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课教学大纲
实训课是法律专业(高职)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学以致用的重要环节,也是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具体体现。法学院的实训课由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律师事务所见习和模拟法庭实训四项内容组成。为明确实训课的要求,特制定本教学大纲。 一、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一)要求
1、法律专业(高职)的学生必须参加社会调查。
2、社会调查的选题。由学生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和课程要求,在法律相关领域内确定,以小见大,明确具体,并根据选题列出调查提纲(含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并经过指导教师审阅批准后,着手开展调查活动。各班应在选题方面为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在社会调查开始前组织一次集体辅导。
3、社会调查的形式可以是实际考察、问卷调查或资料调查,调查内容应与法律有关,例如:调查民事案件的起诉率、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协议离婚案件数量等等。也可以是上述几种方式结合并用。
4、学生应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活动,并作好调查笔记,每位学生在调查基础上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字数要求不少于2000字。
调查报告要求语言简练、准确;叙述清楚,明白;数据、资料可靠;结论有理、有据。
(二)时间安排
社会调查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周。建议在第二学年的暑期进行。 (三)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参加调查活动的情况和调查报告。 2、考核标准:社会调查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合格:(1)调查活动属实; (2)调查报告内容充实; (3)调查报告结构规范; (4)调查报告语言通顺; (5)调查报告字数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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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凡不符合合格的标准中所提到的任何一条要求,均视为不合格。 3、成绩评定方法:
(1)由个人填写鉴定表,由被调查对象给出评语和盖章; (2)调查报告原则上由指导教师评定;
(3)调查报告初评不合格者,允许补写一次;
(4)调查活动和调查报告经审核合格后,由法学院向学生签发合格单;没有参加调查工作和未交调查报告者不计学分。 二、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实施法律专业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实践性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整个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要求
1、法律专业(高职)的学生都应完成毕业论文,不得替代或免修。
2、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律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分为规定性命题和自选命题两种。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3、学生应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观点明确、材料翔实、结构合理严谨,语言通顺。
4、毕业论文的形式应为学术论文,不能以单纯的案例分析形式代替,字数不少于5000字。要求毕业论文提交打印稿。 5、毕业论文要求卷面整洁,字迹工整。正文前须附有写作提纲,内容提要,注释规范,正文之后须有参考文献的具体出处。 (二)时间安排
毕业论文的时间为5周,建议在毕业前一学期,社会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三)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校教师或专业工作者。
2、指导教师只能指导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不得跨专业指导。
3、一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指导每个学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4、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一般应包括指导学生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撰写初纲、提出修改意见,直至定稿和写出评语。 (四)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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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每位学生均应参加答辩,毕业论文一般应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由法学院专职教师和外聘专家等至少七人组成。 (五)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1)论点是否鲜明;(2)论据是否充足;(3)论证是否充分;(4)语言是否流畅;(5)字数是否符合要求;(6)卷面是否整洁。
2、考核标准: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凡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1)优秀:观点明确,论据充足,论述深刻,论证严谨,有一定的独创性,科学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晰,语言流畅,书写规范,答辩中回答问题正确,重点突出。
(2)良好:观点明确,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理论性,论证较为严谨,逻辑性较强,文章结构完整,层次清楚,语言流畅,书写较规范。答辩中回答问题准确。
(4)及格:观点明确,材料较为具体,充分,能运用所学知识阐述自己的观点,结构较为完整,层次较为清楚,语言通顺,书写整齐,答辩中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5)不及格:观点有错误,论点不能成立,材料空泛,逻辑性较差,语句不通顺,确认为抄袭或请他人代笔,字数不符合要求。 3、成绩评定方法:
(1)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建议成绩;
(2)经过口头答辩,由答辩委员会根据毕业论文与答辩情况给予成绩; 三、律师事务所见习
见习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获得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技能,加深对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一)要求
1、 对学生的要求:去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见习的学生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2、 见习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根据学生的爱好及见习单位的要求,分别安排在不同的单位(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
3、 采取专任教师负责制,选择一教师负责在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见习活动。 (二)时间安排
见习期间累计不少于十课时,建议在第二学年的暑假进行。 (三)考核与成绩认定
1、考核内容:参加见习的情况和见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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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核的标准: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评价及带队老师的评价。 3、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优秀的标准: (1) 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3) 能单独分析简单法律实践问题,并提出建议 (4) 见习结束之后,能够写出有心得体会的见习总结 合格的标准:
能够基本作到上述四项要求。 不合格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四项要求任何一项的。 四、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化和理解。同时也为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积累经验,打下良好的实践基础。
(一)要求
1、法律专业(高职)大二大三的学生必须参加模拟法庭实训。
2、实训案例选题。实训案例由各专业课教师提供,要求案情难度适中,便于模拟,能突出反映法律专业的特点和课程的要求。
3、小组组建。以班级为单位成立模拟法庭小组,人数为10—15人。小组成员在任课老师的安排下进行角色分工,然后指导各成员进行诉讼文书的写作和庭审过程的准备。
4、模拟法庭演练。小组成员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模拟演练,演练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在演练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和安排,出现错误后立即改正,以期达到熟练的程度。
5、模拟法庭实训。模拟法庭实训要求在学院的模拟法庭内进行,由任课老师组织全班学生观看并邀请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到场点评。
(二)时间安排
各专业课任课老师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三次模拟法庭实训课,一般设在学生学完诉讼课程的庭审程序内容之后进行。 (三)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1)参加庭审演练过程中组织是否严密,分工是否合理,庭审材料准备是否充分。(2)庭审实训中是否有程序性错误,各成员的语言是否流畅,反应是否敏捷。
2、考核标准:模拟法庭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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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1)组织严密,分工合理(2)庭审材料准备充分(3)无重大程序性错误
不合格:凡不符合合格标准中所提到的任何一条要求均视为不合格 3、成绩评定方法: (1)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在演练和实训中的表现列出考核成绩结果。 (2) 考核成绩由法学院办公室负责审查,分别向学生签发模拟法庭实训课
成绩合格单。 法学院
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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