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收 协 议 书
补 偿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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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书当事人双方: 收回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收回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展北一区部分区域工业用地“退二进三”有关工作的通知》(奎独开管发〔2019〕6号)的具体工作安排,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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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所赋予的职能实施本协议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工作。
第二章 收回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第三条 甲方拟收购位于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一宗地图)。
第四条 乙方以 方式取得本合同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现状用途为 ,《不动产权证》证号为 ,该证书项下宗地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本合同项下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以下简称收回地块)。
第五条 收回地块内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状况见《收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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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现状清单》(见附件二)。
第三章 乙方对收回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对收回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的有效期限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之日止。
第七条 乙方对收回地块现状的陈述:
(一)乙方以 方式合法拥有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收回地块上房屋所有权,该使用权和所有权均以权属登记为准;
(二)乙方合法拥有收回地块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三)乙方对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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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拥有独占、排他的权利;
(四)乙方对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没有设置抵押、租赁的他项权利(若存在抵押、租赁,需在本协议书第八条中注明);
(五)乙方未以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股权或出资额,与任何第三人发生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资产运作的投资行为;
(六)截止本协议书生效之日之前,乙方在收回地块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章 收回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八条 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要求,收回乙方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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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收回地块的收回补偿费标准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收回补偿费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收回地块实测面积有变化的,按实测面积核准收回补偿费总额。
第九条 上述收回补偿费为甲方对乙方收回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收回地块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及其他项权的全部补偿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费用。
第十条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应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和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费,由各方自行依法承担和缴纳。
第十一条 双方同意下列全部事项的完成为甲方付款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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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5日内将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以及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权属证明及资料交付甲方。具体资料如下(未在下列表述中明确说明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供原件):
1、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收回地块内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包括已毁损但未注销的);
3、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4、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土地收回的决议; 5、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6、事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
7、土地类型属出让地块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及缴纳有关税、费收据复印件、解除出让合同申请等;
8、存在抵押状况的应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土地资产变现的证明文件;
9、办理土地权属注销(变更)登记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乙方应会同甲方办理收回地块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直至收回地块范围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
(三)乙方有责任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收回地块的拆迁安置补偿腾退、渣土清运以及场地平整工作,并在房屋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收回地块内的水表、电表、燃气表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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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拆,并办结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手续,并向甲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收回补偿费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为:
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款的规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款:
(一)符合直接纳入储备条件的,自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全额收回补偿费;
(二)对不符合第十一条的条件的按以下时间分期支付: 1、本协议书生效且符合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一款付款的全部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以定金方式支付第一期收回补偿费,付款金额为收回补偿费总额的10%,即人民币 / 万元;
2、本协议书生效且符合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二款付款的全部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收回补偿费,付款金额为收回补偿费总额的40%,即人民币 / 万元;
3、本协议书生效且符合本协议书第十二条全部付款条件(即乙方按照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向甲方交付收回地块并办结房屋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三期收回补偿费 ,付款金额为收回补偿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 / 万元;
4、自甲方占有收回地块之日起2个月内,若无任何遗留问题,在期满2个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回补偿费尾款,付款金额为人民币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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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将收回地块上所有乙方的人员及可以移动拆卸的设施、设备、物品从收回地块的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中全部腾退、搬迁完毕,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不得为任何第三人占有。
2、向甲方交付收回地块前,除保留移交的绿化等之外,自行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收回地块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并完成清运渣土、平整场地,按宗地图界址点修建高2.8m、厚0.24m围墙等工作,地上房屋全部拆除后应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注销相关资料。建(构)筑物拆除的残值归乙方所有,拆除、清运渣土、平整场地、修建围墙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拆除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侵权事件所导致的乙方自身以及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责任的,与甲方无涉,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将收回地块上所涉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办结报停、报拆或报迁工作,自行清结相关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提供报停、报拆或报迁工作完毕及清结所有费用的全部资料和票据凭证。
4、将收回地块上所涉房屋的建筑图纸和收回地块所涉地下管网资料一并交付甲方,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5、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块约定移交甲方占有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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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届满之日止,乙方不得再将该收回地块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转让、出租或做出其他影响地块的其他行为。
(二)协助甲方办理收回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手续,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三)在收回地块权利出现纠纷时,乙方负责予以消除; (四)在收回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前,负责收回地块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在收回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前,负责收回地块上的绿化、空中高压走廊及其附属电线杆、人防设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的责任义务
(一)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
(二)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接收并占有收回地块,并与乙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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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在乙方的协助下,办结收回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
第六章 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突发)事件,但是,第三人的行为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书协商终止本协议书;若乙方已经收取甲方支付的收回补偿费,则由乙方将其收取的收回补偿费本金返还给甲方;若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恢复原状并再次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涉及相关规费的,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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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的,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若因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本协议书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收回补偿费。如果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收回补偿费,自迟延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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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付款超过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收回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同时,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条 甲方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收回补偿费的,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书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收回地块。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收回地块而致使甲方延期占有收回地块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本协议书约定的收回补偿费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延期交付收回地块超过三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退还已经收受的土地收回补偿费的其他部分。同时,甲方有权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一条 守约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解除本协议书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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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若甲方违约,则应返还乙方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乙方已交付的收回地块,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收回补偿费总金额的10%,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应扣除的赔偿金以外的其他收回补偿费(即扣除赔偿金之后的土地收回补偿费的剩余部分费用);若乙方违约,乙方应退还已经收取的土地收回补偿费,同时乙方应按土地收回补偿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向乙方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乙方已交付的收回地块。
第二十二条 因一方违约,其违约金和约定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时,违约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守约方按本协议书约定解除本协议书的,若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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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收回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若因乙方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收回地块以及收回地块地上建筑物权利瑕疵事件发生,虽经乙方全力消除但未能全部消除时,甲方有权依据有效法律文件或乙方作为第三人应付到期合法债务的法律文件,代为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以消除收回地块权利的瑕疵,由此产生及承担的费用,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并书面通知乙方后从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完毕的收回补偿费中扣除抵消,对此应当视同甲方已经履行本协议书约定的给付义务。但是,若因消除收回地块权利瑕疵所代为乙方支付的费用超出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完毕的收回补偿费,其超出部分应由乙方另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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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一方如变更本协议书记载的通讯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相关责任应由未通知变更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在履约中依据原通讯地址而进行通知的,视同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条款内容系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和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本协议书双方均完全、充分理解了各条款的含义,不存在任何一方将格式条款提供给对方并强制要求对方签订或限制对方确定、修改、更正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且已经充分行使了缔约条款的确定、选择、修改、更正等缔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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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书的附件及附图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且本协议书报经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审批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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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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