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记录排查情况并及时整改整改。
第四条 隐患排查应当突出重点,重点排查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将整改方案上报至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隐患治理
第五条 针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并组织实施整改。
第六条 隐患整改应当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不得虚假整改或弄虚作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协助督促整改。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依相关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条 其他隐患排查治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最新版内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