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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未取得产权证前买卖交易)

来源:东饰资讯网


民事起诉状

原告(案外人):*****,女,*****年*****月*****日出生,汉,身份证号:*****,住址:四川省*****,电话:*****。

被告1(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身份证号:*****,住成都市*****。

被告2(被执行人1):***,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住***。

被告3(被执行人2):*****,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汉,住*****。

第三人:*****,男,汉,住*****

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人民法院(2021)川*****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原告不服该裁定书,现依法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人民法院(2021)川*****执恢*****号执行裁定,不得对原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证号:川*****)财产的执行,解除对原告财产的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0年4月9日与被告2、被告3(原系夫妻关系、共同卖方)及第三人*****(被告

2与被告3子、共同卖方)签订了《门面转让协议》,购买了被告2、被告3及第三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证号:川*****号 )的房屋,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22万元, 被告2、被告3、第三人也在当日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原告至此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

案涉房屋为被告2、被告3与第三人*****共有的拆迁安置还迁房(有拆迁协议和拆迁办的证明为证),因此第三人*****在被告2、被告3同意的情况下是有权与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系房屋产权共有人共同意思的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同时,原告在购买该案涉房屋时,核对了被告2 、被告3以及第三人出具的拆迁协议,确认该房屋为三人共有,遂才在房屋产权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时候购买,而且在案涉房屋产权证下来后原告多次催告过被告2、被告3以及第三人要求过户,但被告2、被告3和第三人均以各种理由抽不开身,而没有履行其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的义务,所以导致原告没有即时取得法律上的产权,是被告2、被告3和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并不归责于原告,原告不存在过错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已购买的房屋使用至今,且案涉房屋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房屋,虽然原告是在案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时购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并不属于民法典中可以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原告与被告2、 被告3和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签订转让协议和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均先于被告1提出查封的时间,被告1申请查封之时,上述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已归原告所有,因此被告1申请查封并执行该案涉房屋,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问题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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