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二矿便携仪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瓦斯管理,严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公司有关要求,特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仪)的使用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便携仪的携带与使用:
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应携带便携仪下井使用的人员有:
矿分管安全生产付总以上领导、矿安全与生产职能部门领导、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通风队其他干部可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代替)、通风技术人员、采掘队主管技术员、采掘(包括外包队)、以及从事安装拆除作业的外来单位等的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采煤机司机、爆破工、辅助单位的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检查瓦斯浓度。
二、便携仪使用方法:
携带人员在下井之前开启便携仪,上井之后,关闭电源停止使用。使用期间仪器完好状态是:仪器显示值在0.10%范围;便携仪欠压报警时,应立即关闭仪器开关,停止使用。悬挂使用的便携仪,悬挂要求是距顶帮各200mm左右,悬挂地点不得有淋水。便携仪使用时,应爱护,严防止碰摔、受潮,不得随意打开、拆卸;一旦仪器丢失,应立即向灯房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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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采煤面:采煤队当班班长、跟班队长携带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且深入隅角不少于2米;采煤机司机携带的便携仪必须随身携带使用。
⒉掘进工作面:掘进队当班班长、跟班队长携带的便携仪悬挂在距离距迎头5米以内,且在风筒的对侧帮。
⒊安装工作面综掘机司机的便携仪应随身携戴使用。便携仪的使用方法和采煤工作面相同。拆除工作面支架未撤除之前,与回采工作面的使用方法相同,支架撤除期间,应悬挂在最后一台支架附近靠老塘侧。
⒋巷道维修作业点便携仪悬挂在工作面作业点附近5米之内。
⒌爆破工携带的便携仪应随身携带使用,不得吊挂。 三、便携仪的充电、发放、维修、校验登记等与管理要求
发放原则:根据便携仪发放范围,本着单位报名,集中管理,凭牌发放的原则,进行管理。
1、由生活服务公司矿灯房工作人员负责全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自救器的发放、维护、定期调校工作,并做好发放登记和调校记录,通风队定期监督检查并做好管理工作。
2、服务公司必须设置专人发放便携仪(每100台便携仪至少一人)。便携仪发放员不得兼职其它工作。
3、便携仪一律凭牌发放,并做好记录。各有关单位便携仪配备人员丢失便携仪领用牌的,应立即向灯房值班人员和通风队报失,如不及时报失而造成便携仪被冒领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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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配备人员处以每台800元的罚款。及时报失的须交10元成本费后补办便携仪领用牌。
4、便携仪发放前,便携仪发放员应对发放的仪器作全面检查,包括仪器外观、零点是否正常、电压是否正常等,全部正常时方可下井使用。
5、便携仪在发放前,便携仪发放员必须按照仪器的放电程序,将仪器在充电柜内开机放电15~20分钟,待数字稳定后,再进行调零;关机后,再移到灯房待发。
6、便携仪发放员对上井的便携仪的要认真作好记录,对便携仪领用升井后交还的便携仪要及时检查,完好的仪器及时放回充电架充电,有故障的仪器及时转交维修工修理,被人为损坏的仪器须及时扣下配备人员领用牌。同时做损坏记录,交班前汇报灯房负责人作相应处理。
7、便携仪发放员在交接仪器时,交方须将当班仪器管理情况向接方交待清楚,否则发现问题由接方负责,出现仪器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8、便携仪维修工负责对全矿在用便携进行编号登记管理,对故障仪器及时修理;每日检查便携仪发放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正常使用的便携仪处于完好状态,并监督便携仪发放员做好记录以及自身的各种台账、记录,及时送校和调校。
四、考核管理办法
便携仪的日常管理,包括维修、校验、考核由通风队,安质办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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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不按规定携带便携仪下井的每人次罚100元。 ⒉不按规定悬挂使用,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⒊丢失或人为损坏,每台次罚责任人800元。 ⒋便携仪随意拆卸的罚责任人500元。
⒌当班升井的便携仪必须交灯房充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⒍凡出现发出仪器不完好的,对灯房发放人员罚50元。 ⒎发放记录不填写的,对发放责任人罚20元。 ⒏发放人员由于失职,造成仪器丢失的,罚发放人800元。
⒐如发现灯房在仪器发放前,没有按规定在充电柜放电的,每发现一次罚发放人20元。
⒑对升井的仪器必须要及时充电,否则,对发放责任人罚50元。
⒒便携仪维修人员,要对报警仪定期检查校验,否则罚50元。
⒓对有故障的便携仪要及时维修,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50元。
⒔便携仪维修及管理人员应管理好仪器的资料管理工作,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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