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五个要领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中的重要作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的保护,排在首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如何履行监护人职责、实施家庭保护作了若干规定,而要取得孩子养育的成功,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父母就要熟知这些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家庭保护的责任,在抚养教育孩子的实践中依法行事。
要领之一 :了解孩子的权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新法增加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在作出与孩子有关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规定应当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保证孩子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等等。不仅有限制性条款,更多地是增加了指导性条款。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可是谈到孩子的权利,有的家长却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
使与维护。
教育提示:
了解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必要前提。父母不是单纯的对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为的教导者和控制者,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引领者,让孩子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促进孩子主动发展。父母的责任是给孩子创造成长的机会和条件,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而不是被动地做父母的附庸。在这方面,父母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要领之二: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小陈的父母在他2岁时就离婚了,法院判决他由父亲抚养,此后母亲再嫁。事实上他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不来看他。爷爷去世后,小陈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把他赶出家门。小陈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也没有生活来源。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小陈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婚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有的父母在离婚后也随即放弃、削弱或扭曲了自身对孩子的养育职责,有的不直接抚养孩子就中断了与孩子的联系,有的直接抚养孩子却不让对方接触孩子,人为地制造了孩子抚养教育中的种种问题,都是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也有的父母因为外出务工、出国等原因长期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不管孩子;有的父母忙于工作,为了孩子拼命挣钱却忽略了孩子;还有的家庭把孩子教育交给一个人负责,尤其是父亲“缺位”比较普遍;更多的是在孩子成长的关键期没有给予必
要的教育等等,这都是父母履行监护人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教育提示:
许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许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其实您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在我们国家,监护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就是对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或不完全具有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具体来说,就是父母要对未成年孩子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如果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孩子撒手不管,依然要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关心孩子的成长;孩子是父母双方的,无论是否离异、工作多忙,孩子的抚养教育都是双方的事,是父母不可推脱的法定责任。
要领之三: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创造良好环境包括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环境、学习探索的环境、休闲娱乐环境和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需的家庭条件。这其中家庭成员和睦的人际环境最为重要。全国未成年犯调查表明,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不好的比例高出普通孩子好几倍,而家庭关系越是不好,离家出走的比例越大,频次越高。城市闲散未成年犯与父亲关系“很不好”而“经常”离家出走的占73%,与母亲关系“很不好”,“经常”离家出走的占69.6%。一方面不良家庭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家庭在孩子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这种积极作用的减弱,又反过来使家庭关系状况更加糟糕。这样的恶性循环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教育提示:
家庭环境宽松,家庭成员之间充满人情味,可以使孩子从小就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懂得爱护别人、关心别人、尊重别人;家庭气氛和谐愉快,是孩子各种能力得以充分发展的最佳环境;夫妻之间相互爱护、相互帮助,感情融洽,就能够在多方面进行交流,在孩子的教育上,也容易充分协商,统一要求,采取更有效的教育措施。如果夫妻冲突,受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可以说,父母是孩子生存和发展的活的环境。不仅仅是外部影响,更是心灵的抚育。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环境需要父母们从点滴小事做起,付出极大的努力。
要领之四:保障孩子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家庭中侵害孩子的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歧视、溺婴和其他残害孩子的行为,尤其以家庭暴力行为最为普遍。对此,新法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条款。禁止家庭暴力,就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立场上,对我国多少年来固有的“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否定,是对父母凭借孩子对成年人在人身和经济等方面的依赖,任意伤害孩子行为的限制。
一些人认为 “孩子是父母的,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打孩子是家庭内部的事,‘外人’没有权利干涉”;“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打孩子的父母没有过错”;很多人都知道“打人犯法”,但是打自己的孩子是两回事……近年来父母在家庭中对孩子施暴致残、致死的事件屡屡发生。然而当人们痛定思痛,反思父母行为的过失之后,并没有从中警醒。全国“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情况调查”结果表明:有3.6%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打,“偶尔”挨打的高达57.3%,表示“从未”挨过打的有39.1%;有15%的孩子在家里“经常”挨骂,“偶尔”挨骂的高达69%,表示“从未”挨过骂的只有16%。
教育提示:
许多父母面对孩子的不尽如人意的言行,情急之下打骂孩子,或许主观上是为了孩子好,但在客观上给孩子带来的不仅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父母的打骂加剧了孩子不良行为的产生、加剧了亲子冲突,经常在父母的打骂中生活的孩子极易产生不良的性格特征。全国未成年犯调查显示,在家里被“经常打骂”的孩子,具有冷酷、暴躁、自卑等不良性格特征最为明显。父母打骂孩子的直接后果是,孩子对父母产生排斥心理,体会不到家庭的温馨,容易结交不良伙伴,并成为一半以上的孩子“离家出走”的直接原因。父母从保护孩子的权益以及孩子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多学一些管教孩子的艺术,改变自身的教育行为,会收到比打孩子好得多的效果。
要领之五: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
培养孩子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人格,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基本任务。在现实中,或许没有父母不认为对孩子来说健康是最重要的。一些望子成才的父母总是把眼睛盯在孩子的学习上;过重的学习负担压得孩子透不过气来,有的未成年的孩子未老先衰,早早地患上了“成人病”;年幼的孩子越来越多地产生了心理疾患;由于难以承受学习压力和父母的“管教”,为了摆脱学校和家庭的“束缚”,每年都有无数的孩子自杀或离家出走浪迹社会……
新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与学校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而不能只盯着孩子的学习忽视全面发展,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
教育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与家庭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把孩子培养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所谓“适当”就是要符合孩子的特点和需求,以孩子的长远利益和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对他们实施教育和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孩子健康的体魄、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是对父母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基本要求。
为什么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制定这部法律的基本前提是承认未成年人是特殊的权利主体。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最大不同在于他们是弱小的、不成熟的,需要成人社会从各方面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什么未成年人需要家庭的特殊保护呢?大家都知道,人类与动物是有本质区别的。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完全是靠遗传基因、也不是靠本能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社会来获得。所以,一个人从降生时无知无识的生物个体成长为一个社会成员,必须依靠他人、群体和社会为他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培养他适应社会生活并能够立足社会、投入社会生活的能力。
一、幼小生命没有成年人呵护就不能存活
从人的自然属性来说,人和动物有着根本的区别。许多动物出生后可以凭借遗传和本
能获得生存能力,适应自然环境。许多低级动物的幼仔在很小的时候就可以脱离父母独立生活,比如一只小鸭子被孵出后,就可以本能地去找水、游泳。它无需母鸭指导,也不是一定要依靠群体生活,可以自己觅食、自行寻找栖息的场所。许多动物有能力遵循自然选择规律和“丛林法则”在自然界中生存。而人类则不具有这种本能。孩子出生后,幼小孱弱,他们不会行走,不能自己进食,看不到哪里潜伏着危险,不懂得如何寻找食物和栖身之地。要在世上生存,就必须有衣、食、住、行方等面的物质保障。但这些基本需要不能通过自己的力量得到满足,需要依靠对他们负有监护责任的父母等成年人提供,在很长时间内都需要不断有人对他加以照顾和保护才能维持生命。
一个孩子对成年人的依赖期,比其他动物长得多。也就是说,受生理条件限制,人在出生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生活不能独立。人的这种与生俱来的特征决定了必须由家庭中的长者为他提供赖以生存的环境、对他进行照料、抚养和保护,否则生命的存活便不可能。
二、从“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需要
从人的社会属性来说,一个婴儿来到世上对社会一无所知,只是一个“自然人”或“生物人”。长大后他可能是一个普通劳动者,也可能成为老板或明星,但无论如何,他首先要学会怎样满足自己的基本需要,知道如何同别人交往,学会掌握判断哪些行为是社会所要求和允许的。总而言之,他们必须先要学会怎样做人。
事实上,人从一出生便具有了社会性,就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和体现者。但是要成为一个具有人的语言、思想、感情、习惯和行为,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成员,就必须学习社会生活知识和社会规范,了解社会对他的期待,逐渐掌握参与所在社会与群体生活所应具备的技能,学会遵从普遍的社会秩序,也就是发展人的社会性。而这个过程是在与他
人的互动中进行的,必须有他人和群体的指导和教育,这是一个新生命能够长大成人的必要条件,是人类社会的必然规律。如果一个人出生后,脱离了与人和社会的联系,便会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人性,即使以后回归社会,也难以成为一个正常的人。世界上曾有过孩子生下来不幸被狼、猴子、熊等动物抚养的实例,这些人类的后代,由于与动物一起生活而丧失了人性,成为狼孩、猴孩、熊孩。这就是在成长的关键时期,没有很好地实现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结果。
那么是谁来塑造“社会人”呢?是父母、是老师、是大众传媒、是各种社会教化的承担者。未成年人需要在成人社会特殊的保护之下长大成人。
三、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从未成年人的特点来说,他们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的生理、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很多权利比如生存、健康、受教育等权利是自身无法实现的;另一方面,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可塑性很大,辨别是非、区分良莠以及抵御社会上不良风气侵袭、诱惑的能力弱,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更易受到各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当他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往往意识不到,即使明知如此,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自已。所以,他们的许多权益往往必须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方面面来维护,因此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很多规定。比如父母生了孩子就要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获得教育;社会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毒品、烟草、酒精伤害,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司法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事件时要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等等。总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四、保护未成年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他们个体发展的需要,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因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寄托在年轻一代身上,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决定了整个民族未来的健康水平;他们的知识水平决定了国家未来的竞争力;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决定了未来的社会风气;他们的人格发展、心理健康等,也将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人是创造文化和推动社会文化前进的主体,保护、教育未成年人,才能保证社会的发展与文化的传承。保护未成年人,也显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能够促进社会尊重人权、遵循社会规范,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保证整个社会的稳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年成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同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给家长立规 不要越位和失位
3月1日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辟出专门的章节规定了“家庭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休息娱乐权”、“受教育权利”等各种权利都得到了明确的保护。但实际上,我们的家长真的明白这些吗?或者就算知晓也并不把其当成自己行为的准绳?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许多学生都希望家长能够好好学习一下新颁布的《未保条例》,能够尊重孩子们的权利、倾听孩子们的心声。为此,全市许多学校已经着手
通过家长学校对家长们进行《未保条例》的培训。
孩子隐私须尊重
案例
本市某初二学生小旋过去很喜欢写日记,在她眼里,日记就是她倾吐心声的,属于自己的平静港湾。可是有一天放学提早回家,小旋却意外地发现妈妈正在房里翻看她的日记本。“我觉得非常伤心,因为妈妈翻看我的东西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我很失望,和妈妈大吵一顿以后,我想烧掉那本日记本,可是又不忍心。最后我不再把日记写在本子上了,写在网上的BLOG里。”
可是,小旋还不知道,一种被称作“电子家长”的电脑监控软件在家庭中逐渐流行起来。“电子家长”的一大功能,就是它不但可以由家长来设定子女的开机时段、上网时间和休息时间,更重要的是,还可以使家长看到孩子的上网纪录、聊天纪录等。如果小旋妈妈使用了电子家长,那么她还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吗?
《未保条例》:
对于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拆开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家长观点]
(上海市某大学教授,小孩刚中学毕业)
我从来没有看过孩子的日记。我深深知道,孩子也是需要受尊重,不能没有经过同意,随便翻看她的东西。每个人都会有不愿意告诉别人的隐私,所谓善意的谎言,我们也应该理解和尊重。尊重孩子,也是让孩子在潜移默化中养成尊重他人的品质。有了这种理念,我和女儿沟通的时候,始终以一颗平常心,站在平等的角度,征求意见式地与她交谈,我们同样能做到“充分”的理解,相互地信任。女儿会把心中想让我知道的话告诉我,而此时的我,更像一个朋友一样,去与她商量,分析,讨论,有时想起来,我心底会很自豪,因为代沟这个词,对我来说是不存在的。
家庭关爱落实处
案例:
阿明现在是徐汇区一所重点中学初三的学生。在同学们眼中,阿明绝对是个幸运的孩子。父母是某外资企业的驻沪代表,家庭条件优越,手机买的是最新的,单车用的是最炫的,而且、阿明读书好,体育也很棒,怎么能不让人羡慕呢?
遗憾的是,阿明有自己的苦恼。因为工作的关系,他的父母经常要到国外的公司总部汇报情况,短则一星期,长则几个月,阿明其实一直都寄住在老师家里。“别的同学的爸爸妈妈可能没办法给他买东买西,零花钱随便花;但是,他们每天都可以回家,吃妈妈做的饭,而我却不能。”阿明的一番话真的很让人感慨,他心灵上的阴影,是任何物质都无法将它挥去的。
《未保条例》: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证其必要
的物质、精神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关心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的指导。
[家长观点]
刘先生(儿子10岁)
再忙,我还是每天抽出一个小时陪儿子。我觉得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应该有不同的教育方法,小时侯养育的成分大于教育,但是长大了,沟通就会越来越重要了。每天晚上我都会陪我小孩做作业,问问他学校里的情况,而且我很支持他参加学校里的活动,男孩子嘛,应该多锻炼。受点委屈不要紧,我可以给他分析,总之我觉得我和我儿子应该来说还是很友好的一种关系。
休息娱乐要保证
案例:
曾几何时,节假日还是孩子们的天堂,扔掉书包,睡睡懒觉,看看电视,打打电玩。可是现在,这一切似乎都消失了。学钢琴、学电脑、练游泳……在上初中预备班小林同学的眼中,他的节假日过得比上学时还累。
采访中,小林给记者一张双休日的作息时间表:周六早上7:00起床,洗漱吃早饭;7:30出门,乘两站车去学钢琴,8:00准时上课;11:30,课程结束;中午回家后,稍做午睡,15:00——16:30,电脑培训;17:40到家,晚上赶紧复习老师布置的作业,预习功课。周日早上9:00——11:00点学游泳;下午15:00——16:30,电脑培训;
晚上学画画。小林的双休日就是这样度过的,在父母的陪同下,他几乎一半时间在学习,一半时间在赶路,更不用说休息玩耍了。这对一个仅仅小学毕业的学生来说,无疑很残酷。
毫无疑问,小林同学的例子在当今社会已经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许多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又不甘心落后他人,盲目随着大流让孩子增加了很多课外学习。
《未保条例》: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充分的休息和娱乐时间。
[专家观点]
邵纯(原新疆社会科学院院长)
的确,现在的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个全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我不主张这样子。
作为中小学生,就应该以学为主,除非你是某一方面的天才,否则学习仍然是最重要的。郭沫若就说,孩子在9岁以前都喜欢画画、音乐,9岁以后,就要看个人的条件了。蔡元培的五育里,突出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看看现在的家长,这个教育恐怕远远不够。
[家长观点]
陆先生(本市某大学教授,女儿今年刚中学毕业)
我小孩读中学的时候,她自己报名参加了学校的课外培训班,出于她自己的选择,我完全支持。我没有强迫她学什么,因为孩子的脑力、体力、精力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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