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
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送变电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送电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方法进行。
1。0。3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即:杆塔组立前,导地线架设前和线路投运前。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首次和本“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的 主 要 依 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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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图纸、资料、设计变更通知书和与厂家签定的技术协议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试验报告及安装指导性资料 合同或协议
电力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3 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1 杆塔组立前阶段
3.1.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工程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全;
3.1.2 杆塔基础工程施工完毕,进行了质量检查验收、签证齐全。基础混凝土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的70%以上(分解组塔),回填土密实符合规定,施工场地文明整洁。本阶段技术文件资料整理完整、齐全。
3。2 导、地线架设前阶段
杆塔组立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齐全.本阶段技术文件资料整理完整、齐全.
3.3 投运前阶段
整体工程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并经检查验收、签证齐全;线路通道畅通,相位正确,标识齐全,线路参数已测定;施工技术文件、工程技术资料基本收集、整理完毕;生产准备工作已就绪。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能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管理系统健全、工作有序、运转有效,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2 工程项目申报和审批文件齐全; 4。1。1.3 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齐全; 4.1.1。4 路径审批文件及合同、协议等齐全;
4。1.1。5 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已审批。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4。1.1.6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其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4.1.1。7 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规范;
4.1。1。8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检;
4。1.1.9 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10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4。1。1。1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已经审批;
4.1.1.12 启动验收委员会已成立.启动方案已报送启委会审批。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 承担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与本企业的资质相符;
4。1.2。2 项目主要负责人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质量责、权明确;专业负责人执业资格与承担的设计项目相符;
4.1.2。3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本工程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得力,并实施有效;
4。1.2.4 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签字规范,手续齐全;
4.1.2.5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技术服务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4。1。2。6 无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本企业的资质与承担本工程的监理项目相符;
4.1.3。2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责任制落实。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4。1。3.3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满足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4 经审查,试验室资质和试验人员资格符合规定; 4。1.3.5 经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
4。1.3。6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及开工报告已审定; 4。1。3.7 审定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时、准确、规范。对隐蔽工程签证及时、规范。提出本阶段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竣工后的质量评估报告;
4。1。3。8 制定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正确实施;
4.1.3。9 按计划进行旁站监理,旁站记录完整、准确、清晰;
4.1.3。10 按规定进行原材料核验及设备开箱检验.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违规操作及时纠正;
4。1。3。11 对质量问题按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且消缺工作管理闭环;
4。1。3.1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经组织论证、审核。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本单位资质与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相符.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置能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的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1。4。2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责任制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健全,并切实执行;
4。1。4.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并贯彻执行; 4。1。4。4 施工图纸会检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并执行有效;
4.1。4。5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认真执行施工质量四级验收制度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4。1.4。6 正确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1。4。7 计量管理制度完善并实施有效。测量用工器具和试验仪器满足工程需要,精度符合要求;
4.1.4。8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完善,现场材料存放符合规定;
4.1.4.9 按相关规定进行原材料复验和各类装置性器材检测;
4.1。4.10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按经研究决定的方案处理.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且消缺工作管理闭环;
4。1。4。11 无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4。1.5 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运行、维护人员配置满足生产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1.5。2 运行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完成,已出版下发; 4。1.5。3 各种运行台账、记录和工作票已备齐; 4.1。5。4 塔号、相位、警示标识齐全;
4.1。5。5 各类生产用备品、备件和测量器具及安全保护用具,均已准备齐全;
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开竣工报告;
4。2.2 图纸会检、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技术洽商记录或会议纪要; 4。2.3 原材料、杆塔及装置性材料出厂合格证书、材质证明、进场检测及试验报告.代用材料清单及签证;
4.2.4 工程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
4.2.5 混凝土及水泥、钢筋跟踪管理台账;
4。2。6 送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级记录,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评级统计表,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签证,大型及特殊基础和大跨越等的施工日志;
4。2。7 工程缺陷处理明细单及附图,工程遗留问题记录; 4.2.8 占地、拆迁、林木砍伐等补偿文件、协议或合同。
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 杆塔组立前:基础混凝土强度,基础位移、扭转、标高,各部位几何尺寸测量。基础外观工艺质量,回填土质量;
4.3。2 导地线架设前:杆塔主材弯曲度、杆塔螺栓扭矩、杆塔结构倾斜测量。拉线制作及安装工艺,杆塔焊接质量,部件数量及塔材外观质量;
4.3。3 投运前:电气设备对地及跨越物安全距离,杆塔螺栓扭矩,杆塔结构倾斜,导地线弛度,接地电阻测试,金具连接、附件安装、导地线损伤及处理、接续管和间隔棒的数量及位置。送电线路的防护,各种标识,环保要求的落实。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式
5。1 检 查 步 骤
5。1.2 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状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第5.2。3条)。
5。1。4 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过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 查 方 式
5。2.1 监督检查组可分为质量行为检查组和实体质量检查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受监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小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控制,工程总体质量和投运前所具备的条件,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工程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遗留的设计问题和处理结果,设计变更统计和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工程实体质量,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 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对施工和调试
运质量的控制,对工程质量和投运前所具备条件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 生产单位: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运行人员配备及培训、考核,生产运行管理和物质保证等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结果,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5。2.3.6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
6 监 检 评 价
6。0.1 各监检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附表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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