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4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赖氏宗亲联谊总会。其英文译名 The World Lai Famil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世界赖氏宗亲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性宗亲联谊团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谈政治,只认宗亲。本会拥有自己的会徽、会旗与会歌。本会的会徽即族徽,是本会的主要标志。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弘扬祖德,敦亲睦族,共联族谊,团结互助,谋求发展,共同进步。 第四条 维护发展我姓良好声誉,不断扩大我姓影响,增进与他姓的团结。 第五条 本会为世界性组织,各国、各地区可申请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组织。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河南省息县谯楼街县委办公楼,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涂街淮口花苑13栋1003室。根据发展需要秘书处地点可以变更。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姓氏文化学术交流和研讨,继承与弘扬赖氏宗族优秀文化。 (二)定期开展联谊活动,增进亲情族情,促进团结进步。 (三)促进各地宗亲的经济贸易投资互助合作。 (四)设立服务于宗族重点事业的“发展基金”。 (五)及时向各宗亲机构、宗亲提供信息服务。
(六)褒奖对宗亲事业有显著贡献者、特别优秀人才。 (七)其他有利于宗旨实现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的各地赖氏宗亲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出席2008年11月10日在中国泉州召开的“世界赖氏宗亲恳亲座谈会”并已签名作为“发起人”的各地宗亲团体是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各团体会员应推派会员代表若干名,出席总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以行使会员权利。每一名会员代表拥有一个投票权。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会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取得或优先订购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研究成果。
(四)有权对本会或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所在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 (四)关心与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保持联络,相互关心,团结互助。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积极向本会网站、刊物投稿。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如财产处分、本会解散等)。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决策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其中设会长—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理事会候选人由各宗亲机构(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协商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审查本会经费使用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四)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聘请对赖氏宗亲联谊活动热心的专家、学者为本会顾问团,设总顾问一名,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聘请本族著名宗亲若干名为本会名誉会长。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含委托及通过网络实时传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体条件不变)。 (一)本会会员。
(二)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三)热心宗亲联谊活动,有一定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正常退任的原会长可聘任为总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为本会执行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五)为便于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九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监事六人。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候选人由各宗亲机构(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协商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监事会为本会最高监察机构,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责时,由副监事长执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财务决算。
(三)向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四)接受和调查会员书面举报,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监察事项。
第三十三条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当解任: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被罢免或撤免者。 (三)受停职处分者。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创会基金。
(二)会费;团体会员(分机构)一次性缴纳会费一千美元,会员代表—次性缴纳会费一百美元。
(三)企、事业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其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收支,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活动费用。 (二)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 (三)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四)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五)表彰活动费。
(六)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计年度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有关部门年度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条本会解散时,资金财产须进行清算审计,并由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处分事宜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产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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