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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赤道原则:绿色信贷

来源:东饰资讯网
2008年12月第10卷增刊      

 

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Dec.2008

Vol110Supplement

中国的赤道原则

:绿色信贷

龚 剑1,宋勤华2

(1河海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2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贸易经济系,江苏南京210007)[摘 要]本文介绍了国际项目融资的标准:赤道原则。讨论了赤道原则在中国的实践———

绿色信贷产生的国际和国内背景。指出绿色信贷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而且能够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虽然绿色信贷实施一年来成果喜人,但与预期目标仍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有些地方没有实行实质性绿色信贷、无法大规模削减“两高”企业信贷规模等方面。最后提出建议,希望通过立法保障、接受赤道原则、细化规则等办法逐步完善绿色信贷,尽快使国内银行融入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去。

[关键词]赤道原则;绿色信贷;金融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511X(2008)0S20084203

构开始大规模提供海外项目融资,也像其国内贷款一样,没有采取相应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政策措施。

在中国,相对于十七大报告强调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等政策,我们面临的社会和环保等问题也益发严峻、迫切地需要解决。

在2007年上半年的各项经济指标相继出炉之后,无论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是国家发改委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都提到了“节能减排形势相当严峻”,2006年设定的4%节能目标和2%减排目标没有完成也被反复提及。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8.5%,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和电力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更是增长20.1%,高于工业1.6个百分点。同时期,全国大型恶性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等单纯的行政手段已是环保总局现有法规内最强有力的措施,而从现实来看,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两高”企业的扩张趋势。另外,由于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政府在对污染企业进行追究和关停的同时,带来的信贷风险也开始加大,对国内金融业的影响巨大[3]。

鉴于国内和国际的环保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规范接轨的需要,“绿色信贷”在中国浮出水面。

一、赤道原则及绿色信贷产生的背景

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简称EPs)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宣布实行赤道原则的银行必须制定与该原则相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并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审核调查义务,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项目在执行中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并会遵守赤道原则的情况下,才对项目提供融资。现在,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行业标准、国际惯例和全球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基准[1]。

2003年6月,7个国家的10家主要国际领先银行率先宣布采纳并实行“赤道原则”,这些银行也就被称为“赤道银行”。截至2008年6月全球共有24个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的61家金融机构宣布接受赤道原则,这些金融机构在世界100多个国家设有营业点,项目融资业务量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90%以上[2]。

作为世界重要的经济体之一,中国没有道理不在这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到目前为止,中国无一家金融机构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即使据预测,到2010年中国将很有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额和投资的资金来源)。对这一现状,国际金融界给予了高调的批评,前世界银行行长沃尔福威茨在2006年10月曾对中国政府及中国银行机构提出过严厉批评,称中国给非洲穷国贷款时无视“赤道原则”,忽视了人权和环境标准。目前,世界上多家非政府组织都在关注、调查和质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在亚非和拉美的融资项目。2007年5月,美国地球之友和银行监察组织联合发布了一份题为《是变绿的时候了:中国银行业所面临的环境责任》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称中国金融机

[收稿日期]2008-09-30

二、绿色信贷的内容及现实意义

绿色信贷(green-creditpolicy)是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提出的一项全新的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

[作者简介]龚剑(1978-),男,江苏南京人,河海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增刊

龚 剑,等 中国的赤道原则:绿色信贷85

见》。

《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规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即要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的环境信息。而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贷款类型,也设计了更细致的规定。如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排污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

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而且能够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事实证明,仅仅靠环保部门行政监督手段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是远远不够的,“绿色GDP”无疾而终、2005年以来4次大规模环保执法收效甚微都暴露出了行政手段的调控范围有限、调控力度不够和调控手段不足等问题。而“绿色信贷”是将环保调控手段通过金融杠杆来具体实现。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从源头上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经济命脉,有效地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条,遏制其投资冲动,解决环境问题,同时能通过信贷发放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我国法律允许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罚款的额度只有10万元,违法的成本远远少于违法的利润,而绿色信贷的推出则使得污染企业必须承担起更多的经济损失,丰富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

推行绿色信贷,是对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长期起来,银行把资金投入涉污企业,本身就有极大风险,一旦涉污企业被查获关停,银行不仅无法回笼资金,而且有损社会形象。同时,绿色信贷的实施对我国银行业也是一个挑战与契机,银行机构需要花力气研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如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推出绿色抵押等银行类环境金融产品;此外,银行还应该逐步实施绿色采购、能源效率、废弃物管理等良好管理实务策略。

三、绿色信贷的实施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绿色信贷”政策发布之后,得到了大部分地区金融系统和环保部门的积极回应。其中,江苏、浙江等20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并且积极执法,成果显著。如2007年,江苏省江阴市否决污染严重企业申请贷款超过10亿元,并收回已向这些企业发放的银行贷款超过2亿元;山西省停止了对襄汾县星源集团焦化有限公

司、山西新绛县双人药业有限公司、山西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山西晋韵钢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贷款,合计6170万元;浙江省湖州市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排查,共涉及银行贷款15.7亿元,由贷款银行督促其限期整改,否则收回贷款,其中35家企业因环保不达标退出贷款合计2.14亿元[4]。

同时,金融系统积极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2007年,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共发放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贷款1063.34亿元。另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一方面严格控制向“两高”行业贷款,另一方面建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着重支持水污染治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等8个工程,环保贷款发放额年平均增长35.6%。截至一季度末,国开行治污减排和环保贷款余额超过862.4亿元,其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贷款余额801.6亿元,工业污染治理贷款余额为48.5亿元,生态环境保护贷款余额为12.3亿元。在太湖综合治理方面,国开行已经发放水治理及配套项目贷款12亿元,截至目前,国开行已累计发放64亿元贷款用于太湖治理,贷款余额40亿元。同时,国开行贷款4.15亿元开辟的长江第二水源锡澄水厂一期工程也已建成投入使用,新增日供水能力40万吨,极大地缓解了长江下游地区的用水难题[3]。

虽然绿色信贷政策实施近一年来成果喜人,但与预期目标相比仍有不小距离,仍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仍有一些省份、金融机构并没有实行实质性的绿色信贷政策,即使实行了,也只是在做表面文章。这一方面因为绿色信贷刚刚起步,体制还不完善;另一方面由于一些“两高”企业仍有利可图。从中国传统工业结构和布局来看,“两高”企业在工业系统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如一些电力、石油、化工等国有大型企业,既是关系国家能源和工业命脉的重要企业,也是一些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银行的衣食父母,甚至有些持有银行股份。所以,“两高”企业往往会受到一些地方的政策保护,绿色信贷在一些银行也会流于形式,使得很难大幅度削减对“两高”企业的信贷规模。

其次,绿色信贷的实施还存在一些技术难题。一是还有些中小规模的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自筹资金,不向银行贷款,使得绿色信贷对其无法发挥作用。二是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性不够完善,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缺乏实效性,无法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要求;同时,银行不能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没有做到数据共享;另外,银行缺乏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机构和制度,信贷人员的知识不足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深入。三是绿色信贷政策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影响可操作性。绿色信贷标准多为原则性、综合性的,缺少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四是缺乏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对于环保做的好的企业还缺乏经济扶持政策,不能有效吸引银行业支持环保项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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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10卷

四、完善绿色信贷的建议

1.为绿色信贷健全和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政策应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仅靠行政手段无法保证政策贯彻执行时的权威性、有效性和长期性。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种类较多,但有名无实的居多,发挥作用的较少,如1989年就在一些地方实施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这项政策至今仍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而一旦政策有了法律巩固,则保证了重大决策不由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由领导人的意志改变而改变。法律责任的强制性也能避免一些地方或部门的保护主义影响政策的执行。

2.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完善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使环境经济政策更加系统化。依据建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出台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环境污染责任险、环境税等政策。努力促使政策形成合力,以经济利益杠杆约束企业行为,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制度保障。

3.环保部门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加强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保证商业银行能及时有效地获取环保信息,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强化依法治贷;环保部门也能借助银行的力量,强化监督管理的职能,促进污染减排。目前,我国的环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统一管理和发布的机制,并且环保专业性强,银行搜集信息的成本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推行。

4.及早接受赤道原则,完善绿色信贷实施细则。正如本文伊始所述,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比较成熟的环保信贷准则,但赤道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考虑不够,为贯彻我国的战略发展政策,我们应及早接受赤道原则,在赤道原则还需要修改完善的时候加入到政策的制定者行列中,争取在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积极主动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并通过学习借鉴成熟的赤道原则,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赤道原则———绿色信贷的实施细则,促进国内银行融入到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去。

[

参考文献]

[1] 李瑞民.何为赤道原则[J].国际融资,2007(5):36-40.

[2] www.equator-principles.com.[3] www.zhb.gov.cn.

[4]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绿色信贷阶段进展[J].资源与人居

环境,2008(6):52-53.

[5] 戚永晔.是成功的环保盛宴还是又一次无疾而终?绿色

信贷半年回眸展望[J].观察与思考,2008(5):48-49.

[6] 何德旭,张雪兰.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若干问题

的思考[J].上海金融,2007(12):4-9.

[7] 张长龙.接受赤道原则促进金融和谐[J].特区经济,

2006(6):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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