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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定稿

来源:东饰资讯网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思考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公安部曾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把握其特点,找准其症结,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摆在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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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

(一)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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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教养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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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娇宠、溺爱

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率在逐年升高,就是因为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这种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从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②简单粗暴

与溺爱正相反,有些家长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对他们动辄打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给子女提供了学习模仿的榜样,很容易使他们形成残忍、粗暴、好斗的性格,形成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引发、强化了子女的逆反心理,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情绪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③放任自流

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缺乏父母的指导和监督,并且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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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④期望过高

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这时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在逃避和逆反心理的支配下很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有的甚至做出弑亲等过激行为。

⑤缺乏情感沟通

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或生意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忽视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上闭锁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父母行为不良

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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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4、家庭气氛不和睦

“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5、家庭过于贫困

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家庭居住的环境和周边条件不良,周边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治安管理、文明程度等都是影响孩子成长的因素,孩子容易受周围不良青年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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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一种是课堂上可以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一离开课堂却完全是另一个样子。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进而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形成不良亚文化群体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经过相互感染和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另外,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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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另外,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

3、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而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加上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

未成年时期面临着心理矛盾冲突的急剧发展和紧张繁重的学习负担及家长望子成龙所造成的巨大压力,这使得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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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但是,由于目前的学校教育中,忽视心理健康教育 ,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出来,造成暴力、强奸等犯罪。

(三)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团伙犯罪一直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和抛弃的不良少年,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由于相同的感受聚集起来,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亚文化群体。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在其专著《模仿规律》中指出:“模仿的程度,和人与人的距离成正比。关系密切的人,越彼此模仿,即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他们通过密切的接触、相互观察和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认为:“犯罪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习得的。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群体中。这种群体的主要成员是犯罪人所熟悉的伙伴、朋友等。犯罪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动机、驱动力、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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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态度等特定方向。”这样,他们经过犯罪的学习,初步具备了实施犯罪的条件,通过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落为犯罪团伙。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如暴力、抢劫等与社会对抗,社会危害性极大。

(四)文化市场的失控

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等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美国学者班杜拉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了犯罪的“高手”、“专家”。未成年人性器官开始发育、性机能逐步成熟,生理结构的明显变化引发了心理上的变化,好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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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对自身的生理变化有着强烈的神秘感和好奇心 ,特别是对于与生理变化有关的信息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媒体中的色情内容,正切合了未成年人的这些特征,满足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挡不住诱惑,抑制不住生理和心理躁动,便产生尝试的念头,很可能诱发强奸等性犯罪的发生。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 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三、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针对不良的社会环境和不良的社会文化,设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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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处于身体与智力同步发展的青春期,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急剧变化和认识能力之间的矛盾,意志和情绪、情感之间和矛盾表现得比较突出,一旦有外来不良因素侵蚀,极易使一些未成年人产生生理和心理各种障碍,从而导致行为偏差。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生理、心理特征,设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保健机构和各类咨询机构,及时对遇到问题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生理卫生等科学知识的教育和咨询,并结合启蒙教育,着重从社会、家庭、医学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开展生理、心理保健宣传,正确引导他们观察思考,分析有关生理、心理方面的问题,从小培养自控自防能力和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使其内在心理中偏离道德,法律规范的部分与社会正常的道德、法律规范趋于一致,并因此达到生理与心理的同步发展。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障碍,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家长教育子女应从科学角度出发

家庭是未成年人人生的第一的学校。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教育水平高低、方法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家庭教育功能能否正常实现。因此家庭也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所以就要要求家长在此方面负起全责。从小对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向极积的、正面的方向引导。不可一味的娇惯,也不可过份的严加管教。掌握用科学的方法来教育子女。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并不是人人都掌握科学方法的。因此,建议普遍设立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普法教育,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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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方面的疑难问题,引导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切教育从科学的角度出发。

(三)学校教育体制应尽快健全

在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对一些出轨、越格的学生,不可不管,也不可严格惩罚。应对其进行心理辅导。还要在学校里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人犯罪法》。学校是未成年人系统地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和人生教育的场所,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只有中小学校重视加强法制教育,才能打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思想基础。为实现这一目的,建议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中小学法制教育《大纲》,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必修课,分层次,有重点地针对不同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提出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方法、标准和具体要求。学校要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老师、课时有保证,学校应充分运用课堂讲授、校园广播、主题班会、板报专栏、报告、讲座等形式将法制教育的内容渗透到各项教学、课内外活动中,逐步把学校法制教育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加强基层组织及有关国家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管理 居委会、村委会在抓经济、高创收的同时也应兼顾在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管理。对一些不良现象早发现、早治理,及时防制未成年人早期的违法苗头,为未成年人营造出一个法制文明的生活环境,这样同时也为发展经济创造了一个健康有序的氛围。除此之外,也建议其它有关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的管理。在倡导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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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风气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广播电影行政部门、文化部门加强中小学周围环境的整治。对影视厅、网吧、舞厅,位于中小学一定范围内的一律取缔。对学校门口的一些书报摊位上的不良书籍,加大力度查封、处罚,还给中小学生一个光明、健康的学习环境。还有便是建议公安派出所对一些不良少年,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不能只是按规定予以拘留或罚款了事。应在少管所内设立一个教育课堂,将这些只是刚刚轻微涉及违法的不良少年送过去,接受教育。通过一些血的教训、活生生的例子来转化这些少年,同时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教育未成年人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自我防范学会抵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引诱和侵害。此外,还要要求社会各方面加大“扫黄打非”打击力度,堵源截流,同时要以积极健康的文化制品,文明高雅的生活方式营造青少年生存、生活环境。

(五)建议加强立法,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尽快制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罚法》或《未成年人刑法》。美国于1899年就制定了《伊利诺斯州少年法庭法》。制定这一法律,专门调整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刑罚的种类、量刑的原则和刑罚的适用等,以及专门建立适用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非刑罚处臵方法。以适应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要求。我国《刑法》只是在第二章第十七条简约的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及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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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应当负的八种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样简单的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与之相关的法律有待细化、改善。

另一方面尽快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细则》。修改时一是要注意不要出现与联合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法律文件、决议、规则相抵触的条款,以便同国际接轨;二是要注意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增设未成年人应享有的继承权、受教育权、休息娱乐权等方面的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文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了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的指导方针,并规定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方针和措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各种原因,从各方面和各个角度规定了系统的预防犯罪体系,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违法犯罪现象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但是法律责任一章,规定过于原则,不够细化,给处罚量刑带来困难,应尽快制定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细则》,使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真正在实践中落到实处。

综上,我们谈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如何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当然,这只是片面的反映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只有这些,这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关注这个问题,为未成年人成长发展出谋划策,使他们在一个纯净、明亮、健康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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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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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1],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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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M),知识出版社,北京,1982年出版,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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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焕宁,《犯罪发生机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北京,2001年出版,第6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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