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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假的补充规定(正式文件下发的)

来源:东饰资讯网


关于《职工休假制度》的补充规定各科:

我公司《职工休假制度》(试行)已执行九个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病假和产假规定不够完善,为了使制度更加规范,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同时又能有效促进工作正常开展,现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病假

(一)、非住院的病假规定

职工请病假3天以上必须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门诊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药费票据等,若不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按事假处理。

(二)、住院病假规定

职工因重大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需提供入(出)院证明、发票、费用清单等,若不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按《职工休假制度》病假扣60元/天处理。现根据住院时间分为四种情况:

1、连续住院在15天内,按60元/天扣发工资。

2、连续住院16天及以上至30天,无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高原艰苦补贴、工龄工资,只发基础性工资的60%;取消当月休假。3、连续住院31天及以上至60天,无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高原艰苦补贴、工龄工资,只发基础性工资的50%;取消两个月休假。

4、连续住院61天及以上,住院期间无工资;无休假,所有五险一金个人部分由本人缴纳。 5、全年病假在80天及以上,取消年度目标奖励金。 (三)、住院后休养及女职工怀孕保胎休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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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后的职工根据身体状况,提供需要休养的医生证明,可休息15天(与住院病假合并计算,按住院病假执行),超过15天的不再计发工资,单位继续为其办理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按月缴纳。

2、女职工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因身体原因须保胎的,可提前休息(须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提前休息期间按照住院病假规定执行。

注:病假跨月现象,当月或下月执行文件规定。

二、产假

1、长期在高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产后请哺乳假的,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有相关医院出具的母乳喂养证明,必须本人申请,并按照层级审批原则审定后方可休哺乳假,未出具相关批复意见的,不能享受此假。

2、女职工生育后未在产假期间提供《独生子女证》的,不能按阿州妇[2006]45号文件享受30天产假。3、借调到平原地区的女职工,借调期间休产假的,产后母乳喂养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九条规定:每天两次共一小时的母乳喂养至小孩一周岁,工资待遇不变;其余女职工生育小孩后,确因小孩体弱,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相关医学证明,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科室领导视其情况进行初批,最终以处领导审批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两个月之间按病假相关规定执行,超过两个月的工资停发,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按月补缴回单位。

三、其它

1、绝症患者经处务会研究作为一种特殊情况考虑,不按此规定执行,保留原工资待遇,但交通费补助、电话费补助取消。

2、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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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4、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补充规定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制度执行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依照本规定调整,原制度与本补充规

定有冲突的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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