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流程图
受 理 窗 口 企业申请 企业向申请受理窗口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接收登记 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受理窗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原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并出具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接收回执。 补正材料 不予受理 申请受理窗口对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食申请受理窗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品生产许可或不属于药监部门职权范围的,退回申请材料,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需要时发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补正齐全 受理 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事项属于许可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于5日内将受理材料送达审查中心。 审 查 分 中 心 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核查 审查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成核查组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仅指换证企业,不包含涉及产业政策的食品(含分装)发(换)证、新申证企业和迁址企业现场核查,以及经省局确认我局不能承担的个别申请换证企业的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计划于核查前5日告知企业。企业有权对审查员提出回避要求,但应在核查日期2日前书面向食品科提出。回避要求合理的应当采纳。 核查不合格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整理材料并在10日内报食品科,由食品科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查组依据审查通则、细则及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审查结束后10日内向食品科提交核查报告和有关的核查记录。 - 1 -
审 查 分 中 心 现场核查合格 对拟设立的食品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申报品种的生产加工范围的企业。 产品抽样 对已设立的食品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生产加工范围)、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现场核查工作和生产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核查组当场抽取生产许可检验样品并封存,企业应在7日内将样品送达有资药的检验机构检验。 检 测 机 构 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应在15日内完成发证检验工作(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审查分中心。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 议的,应在15日内向市局食品科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对符合复 检条件的应及时复检。 发证检验合格 生产许可检验不合格,15日内企业未提出复检要求或经复检不合格的,由食品科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 查 分 中 心 食 品 审查分中心整理材料汇总上报食品科 审查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证企业的现场核查、资料汇总并 报食品科。 食品生产监管科审核申请材料 对审查分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10日内完成)。 - 2 -
相关材料符合审核要求 相关材料不符合审核要求 生 报局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发出《准 食品科将相关材料退回审查分中心,整理后再次报食品科审核。 产 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由许可受理窗口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监 管 组织试生产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 记手续或变更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生产食品,然后向申请受理窗口提出发证检验申请。 科 申请生产许可发证检验 申请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和 《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等相应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资料后,报食品科,食品科负责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生产许可检验抽样。 检 测 机 构 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应在15日内完成发证检验工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审查分中心。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向市局食品科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复检。 生产许可检验不合格,15日内企业未提出复检要求或经复检不合格的,由食品科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证检验合格斯托克格 - 3 -
食 品 科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发放 生产许可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受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副页的送达 申请人需携带《受理决定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领取)或者指定(委托)书及指定(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或委托人领取),变更或期满换证的还要携带旧证书正、副本、副页前往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收取以上材料,领取人签收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副页。 理 窗 口 食 品 科 注:1.流程图中的日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2.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获证公告 市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市局在网站上公告其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 4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