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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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 4 2、安全生产考核及“三违”管理办法 ············································ 5 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15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20 5、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 22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24 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 27 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33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48 10、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 ·································· 51 11、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 56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 58 13、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 62 1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64 15、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 86 16、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 87 17、物资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 93 18、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 97 19、安全生产风险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 103 20、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 106 21、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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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 115 2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制度 ···································· 121 24、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 124 25、生产业务关联方管理制度 ················································ 128 26、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场所等变更管理制度 ···· 134 27、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 136 28、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138 29、新设备设施安装、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 141 30、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 ································· 144 31、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 145 32、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 147 33、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 153 34、危险物品及危险源管理制度 ············································· 155 35、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操作牌管理制度 ····················· 158 36、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159 37、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 161 38、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 166 39、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168 40、安全绩效监测制度 ························································· 175 41、标准化系统运行评价制度 ················································ 176 42、标准化外部评价制度 ······················································ 178 43、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保障制度 ··········································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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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进行规范管理。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 3.管理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编制、修订、督促检查。 3.2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3.3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目标及实施计划。 4.工作程序
4.1目标制订
行政部根据安全生产方针、管理评审的结果、风险评价结果、生产和过程绩效、标准化系统评价结果、以及事故、事件的影响,起草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目标、指标和年度目标、指标,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通过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目标实施
总经理为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需提供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技术资源。
4.3目标分解
4.3.1公司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以安全目标责任书形式分解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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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4.3.2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以安全目标责任书形式分解到各班组(机台)及岗位人员,确保目标和指标实施。
4.4目标考核
行政部负责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全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核依据。
4.5目标与指标评审及修订
通过考核结果分析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适宜性进行评审,当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应对目标进行修订。
2、安全生产考核及“三违”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之规定,参照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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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和个人违章行为的考核。 1.3 原则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评和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4依据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XX区家具园区管委会相关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5考核频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每月进行一次,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评,考核结果与部门责任人和个人安全风险金挂钩。
1.6事故的定性、定责
以《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或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上级安全部门的认定为准。 2考核办法
2.1考核的主要内容
a)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因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被盗、被骗案件,资金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毒事故,内部网络安全事故,环境不良影响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b)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c)员工培训教育; d)安全检查; e)安全会议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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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安全隐患的整治;
g)个人违章行为及综合治理等。 2.2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 2.2.1火灾事故:
2.2.1.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6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4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1.2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4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3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1.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扣罚直接责任人员3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2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100元。
2.2.1.4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扣罚直接责任人员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50元。
2.2.2因工伤亡事故:
2.2.2.1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属否定指标,纳入责任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扣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800元。
2.2.2.2如因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人8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500元。
2.2.2.3如因管理人员失职导致在生产活动中发生职工因工轻伤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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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扣罚次要责任人200元。
2.2.3车辆交通事故(仅限于公司公务车,责任认定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
2.2.3.1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600元;扣罚
车辆管理部门领导4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300元。
2.3.3.2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扣罚驾驶员5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3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200元。
2.3.3.3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400元,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200元;扣罚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100元。
2.3.3.4车辆发生一般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罚驾驶员300元,扣罚扣罚车辆管理部门领导100元;分管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50元。
2.2.4 被盗、被骗案件:发生被盗(扣除保险赔付后),被骗案件(物品按进价或出厂价核算)
2.2.4.1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人400元,扣罚相关领导200元。
2.2.4.2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200元,扣罚相关领导100元。
2.2.4.3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100元,扣罚相关领导50元。
2.2.5 设备事故:
2.2.5.1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包括3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300元,扣罚相关领导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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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括3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200元,扣罚相关领导100元。
2.2.5.3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不包括1万元)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台班)人均100元,扣罚相关领导50元。
2.2.6 中毒事故:
2.2.6.1 发生中毒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中毒9人(包括9人)以上的,扣罚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600元。
2.2.6.2 发生中毒事故一次中毒9人(不包括9人)以下的,扣罚主要责任人5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200元。
2.2.7 内部网络安全事故:
2.7.7.1 发生损坏计算机及网络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或网络瘫痪的,扣罚设备使用人100元。
2.7.7.2 发生网络中断半天未上报或者出现计算机病毒壹天未上报的,扣罚责任人50元。
2.2.7.3 发生浏览色情、暴力等非法网站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2.2.7.4 利用黑客工具等软件进行公司局域网内、网外端口扫描及攻击或者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扣罚责任人200元。
2.2.8 综合治理:
2.2.8.1在生产工作场所,发生打架、斗殴和寻衅闹事的,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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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 在生产工作场所,发生无理聚众闹事、罢工事件,造成生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8.3由于部门不作为,导致职工违反《信访条例》发生群体上访5人以上或非正常上访事件,扣罚责任人200元,扣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
2.2.9 生产过程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2.9.1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作业环境粉尘、噪声、辐射超过国家标准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100元。
2.2.9.2 特殊作业环境,不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50元。
2.2.10 环境不良影响事故:
2.2.10.1在生产过程中,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不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置造成不良环境影响事故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100元。
2.2.10.2对危险固体废弃物或废液不按规定进行回收处置的,扣罚责任部门责任人50元。
2.3 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细则 2.3.1 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
2.3.1.1未按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200元。
2.3.1.2制度规章不落实,一次扣罚相关部门责任人100元。 2.3.1.3无月度安全计划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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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未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班子每人50元。
2.3.1.5未按公司、职能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教育、专题活动等,一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6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责任书,一人次未签订,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7使用无上岗证的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一人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1.8对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上报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200元。对未在规定时限上报的,扣罚责任部门班子每人100元。
2.3.1.9对安全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一次扣罚责任部门每人100元。
2.3.2安全教育培训:
2.3.2.1 新上岗、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 1人次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50元。
2.3.2.2 对新上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的,1人次扣罚行政部和生产部班子每人50元
2.3.2.3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一人次扣罚行政部和责任部门班子每人100元。
2.3.2.4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定期复审超期使用的,一人次扣罚生产部相关责任人每人100元。
2.3.3 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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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 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月检、重大节假日检查的,扣罚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班子每人100元。
2.3.3.2 部门未开展部门周检的,扣罚部门主管、专(兼)职安全员每人100元。
2.3.3.3 部门班组未开展日检的,扣罚责任班组长每人50元。 2.3.4 安全整改:
2.3.4.1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目标、时间等)进行整改的,扣罚责任人100元。
2.3.4.2在同一部门内,出现重复隐患,扣罚部门主管、专(兼)职安全员和直接责任人每人100元。
2.3.5安全会议:
2.3.5.1 因工作原因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又未请假的,扣罚责任人50元。
2.3.5.2 部门每月未召开安全会议的,扣罚责任部门主管每人100元。
2.4 对个人安全工作和工作行为考核细则 2.4.1 个人安全目标考核细则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责任的大小,扣罚相关责任人50—400元。行政责任追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4.2 对个人违章行为考核细则(出现重复违章现象的在末次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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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50元:
a)未按规定对所负责的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器具进行维护保养的; b)擅自拆除设备安全护罩、连锁装置的;
c)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过肩、穿拖鞋、高跟鞋的;
d)擅自拆除或涂改安全标识或导致标识失效的; e)违反厂内交通管理规定及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 f)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
g)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填写运行记录的; h)特种作业岗位不持证上岗的;
i)电工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不使用专用器具的; j)占用消防器材、设施存放位置的; k)堵塞、占用安全疏散通道的;
l)作业、工作场地卫生、物质工器具摆放违反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m)其它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4.2.2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100元:
a)未按公司规定用车、无证驾驶(无行业上岗证等)、酒后驾驶公车、违章驾驶、未经许可私自将公车交由他人(有驾照)驾驶的;
b)挪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 c)违反动火规定擅自动火的; d)电器线路安装违反安全规定的; e)高空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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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遇紧急情况不服从指挥的;
g)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设备、设施操作的;
h)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设备、设施的或擅自增加电器使用负荷的; i)堵断安全消防通道的;
j)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设备运行无人监护的; k)安全值班随意脱岗的; l)生产过程违章指挥的;
m)未按规定对危废进行回收、处理的。
2.4.2.3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200元:
a)损坏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报警系统、卫生设施、交通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罚款;
b)出现重复违章现象的; c)厂区内流动吸烟的;
d)未经许可搭接线路或线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4.2.4 有下列违章现象之一者扣罚责任人300元。
a)违反规定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 b)在生产车间、库房等重要防火场所规定吸烟点以外地方吸烟或乱丢烟头的。
2.4.2.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事人500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a)故意破坏安全消防器具、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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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故意破坏生产设备、盗窃在用生产设备上的零部件的; c)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d)未经允许擅自修改设备安全运行参数的; e)作业人员酒后上岗、在作业场所饮酒的。 3 附 则
3.1 行政部负责公司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各部门执行。
3.2违反本管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的,由当事人所在部门填写《处罚通知单》,交生产部备案后转交行政部执行。
3.3对安全责任目标完成优秀的部门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同时,作为参评年度公司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3.4 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和违规行为,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后,有生产部负责处理。
3.5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6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3.7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保障职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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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例》和《四川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原则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进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追究的对象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1.3.1 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副总在总经理授权下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公司级领导对所分管工作(部门和业务)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的主管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安全督导员、专(兼)职安全员对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1.3.2 对责任事故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原因分析来确定。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为管理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为监督管理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为次要责任者。
1.3.3 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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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和《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1.3.4 对下列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本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a) 因工伤亡事故; b) 火灾事故; c) 交通事故;
d)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e) 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药品安全事故; f) 刑事、治安案件; g) 其它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鉴定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 安全事故防范职责
2.1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基础设施、安全设施、隐患治理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2.2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做好国家法规、国家标准、规章、培训、检查、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特种设备、危险化学药品、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3各车间、各部门应组织员工对《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使员工具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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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安全生产及防范安全事故的常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妥善地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4 各部门应当定期(每月一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使员工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安全事故防范引起高度重视,各级责任人应经常督促、检查并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5 各部门应当对部门内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现场,明确指定安全事故防范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各部门员工应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类事故隐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
2.6 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及时排除安全事故隐患。如果在排除安全隐患的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应暂时停止生产活动,直到安全隐患被彻底排除。
2.7 各部门对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实无法排除时,应当及时向公司生产部汇报,情况紧急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生产),生产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8各部门应按照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持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事故认定和事故责任界定
3.1 事故认定
3.1.1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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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查处理。
3.1.2重大及其以上的事故:以上级公司或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3.2对发生经鉴定属于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按本公司的规定执行,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责任界定如下:
3.2.1该事故是因公司总经理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的,则公司总经理负主要责任,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2该事故是因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3该事故是因部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部门内相关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4该事故是因班组长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班组长负主要责任,部门内相关管理人员、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5若该事故是因直接责任人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职责所致,则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相关管理人员、负责人和领导负次要责任。
3.2.6该事故是因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事故防范监督管理职责所致,则专(兼)职安全员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相关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3.2.7事故是因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所致,则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人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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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若该事故是因直接责任人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所致,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次要责任。
3.3 若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所致的,属于非责任事故,相关人员不负责任。对乙方负全责的交通安全事故,相关人员不负责任。
3.4 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公司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4 附则
4.1经济处罚的按《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执行,行政处分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4.2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通过检查对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的查证,确定其存在状态,以便制订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1.2 适用于公司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2.职责
2.1生产部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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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等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2.2各部门负责对部门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缺陷等制订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改。
2.3班组负责对所属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检查。 2.4各级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危险因素、缺陷等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整改,生产部负责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验证。 3.工作程序
3.1安全生产检查分为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和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3.2公司定期安全检查每月和重大节日组织一次,公司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各部门每周组织一次,生产班组坚持每日组织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3日常安全检查由各部门班、组组织进行,各部门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进行监督巡查。
3.4公司对电气、焊机、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等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安全检查,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组织一次专业安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3.5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职工,采取边检查、边整改的办法及时处理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生产部,由生产部制订出整改措施计划,进行整改。
3.6各部门每月对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生产部。生产部门进行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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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1.3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伤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灾事故;压力容器爆炸和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交通事故;被盗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 事故及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2.管理内容
2.1 事故报告
2.1.1发生安全事故或内部治安案件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生产部和公司主要领导。
2.1.2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财产、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报告。
2.2 事故报告范围
2.2.1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依据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报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a) 火灾事故(无论损失大小);
b) 因工伤亡事故,其他重伤事故(含重伤事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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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d) 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e)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f) 被盗案件,被骗案件; g) 公共安全、公共财产受损事故; h) 内部治安刑事案件(无论大小)等。 2.3 事故报告内容
2.3.1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部位。
2.3.2 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
2.3.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3.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4 职工因工负伤且歇工在一天以上者,必须填报“事故报告单”,行政部凭生产部签证批给工伤假。
2.5 事故结案报告
2.5.1 调查组组成情况及调查工作有关情况。
2.5.2 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有关认定材料。
2.5.3 事故发生原因及有关判定依据。 2.5.4 事故的定性和事故的责任。
2.5.5 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故间接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 2.5.6 保险及其它赔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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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对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公司级培训,对部门、班组级培训进行指导。
3.2 各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及部门、班组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4.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4.1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后,方可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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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公司对新上岗人员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公司级培训不少于6学时,部门级不少于8学时,班组级不少于10学时,累计不少于24学时。
4.3.2 公司、部门、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按《成都XX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大纲》中的教育培训内容执行。
4.3.3在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因病假、事假、等离开岗位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时,必须进行部门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因工伤愈上班前必须进行上述教育,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4.3.4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4 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4.4.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再教育由公司组织外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4.2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4.4.2.1 生产部负责编制、修订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大纲,并指导各部门开展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4.2.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与工作的组织实施。
4.4.2.3 公司级、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教师由取得相应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教师由班(组)长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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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生产部门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编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案,对其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评审。
4.4.2.5 对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实施,每月至少一次,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
4.5培训效果验证
4.5.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5.2公司级、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采取答卷形式,达到规定分值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5.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采取理论考核与实操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培训人和班组长对受培训人员是否符合安全上岗要求进行评价确认;未确认者为不合格。
4.5.4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再次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若仍不合格者,不予上岗作业。
4.6培训考核
对岗位变动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
4.7培训资料归档
4.7.1对三级教育培训和采取“四新”(指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资料必须归档。
4.7.2行政部负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资料档案,详细、准确记载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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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4.7.3各部门必须将本部门人员参加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个人材料报行政部归入本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4.8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由行政部纳入公司年度职工培训经费预算开支。 5.附则
5.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生产部和各部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人员以及实习的人员。
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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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2 环境污染:指由于单位或个人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3“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管理内容
4.1 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道路交通安全、火灾、特种设备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类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
4.2 事故的报告 4.2.1 事故报告范围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应按规定报告: 4.2.1.1 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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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因工伤亡事故;
4.2.1.3 在生产经营中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4.2.1.4 职业病;
4.2.1.5 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4.2.1.6 交通事故; 4.2.1.7 被盗案件; 4.2.1.8 被骗案件;
4.2.1.9 原辅材料、产成品损坏事故; 4.2.1.10 环境污染事故;
4.2.1.11 轻伤事故或其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3 事故报告流程
4.2.3.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生产部,由生产部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4.2.3.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4.2.3.4 公司各级人员接到报告,应记录事故报告的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过及事故处置情况等重要信息。
4.2.3.5 发生事故后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按事故报告的内容向家具园区生产部门和属地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递交书面报告。
4.2.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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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4.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2.4.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2.4.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4.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2.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事故的救援
4.3.1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事故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在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后,组织抢救人员和物资,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2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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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4.4.1 事故调查的权限
4.4.1.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1.2发生一般以下等级事故(包括轻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生产部门、工会、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2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事故调查组实行事故调查组长负责制。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3 公司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4.4.3.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4.4.3.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4.3.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3.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4.3.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4.1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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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4.3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4.4.5 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4.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4.6.1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4.6.2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4.6.3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4.6.4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4.6.5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6.6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4.7 由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进行的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行业上级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的,完成处理后即结束。
4.4.8 公司需报行业上级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应及时报其备案。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的相关资料应由公司生产部归档保存。
4.5 事故处理
4.5.1 凡是由政府或行业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以政府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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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批复或行业上级部门的处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2 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需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复的,以批复处理的决定对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5.3 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6 事故的教育
不论事故大小,事故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开展调查分析,及时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吸取教训。
4.7 对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管理由行政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作业流程,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司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过程管理及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公司危险作业安全包含动火作业、油漆喷涂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货物升降运输作业。 3.安全生产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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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杜绝“三违”现象,防止各类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3.2术语
三违:是指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3职责
3.3.1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值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组织对“三违”现象查处。
3.3.2干部带班,必须严查“三违”现象、查事故隐患、查规章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作业现场无“三违”、无隐患。
3.3.3安全值班人员应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三违”现象应立即制止,并向值班干部报告。
3.4检查方法
3.4.1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即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隐患,如违章作业、不当操作、指挥失误、防护不当、违反劳动纪律等人的意识和行为缺陷;
3.4.2查物的不安全状态:即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包括设备故障或损坏、材料性能缺陷或发生异常、防护装置缺失或损坏等物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缺陷;
3.4.3查作业环境的不良条件:即生产作业环境中的隐患,如现场道路、照明、通风、异味、恶劣气候、自然灾害等环境条件的缺陷;
3.5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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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各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人员要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
3.5.2帮助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让“三违”人员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
3.5.3帮助教育“三违”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观念,纠正错误、规范行为、远离“三违”,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6检查记录
3.6.1发生“三违”的部门要建立分析记录,为安全教育提供材料。 3.6.2各级管理人员检查到的“三违”问题都必须报生产部统一登记、存档,对“三违”人员生产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通报下发各部门,各部门要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经过教育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3.7考核
3.7.1凡出现严重“三违”现象的,“三违”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经调查分析处理和本人认识清楚后才允许安排上班。
3.7.2生产部要对各级管理人员上岗反“三违”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对不履行职责的将依据公司《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7.3当天发生的“三违”,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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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4.作业安全管理
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1禁止动火区严禁动火。
4.1.2因生产、施工、设备维修、抢险需要,需要动火的必须转移到公司安全的地方,在办理相关的动火手续后方可动火。
4.1.3动火证的办理、使用:
4.1.3.1申请动火部门,在落实好动火防护措施和监护人后方可申请动火,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临时动用明火申请表》(见表一)。
4.1.3.2动火证由申请动火的部门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到生产部门办理《动火证》(见表二)。生产部在办理动火证审批时,必须到现场审查,向动火单位负责人详细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动火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如实回答。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1.3.3申请动火的单位必须在批准动火的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1.3.4操作人员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1.4动火安全措施:
4.1.4.1在设备上动火时应切断电源,将动火设备周围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保证作业范围内无可燃、爆炸气体或液体。切断动火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间易燃易爆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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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能拆下的管道,阀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指定的安全地带动火。
4.1.4.3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处置措施,备好灭火器材。 4.1.4.4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
4.1.4.5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封闭隔离。 4.1.4.6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
4.1.4.7动火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后按3.1.3动火证的办理、使用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1.4.8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1.4.9动火完毕,操作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1.4.10动火结束,现场监护人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以防意外。
4.1.4.11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有权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督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4.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术语定义
4.2.1.1受限空间: 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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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自然通风不良、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封闭粮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4.2.1.2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如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封闭粮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等)的作业活动。
4.2.2职责
4.2.2.1所在部门应做好施工作业前的清扫、清洗、置换、检测等工作。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表三)的要求检测填写。
4.2.2.2所在部门和生产部门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方可进入。
4.2.2.3作业所在部门,必须派专人监护,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4.2.3工作程序
4.2.3.1置换: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内进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氧含量19.5%-21.5%。
b)有毒气体硫化氢低于10ppm,一氧化碳低于35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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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可燃气体为0。
d)打开所有人孔、手控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e)必要时可以采取机械通风。
f)采用管道通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输入氧气或富氧空气。
g)在缺氧环境中作业应配戴空气呼吸器。在有毒环境中作业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4.2.3.2监测
a)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作业环境内气体、粉尘、氧含量等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b)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c)作业人员离开作业现场时应将作业工用具带出,不准留在作业现场。
4.2.3.3照明和防护措施
a)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b)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c)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照明电压应该小于36伏,在潮湿、狭小、导电性强容易引起触电的作业环境应小于等于12伏。
d)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2.3.4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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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处置措施。 b)进入在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应同作业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标示牌。
c)在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随时取得联系。
d)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e)进入受限空间内事故抢险、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实施抢险。
4.2.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4.2.4.1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2.4.2《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4.2.4.3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2.4.4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4.2.5受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
所有受限空间作业需填写《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所在部门填写并报生产部审批,施工单位(部门)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生产部按要求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4.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4.3.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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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公司范围内日常性和临时性用电作业活动的管理。 4.3.2术语和定义
临时用电:在公司内固定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时限不超过30天)的用电。
4.3.3职责
4.3.3.1生产部负责公司各类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线路的日常维护维修。
4.3.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 4.3.3.3生产部门负责对公司安全用电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4.3.4管理要求
4.3.4.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b)电气作业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的违章指挥。
c)电气作业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4.3.4.2电气作业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a)停电:对所有能够给检修部分送电的线路,要全部切断;并采取防止误合闸的措施,而且每至少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多回路的线路,要注意防止从其他方面突然来电、特别要注意防低压方面的反送电。
b)验电:在停电线路上进行作业时,对已停电的线路或设备,不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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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接入的电压表或其他信号是否指示无电,均应验电。验电时,应按额定电压选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在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作业活动;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处理后再进行作业活动。
c)挂接地线:为了防止意外送电和二次系统意外的反送电,以及为了消除其他方面的感应电,应在被检修部分外端装设临时接地线。接地线必须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d)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在部分停电检修时,应将带电部分遮栏起来,使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在临近带电部位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在其检修设备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 等标示; 检修时应有专人监护,监护人除应集中精力认真监护外,还应考虑处理意外事故的紧急措施。
4.4.4.3日常性用电作业管理
a)凡未经检验合格的用电设备设施均不得安装投入使用。
b)使用电设备时,应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或设备设施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禁止带故障运行。
c)办公和生产区域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到均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若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
d)下班时,各用电设备设施使用者,应切断本区域内除应急电源外的所有用电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的电源,以确保用电安全。
e)凡使用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查。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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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插头、插座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4.3.5临时用电管理 4.3.5.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a) 公司内各部门需临时用电,应统一报生产部负责人审批,设备主管安排电气维修人员负责安装。
b)外协单位在公司内作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向生产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在指定的电源线路上搭接临时用电。
4.3.5.2临时用电管理
a)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操作。严禁擅自接用电源。
b)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c)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d)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e)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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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g)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h)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i)临时供电前,制造部要派专业人员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通知送电。
j) 对临时用电设施,用电部门和承办部门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k)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制造部有权停止供电。
l)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m) 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生产部停电。公司内由生产部派人拆除。外协施工单位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n)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拆除后,由用电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同生产部负责人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批准部门注销。
o)《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生产部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4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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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术语
登高作业:凡是在坠落基面超过2米(含2米)高度的设备设施、平台上从事生产、设备维修、检修、基建维修,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4.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建筑施工和登高作业。 4.4.3管理规定
4.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4.3.3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要灵便,但决不可赤膊裸身。脚下要穿软底防滑鞋,决不能穿着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
4.4.3.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3.4.3.5凡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
4.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抛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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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距离,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4.3.8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要求。
4.4.3.9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放置是否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4.4.3.10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4.3.11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4.2.12作业过程中若发现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4.5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5.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 4.5.2安全管理
4.5.2.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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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吊装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生产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5.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4.5.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雾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4.5.2.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5.2.7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4.5.2.8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5.2.8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 4.5.2.9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5.2.10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b)斜拉重物;
c)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d)重物下站人;
e)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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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h)重物越人头; l)安全装置失灵。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引用范围
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010]30号令
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局[2005]140号文 4.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5.公司现有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5.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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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4压力容器作业
5.5起重机械作业(含电梯) 5.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叉车) 5.7登高作业 6.职责
6.1生产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6.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公司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行政部、生产部经同意后方可变动。 7.管理内容
7.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培训。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7.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7.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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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公司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7.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7.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7.6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7.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7.8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生产部应加强对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督导。
7.9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教育和处理。
7.10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有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8.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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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8.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各部门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生产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行政部负责安排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考核结束后,应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行政部保存。
8.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公司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8.4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若需调动应到公司生产部备案。
8.5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需报生产部批准。 8.6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生产部及工程所在部门应将公司的职业健康、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外来方进行教育培训,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10、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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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 三、职责
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审查、执行,并负有监督领导职责;
2)、行政部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办理事务; 四、控制程序
(一)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1、工伤范围认定
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1.4患职业病的;
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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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1.3.2 酗酒导致伤亡的; 1.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2.1 工伤医疗费; 2.2 工伤康复费; 2.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 定期伤残津贴费; 2.5 生活护理费; 2.6 辅助器具费; 2.7 丧葬补助金; 2.8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9 供养亲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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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住院伙食补助费; 2.11 停工留薪待遇; 2.12 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2.13 停工伤残津贴费;
2.1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具体待遇项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详细内容见<工伤保险享受待遇细则>。
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 3.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3 拒绝治疗的;
3.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严格按照《四川省劳动鉴定根本任务程序》工作规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因实现工伤保险权利和履行工伤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公司办公室和公司工会在员工享受工伤赔付事宜上,应竭力为员工争取相应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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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或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2、机构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公司其他各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见《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3、检查和整改
3.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门、车间单位每季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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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特种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安全检查。
3.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科室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3.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审批后,在安全专款费用中列支。
11、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1.目的
为全面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强化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工作会议研究,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编制依据
本办法编制的依据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编制。 3.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3.1工作目标: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组织开展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控制上。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权益,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高员工安全防护意识。
3.2 措施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是职业卫生管理的领导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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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行政部具体负责日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和职业告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作业场所环境因素检测和岗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信息传递;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职能部门将定期组织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4.职业病危害防治实施方案
4.1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公司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安排,结合全年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总目标,修订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将安全责任和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组织结合岗位的实际,对安全责任和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并签订职业卫生管理目标责任书;
4.2强化培训、提高认识:公司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培训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对培训效果的进行评价;
4.3强化措施、保障权利: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告知给员工,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和定期配发劳动保护用品;行政部要按照相关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4.4强化监管、落实申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职业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完善措施,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要求,定期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 5.工作要求
5.1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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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好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整改“五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
5.2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职业健康知识和操作规程,引导员工积极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5.3生产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职业卫生管理的指导、督查、考核。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环节。 3.术语
规章制度:包括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各种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的相关文件、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4.职责
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评审。 4.2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文件进行审批。
4.3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公司安全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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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文件进行审核、审批。
4.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各部门对作业安全文件进行编制、修订、发布、使用、评审等工作,进行统一编号、分发和存档。
4.5各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归档、宣贯和督促执行本部门相关的作业文件,部门负责人负责作业文件的审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审批。
4.6行政部负责文件的发布和管理。 5.文件的发布
5.1安全规章制度按程序通过审核后,由生产部门统一编号、登记,由办公室发布执行。所有安全文件、资料的发布本,均应在封面上盖公司印章。
5.2安全操作规程按程序通过审核后,由各部门部统一编号、登记,部门发布执行。所有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本,均应盖部门印章。
5.3文件的编号
5.3.1公司和部门制定完成或更新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只有唯一的编号。
5.3.2文件编号:FL/AB-000(编号)-年份(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的)。 5.3.3规程编号:FL/AB-部门(拼音)-000(编号)-年份 (以部门形式下发的)。 6.文件的使用管理
6.1管理的范围主要是: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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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外来文件等。应建立“安全文件清单”,包括公司、部门和外来文件三个方面。
6.2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制度、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外来文件等)统一由生产部按其应用范围进行分发,以确保相关的部门都能得到相应文件、资料的有效版本。
6.3部门操作规程、资料(安全操作规程、部门目标、指标管理方案、部门相适应的国家标准等) 统一由部门按其应用范围进行分发,以确保相关的岗位都能得到相应文件、资料的有效版本。
6.4 生产部门应建档保存分发文件,直到该文件资料失效或更新为止。
6.5公司所有文件、资料不允许有复印本直接使用。当有文件、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各部门可向该文件的控制部门申请增补。
6.6文件、资料遗失后,需向该文件的控制部门登记备案,并予补发。 6.7各部门应对所持有的文件、资料予以登记,以便有效地实施。 7.安全规章制度和规程的评审
7.1评审策划 7.1.1例行评审计划
例行评审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由生产部门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计划, 经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各相关部门评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7.1.1.1评审时间;
7.1.1.2参加评审的部门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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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评审内容。 7.1.2临时评审计划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生产部在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指示下,编制临时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内容如8.1.1规定。
7.1.2.1组织机构、产品结构、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 7.1.2.2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生变化; 7.1.2.3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或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7.2评审过程
7.2.1各部门安全操作规程评审
由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评审,评审组织者要做好记录,并形成评审报告。
7.2.2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评审
由生产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员工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对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进行评审,评审组织者做好记录,
并形成评审报告。
7.2.3生产部汇总所有评审报告,上报总经理审批。 8.文件的修订
8.1当适用的法律法规、环境、工艺、设备、人员、技术改造实施及其它要求发生变化后,经公司相关环节进行评审后,按要求对不适用的文件、资料形成评审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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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对使用文件的修订,由原制定部门进行修订,并须重复执行原评审和批准发布程序。
8.3文件、资料修订发布后,过期失效的分发本由原发文部门及时回收,并作销毁处理。
8.4各部门要将修订发布的最新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下发到相关岗位,并组织进行学习。
13、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使安全设施设备随时处于灵敏有效的完好状态。特制定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定义:
3.1安全设施是指永久性的安全装置,如消防管道、消防栓、安全标志、标识等。
3.2安全设备指安全生产所配置的设备,如消防抽水泵,机器设备的安全连锁装置、防护罩、盖、挡板(包括设备的接地与接零),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灭火系统、灭火器材,视频监控系统,压力容器上的压力表、安全阀、减压阀、排污阀等,安全工器具(如:配电用的绝缘手套及靴,接地线、高压验电笔(器)及绝缘棒、绝缘垫。)等也属于安全设备。 4.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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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公司必须树立高度的消防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消防方面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方面的资金投入。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更新安全设施,保证作业环境的安全。
4.2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是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
4.3公司内的安全设施设备,由生产部负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台账及管理卡,按照分类编号管理入账,做到定期盘点,帐、卡、物相符。
4.3公司各部门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消防设施器随时处于灵敏有效的良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报生产部。
4.5消防设备、设施不能随意移动、转借或损坏,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6消防水泵每季度必须定期启动一次,检验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效,发现消防水带老化、泄漏时要及时更换。
4.7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按气象部门要求每年定期监测,保证接地电阻满足要求。
4.8配电用的绝缘手套及靴,接地线、高压验电笔(器)及绝缘棒、绝缘垫,必需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
4.9 对消防监控设施要进行常规保养、维护,保证正常、有效使用。 4.10。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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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1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总则
1.1总则
为全面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强化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的管理行为,明确各级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更好地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及相关权益。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编制依据
本管理制度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和管理。 2.术语解释
2.1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2.2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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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3职业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5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员工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员工的健康状况,分析员工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员工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2.6职业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和生物等因素。
2.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列入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目录,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2.8防护功能: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 2.9 有效防护功能:指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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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有效使用期:指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3.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和各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和检查。
3.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落实职业防治管理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监督,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3.1.2负责审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及工作重点;
3.1.3听取职业危害职能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汇报和公司职业健康现状的评价;
3.1.4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组织调查重大责任事故及处理意见;落实上级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指示。
3.2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 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全面责任。
3.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配备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和人员;
3.2.2组织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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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组织对突发事故的处置;
3.2.3组织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和组织对职业健康进行现状评价,确保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投入;
3.2.4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专题研讨会议。监督、检查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排查治理情况;
3.2.5按照国家和行业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发生的职业健康事故进行报告和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落实上级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指示。
3.3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职责: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落实。
3.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监督、检查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排查治理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检查和整治;
3.3.2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专题研讨会议; 3.3.3组织对职业危害应急预案的评审和职业健康现状评价。组织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落实上级和公司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指示。
3.4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职责:
3.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组织落实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
3.4.2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职业健康防治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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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生产部门职责:
生产部是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指导。
3.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实施;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会同行政部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新进及转岗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工作;普及职业健康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增强各级对职业健康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观念,不断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5.2负责收集职业危害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制定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防治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职业应急处置措施的培训和救援的演练;组织对职业中毒等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5.3选择取得《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检测、评估,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负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三检”、结果处理等;
3.5.4负责办理建设项目中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审批手续,参加“三同时”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和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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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负责申报公司内存在的职业危害项目和上级职能部门要求的职业卫生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档案、职业环境卫生检测资料报告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3.5.6负责公示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负责设置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3.5.7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排查和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护的管理和控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指令,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复查验收;遇有危及员工生命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职业健康危害防治的主管领导;
3.5.8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员工的佩戴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6公司工会职责:
3.6.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负责对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维护员工相应的权益;
3.6.2负责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
3.6.3在公司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整改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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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对严重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3.7其他部门职责:
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部门,对本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实施改进和全面责任。
3.7.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组织落实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
3.7.2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职业危害; 督促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好劳动保护用品;
3.7.3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或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对员工身体伤害和环境的影响; 负责组织职业健康设备设施故障的抢修,确保职业健康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当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时,组织对职业健康设备设施的改进;
3.7.4加强对员工身体健康有影响的操作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查, 积极提出治理改进意见及措施;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
3.8主管职责:
生产主管、仓库主管对本班组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3.8.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组织落实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3.8.2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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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并抽考、检查执行情况;
3.8.3坚持对作业现场进行巡视安全检查,督促员工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好防护用品;及时发现和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违规和不安全行为;
3.8.4对新进、转岗的员工要进行岗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3.9岗位员工职责:
3.9.1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对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和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并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及安全保护的知识技能,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自觉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正确佩戴使用好防护用品和用具。
3.9.2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9.3加强对有毒有害物使用后的加盖、退库封存处理,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4.1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
4.1.1公司新进、转岗或变动的员工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有岗位职业病危害进行书面告知本人,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员工本人签字,一份由综合部存档,一份由员工留存;
4.1.2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后,对以下情况要采用《劳动合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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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害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1)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发生变化;(2)从原来未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
4.1.3 《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内容:(1)危害因素名称;(2)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3)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4)防护措施;(5)岗位变动说明;(6) 员工履行的义务;(7)待遇。
4.2 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现场告知:
4.2.1在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进行告知;
4.2.2在宣传栏上宣传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使用等内容;
4.2.3在作业场所制作“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其内容应包括:健康危害、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和应急电话等。
4.3 职业健康体检告知:
4.3.1 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生产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告知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在告知存根上签字确认;
4.3.2 对职业健康检查有疑虑、需要复查的,生产部要及时告知其本人;本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检查机构复查;
4.3.3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告知:
4.3.3.1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单独告知员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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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凡经确认的职业病患者,生产部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卫生部门,并会同综合部进行职业病调查处理工作;
4.3.4凡参与职业健康检查或离岗的员工要求对检查结果进行查询或复印的,生产部应积极予以配合。
4.4为员工申报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告知:
公司必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让员工了解工伤的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4.5 凡未签订《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的员工,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4.6现场的职业危害警示
4.6.1生产部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4.6.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如:职业危险因素监测超标点),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6.3岗位作业人员应对生产现场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进行妥善保管和维护,保持清晰、洁净;
4.6.4在实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施工方在现场设置规范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5.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5.1 公司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生产部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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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1) 单位的基本情况;(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3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中,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和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4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部门申报变更内容;
5.5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部门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5.6生产部门要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6.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1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6.1.1对从事职业健康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的培训:按照相关要求和培训的内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使其掌握职业健康知识、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措施和应急方法。
6.1.2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培训:按照相关要求和培训的内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再教育培训。培训由综合部和所在部门组织进行。
培训的内容:(1)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危险性及其控制措施、防护措施、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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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所享有的职业健康权利和义务等;(3)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改变的相关内容。
6.2新进和转岗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1)对新进员工按照相关的要求实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2)转岗员工实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6.3为确保参加培训的员工具备职业危害防范意识和技能。各级对组织培训的员工要进行培训效果的评价,对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不得安排上岗。
7.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7.1 生产部门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7.2在生产设备检修时,要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同时列入计划之中,做到同步检修,同步使用;
7.3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台帐报行政部备案。并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费用列入每年的安全经费预算中。
8.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8.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
公司现有的劳动保护用品有:工作服、绝缘鞋、绝缘手套、耳塞、线手套、口罩、防毒口罩等。
8.1.1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或《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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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防护用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具有《监检证书》的保护用品;
8.1.2劳动保护用品是公司免费发放给员工的,用于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保证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一种辅助防护用品;
8.1.3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电工绝缘鞋、防尘口罩、耳塞等,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且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8.1.4进入作业现场的员工,必须穿戴符合现场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8.1.5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因生产和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时,需要调整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由需求部门向生产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放;
8.1.6对调换岗位的员工按新岗位的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8.1.7对辞职、辞退等离开公司的员工应将所发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缴回;
8.1.8绝缘手套和电工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8.2劳动保护用品费用计划
劳动保护用品总费用预算。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每年第四季度由生产部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到期情况及下一年总体安排,提出下一年的费用预算,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8.3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8.3.1凡涉及安全健康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省、市劳动部门批准的保护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劳动保护用品经营企业购买。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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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要验明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8.3.2工作服由办公室统一制作,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由业务部门组织采购。
8.4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发放
8.4.1劳动保护用品购入后由业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对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健康的劳动保护用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8.4.2对定期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相关部门在发放时要做好员工个人领用记录并保存备查。
8.5 劳动保护用品的报废处理
8.5.1劳动保护用品经使用后,条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给予报废处理:(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达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的;(2)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已达不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
8.5.2劳保防护用品判废处理程序:(1)业务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存库存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发现满足报废条件的给予以报废处理;(2)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3)对判废处理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9.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9.1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9.1.1生产部门在每年初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制定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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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监测计划应包括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与完成时间,并严格按照监测计划组织实施;
9.1.2公司委托政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9.1.3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频次每年至少一次,对超标点可以进行重点或增加频次的监测与监控;
9.1.4存在职业危害的所在部门要加强对粉尘、噪声和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生产部;
9.1.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根据监测结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分析职业危害因素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对职业危害超标点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
9.2职业健康体检
9.2.1对在岗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离岗、新进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的结果,应存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9.2.2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进行复查,确定为职业禁忌症的员应调离原岗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9.2.3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同时应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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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对查出有职业病的员工及时进行医治,重新上岗后,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再安排到有同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作。
9.3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保障
9.3.1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感到不适,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应安排申请人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为了保证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员享有充分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9.3.2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公司应安排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
9.3.3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公司应根据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康复疗养。
9.4职业病的报告
9.4.1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
9.4.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10.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0.1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由行政部具体负责建立并专人统一管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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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档案的管理进行检查。
10.2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和复查结果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及处理情况报告、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0.3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10.4职业病诊断档案的内容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10.5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1.1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
11.1.1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实行职业危害的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11.1.2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11.1.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施工,必须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审查,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得施工;
11.1.4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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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1.1.5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
11.1.6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11.2评价机构的选择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危害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1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其评价只能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评价方做:⑴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⑵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极》(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⑶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⑷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⑸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范围的;
11.2.2上述情形以外的一般职业危害建设项目可由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评价。
11.3 职业危害预评价
11.3.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
12.3.2 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时,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⑴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⑵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⑶与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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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预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11.3.3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程序:⑴准备阶段。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评价方案,确定质量控制措施与评价要点;⑵实施阶段。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进行工程分析、职业卫生调查,对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进行评价;⑶完成阶段。汇总和分析资料,编制职业危害评价报告书,并组织专家对职业危害评价报告书进行评议。
11.3.4职业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⑶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份);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⑼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11.3.5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
11.3.6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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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11.4.1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下列资料: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设计阶段的审查意见;⑵项目的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的物料、产品、生产工艺与设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措施、有关的设计图,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组织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资料;⑶项目试运行情况;⑷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11.4.2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2.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和来源:
12.1.1职业危害因素:噪声、纸张粉尘、有机废气;
12.1.2职业危害因素的来源: 涂料、油墨、有机溶剂、机械设备噪声、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
12.2职业危害程度:
12.2.1噪声的职业危害程度: 噪声能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等综合性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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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粉尘的职业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能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病症;
12.2.3废气的职业危害程度: 对眼、鼻、喉有刺激等。 12.3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12.3.1噪声的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对噪声超标的印刷设备进行改造,将噪声源和受点隔开,降低机器运转时的噪音;在生产条件和室内气温允许时可打开窗户,使噪音散发出去;在噪声作业区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耳塞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12.3.2粉尘的职业危害防范措施: 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漏;通风除尘、合理照明,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12.3.3废气的职业危害防范措施:操作人员在调墨、设备维护保养时,应佩戴有活性炭的防毒口罩和乳胶手套,防止肌体接触;油墨和溶剂使用后要及时加盖,对未使用的油墨和溶剂和废弃物要退库保管,防止洒漏;增加作业场所的新旧风的排放量和保持适宜的温度;严禁在作业场所饮水和进食等;参加职业保卫生的培训,掌握预防职业危害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2.4岗位职业危害的处置措施:
当生产作业现场发生以下情况时,将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材料名称 危害特性 对上呼吸道粘粉尘 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
接触部位 处置措施 当发生头晕、胸闷等不适反应或被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 84
相应疾病。 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休息,用清水冲洗口、鼻。有条件给予吸氧。 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噪声 症。 当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 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 13.相关记录
保存期序号 1 2 3 价资料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4 告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5 案 记录名称 编号 保存地点 限 公司生产部门 公司生产部门 公司行政部 3年 3年 长期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文本形式 职业危害申报表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文本形式 文本形式 文本形式 公司生产部门 6年 文本形式 公司生产部门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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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 目的:
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处理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传达上级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安排,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级、部门(车间)、班组。 3.职责:
2.1 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主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例会的召开,生产部负责会议的安排和有关资料的准备。
2.2 生产部负责组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例会的召开。 2.3 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例会的召开。 2.4 班组负责本班组安全例会的召开。 4.管理内容
4.1 定期召开月、季、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检查、总结上期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布置下期安全生产工作和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4.2在特殊情况下,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主持召开专题安全工作会议,安排布置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通报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情况和总结专项检查整治结果。
4.3通报安全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整治落实措施,事故原因分析和复查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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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4.5研究和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安全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增加安全防范措施。
4.6总结和表彰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 4.7参加会议人员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相关人员。 4.8做好安全会议记录。
16、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预防减少职业伤害和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2 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2.职责
2.1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组织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单位的招投标,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竣工后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项目验收。
2.2 生产部负责组织项目的安全预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竣工验收评价。
2.3 生产部负责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3.管理内容
3.1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因素控制“三同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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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1.2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3.1.3在项目立项、设计阶段,应征求生产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施方面的意见,必要时报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
3.1.4在安排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应同时对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施进行安排,并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3.1.5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生产部门和工会应参与对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必须进行及时整改,否则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3.1.6 行政部门对未进行 “三同时”审批验收或未完善“三同时”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结算付款。
3.1.7生产部有权监督公司建设项目认真贯彻执行“三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3.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管理 3.2.1安全预评价
a)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基建、技改项目以及安全设施专项投资较大的项目,生产部必须参加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论证、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论证、审查结果和相关意见,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项目竣工后,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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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安全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
b) 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董事会批准的基建、技改项目,生产部门必须参加安全设施论证、审查,并提出相关的意见。论证、审查结果和相关意见,由生产部备案,项目竣工后,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安全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
3.2.2 安全验收
a)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方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向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验收组织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b)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意见,验收评价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存生产部门备案,将原件存档。
c) 未能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后,再按程序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3 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3.3.1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对新、改、扩建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方。
3.3.2 生产部门对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 负责办理施工单位进场前的签订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书等相关安全管理手续,确定风险抵押金,办理临时工出入证等事项。
b) 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责令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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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整改。
c) 协助施工单位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其按期实施。 d) 协助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3 施工过程中,生产部工作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违章行为有权利责令停工整改。
3.3.4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 负责指导施工单位办理进场前的安全管理手续。
b) 组织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c) 协助施工单位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d) 协助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4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a)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制,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施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b) 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c) 督促、检查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分析安全状况,解决安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d) 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3.3.5工程项目现场监督责任人对安全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a) 工程项目现场监督责任人负责施工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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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b) 负责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衔接工作,保证施工单位入场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c) 施工过程中,每天要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3.3.6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安全施工。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及时消除施工事故隐患。 e)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f)组织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3.3.7 施工单位进场前应当履行如下的安全管理手续。
a) 以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意向协议书为依据,主动到安全管理科交验安全资质资料。(包括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上岗证,施工队安全机构情况及专职安全员名单)
b) 与生产部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工程费用的5%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工程结束若无安全事故,抵押金全部退回;若发生安全事故按责任书约定处理)。
c) 施工人员若需进出工厂的,按人头办理临时出入证。 3.3.8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a) 施工中搭建的临时工棚及堆放的建筑材料不得占用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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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施工中所需水、电应与相关部门取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c) 工程需动火的,必须到生产部办理动火证。
d) 教育施工人员除施工区域内,不得在厂区内自由乱窜,更不得流动吸烟。
3.3.9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施工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3.10 施工单位未按履行完安全管理手续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对违反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规定的,按双方签订的安全消防责任书约定条款处理。
3.3.11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3.3.12工程项目决算前,必须先由生产部对其工程安全工作进行鉴定,部门签章后方能进入决算程序。
3.3.13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
a)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因失职或过错导致的施工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b)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反公司规章规章制度的行为,按《施工安全责任书》约定进行处罚。
3.4 环境影响评价
3.4.1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火灾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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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监测的方法。
3.4.2在进行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公司必须请有资质单位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4.3 经批准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随同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17、物资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物资仓储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仓储物资的安全管理包括物资作业的全过程。 3.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物资储存安全状况的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
3.2库房:是公司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部门,负责对到公司的原辅材料和入库成品数量进行清点,对储存物资的安全负责,对发放的数量进行清点,确保库存物资的帐物相符。 4 .物资仓储安全管理原则
公司物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安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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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人有责”的原则。 5.管理内容
5.1总要求
5.1.1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公司“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1.2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具备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意识,能处理本岗位一般安全隐患的能力。
5.1.3 仓库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掌握仓储安全知识,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报警,会处置初期火灾。
5.2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5.2.1 库区严禁吸烟,所有进入库内的人员禁带火源、火种,并设立明显禁烟禁火标志,仓库管理员负责所管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5.2.2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库区内违章使用电源;在库区内从事电、气焊等动火作业,须报生产部批准,并取得动火证,仓库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动火前后的安全管理。
5.2.3 仓库管理员要坚守岗位,离库时,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库房的电器设备与可燃物品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不准乱拉临时电源。
5.2.4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栓、灭火器,仓库管理员要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进行检查,发现失效的要立即报告公司生产部维修或更换,确保灭火装置和器材的有效性。
5.2.5 进入库区的机动车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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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机动车辆在库区内加、放油料;夜间禁止车辆停在库区内。
5.2.6 仓库的消防报警系统要随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5.2.7 保证消防道路通畅,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堆放杂物。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库内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5.2.8仓库主管要定期(每周)组织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
5.2.9加强维护和保养各种消防器具、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有效。 5.2.10仓库主管每年要组织对仓库的危险源辨识,制定控制措施,并进行实施。
5.2.10.1对火灾事故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库区内要针对储存的物资种类制定相应的现场预案。
5.2.10.2定期组织对现场预案的培训,仓库组全体人员要熟练掌握现场应急措施。
5.2.10.3仓库组要定期组织对现场预案的演练、评审、修订完善。 5.2.10.4仓库管理员在当天下班前,要对分管的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好、锁好门窗;确认安全后,做好交接班工作。
5.2.11当仓库内出现火险或者发生火灾时,仓库管理员要及时报告,仓库主管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初期火灾的扑救。
5.2.12 严禁酒后上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5.3仓库防洪管理
5.3.1 仓库主管负责组织对本仓库区域各仓库的防洪物资、工具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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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防洪措施的落实、检查、考核。
5.3.2 在汛期来临前,根据公司统一安排仓库主管要组织对仓库排洪管道的检查,发现堵塞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清理疏通;发现损坏的要申请进行维修,确保排洪管道畅通。
5.3.2.1根据仓库的面积和储存物资的情况向生产部提出申请需要的防洪物资、工器具。包括:沙袋、雨衣、雨鞋、铁丝、钢管等。生产部按照规定组织采购,采购的物资要确保质量满足要求。
5.3.2.2仓库应组织库管员参加公司举办的防洪知识、防洪技能等进行培训,使仓库各级人员会防洪、会抗洪、会抢救物资和人员。
5.3.3 进入汛期后,仓库组要做好防洪安排,当出现汛情时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组织抗洪抢险。
5.4叉车作业安全管理 详见《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5.5安全检查
5.5.1安全检查坚持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与专业安全检查相结合。 5.5.2生产部和仓库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每周组织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5.5.3日常安全检查由仓库自查和生产部经常性安全巡查的形式进行。
5.5.4 对安全检查中查的问题和隐患,由责任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生产部进行验证,确保安全隐患整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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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行业的有关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1.2 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和特殊工种及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包括叉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殊工种包括叉车驾驶员、喷涂工、配电、电焊、气焊、电工等。 2.术语和定义
2.1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态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
2.2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及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2.3升降设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货物和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载货升降机)电梯等。
2.4起重机械: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额定起重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械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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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责
3.1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 3.2 各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3.3 行政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
3.4 生产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4.管理内容
4.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1.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
a)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的单位,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证。
b) 生产部负责对从事以上活动单位的资质监督审查。
c)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同时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1.2 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a)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20日内,由生产部将相关资料汇总,报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b) 公司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c)公司应建立特种设备的运行档案:①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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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检查的记录;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d)使用部门应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e)委外进行维保的特种设备由生产部负责对维保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维保协议。对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维保记录。
4.1.3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a)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界满前1个月,由生产部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其检测周期为:
①安全阀检测周期为1年,压力表及控制仪表:检验周期为半年。(A类属强检,检验周期为半年,B类检验周期为1年,C类检验周期为2年)。
② 电梯(升降机):检验周期为1年。 ③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为1年。
b)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整改,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d) 公司编制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复审上岗证、办理新上岗证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部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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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4.2.1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以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给生产部门,生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取得使用证。
4.2.2在用压力容器的设备管理由生产部具体负责;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生产部门监督管理。
4.2.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面对面进行交班,交清设备运行情况和设备安全情况,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4.2.4对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报警装置、连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定期进行校验、试验,确保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记录。
4.2.5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2.6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严格遵照执行。
4.2.7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维修产生的废弃物严格按照废弃物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3 电梯设备安全管理
4.3.1 新安装和大修或改变性能的电梯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检测合格,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4.3.2 电梯的结构和安装电梯的地基、机房、轨道及其建筑物,必须稳固、安全并能承受最大负荷,并且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性,以防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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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平衡铁及其平衡物应当安装稳固可靠,使其不致发生移位脱落或改变重量的现象。
4.3.3 电梯上的金属构架、轨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4.3.4 电梯设备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操作,并建立健全起重电梯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并要求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4.3.5 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电梯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做到持证操作,提高操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责任感,落实保养维护制度,达到电梯安全、经济、正常运行。
4.3.6 电梯在定期检修或加油时和修理试运期间,不得乘载人员或装货物,同时应悬挂检修停用的牌示,货运电梯禁止当客运电梯使用。
4.3.7 电梯在进行修理、检验、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的电源开关断开,确保安全。
4.3.8 电梯在进行检修时所用的行灯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装电梯时应在机房,井道坑、轿厢顶或轿厢底装设检修用的低压插座和低压照明灯。
4.4 配电室安全管理
4.4.1办公室组织对变配电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4.2 操作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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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操作人员神志不清或身体不适时不得上岗作业。上班前,做好个人劳动防护,女工必须戴工作帽(或发网),必须穿绝缘鞋;交接班时必须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准带食物进入配电室。高压操作工具,防护用品定期检测按规定位置整齐摆放。
4.4.4 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配电室,非配电室工作人员因公进入配电室,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4.4.5 认真执行公司停送电检修操作规程。在正常运行时,如遇突然跳闸,通知电器维修人员检修后方可送电。
4.4.6 配电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各类灭火器性能,掌握其使用方法,如发生火情,应沉着冷静,首先断掉高压电开关,使用气体或干粉灭火器扑救,严禁使用泡沫火器或水扑救电气火灾。
4.5 特殊工种管理
4.5.1特殊工种是指从叉抱车、空压操作,机动车辆、电(气)焊工、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电工、配电的维护和操作。
4.5.2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上岗前必须接受国家认定的培训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4.5.3特殊工种操作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审或换证。办证或换证生产部负责办理。
4.5.4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上岗时应随身携带操作证。
4.5.5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专业知识培训。每次不少于8学时,每年不少于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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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安全生产风险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激化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的主观能动性,全面完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逐步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风险考核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岗员工。 3.工作职责
3.1 安全部门负责制定本公司《岗位员工安全生产风险考核实施细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风险考核的实施和管理。
3.2公司生产部负责审定《岗位员工安全生产风险考核实施细则》,并对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进行考核;负责审核各部门考核结果。
3.3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核定各岗位每年度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激励金提留标准;负责审批各部门考核结果。
3.4行政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激励金的提留和发放。 4.管理流程
4.1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留 4.1.1 安全生产风险提留原则: a)全员覆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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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体现对安全生产责任较大、风险较高、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岗位重点提留和激励的原则;
4.1.2 办公室按照公司上年度12月份的岗位和公司风险抵押金提留标准,在每年的一季度从在岗员工的绩效工资中提留本人岗位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公布提留金额。
新进公司员工在上岗后的次月开始提留。长病假人员在病假期间不纳入安全生产风险绩效考核,在上岗后的次月开始提留。
4.1.3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风险抵押金提留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公司2012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留标准
风险抵押金提留标岗位 准 (元/人/月) 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 100 设备、技术、生产、仓库主管;特种设备操作工及维修工;车辆驾驶员;专(兼)职安全管理50 员。 其他后勤管理岗位人员。 20 公司各部门员工 20 4.2 实施流程
4.2.1 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员工(以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员工代表为主)组成考评小组,依据公司《岗位员工安全生产风险考核细则》,对本部门员工当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评,并于1月5日前向生产部提交《部门员工安全风险考核汇总表》。
4.2.2 公司生产部对各部门提交的《部门员工安全风险考核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于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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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交办公室。
4.2.3 行政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结果,核算考核金额,在12月绩效工资中兑现公司员工的风险绩效金,并在公司公布。 5.考核管理
5.1 考核原则:安全生产风险考核以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考核依据和标准,基准分设定为100分。
公司安全生产风险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类别 考核内容 依据 大项 子项 考核分值 部门突破公司年部门负责人1分;主要责度事故控制指标任人扣3分 岗位“控中的任一项 制指标”部门发生但未突完成情破公司年度事故部门负责人2分;主要责况40分 《安全责扣控制指标中的任任人扣3分 分任书》(100一项 项分) 岗位“安未完成《安全生产全生产责任书》中岗位安责任”完每项扣2分 全生产工作责任成情况的任一项 60分 公司设置年度特别激励金,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特别贡献的个人,凡具备以下奖励条件,由所在部门推荐,在提交《部门员工安全风险考核金考核汇总表》前,填写《安全风险特别激励金推荐表》,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加批后,纳入公司年度风险金考核一并奖励 分项发现、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制止重大安奖励500元 全事故发生,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积极参加应急抢险,表现突出的; 奖励200元 积极改进安全管理或安全技术创新,成奖励100元 效明显,贡献突出的; 105
被家具园区管委会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奖励200元 先进个人的; 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全年所管辖的部奖励100元 门安全无事故。 5.2 安全生产风险金的发放:安全生产风险金包含安全生产抵押金和安全生产激励金两部分。
5.2.1 考核分值≥95分:返还全年提留的个人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奖励具有安全生产激励金资格;
5.2.2 90分<考核分值<95分:以全年提留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为基数,每低1分扣发20%,仍具有安全生产激励金资格;
5.2.3 考核分值≤90分:扣发个人全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取消发放安全生产激励金。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安全工作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职责
2.1生产部门负责公司安全措施计划的编制。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2.2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计划的编制、负责公司设备保养、大、中修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对设备工作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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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各部门负责计划的实施。
2.4生产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比。 3.管理内容
3.1 每年底生产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同时编制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报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各相关部门组织负责实施。
3.2 生产部每月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各部门每周应组织对本部门负责区域生产安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4 各班组每日应对本班组责任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视检查。 3.5 各责任部门对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责任及人员、技术、物资保障,各项安全措施、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问题、环境保护、安全目标考核等都必须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不满足安全生产的条件下从事生产服务活动。
3.6 生产部门每月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绩效进行考核,年底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考评。
21、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原则
2.1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2.2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业务归口、全面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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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逐级考核”的安全管理模式,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行业、地方政府、相关方、群众的全面监督。 3.组织保障
3.1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为副主任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讨论、提出对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处理意见。
3.2公司设立生产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按需聘任委员会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下,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标准要求;组织对各部门安全工作业绩进行检查和考核。
3.3公司各部门应设置至少1名兼职安全管理员,协助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4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原则性强、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管理、有较强组织能力与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且参加安监局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
4.基础安全管理
4.1制度保障
4.1.1生产部应按照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实现安全管理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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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
4.1.2各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不得违章作业,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4.1.3公司应建立健全以下4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a)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b)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c)一般管理人员(主管、班组长)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d)一般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制。 4.1.3.2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a)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b)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c)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d)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e)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f)安全值班制度; g)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h)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i)各类应急救援预案; j)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k)其他方面的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4.1.3.3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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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b)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c)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d)危险源和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e)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f)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g)其他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4.1.3.4职业健康和劳动卫生管理制度: a)职工体检制度; b)职业病管理制度;
c)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包括劳动保护设施及用品管理); d)其他方面的职业健康和劳动卫生管理制度。 4.2安全管理要求
4.2.1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要求
4.2.1.1各部门对防尘、防噪音等防护装置设施,应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使之保持完好无损,灵敏可靠。对安全设备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挪用和废弃。
4.2.1.2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程,加强对压力容器、变配电系统、电梯、制冷主机等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其运行使用安全可靠。
4.2.1.3电气(电器)的安装、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电器检修执行电力部门颁发的有关电工安全操作规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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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执行“两票制”和“挂牌制”。
4.2.1.4每年雷雨季节前,对公司区域、库区的避雷装置,应认真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及时检修整改,以防雷击造成事故。
4.2.1.5相关部门应对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其运动部位处于可靠的安全防护状态;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出现人身伤害。在设计、制作、使用平台、步梯、安全标志等辅助设施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4.2.1.6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除尘设备、使用燃气设备等易燃易爆设备的巡视检查,制定相应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4.2.1.7一切机动车辆,应保持机件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车辆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行业相关规定,严禁无证驾驶或酒后驾车,严禁超载、超速行驶,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4.2.1.8仓库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要求。 5.安全教育培训
5.1公司每年应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运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不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自觉地遵章守纪,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生产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进行考核,促进员工的安全学习,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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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持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3新录用员工、调入人员,均应进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驾驶人员每年持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5.4公司、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的人员,应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5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由主管部门制定操作规程,由技术负责人对有关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6对配电(维修)操作工、电梯操作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叉车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依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当地有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并应按规定进行复审和持续教育。
5.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事故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安全技术措施
6.1公司制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均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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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书时,应当同时提出职业健康和劳动卫生方面的措施;所需资金应列入项目计划。
6.3公司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在年度预算中应单独列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科目,用于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及各类安全活动的开展。安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7.事故管理
7.1事故分类:
7.1.1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安全规则造成原料、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损失的,或因保管不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7.1.2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仪表装置、管道、建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7.1.3交通运输事故: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
7.1.4火灾事故:因着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7.1.5工伤事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7.2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划分如下:
7.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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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3事故(除轻伤事故外)发生后,均应启动公司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种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好与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衔接,以便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7.4事故报告范围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按规定报告: 7.4.1火灾事故(无论损失大小);
7.4.2因工伤亡事故,其他重伤事故(含重伤事故)以上; 7.4.3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员工中毒事故; 7.4.4机器设备、设施损坏损失3万元及其以上; 7.4.5交通事故损失3万元及其以上; 7.4.6被盗案件,价值在2万元及其以上; 7.4.7被骗案件,被骗价值在2万元及其以上;
7.4.8产品、原辅材料损坏事故,价值在2万元及其以上。 7.5事故报告程序
7.5.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告或直接报告公司总经理。
7.5.2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在1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提交书面报告。
7.2.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报告,应在事故定性、定案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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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上级报告。 8.考核
8.1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初制定目标考核项目,每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相应的制度进行处罚。
8.2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进行事故调查,并按事故情节、性质、损失程度等的不同,根据《安全生产法》中第十三条及行业、公司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责任追究。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2、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1.2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班组和岗位职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 2.定义和术语
2.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工作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良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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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治理提供必要的人员、资金和物资。 3.2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报表的审批。
3.3 生产部门负责对公司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部门级、班组级和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的督导和检查考核;负责对重大隐患和需要多部门进行整改隐患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隐患整改的效果验证。
3.4 各部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本部门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 4.工作内容
4.1 隐患排查 4.1.1 隐患排查的分类
4.1.1.1按照隐患排查的级别分为四级: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和岗位级。
4.1.1.2按照隐患排查对象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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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包括:压力容器隐患排查、电梯隐患排查、叉抱车隐患排查、配电系统隐患排查、空压系统隐患排查等。
b)特种作业隐患排查。包括:带电作业、气焊作业、动火作业等。 c)基础设施隐患排查。 d)生产、作业现场隐患排查。 e)电器及其线路隐患排查。 f)仓库安全隐患排查。 g)车辆交通隐患排查。 h)综合管理隐患排查。
i)反“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排查。 j)应急救援预案的隐患排查。 k)其它隐患排查。 4.1.2排查方式
排查治理公司及其生产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观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b)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c)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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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e)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f)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g)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h)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i)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j)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k)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l)对公司区域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4.1.3排查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4.1.3.1隐患排查的重点是:综合管理、交通、消防、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及重要基础设施等。
4.1.3.2 排查的主要内容:具体排查内容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表》的内容进行。
4.1.4 公司级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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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公司隐患排查的组织
公司隐患排查由生产部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与。 4.1.4.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4.3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5 部门级隐患排查 4.1.5.1部门级隐患排查的组织
部门级隐患排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与。
4.1.5.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周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5.3部门级隐患排查以制度排查和现场排查的方式进行。 4.1.5.4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6 班组级隐患排查 4.1.6.1班组级隐患排查的组织
班组级隐患排查由班长组织,班组人员共同参加。
4.1.6.2排查频次:一般情况下每班一次,如有其它安排时可追加排查。
4.1.6.3 班组级排查以现场排查为主,重点是现场生产过程中设备、设施,按章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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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4 每次排查参加人员必须签字进行确认,并指定人员详细记录。
4.1.6 岗位级隐患排查
岗位级安全隐患排查由岗位人员日常自行进行,对所管辖区域的作业活动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连锁、安全附件和反“三违”的情况以及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排查。
4.2 安全隐患的治理
4.2.1 隐患治理的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4.2.1.1隐患的治理分为纠正和纠正措施。
4.2.1.2纠正适用于只需要现场改正就可以进行治理的隐患。 4.2.1.3纠正措施适用于对存在的隐患需要采取技术措施或管理措施或技术改造才能进行治理的隐患。
4.2.1.4纠正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PDCA循环。责任部门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落实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由责任部门实施治理,对治理结果由排查组组织对措施的有效性和治理结果的验证后予以关闭。
4.2.2 隐患治理的责任鉴定
4.2.2.1对只进行现场纠正就可以治理的隐患,整改的责任人为纠正的实施人。
4.2.2.2 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才能进行治理的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部门为隐患存在的部门。
4.2.2.3 对需要多部门配合才能治理的安全隐患,其治理的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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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归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进行协调。
4.2.3 防范措施
4.2.3.1 对暂时不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2.3.2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3 安全隐患的记录和报告
4.3.1 安全隐患一经查出,排查人必须详细在《安全检查整改记录》上进行记录。
4.3.2 安全隐患以部门为单位,对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分类进行进行汇总,于每月的25日将汇总结果报生产部门。
4.3.3 生产部门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汇总分析,报上级部门。
2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确保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合规性得到及时评价和更新。为公司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指标提供法律依据。 2.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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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公司获取、识别、更新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工作。 3.管理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已确认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审批。
3.2行政部负责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要求的收集、整理、更新、登记、发放及归档管理。将信息传递到各相关部门并确保实施。
3.3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3.4各部门负责收集、识别适合于本部门法律、法规,组织本部门的员工参加培训学习,并有完整的培训记录。将相关信息及时沟通。报生产部归档。 4.工作程序
4.1获取范围
4.1.1有关的国际公约。
4.1.2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条例。 4.1.3行业规范、标准。
4.1.4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2获取的途径
4.2.1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印刷行业协会或团体、认证或咨询机构等渠道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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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从能够提供此类信息公共出版物、专业报刊、杂志、专业网站等渠道获取。
4.3工作步骤
4.3.1生产部门将《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评价表》和《信息发布登记台帐》下发到各部门。
4.3.2各部门通过走访相关部门、电话咨询、查找相关资料等方法,将本部门和分管业务所适用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按表格要求填写完整并交回生产部。
4.3.3生产部门进行汇总、整理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适用性确认,最后形成公司适用法律法规清单提交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
4.3.4生产部门将经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的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下发到各部门,各部门遵照执行。
4.3.5生产部门负责从专业网站上下载适用法律法规电子版本并共享在公司局域网上,以便相关部门、人员获取,参照执行。
4.4适用法律法规的管理及传达
4.4.1所有部门必须保存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要求的具体内容(文本或电子版),以便学习、掌握及遵照执行。
4.4.2各部门必须将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传达到相关岗位、人员及相关方,可以采用组织集中学习、发参考资料、抽查考试、发宣传手册等形式。
4.4.3各部门在提供服务和执行合同前,应向相关方传达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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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法律法规的更新
4.5.1生产部门组织各部门根据公司区域内危险源、安全风险、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判断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否适宜,评审后发布公司当年度《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5.2对于已经获知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最迟自实施之日起更新并执行。
4.5.3各部门要保持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安全生产要求的信息为最新。
24、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达到安全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目的。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机构设置和安全人员配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专职安全管理员:指公司生产部门配置的负责本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治安保卫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3.2兼职安全管理员:指公司各部门配置的协助本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 4.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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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负责组织设置各职能部门和人员。
4.2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直接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具体组织配置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4.3生产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督导。
4.4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培训和资质确认,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等工作。
4.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日常管理。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安全机构设置
5.1.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议事、决策和监督的最高安全领导机构。
5.1.2公司领导班子作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最高安全管理层,负责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和权限,组织领导开展各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1.3公司设置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开展,具体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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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公司各部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具体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1.5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内保队伍和(义务)应急救援队,负责内部治安保卫、现场巡查和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应急事故处置等安全工作。
5.1.6专职内保队伍和(义务)应急救援队的设置和工作要求。执行《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专职内保队伍由生产部负责管理,(义务)应急救援队应由生产部负责组建。
5.2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5.2.1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对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5.2.2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和总经理领导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5.2.3公司根据需要在生产部门设置部门负责人、专职(兼)安全管理员等岗位。
5.2.4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2.5公司各部门应配置兼职安全员,协助本部门开展好职业健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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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和环境管理工作。
5.2.6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除应具备其岗位说明书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5.2.6.1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应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交通安全和职业危害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培训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2.6.2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生产经营或安全工作经验,且身体健康,并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后持证上岗。
5.2.6.3兼职安全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年以上生产经营或安全工作经验,且身体健康,并经公司组织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危害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交通安全等培训考试合格。
5.2.7根据内保工作需要,公司设置保安员岗位和消防控制操作工岗位。保安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5.2.8生产部门在组建(义务)应急救援队时,结合公司实际按总人数的15%的比例配置。应急救援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和应急事故处置的义务。
5.3 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
5.3.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面的持续教育培训,保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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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升。
5.3.2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岗位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职责要求,定期或经常性的组织、参与和实施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日常安全管理控制。
5.3.3公司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应接受上级生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3.4公司专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种设备管理资格证书定期进行复训、复审。
5.3.5公司对保安人员和(义务)应急救援队员的管理,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内部治安保卫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4 安全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
5.4.1 安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实施动态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台账》(附件A),其中应登记机构的类别、各级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等,并随时更新。
5.4.2 各部门设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5、生产业务关联方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公司能够施加影响的相关方(供方和承包方)进行控制,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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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等事宜,以促使他们的行为符合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避免和减少各类事件和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相关方的施加影响及管理控制。 3.术语和定义
相关方:是指关注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绩效或受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如:工程施工方、安装维保单位、运输装卸公司、绿化承包方、保洁公司、物料供应商、废物收购商、外来客户、外来实习人员和参观人员等。 4.职责:
4.1 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方进行评估并施加影响,并建立《部门重点施加影响相关方清单》。
4.2生产部是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施加影响和管理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建立《公司重点施加影响相关方清单》。 5.工作程序:
5.1对相关方的评估
生产部负责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每年对相关方一次进行评估,内容如下:
5.1.1各部门应将与公司业务往来频次较多,或可能对公司的环境、职业安全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相关方确认为重点施加影响相关方,列入部门的《重点施加影响相关方登记、评价一览表》同时报生产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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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其他未确认为重点施加影响的相关方为一般施加影响的相关方。
5.2对重点施加影响的相关方实施影响
5.2.1对需重点施加影响的相关方(供货和承包方)由相关部门向各自对应的相关方,传达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提交公司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及作业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及其要求对其施加影响。
5.2.2生产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选择一至两家重点施加影响的相关方,组织对其进行第二方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方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2.3相关部门对各自对应的重点施加影响的相关方按5.3的相关内容施加影响,并对之进行日常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检查其整改结果,生产部对相关部门和其对应的相关方进行督查,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执行,可责令其停工整改,并跟踪其整改结果。
5.2.4对因整改不符合或可能造成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方、相关部门对各自对应的相关方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包括减少订货、改变原辅材料、变换供方或承包方)根据合同或协议扣款等措施对其施加影响。
5.2.5对拒绝整改或已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方,公司将追究相关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2.6各部门每年底与重点施加影响的相关方续签合同或协议前,应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必要时还应组织相关部门一同按《重点施加影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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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登记、评价一览表》对重点施加影响的相关方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将其列为公司相关方的依据之一,同时将评价结果报生产部备案。
5.3对一般施加影响的相关方实施影响
5.3.1职能部门均应要求为公司提供工程施工、安装、维保、物资供应、废物收购、运输、装卸、绿化、保洁等服务的相关方与公司签订《职业健康、环保安全协议书》。
5.3.2行政部应按《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建筑施工场所界噪声限值》《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工程施工方施加影响。
5.3.2.1 行政部在确定承包方之前,应要求承包方提供相应资料,包括资质证明、公司简介、经营范围、施工方案等。
5.3.2.2 行政部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同时签订《职业健康、环保安全协议书》,并在相关条款中规定承包方应遵守公司职业健康及环保安全规范(包括固废、危险物品、噪声、用电、用水、作业安全、消防、施工过程等安全管理)。承包方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5.3.2.3承包方作业人员进入公司作业前,必须到办公室办理《出入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5.3.2.4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高空作业时要做好防坠落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物资和设备定置管理;施工人员在公司作业期间禁止进入与工作无关的生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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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5承包方在公司进行特种作业时,应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
5.3.2.6在施工过程中需动火时,必须先到生产部办理临时动火证,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动火。
5.3.3行政部负责对保洁公司进行施加影响,并严格执行《保洁用工管理办法》、《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将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通报保洁公司,并对其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3.4行政部应按《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相关文件,对绿化承包方在为公司进行绿化服务时,使用的农药和化肥等提出相关要求,并督促其妥善处置危险废弃物。
5.3.5各职能部门应按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设备安装、维保等相关方施加影响。
5.3.5.1各职能部门应选择有资质的承包方和人员对设备设施进行安装与维保,并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对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3.5.2各职能部门应在事前组织相关方进行与作业活动具有针对性的安全告知、技术交底。
5.3.5.3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保要选择有特种作业资质的相关方,其作业人员要持有特种作业证。
5.3.6办公室应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装卸搬运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物资供应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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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装卸、废物收购商、处理方施加影响。
5.3.6.1采购部在采购物资时,向供方传达公司对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在质量、性能、价格因素等能满足公司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提供环保和低危害产品的相关方,同时对部分物资废弃物处理与其签订回收协议。
5.3.6.2在危险化学品采购时,业务部应要求供应商提供MSDS清单,同时应明确供应商在运输装卸时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和义务,避免事故发生。
5.3.6.3采购部应对废物收购商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并对废物收购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将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通报废物收购商,并要求其提供对废物和处理方法及最终流向,并对收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3.7生产部应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及公司车辆管理要求,时性对相关方进出公司的车辆进行控制。
5.3.8各职能部门应按公司《相关方安全生产告知书》的要求,对其他相关方包括外来业务人员、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施加影响。
5.3.8.1职能部门对各自对应的相关方人员的资格、身份进行确认后,给予接洽安排。负责向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工作现场的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和预防措施,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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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2进入公司的相关方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启动设备,不允许进入与本业务无关的其他生产场所。职能部门应安排本部门人员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全程陪同和监护。
5.3.9生产部负责监督与检查各部门对相关方施加影响的效果。 5.4如遇相关方对本公司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投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展开调查,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将结果反馈相关方。
26、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场
所等变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场所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及时进行控制,规范相关的程序和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防止因为变更因素发生事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各种变更的适时性动态管理。 3.职责与分工
3.1主管部门:公司行政部。适时地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公司内发生的各项变更进行评价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3.2相关部门:各部门应按照公司管理要求对各项变更采取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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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容与要求
4.1 本制度的变更是指管理变更、人员变更、工艺变更、设备设施变更、场所变更;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4.1.1 管理变更: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变更,公司机构和人员的变更、管理体系的变更等。
4.1.2 人员变更:新入公司职工、内部岗位调动、离岗复岗、临时来公司的人员等。
4.1.3 工艺变更:因新、改、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原料及介质变更,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等变更,工艺设备的改进,操作规程的变更等。
4.1.4 设备设施变更:因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设备材料代用,临时性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4.1.5 场所变更指工作场所、环境发生变化。
4.2 管理变更时,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全公司范围内培训、学习。 4.3人员变更管理
4.3.1 公司新进员工和调换岗位的员工,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中有关内容进行三级教育。
4.3.2 外来施工队伍按照《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内容执行。 4.3.3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4.4 工艺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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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工艺变更由技术质量部门负责制定所需的新规程、制度,并对使用部门、人员进行工艺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操作人员掌握变更后的安全操作技能。
4.5 设备设施变更管理
4.5.1 设备设施变更由变更部门负责制定新的技术操作规程、制度等,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变更培训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变更的内容、使用注意事项、新的规程制度等,使操作人员掌握安全操作的技能。
4.5.2 在报废、拆除生产设施时,按照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内容执行。
4.6场所变更时由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员工进行变更交底和安全注意事项。
27、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预防、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等方面,确保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 3.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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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及其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的相关事项。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安全生产责任制由生产部负责起草后交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
4.2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生产部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生产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并征求意见。
5.2 生产部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5.3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会。
5.4生产部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培训
6.1生产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6.2生产部应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6.3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7.评审、修改
7.1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公司领导干部、各个部门负责人组成。 7.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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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责任制的起草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
7.3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8.考核
8.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由生产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可生效。 8.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9.周期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每年应进行一次。
28、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做到有计划地改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劳动条件,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安全费用投入得到保障,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3.职责
3.1公司安全责任人对安全费用投入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3.2行政部负责对安全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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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经费投入迅速及时,做到专款专用。
3.3生产部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经费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4.内容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4.1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标语、宣传画、影碟、学习资料; 举办的安全宣传展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的费用预算等。
4.2安全生产标牌: 用于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告知牌、尘毒物作业点告知牌、安全管理制度牌、定置管理的物品放置牌、定置管理图板等。
4.3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罩、毛巾、肥皂等。
4.4保健津贴、高温天气补贴、清凉饮料及饮品、烤火费等。 4.5体检、监测费用如特种作业人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特种设备、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监测、防雷设施、防静电设施的检测等。
4.6应急救援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等。
4.7安全生产方面的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评审费、安全标准化企业评审费、安全评价费用、隐患评估费用、职业卫生评价费用及安全生产其他方面的认证费等。
4.8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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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操作室、加工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4.9用于降低劳动强度和改善作业环境的辅助性机械、照明设施、通风换气设备、职业危害(如粉尘、毒物、噪声、热幅射)治理和防护设施。
4.10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4.11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4.12其它为提高生产环境安全状况所需的费用等。 5.工作程序
5.1安全费用的提取
安全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实行专款专用,由公司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签字批准。
5.2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5.2.1各部门每年11月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下一年的安全经费投入作出全面计划,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和要求,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预算并于12月底前上报行政部。
5.2.2行政部审定公司年度安全投入预算并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实施。
5.2.3行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实行专款专用。
5.2.4需要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应编写安全经费投入报告审批表交生产部,经安全管理人批准后实施。
5.2.5生产部应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各部门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生产部存档。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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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行政部和生产部要严格控制安全经费的使用,不得浪费,不得任意缩减。每一笔安全投入资金的开支,应由使用部门主管、生产部主管、行政部门主管、安全管理人共同签字。年度结余资金应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5.2.7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应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5.2.8生产部在每年底应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并进行公布。
5.2.9若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 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由公司领导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因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或被挪为它用,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9、新设备设施安装、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
报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设备设施安装、验收、报废、拆除全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设备设施:生产装置设备、安全设施设备、特种设备设施、检维修设备设施等。 3.职责
1、车间及其他设备设施使用单位负责提供设备设施的购买、报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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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2、生产部负责对需求进行审核,并负责对新设备的购买及报废设备的处理;
3、生产部、生产部负责新增设备设施的验收; 4、生产部负责设备设施安装、拆除过程的安全监管; 5、生产部负责新增设备设施原始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 4.控制程序
1、新增设备设施的申请、安装、验收 1.1 新增设备设施的申请
车间及设备设施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提出新增设备,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评估后,确定需增加相应设备、设施,按本单位相关程序审批签字。经公司同意后,由采购部进行设备设施的采购。
1.2 新增设备设施的安装
新设备进单位后,由车间(设备使用单位)、生产部、生产部、供应商共同开箱、安装调试,并保证施工安装的质量。重点、关键设备或特殊设备应委托专业安装单位进行。
1.3 新增设备设施的验收
1.3.1 新设备安装调试后,经车间及设备使用单位、生产部、生产部共同验证合格后,填写《设备安装验收单》,正式移交使用部门。
1.3.2 新设备验收经试车不合格者,由采购部通知供应商处理。重新进行调试后方能移交使用部门。
1.3.3 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合格证等资料交生产部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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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旧设备设施的报废、拆除
2.1 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报废,申请单位填写《设备设施报废、拆除申请表》:
2.1.1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或大修虽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
2.1.2 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建筑物改造或工艺布局必须拆毁的。
2.1.3 设备损耗严重,大修后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腐蚀过甚,绝缘老化,性能低劣且无修复价值者或易发生危险的。
2.1.4 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耗无修复价值的。 2.1.5 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 2.2 旧设备设施的报废
2.2.1 生产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将鉴定与评估意见与设备设施报废申请一并上报,按本单位相关程序审批签字。
2.2.2 设备未经批准报废前,任何部门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报废处理。
2.2.3 报废的设备设施应在相应的管理台帐上予以注销。 2.3 旧设备设施的拆除
2.3.1 旧设备设施批准报废后,首先由生产部、生产部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车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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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凡拆除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用水和空气置换,直至清洗干净,经安全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拆除。
2.3.3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及清洗产生的废水要集中收集处理,以免产生环境污染。
2.3.4 旧设备设施使用部门与接收单位要填移交清单。
30、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保养,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3.职责
生产部负责设备使用及维护制度的协调和控制。 4.工作程序
4.1人员应定期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4.2新工人必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4.3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转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随时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并认真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4.4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机修或电工,如遇紧急情况,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值班干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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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6认真做好设备的润滑工作,保证设备润滑状况良好。
4.7及时消除设备的非正常状态,保持设备和环境整齐、清洁,做到设备见本色。
4.8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如实向接班人员说明设备情况。
4.9使用设备时,如果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相关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所在部门或生产部有权对其处以10-100元罚款,若造成设备损坏,根据情节轻重,责任人按设备原价值的10%-30%赔偿,情节严重者,按蓄意破坏处理。
31、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警示标志安全防护工作,保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标志的管理。 3.内容
3.1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1)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
145
入生产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4)应设置专人负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要求,爱护安全标志牌,对破坏安全警示牌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3.2安全警示标志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 2) 蓝色:表示指令 3)黄色:表示提醒 4)绿色:表示允许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3.3安全标志的使用
(1)在进生产现场的大门入口,必须悬挂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等标志牌。
(2)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必须悬挂禁止吸烟等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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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升降机周边等场所应悬挂当心坠落等标志牌。 (4)在各种需要动火等场所,必须悬挂当心火灾等标志牌。 (5)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旁必须悬挂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6)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等标志牌。
(7)有坍塌危险设备、物料提升机等场所,必须悬挂当心坍塌等标志牌。
(8)有危险的作业区必须悬挂禁止通行等标志牌。
(9)专用的运输车道、作业场所的沟、坎、洞等地方,必须悬挂禁止靠近等标志牌。
(10)在总配电房、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必须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牌。
(11)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出入通口必须悬挂安全通道等标志牌。
32、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公司文件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在筹备、成立、生产、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
147
值的文件材料均列入归档范围。 3.内容
3.1公司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应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人员资格证;安全评价报告等。
3.2公司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行政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3.3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签署完备。 3.4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基建和生产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面貌。
3.5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保持同一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
3.6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3.7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为正本,本企业编制的文件应附发文底稿。 3.8归档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3.9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3.10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148
3.11为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的文件材料用的纸张必须优良,纸面清洁,书写文件材料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禁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及复写纸等不牢固的书写材料。书写工整、图像、字迹清晰。
3.12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3.13归档时间:
(1)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第1季度连同收发簿一同移交行政部归档。
(2)凡专项工程、专题项目等由发生部门将文件材料整理后经部门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行政部移交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3)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4)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接收归档。
(5)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由行政部及有关部门保存一年,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向行政部移交归档。
(6)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7)荣誉档案由给合办收集整理后于次年统一归档。 (8)声像档案在每次活动结束后整理归档。
(9)相关会议(技术会议、专题会议、年度工作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归档。
(10)外出、出差考察材料由当事人在回来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11)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随进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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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随时归档。
(13)公司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随时归档。 3.14档案查(借)阅制度
档案借阅是行政部的日常业务工作,是档案更好地为生产提供利用服务的基本形式,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1)凡本公司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者,一般只允许在行政部阅档室查阅。查阅内容根据档案密级程度,取得相关领导签字,同时做登记。
(2)本公司有关人员如有实际情况必须借出者,须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两天以上归还者,须经领导批准签字。但要如期归还。
(3)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反映给主管领导。
(4)外单位借阅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且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只限在本室查阅,一律不外借,且抄摘内容也须经总经理同意审核后方能带出。
(5)凡属不成熟的现行技术资料及保密文件一律不外借。 3.15档案的保密制度
(1)凡属密级档案,必须正确地标明密级,并妥善存放。 (2)非综合行政部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行政部,行政部门窗及箱柜应及时关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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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职工对密级档案、文件、资料均须严格执行企业保密规定,不失密。否则应追究责任。
(4)凡查阅密级档案,均须办理审批和借阅手续,一般只允许在阅档室查阅,不得带出或复制,确属需要者须办理相关手续。
(5)查阅人员对档案内容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者必须追究责任。
(6)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 (7)定期对保密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16行政部管理制度 (1)档案存入检查:
1)档案出入行政部要清点、登记。
2)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档案的安全。
(2)行政部管理:
1)行政部未经许可,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2)档案柜、卷排列科学、合理、整齐、美观,便于调卷。 3)行政部门窗须安装窗帘,行政部内采用白炽灯且照度不超过100lx。
4)避免光线直射档案,更不能在烈日下曝晒档案。防止有害生物对档案的危害。
5)行政部严禁堆放食品和易燃易爆物,必须配备适合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禁止吸烟,定期检查,杜绝一切发生火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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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部须做到八防: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潮、防湿、防虫、防尘。
9)做好档案接收、移交、保管、鉴定、利用各档案构成情况的准确、及时、科学的统计工作。
10)建立健全档案的接收、移交、库藏、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统计台帐。
3.17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根据《档案法》中的相关规定,编制本企业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其中会计档案见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表。
(2)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从长。
(3)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监别档案的价值。
(4)档案通过鉴定,要求保管期准确,案卷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如果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修改、补充。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报总经理审批。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由鉴定小组指定人员会同保密、保卫人员销毁或监销,防止失密。档案销毁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3.18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法治档,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本部门各项工作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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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做好各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接收、收集、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借阅。
(3)积极做好档案的服务利用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
(4)做好档案的“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借阅范围,不得泄露档案的保密内容。
(6)负责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3、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促进应急管理规范化,保证应急救援的及时和可靠,使应急救援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状态,真正做到“有事必应、行动迅速、保障有力”,特制定本制度。 2.加强领导、建全机构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始终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检查、督促,不断改进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内部分工、职责、工作范围,以及在应急救援中的其它事项。 3.应急预案编制和培训
3.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方位防
153
止事故发生,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
3.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组织机构、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恢复及后期处置等。
3.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部门组织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实施。报XX区安监局备案。
3.4事故应急培训由各部门组织自培,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全面培训。 4.应急准备
4.1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负责事故的决策和指挥以及现场救护,应急救援队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职,一切行动听从指挥部的指挥。
4.2生产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要按预案要求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应急救灾物资和设备齐全、完好。
4.3生产部门要做好值班工作安排,保证人员、车辆和电话畅通,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
4.4所有应急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电话、手机),接到通知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岗。 5.应急响应与救援
5.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人员就近及时上报。现场人员要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力所能及的救援,不能盲目或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
154
进行救援。
5.2公司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情况来确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若需上级单位帮助救援的,要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并请求支援。
5.3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现场处置人员要严格按照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现场救护。
5.4事故现场的班组长要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序地组织现场人员安全撤退。
5.5现场救护人员遇到遇险人员时要坚持“先活后死、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救护原则进行。
5.6公司每年组织应急救援队员进行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综合应急救援演习,对演习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 6.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6.1公司每年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评审,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6.2在事故发生或演练后及时进行评审,对预案中的不符合部分加以修改和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34、危险物品及危险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
155
方针,通过识别生产生产场所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危险源,以便预防控制,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内容
3.1企业负责人应组织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保卫、电气等管理人员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企业危险源的识别。
3.2危险源的识别
(1)第一类危险源,从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识别。 1)供给能量一旦失控,产生巨大能量的装置、设备:锅炉、变配电设备、分配柜(箱)、空压机、压力储罐等。
2)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高处作业、起重机械等。
3)危险物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等。 4)能量载体:压力管道、电源线路等。
(2)第二类危险源,从导致约束、限制能量的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类因素识别。
1)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操作失误、不安全装束等。
2)物的不安全状态:无防护、防护不当、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防护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等。
3)环境的不良:照明光线不良、通风不良、作业场所狭窄、杂乱、
156
地面湿滑、环境温度、湿度不良等。
(3)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
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火灾、爆炸、触电、灼烫、中毒等事故。
3.3危险源管理与控制措施
(1)对已识别出的危险源,在设备、设施上,及周围场所张贴明显的警示标识及控制措施。
(2)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时,同时检查危险源的管理,控制情况或定期组织对危险源的专项检查。
(3)定期对特种设备,生产危害因素的场所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检测。 (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本岗位危险源分布,控制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危险源实施,厂级,车间,班组,三级管理
3.4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企业危险源登记建档,明确危险源的部位,管理部门或人员,检测评估日期,隐患及整改等情况。
3.5制定危险源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应急救援措施及演练情况应建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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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操作牌管理
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工作能抓住重点,实行重点管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操作牌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作业以及检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生产部负责公司范围内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操作牌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2、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要害岗位及电气、高速运转机械等设备操作牌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3、各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4、生产部负责制定操作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类操作牌。 四、控制程序
1、要害岗位及重点设备:配电室、升降机、锅炉、叉车等。 2、重点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2.1 凡重点设备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公司行政部、生产部、生产部的考核,并经过具有相应培训资质单位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58
2.2 电气、高速运转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各种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规定;高速运转机械设备旋转部位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罩。
3、操作牌安全管理
3.1 操作牌是有权操作设备的唯一凭证,无操作牌者无权操作设备,交班时必须交接好操作牌。操作牌应放置在操作岗位明显的位置,当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必须将操作牌带在身上;
3.2 一台设备只准许有一个操作牌,多点操作设备的操作牌由班组长保管。设备检维修前,检修工人必须收取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牌才能检修。任何设备检修或临时处理故障,都必须收取操作牌后才能进行; 3.3 操作牌交出后,任何岗位操作人员无权进行设备操作,设备检修结束后,检修工人应主动将操作牌返还给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得到操作牌后,必须先对检修后的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具备操作条件后才能进行操作;
3.4 操作牌若丢失,应由本人向本部门(车间)进行申请补办,申请后不能及时补办的,应由当班班长和车间领导批准后才能操作,事后应及时进行补办。
36、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59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劳动用品购买、发放、使用全过程。 三、职责
1、行政部制定全年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2、行政部及仓库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 3、行政部、生产部负责验收;
4、生产部、生产部、班组对单位员工进行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等相关知识培训;
5、生产部负责职业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控制程序
1、一般要求
1.1生产部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各岗位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2 车间各主管对相关使用人员提供穿戴、使用的培训。 2、劳保用品管理
2.1 应将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应定点存放在洁净、安全、方便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及个体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由车间专人负责,定期发放给相关人员并填写《劳保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2.2 员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说明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使用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和清洁,并妥善保管,公用劳保用品
160
可由使用部门统一保管。防护用品一旦失效立即停止使用;
2.3 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2.4 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5 对国家新发布的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规定,由行政部报生产部门审核,总经理审批执行;
2.6 生产部门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7 应建立劳防护用品采购、校验、检测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
2.7.1 劳防护用品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2.7.2 劳防护用品日常检查、维护、报废记录等。
37、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特
161
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责任
1、公司生产部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四、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工伤事故范围
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 患职业病的;
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以及下落不明的;
162
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 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 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报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行政部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
163
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主管部门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安监部门或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或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报告。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 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164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 ③安全管理人员;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1、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1 轻伤事故由生产部牵头组织行政部、生产部、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1.2 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安全管理人员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1.3 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生产部门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2、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4.1 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4.2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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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 造成重大伤亡的;
4.4 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5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行政部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生产部门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 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38、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基础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更好地开展安全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调动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参与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安全标准化部门”和“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工作。 3.内容
3.1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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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并评选出“安全标准化部门”和“安全标准化班组”。
3.2工作程序
(1)“安全标准化部门”的创建由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当年的11月30日前向行政部书面申报。行政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部门,对有关人员和部门进行奖励。
(2)“安全标准班组”的创建由各部门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自行评比,行政部对各部门评比出的“安全标准班组”进行验收并奖励。
3.3规定内容
(1)在国家对我公司安全标准化企业审查和复查过程中,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标准化部门创建工作,要根据公司的相关要求,将创建工作列入“一把手”负责工程和重要工作日程,并亲自参与,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安全标准化部门”创建工作。
1)公司对各部门施行“安全标准化部门”创建工作。
2)各部门依据公司“安全标准化部门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填写“自评报告”上报行政部,并根据自评情况进行申报相关级别的“安全标准化部门”。
(3)“安全标准班组”创建工作
各部门在内部开展“安全标准班组”创建活动。活动要有方案、有考核标准、有验收报告。
3.4相关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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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中,对获得“安全标准化部门”和“安全标准化班组”称号的部门和班组进行奖励。
39、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绩效评定、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公司员工安全绩效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考核、兑现,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安全管理工作绩效表现。 三、职责
1、生产部负责提供考核依据;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考核。 四、考核指标与相应考核:
1、公司第一负责人安全绩效考核 1.1 工伤人次的指标控制 考核周期:季度(年度) 考核细则:
(1)每发生一起轻微伤事故扣0.5分; (2)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1分; (3)每发生一起一般伤事故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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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发生一起较重工伤伤事故扣4分。
注:(1)季度工伤事故考核为月度累计值,不设上限;
(2)年度工伤事故考核为季度累加值,不设上限;即:工伤事故考核为季度与年度两次考核;
(3)超工伤人次,全年安全绩效为0分。 1.2 其他生产事故控制 考核周期:月度 考核细则:
(1)每次事故损失:1万元以下扣0.5分; (2)1-3万元扣1分;(3)3~5万元以下扣4分; (4)5万元以上(不含)扣8分。 1.3 工伤经费控制 考核周期:年度
1.3.1 严格控制各年度经费指标,不得超标。考核周期:年度。经费超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目标值,则全年安全绩效为0分;
1.3.2 各类事故人次、经费与上年度同期比较(但未超过2013年目标规定)考核。考核细则:
(1)工伤人次高于上年度同期,每增加一人次,扣1分; (2)工伤费用高于上年度同期,每增加一万元,扣0.5分; (3)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每增加一起,扣1分。 2生产部安全绩效考核:
2.1 工伤人次指标控制。考核周期:季度(年度)
169
考核细则:
(1)每发生一起轻微伤事故扣0.5分; (2)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2分; (3)每发生一起一般伤事故扣4分; (4)每发生一起较重工伤伤事故扣8分。
注:(1)季度工伤事故考核为月度累计值,不设上限;
(2)年度工伤事故考核为季度累加值,不设上限;即:工伤事故考核为季度与年度两次考核;
(3)超工伤人次,全年安全绩效为0分。 2.2 其他生产事故。考核周期:月度 考核细则:
(1)每次事故损失:1万元以下扣1分; (2)1-3万元扣2分; (3)3~5万元以下扣5分; (4)5万元以上(不含)扣10分。 注:其他事故指:火灾、设备事故等 2.3 工伤经费指标控制
2.3.1 严格控制年度经费指标,不得超标。考核周期:年度。经费超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目标值,则全年安全绩效为0分;
2.3.2 各类事故人次、经费与上年度同期比较考核。 考核周期:季度/年度。 考核细则:
170
(1)工伤人次高于上年度同期,每增加一人次,扣2分; (2)工伤费用高于上年度同期,每增加一万元,扣1分; (3)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每增加一起,扣2分。 2.4 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周期:月度 考核细则:
(1)未完成公司工作计划,每项扣0.2分;
(2)新老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达100%,未达标每一人次,扣0.5分,累计计算。
注:计划中包括: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日常安全检查、整改及安全教育与培训及按规定呈报事项等工作。
2.5 安全档案资料管理。考核周期:年度
考核细则:未按要求进行整理存档或不规范不完整每项扣0.2分累计计算。
安全管理考核的相关说明:
1) 安全绩效考核权重分实施统一考核,各分项不设权重分; 2) 各部门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应本着:强化管理、严格控制、逐年有所下降的原则,即:本年各部门各项安全控制指标与上年度年同期比较须有所下降;
3) 当年度发生了工伤未结案的,目标值与实际费用均延期计入下年度相应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
4) 考核工伤费用的计算,是指扣除社保等费用外的工伤费用。 2.6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考核周期:月度
171
考核细则:
1
没有按要求进度保质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扣1分/项,累
加计分考核;
2
没按完成整改需项,且无延期报告和说明,扣1分/项,累加计分
考核;
3
未能按期达标单位每延迟一月扣5分/月;
(4)在规划年内未达标单位当年绩效扣15分。
说明:未能按期达标延迟时间是指受评部门因整改不及时或宣讲不到位,而需进一步整改,使原定时间无法进行评审导致延误的时间;
3、生产部安全绩效考核
3.1 工伤人次指标控制。考核周期:季度(年度) 考核细则:
(1)每发生一起轻微伤事故扣0.5分; (2)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2分; (3)每发生一起一般伤事故扣4分; (4)每发生一起较重工伤伤事故扣8分。
注:(1)季度工伤事故考核为月度累计值,不设上限; (2)年度工伤事故考核为季年安全绩效为0分。 3.2 其他生产事故。考核周期:月度考核细则: (1)每次事故损失:1万元以下扣1分; (2)1-3万元扣2分; (3)3~5万元以下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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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元以上(不含)扣10分。 注:其他事故指:火灾、设备事故等
3.3 工伤经费指标控制。
3.3.1 严格控制年度经费指标,不得超标。考核周期:年度。经费超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目标值,则全年安全绩效为0分。
3.3.2 各类事故人次、经费与上年度同期比较考核。考核周期:季度(年度)。
考核细则:
(1)工伤人次高于上年度同期,每增加一人次,扣2分; (2)工伤费用高于上年度同期,每增加一万元,扣1分; (3)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每增加一起,扣2分。 3.4 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周期:月度。 考核细则:
(1)未完成安全隐患整改项,每项扣0.5分; (2)未完成公司生产部下达工作,每项扣1分;
(3)新老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达100%,未达标每一人次,扣0.5分,累计计算。
4、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绩效考核
4.1 工伤人次指标控制。考核周期:季度(年度) 考核细则:
(1)每发生一起轻微伤事故扣0.5分; (2)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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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发生一起一般伤事故扣4分; (4)每发生一起较重工伤伤事故扣8分。
注:(1)季度工伤事故考核为月度累计值,不设上限;
(2)年度工伤事故考核为季度累加值,不设上限;即:工伤事故考核为季度与年度两次考核;
(3)超工伤人次,全年安全绩效为0分。 4.2 其他生产事故。考核周期:月度 考核细则:
(1)每次事故损失:1万元以下扣1分; (2)1-3万元扣2分; (3)3~5万元以下扣5分; (4)5万元以上(不含)扣10分。 注:其他事故指:火灾、设备事故等 4.3 工伤经费指标控制。
4.3.1 严格控制年度经费指标,不得超标。考核周期:年度。经费超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指目标值,则全年安全绩效为0分。
4.3.2 各类事故人次、经费与上年度同期比较考核。考核周期:季度(年度)。
考核细则:
(1)工伤人次高于上年度同期,每增加一人次,扣2分; (2)工伤费用高于上年度同期,每增加一万元,扣1分; (3)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每增加一起,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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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周期:月度。 考核细则:
(1)未完成安全隐患整改项,每项扣0.5分; (2)未完成公司生产部下达的工作,每项扣1分;
(3)新老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达100%,未达标每一人次,扣0.5分,累计计算。
40、安全绩效监测制度
为观察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结果与方针和目标相符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从系统失败案例中吸取教训,用于改进系统管理和运行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1、监测组的组成
由副总经理任组长,从各个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监测小组,负责对公司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绩效监测任务。 2、监测人员能力
(1)、具有较高政治思想水平,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能够坚持原则; (2)、熟悉安全法规、标准、安全技术和劳工卫生工程知识; 3、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必须有监测频率、监测范围位置、监测标准、监测秩序、监测设备、监测方法与技术等内容。 4、监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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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标准化系统管理评审; (2)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评价。 5、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主要有问询,现场检查,记录回顾。 6、监测频率
每年对安全标准化系统进行一次监测。 7、监测结果
(1)、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利用分析结果说明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及系统的持续改进情况;
(2)、将分析的结果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主要领导和各部门。 (3)、分类编目整理监测记录,并分类归档、贮存和保管。 8、沟通与回顾
(1)、领导层之间要针对各项考核的结果进行交流,采取措施,持续改进公司的安全标准化运行系统。
(2)、安全部每年对监测记录进行回顾,对比分析监测记录,有针对性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地改进。
(3)、经常进行信息交流,吸收优秀的管理方式方法,及时改进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的不足。
41、标准化系统运行评价制度
为确保系统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1、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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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部负责制定管理评审计划、报经理批准,由副总经理负责主持评审会议,行政部、行政部、生产部和固装部等部门参加管理评审会。 2、评审频率
系统评审按《安全标准化系统监测计划》进行,一般一年一次 。当安全管理系统有重大调整;市场环境、相关方安全环境期望有较大变化;出现意外情况,严重影响安环系统适应性和时效性时,由副总经理批准决定。
3、评审的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评价人员能力
(1)、熟悉相关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2)、接受过安全标准化系统评价技术培训; (3)、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 (4)、具备操作内部评价过程的能力; (5)、具备辨别危险和评估风险的能力;
(6)、具备安全标准化规范评价所需的语言表达、沟通及合理的判断能力。 5、评审方法
内部评价的方法主要使用问询、记录回顾和现场检查等。 6、评审的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的适宜性,目标和指标及管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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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系统的运行情况; (4)、上一次评审会议的落实情况等。 7、评审结果处理
管理评审的结果形成内部报告,报总经理指示,并对目标指标及安全标准化建设管理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
42、标准化外部评价制度
1、在公司内部对标准化系统评定通过后,向其安监局递交《自评报告》,申请标准化系统达标。
2、由其安监局对公司标准化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认真落实安监部门对安全标准化运行系统的实施监督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提出的改进意见,进一步促进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效果。
3、每3年应向安监部门提出一次评定申请,由安监部门对标准化系统进行考评。
43、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保障制度
1、负责部门及职责
1)、生产部负责组成纠正措施验收组,开展纠正措施验收工作,并负责提出纠正措施处理意见
2)、生产部负责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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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纠正措施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工作
2、纠正范围
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活动,培训程序评估,变化管理流程,检查系统,职业卫生监测,事故调查,标准化规范评价,系统评审,风险评价,内部评价进行纠正,以适应企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工作程序
1)、依据监测结果确定需要采取纠正措施部门和单位 2)、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计划 3)、及时反馈纠正和预防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并与员工和相关管理层进行沟通
4)、对纠正和预防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评审 5)、保存及管理纠正系统和预防措施记录的要求 4、纠正措施的评估
1)、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需要经过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审核通过才可实行
2)、责任部门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必须通过生产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审核才可实行 5、纠正与预防措施沟通
1)、行政部工作人员或专兼职安全预案发展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定,并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2)、负责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将纠正与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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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的效果和事件情况,或需要进行调整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反馈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公司主管领导。
3)、安全生产唯一会负责对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的跟踪监督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进行可行性操作的评价,将合理化的建议反馈至生产部和负责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的部门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还可以在每次纠正与预防工作结束后,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沟通,对该次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6、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
1)、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出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做法进行纠正与预防,并加以实施
2)、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部门,应对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预防、纠正措施,明确负责人,并填写“预防或纠正措施实施单”该预防、纠正措施应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审核
3)、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部门,应实施审批后的预防纠正措施。 4)、由生产部配合进行预防、纠正的、应由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部门督促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5)、纠正与预防措施若涉及文件修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部门纠正完毕后,通知检查人员对纠正效果进行验证,并将“预防或纠正措施实施单”反馈给生产部。
7)、对纠正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应重新制定新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和验证效果
8)、各部门发生的需要进行纠正的安全问题应限制整改,若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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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能整改的,应制定实施计划并予以实施。 7、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反馈
1)、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结果反馈给生产部和上级领导,以便有时间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2)、主管领导应本着认真负责和严谨的态度,详细审阅和核实纠正与预防措施执行情况报告。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公司安全部门提出新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以《纠正与预防措施通知单》通知到原相关责任部门,并监督其落实情况,限时令其整改,不可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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