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培训中心安全培训负责人批准考生当期考试成绩作废
1.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2.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4.不按考试要求和程序应试操作的; 5.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6.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二、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培训中心安全培训负责人批准考生当期考试成绩作废:
1.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2.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3.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题信息的;
4.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5.故意损坏考试系统或设备的;
6.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培训中心安全培训负责人批准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1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2.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3.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4.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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