成空间,双向遏制腐败行为,让行贿受贿的外部条件得到有效管控和不断净化,直接减少受贿犯罪的发案率,持续强化不敢和知止氛围,发挥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的长效作用。因此,无论是查处行贿还是受贿,都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惟有如此,才能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崇尚和弘扬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通常情况下,受贿与行贿彼此关联、相互对应,二者如同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都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是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宽容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贪腐行为的纵容。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两高”于2016年4月18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贿罪的数额、情形及量刑等。
事实上,早在1999年,最高法、最高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尽管法有明令,但在实践中,过去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过低,重查受贿、轻查行贿的普遍倾向尚未根本改变,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新西部 NEW WEST 2020年2-3月上旬刊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实现政治生态山清水秀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受贿和行贿都是对社会道德与诚信系统的重创,是对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的严重污染,因而都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众矢之的。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要坚持“两点论”。一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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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围猎”与被“围猎”相伴而生。因此,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核心就在“一起”二字,无论是行贿者是否公职人员,都要坚决查处。特别是对官商勾结、沆瀣一气的违法行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举措,能够让商人依法经营不行贿,让从政者依法办事不受贿,从而双向遏制腐败行为,促进政商双方厘清边界、各司其职,实现政商关系的健康、清廉、公开、透明。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要坚持“重点论”。所谓重点论,就是在“一起查”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围猎”现象广泛存在,不法商人处心积虑、用心险恶固然可恨,但根本原因在于那些被“围猎”者,也就是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经不起种种诱惑,甘于被“围猎”,甚至把民营企业家当成唐僧肉,肆意索取,随意宰割。因此,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就要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要求,“要突出重点,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成为全面从严治党障碍的腐败问题从严查处”,这是严格规范公职人员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能够有效震慑跑官买官、官商勾结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体现了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以建设廉洁政治为龙头,带动整个社会廉洁的价值追求。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要坚持“导向论”。正风反腐进行到今天的地步,不仅事关政治生态净化,更是一场社会价值观的较量。因为最可怕的腐败,是社会价值观的腐蚀堕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净化社会风气的必然选择,能够让“不敢贪腐”与“不敢行贿”成为社会常态,让“行贿受贿一样可耻”成为公民的普遍信仰,推进全民守法,实现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
取留置措施”,为反腐败机构突破行贿案件在手段上提供了“尚方宝剑”。同时,这也要求反腐败机构必须适应形势需要,深入分析研究受贿、行贿线索的可查性,提高突破行贿受贿案件的能力,特别是要对查处受贿与查处行贿统筹兼顾,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向发力。
具体讲,就是要实现“三个转变”,做到“双向推进”。“三个转变”就是:要从过去重查受贿行为,向受贿行贿一起查转变;从重处理受贿人,向受贿行贿人一并处理转变;从重查涉嫌行贿的公职人员,向查处所有涉嫌行贿人转变。“双向推进”就是:既要通过查处行贿发现和突破受贿,又要通过查处受贿发现和突破行贿,确保查处受贿与查处行贿工作同步走、两推进,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持续释放全面从严的正能量。
此外,要加大对行贿者的处置力度,对于其通过行贿
由于行贿受贿案件的智能化、隐蔽性和复杂性,在以往的查处过程中,或者为了高效突破案件,或者为了争取行贿人的举报作证,往往只将受贿人列为重点查处对象,而对行贿者“手下留情”或“放过一马”,常常予以从轻处罚或干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就出现了“重查受贿、轻查行贿”的现象。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以往从行贿人处获取突破口的便利性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这在客观上就对突破此类案件提出了新的挑战。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
获取的经济收入、职务晋升等不法利益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和取消,让行贿者付出应有代价。
总之,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是法治的呼唤,也是人民的期盼。治理腐败必须双拳出击,既打受贿,又打行贿,才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通过不懈努力赢得整个社会的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陕西前首富高乃则被立案调查,向企图“围猎”干部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审查
调查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作者简介
崔利民 陕西地电集团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监察专员
新西部 NEW WEST 2020年2-3月上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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